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功能

2012-08-15 00:52周美玲
关键词:个体道德制度

周美玲

(广州大学 社科部,广东 广州 510405)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功能

周美玲

(广州大学 社科部,广东 广州 510405)

当今社会要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使社会道德准则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作为保障,推进道德建设的进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实现道德价值就显得非常重要。

道德价值;制度;保障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两辆车先后碾压,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起全社会极大关注。小悦悦的不幸遭遇令人痛彻肝胆,无所释放的公众情绪把目标指向了18名路人,舆论风向随后被锁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发出了社会何以冷血至此的诘问。随后,社会各界展开围绕如何拒绝冷漠,唤醒真爱的一系列行动,对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甚至有人提出应该把“见危不救罪”加进我国刑法。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两者从来都是密切联系并且可以转化的,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但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普遍现象,到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扭转局面,恐怕就为时已晚了。在多起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曝光后,我们就不能一味地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而是要发挥法律的纠偏作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其去讨论是否增设“见危不救罪”,还不如在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助人为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确保好人有好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具体来说,推动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为道德价值的实现提供导向和规范

制度指的是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一直以来,道德约束的形式主要靠内心自省、舆论监督,其有效性很大程度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觉悟水平。然而,现阶段道德主体觉悟水平存在着不同的层次,他们当中不少人对道德理想、道德信念的理解和追求参差不齐,道德自律的约束效果一般都难以稳定和持久,没有相关制度的导向,光靠宣传教育,道德的践行就很难成为不同个体的道德自觉。在“小悦悦事件”中仅凭18名路人的行为,就认定我们的社会“世风日下”、“道德滑坡”未免有偏颇之处。每个人细想自己的生活经历,都会发现生活中处处存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现象。但需要指出的是,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能不让人们在事件来临时有所顾虑。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强烈的暗示:“见义勇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若无基本的避险条款和惩恶扬善机制,在得与失到来的关键时刻,仅凭道德本身有时是难以阻止悲剧的发生。要引导社会成员选择道德行为而不再是以高成本作为代价,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好人有好报,以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一个社会其社会成员的道德状况如何与这个社会为此而建立的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邓小平曾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完善的制度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完善的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在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上下力气,如修改一些过时的规定,扩大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善对见义勇为者负伤或牺牲的保障程序及力度,提高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数额,法律机构要主动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并在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同时,还要完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如医疗保障制度等,这样,被救助者就可以得到完善的医疗服务,使救助得到延续,从根本上杜绝被救助的人事后诬陷、讹诈的行为的发生,从而极大地提升个体的伦理自觉和自我责任,走出“想救不敢救”道德困境。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完善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惩恶扬善机制,倡导社会全体成员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取向,不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取向,为道德价值实现提供导向和规范。

二、制度为道德价值实现提供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多年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道德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仍然不尽人意。诚实守信的屡屡吃亏,助人为乐的好人没好报。这种现象若不扭转,整个社会将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种无法实施的设想。所以,要实现道德价值就应当营造一种扬善抑恶的公正道德环境,而这种公正的社会环境的营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

一个合理的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道德也一样。只不过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道德义务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决定了道德权利不是道德义务的简单对应物,有其特殊的规定性,即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即使个体不提出要求,但客观上也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也就是说,作为个体的你若尽了义务,你可以不求回报,但作为社会则应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包括精神和物质的。这是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特殊关系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在道德领域中的一种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一套良性的道德奉献与回报机制,导致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严重脱节,致使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道德建设要求公职人员要敬业奉献;要求社会成员应见义勇为,但我们的制度导向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支持,甚至发生矛盾。在与黑恶势力的斗争中,每年都有不少公安干警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失去经济支柱的家庭,每月靠微薄的抚恤金艰难度日;而那些见义勇者或被讹赔上金钱,或重伤致残最后连医药费都无法支付,有的沦为街头乞丐,甚至有的在痛苦的等待中死去。

在我国,道德权利常常受到一些人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它与个人主义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讲道德权利往往被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纵容利己主义,与道德的非功利性相左。诚然,道德是出于义务的和信念的行为,因而在利益冲突的背景下或多或少地以自我牺牲为前提,但是,如果由此把道德行为的本性看作是自我牺牲,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可能在培育“道德的人”的同时造就“不道德的社会”。因而我们要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两者结合起来,健全相关的制度、机制和措施,使做出善举和人格高尚的人切实得到应有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不道德者及时进行曝光、对缺乏公德者课以重罚,使实施不道德行文者受到相应的物质惩罚和精神惩罚。否则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公正的社会环境只是纸上谈兵,道德的前景不容乐观。

