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参与法律援助运行机制

2012-08-15 00:52:47晨,周
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援助高校教师

凌 晨,周 磊

(1.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泰州 225300;2.泰州司法局,江苏 泰州 2253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矛盾凸显,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越来越多,截至今年10月20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某基层法院民一庭受理的案件已超3000件,办案法官仅10余人,很多案件缺少代理律师。当下经济困难的群众虽然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维护权益。但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让他们望而却步,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即使诉至法院,也缺少诉讼技能,承担很大诉讼风险。如何让经济困难的人通过法律维护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不因贫困而使当事人失去法律救济,促进社会稳定,成为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适时制定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主要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推动,实施情况良好。由于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力不从心,我们需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尤其是高校丰富的法律资源,才能更好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高校法律援助参与者在工作机构设立初期能正常开展工作,但随着各种现实因素的困扰,维系运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机构建立杂乱,各自为战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各地纷纷设立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近两年来,全国不少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示范单位,作为当地政府的民生工程,临街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等,方便群众,取得很好效果。各地高校,尤其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建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但名称不一,有的称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有称法律援助站,或称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些机构在设立时大都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伴有隆重的揭牌仪式。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系高校界公认设立较早的援助机构,社会效果显著。但也有不少高校法律援助缺乏领导和管理,最终走向无人问津之途。

(二)运作模式不统一,缺乏综合型模式

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大学生主导,称为学生型法律援助,即大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设立社会团体组织,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另外一种模式是教师型法律援助,即学校主导,法律援助工作成为学校服务社会的一个方面,以法学教师尤其是学校的兼职律师为主导,投入资金和人力开展援助工作。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模式能够培养当代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让大学生们自主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社会。缺点在于法律援助的实效性差,大学生们缺少实践经验,不能有效回应弱势群体的要求,很多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政策性很强,有些人是老上访户,如征地拆迁、农村养老和医疗等,正确解答需要全面把握国家政策。第二种模式能够让受援人在高校教师的帮助下,能够顺利实现要求或诉讼目的,维护合法权益。缺点在于高校教师一般都有教学任务及科研缠身,有些老师在学校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办案有心无力,只能偶尔参加一些咨询活动。

(三)援助资金困难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主导,援助资金系由财政拨款,主要是对援助案件进行资助,一般标准在600元-800元,各地因经济发展不同,标准或有差别。如果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省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申请特别资助。高校法律援助属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活动,财政不可能顾及。开展活动一般由高校自行筹集,事实上各高校财力有限,杯水车薪难以维持整个援助机构长期运作。

(四)高校法律资源未能合理利用

高校法律资源丰富,但受困于前述运作模式。学生型法律援助机构由于与其他校级社团难以区分,高校支持力度小,学生自身开展工作难度大,学生流动性强,大学生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受制于经验、技能和知识等多种因素,空有热情但难以成事。让大学生独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在太难。有人认为,大学生或研究生可以办理简单法律援助案件[1],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践中,稍有不慎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危害。笔者作为高校教师代理过十多起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属于简单案件,笔者认为只要是诉讼案件就不存在简单一说,很多案件如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案件,需要代理人收集很多证据,在法庭上面临对方或对方聘请的律师的强大攻击,让大学生去代理受援人参与庭审,无疑是让受援人和大学生一起成为法庭上的“弱势群体”。所以,这不是模拟法庭,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把弱势群体作为练手。与此同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咨询活动也不能单独为之。因为一句错误的引导也许将使当事人走上错误的道路,法律咨询绝非儿戏。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独立进行法律咨询和案件援助代理非常不妥当,他们只能做些辅助性工作。

教师型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学教师比学生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操控力。高校有完整关于教师教学、科研的规定,有些高校有鼓励教师参加社会挂职锻炼等规定,但缺少高校法学教师参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具体规定,办理案件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素养和公益心无法使高校法律援助事业持续进行。

二、对策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需要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参与进来共同推进,但教师和学生以何种组织形式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是一项重要课题。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何结合也成为高校法学教师不断探索的命题。笔者以为,应当将以下四点作为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立足点,才能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的资源。

