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制研究文献综述

2012-08-15 00:50□文/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1期
关键词:资源税税费税制

□文/王 静 李 博

(1.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河北·石家庄;2.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一、国外理论研究情况

(一)关于资源税理论基础。马克思以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图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论,创立了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这也是资源税制的最根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指出,矿产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禀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决环境污染的学者。他在其老师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论。庇古建议,政府应当根据排污者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其征税,用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后人称此税为“庇古税”。

科斯则认为造成环境外部性的原因是产权不明确的原因,他主张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条件下,污染者与受污染者双方通过谈判,明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这个过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美国著名资源经济学家阿兰·兰德尔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数建立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对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阐述了污染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提出通过交易解决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剧”说明一个问题:当一个人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

韦斯利·D·塞茨、杰拉尔德·C·纳尔逊、哈罗德·G·哈尔克罗在《资源、农业与食品经济学》一书中写到:所有的资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资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则就不会产生问题。当公用资源的潜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认为某一群人的资源使用率过高时,就会产生问题,政府就会采取措施。

(二)关于资源税制问题研究。国外对资源税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如资源税、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对于资源税不同国家之间课征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州之间也不相同。总体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产出型资源税。以加工后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或者从量定额征收,或者从价定率征收;二是利润型资源税。以开采企业的盈利为课税对象,对亏损企业不征税;三是财产型资源税。以矿产财富为课税对象,按价值征收,是一种从价税。

国外经济学者对于资源税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关的模型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税种的具体征收现实,对原有模型进行完善,从而得出完善或新设税种的政策建议。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提出:“在最优的耗竭条件下,资源的价格与开采成本之差(所谓的“租”)的增长率等于其他资产的利息率。最终,由于租的上涨和开采成本的增加,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并导致矿产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优的耗竭率,资源将在需求下降到零时完全耗尽,生产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为基础,P.Dasgup等(1980)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结论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认为通过对自然资源课税能影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从而对其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而课征自然资源税有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理论研究情况

(一)是否征收资源税。随着自然资源耗竭的威胁,人们保护资源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总的来说,关于是否应该征收资源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有三种观点和意见。鲍荣华等(1998)认为我国矿产资源在开采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再征收资源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违背了公平原则,增加了矿山开采企业的成本,起不到调节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肖兴志(2006)不仅认为应当对矿产资源征税,而且对水资源也应该征收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中,一并征收资源税。张晓东等(2004)认为,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资源会逐渐减少,而需求却随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这种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必然导致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已经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这使得资源开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资源税制度问题研究。张新安比较分析了40多个国家的矿业税费制度,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制度的主要目标、演变过程、税制模式、税费种类、税收优惠以及近年来一些重要矿业国对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发现他们虽然矿业税费制度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财政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主权国权益和区域经济发展,还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矿业的发展。

刘晓凤(2009)在对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四国的资源税费历史演进及现状比较分析后,针对我国资源税中存在的征税范围、税源划分、税费标准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资源税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军(2010)针对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实施的资源税改革,对改革前后税制变化进行了分析,并对资源税改革深层次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议。他建议原油的计税价格由结算价改为由基准价计算,及时调整中外合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政策,建议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率。

贾康(2011)认为我国原有的从量课征的资源税已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应尽快推进资源税价的联动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资源税价改革的必要性、资源税价改革与民生之间的关系问题、配套制度改革与改革难点问题、资源税价改革的时机问题等涉及资源税价联动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

李志学等(2010)介绍中国和世界石油业发达国家石油资源税费制度,从性质上对国内外石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税费体系过于复杂、资源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并给出改革建议。

总结国内外研究情况可以看到,外国专家学者对资源税制的研究主要是从不可再生资源为出发点,无论是对资源税制理论还是实际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较成熟的结论,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对资源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资源税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社会背景不同,西方国家是以发达国家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们在借鉴时就不能照搬,应该根据中国国情有选择的参考。而国内专家学者对自然资源税制的研究侧重于理论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对国内资源税现有税种的改进,对于现阶段国内不征税的自然资源的研究较少。本文想通过对资源税理论基础深层次的理解,分析资源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对策。

[1]哈维·罗森著.郭庆旺等译.财政学(第8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

[2]韦斯利·D·塞茨、杰拉尔德·C·纳尔逊、哈罗德·G·哈尔克罗著.田志宏等译.资源、农业与食品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4]张举钢,周吉光.我国矿产资源税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5]张新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研究.地震出版社,1997.

[6]刘晓凤.“金砖四国”资源税的比较及借鉴[J].税务论坛,2009.20.

[7]先福军.对新疆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与可持续增加地方财力的思考[J].2010.

[8]贾康.关于资源税价联动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J].经济纵横,2011.2.

[9]李志学,彭飞鸽,吴文洁.国内外石油资源税费制度的比较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1.

[10]黄婉婷.促进我国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税制研究.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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