□文/郑素芬 焦晓静
(河南科技学院 河南·新乡)
纳税筹划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进入中国只是近十年的事,1994年我国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法逐渐规范,专业性也在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展开着激烈竞争。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越来越多的纳税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减轻纳税成本,客观上使国内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感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又称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纳税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因此,在不违犯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所作的合理安排,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纳税筹划应运而生。实施税务筹划不能理解为偷税、逃税,虽然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税务筹划都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都是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而进行税务筹划是由专业的税务专家,在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一)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人兴办企业的目的说得通俗一些就是为了赚钱,所以早期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润最大化之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这一观点有很大的缺陷,如没有考虑到企业的规模大小,无法进行不同时期不同企业间的比较;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经营风险的存在;容易造成短期效应等。所以,单纯地追求少缴税以增大企业利润的提法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管理的需求。以节税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才是税务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财富最大化,是目前最流行的财务管理目标说,已经为广大管理者和投资者所认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要将眼光放得远一点,筹划后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但考虑到今后的以及整体的利益,若干年后筹划的效果必然就会显现出来。
(二)提高企业纳税意识,抑制偷税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企业开始重视纳税筹划,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这种一致性关系体现在:其一,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从我国情况看,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多是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一般比较规范,相当一部分还是纳税“先进户”和“模范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较强;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强与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具有共同点,即企业纳税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应有之意。
(三)纳税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企业或个人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对一些人或事想不开即心理不平衡,同时又找不到摆平的方法造成的。尽管我们已经进行了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纳税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有关资料显示的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偷逃税成风就是明证。在政府和社会成员商品意识、法律意识较强、平等竞争较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企业要想通过偷逃税来获取物质利益,结果会得不偿失。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使其名誉扫地,而失去信誉的企业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得偷逃税者望而却步。那么,怎样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一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
(一)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例如,一个企业在某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预计其分支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亏损,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赢利,就要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利用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一般说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最重要的是要考虑投资获得的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暂停使用),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利用税收征管执法效果的差别。一部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如果在征管过程中得不到严格贯彻,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与世界不少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如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但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的,即固定资产购进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消费型增值税折算,税率达23%左右。只有少数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达到这个水平。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竞相降税,我国所得税税率仍维持33%,而且税基较宽。但在我国,较重的法定税收负担伴随面积比较大的偷漏税款。由于税收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稽核,司法部门未能及时依法惩处,偷漏税犯罪的成本较低。征管部门要做的是严格执法,使有违法企图的纳税人建立一个预期,就是偷逃税款不如老老实实纳税得到更大的利益。为了使税款应征尽征,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立法程序逐步降低税收负担,依照国际成功的做法完善税法;二是增大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纳税款确实十分必要地用在了与纳税人有关的社会“公共需要”,养成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一)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纳税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二)纳税筹划活动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律。西方有一句名言:“税收的尾巴不能摆动经济这条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目前,我国纳税筹划有一种倾向:为了节税,其他一切都可以不管不顾,例如,有人提出为了避开生产性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道坎,企业应当自制固定资产。且不论这种自制固定资产的做法是否可以避税(其实根据增值税法,用于自制固定资产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同样也不能抵扣),单从这种研究思路看,它就不符合经济上的合理性,单单为了多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便兴师动众自己研究制造固定资产,其研究成本及材料、人工等制造成本必然成倍增加,同时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质量和性能上都很难满足企业的技术要求。
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纳税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主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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