(一)鼓励高校法学教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法学教师不深入司法实践,就无法培养出合格的法律学生。设有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师应当每年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将办理援助案件纳入法学教师学期或学年工作成绩和工作量的考核。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受援人对高校教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比社会律师更加充满了信任感。而援助教师通过办案,促进了理论研究,积累了实践经验,提高了教学质量。应该说,鼓励高校法学教师参与法律援助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江苏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2009年12月向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申请设立法律援助站,构建以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教师为核心的教师型法律援助体系,由设有法学专业的系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所有学校法学教师都是法律援助站的志愿者,每年至少办理2起援助案件。在援助站的工作经历构成晋升专业职务的依据。

(二)创新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方式

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往往存在经验不足、当事人信任危机、办案质量等问题的困扰。不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解决以上问题的思路,但始终无法摆脱大学生理论和实践经验缺乏这样的瓶颈。笔者认为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独立或协助援助老师办理援助案件是一个方面,而更多地应当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案例为突破口。通过宣讲,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全社会的知晓率,让老百姓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请不起律师,知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如笔者所在的泰州师专法律援助站和泰州市司法局联合打造的“大学生法律援助讲堂”,让大学生们深入到农村、街头、工厂、社区,面对百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知法、懂法,更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大学生法律援助讲堂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被江苏省司法厅多次表彰,是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种好形式。

同时,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还可以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社,配合援助站工作,参加法律援助站教师办理案件的庭审旁听,案件研讨会,帮助援助教师整理材料,办理咨询登记等辅助活动。一方面法学专业学生在配合老师过程中认识到实践的价值,学生有机会全程参与和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提高了学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使教师有精力多办一些案件,缓解法律援助人手紧张的局面。

(三)积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

持续开展一项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必要的资金,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援助事业,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撑。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则需要从多方面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资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高校层面,主要解决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资金。二是系部层面,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构建教学实践基地的重要内容,系部从教学角度每年投入一定资金,解决正常开展活动的资金需要。三是与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站开展援助互动,现在各地残联、妇联、总工会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在特定援助对象方面有非常充足的资金储备,但他们缺少法律援助人才,高校与其缔结合作关系,既帮助这些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又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案源,以及他们的资金帮助,可谓双赢。四是将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与高校学生活动如暑期社会实践等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到高校基于学生活动的经费。五是建立高校法律援助专用账户。许多受援人在受援事项办结后,往往向援助人员提出现金馈赠。高校援助人员不能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费用,但受援人坚持赠与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一部分款项并将该款注入专用账户,以补充资金不足,专项用作法律援助调查取证费用。该账户同时也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捐赠。只有热情的高校法律援助注定昙花一现,在制度与资金保障下的高校法律援助,才能真正做出实绩。

(四)规范运作,统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业务领导机构

高校应当在当地司法机关统一领导下理顺关系,规范援助机构名称,构建综合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时至今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不断清理整顿和完善,所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均应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认可并进行备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高校法援机构作出考核[2],高校教师在接到群众申请,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有人认为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直接进行公民代理即可。这种观点需要商榷,因为事实上公民代理存在诸多问题,司法界对这种代理模式限制越来越严格,只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才能得到认可,也才享有较多的调查取证权。

总之,在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建法律援助站,以大学生为主体创建法律援助社,站社互动,这种综合模式能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和大学生群体的优势,将案件办理、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完美融合,发挥出教师和学生的各自优势,是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1]陈广华,等.必然、实然、与应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社会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48-51.

[2]黄娅莉.ADR视域下的高校法律援助研究[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1(1):65-67.

猜你喜欢
法律援助援助高校教师
爱心援助
区域治理(2023年7期)2023-03-10 00:33:24
江西在全国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
农村百事通(2022年8期)2022-05-30 10:48:04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
高校教师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学习月刊(2016年4期)2016-07-11 02:54:18
论高校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修养
人间(2015年19期)2016-01-04 12:46:58
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力资本开发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应“教”字当头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
中国司法(2013年10期)2013-01-30 08:17:48
住房保障与住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