三、制度建设为道德价值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在发展方式上存在弊端,片面追求财富增长却忽视精神家园的建设,致使社会呈现出一种混乱无序的道德“失范”状态,失信、造假、冷漠、虚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把理想道德挂在嘴边,却不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合乎规范的社会环境,最后就只能造就出一个不道德的社会。“活雷锋”需要法律保障,好人需要法律免责,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高,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为道德价值实现提供强大的动力,它们以制度的形式明确道德规范,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促进个体道德的发展,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使道德的他律性和自律性交相辉映,这样道德价值目标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道德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两种。就像社会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并由个体的活动推动着一样,社会道德这种群体意识和行为方式,也是靠个体的意识和行为方式来实现和推动着的。道德必须面向个体,它只有为个体认同,并内化为个体的观念、信仰、良心和荣誉等,成为个体的实际活动。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即个体道德生长过程具体表现为从他律的社会道德到自律的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在这转化过程中,社会的道德赏罚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因为,“当代行为科学已用大量事实证明,决定人的道德行为选择最根本的动因是人们对其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建立在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酬赏——代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在这种行为结果的预期中,经济利益上的考虑通常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因为,无论我们认为道德具有多大的独立性和神圣性,我们都必须承认,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形式。”[2]可见,利益动机是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道德赏罚就是社会运用利益机制对个体行为进行的一种物质奖惩和精神褒贬的“回报”。赏,意味着肯定与张扬;罚,意味着否定与扼制,当行为主体因其高尚的行为或品质而受到社会的肯定和奖励时,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一满足形成一个健康的道德场,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激励作用,成为人们行动的巨大动因,并推动道德向更高的境界发展;当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性而受到社会的处罚时,它使促使许多人慎重考虑自己行为或品质的后果,并基于利害权衡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这种教育与威慑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罗素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不具备刑法的情况下,我将去偷,但对监狱的恐惧使我保持了诚实。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在理性盘算的基础上,相信来世永恒的报答和惩罚将构成一种甚至是更为有效的德性保护机制。”[3]由此可见此,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实现当代的道德价值,政府应从实际出发,针对大多数人的这种心理状态,构建社会道德赏罚机制,通过一定的利益赏罚使有德者有所得,使损人缺德者有所失,避免片面追求道德的理想境界,防止走向空想的道德理想主义。通过扬善抑恶的赏罚手段既维护了社会公正,又促使人们从得与失的权衡中学会去恶从善,做一个有道德的合格公民。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已经率先进行尝试,如现实生活中拾遗得利的法律认可、见义勇为基金的建立、“道德银行”的开张等。这些法律的认定、机构的设置无疑为道德建设工作提供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做好人好事。“一个社会的赏罚分明,便意味着道德的权威和榜样的力量、社会舆论导向的明确、道德风俗的纯正,这也是社会道德调控有效性的表征。看不到社会赏罚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特别是在社会道德处于无序状况下的特殊调控功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个体道德从道德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规律的。”[4]由此可见,社会的道德赏罚机制是当代道德价值实现必不可少的动力机制。

我国道德建设的实践启示我们,这种保障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设定,并非是降低对人们的行为要求,也并不是意味着道德的价值实现存在缺憾。恰恰相反,它是基于我国社会的道德现状所做出的务实选择,是积极追求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效益的明智之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道德建设面临更严峻的挑战,面对道德个体思想觉悟和道德境界的参差不齐,道德的软规范有时需要用一种特殊的、比较强硬的办法来强化,即通过一定机构、制度、行政、立法来强制执行推广。因为,任何表明主体普遍的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的道德进步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作为内因的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如果离开制度的外部强制力,将难以发挥其内因的作用,所以,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实现道德价值就必须运用制度这一武器为自己保驾护航,缺少了制度这一强有力的保证,道德规范将形同虚设,道德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更无从谈起。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33.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兼论经济生活、道德和政治法律关系[J].哲学研究,1997,(1).

[3]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73.

[4]唐凯麟.伦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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