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文物返还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其启示——以西班牙沉船案为例

2012-08-15 00:47:45孙南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奥德赛沉船梅赛德斯

孙南申,孙 雯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2.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海洋中约有300万艘未被发现的沉船,这些沉船较为集中的地区大多是历史上的海上交通发达区域,如地中海海域、欧洲到北美的航线、中国至东南亚航线以及中国至日本航线的海域等。①近年来,大量西方商业打捞公司被巨额利润回报所吸引,在相关海域肆意打捞水下文物,引发诸多法律争议。海外文物流失和追索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问题,但国际法对该领域有关文化财产的法律定性、所有权归属、争议管辖权等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海外文物跨国追讨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流失文物追索争议案例一直不断。本文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11巡回法院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为研究出发点,具体分析西班牙沉船案所引发的海底文化遗产返还法律问题,归纳出西班牙政府跨国追回国家文化财富的法律依据,并探讨该案对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化财产的借鉴与意义所在。

一、西班牙沉船案件背景分析②

本案所涉奥德赛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深海打捞及沉船修复业务的美国专业公司。2006年,该公司启动了所谓的“阿姆斯特丹项目”,对历史上海上交通发达的海域进行沉船搜索,包括直布罗陀海峡(Gibraltar Strait)附近区域。奥德赛公司列出了需要重点搜索的沉船名单,其中包括一艘于1804年沉没的西班牙船舶——梅塞德斯号(Mercedes)。奥德赛公司认为,“我们承认西班牙可能对位于阿姆斯特丹地区的沉船拥有文化上的(如果不是法律的)利益,因此我们邀请西班牙参加阿姆斯特丹项目。”③该公司的执行董事与西班牙文化部的代表为此曾进行了会晤。尽管会晤的内容有争议,但双方都认可西班牙并没有给予奥德赛公司打捞任何西班牙沉船的许可。

2007年4月9日,奥德赛公司在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地区的法院对这艘“身份不明的沉船,包括它的装饰、装备、附属物和货物”提起“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的确认之诉。诉讼包括根据《发现物法》(law of finds)得到占有权和所有权主张,以及根据《打捞法》(law of salvage)主张的打捞报酬。诉讼中,奥德赛公司还要求将一片从沉船中打捞的青铜块交给法院,作为象征性的扣押。随后该地区法院根据奥德赛公司的请求发布了一项命令,任命奥德赛公司为沉船和打捞物品的替代保管人。

西班牙政府在得知有关沉船身份的信息后,认为“梅赛德斯号”是一艘西班牙皇家战舰,该战舰于1804年在战争中沉没,据此向美国法院提出下列主张:(1)战舰是西班牙的国家财产,西班牙并未放弃对其的主权豁免,因此地区法院对奥德赛公司的诉求无管辖权;(2)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沉船应豁免于司法扣押;(3)要求美国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6条a款作出有利于西班牙的速决判决;(4)驳回起诉,撤销扣押,撤回对奥德赛公司作为替代保管人的任命,并将对所涉海底打捞物品的监管权返还给西班牙。

该案由奥德赛海洋勘探公司总部所在的佛罗里达州坦帕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此案是否应受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保护。根据该法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主权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没有管辖权。如果本案的海底打捞文物受到《外国主权豁免法》(以下简称FSIA)保护,那么按照国际海事法与《国际打捞公约》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当沉船属于某个主权国家所有时,船上的物品也归该船所属国政府所有,且无时效限制。

在法庭上,西班牙方面提出,“梅塞德斯号”是一艘军舰,当时正在执行军事任务,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受FSIA 的保护。但奥德赛公司认为,并无足够证据表明该沉船就是“梅赛德斯号”,FSIA 在本案中不构成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障碍,主权豁免并不能禁止奥德赛公司提出打捞请求。其主要抗辩理由有两点:首先,不能明确判定这艘船就是西班牙所称的“梅塞德斯号”军舰;其次,即便该船为“梅塞德斯号”,但由于“它沉没时主要在进行一次商业航行”,所以“不应被认为是一艘军舰”,故不应受FSIA 保护。此外,奥德赛公司还提出,如果正如西班牙所称,法院没有对物的管辖权,那么法院也没有权力要求将物品返还给西班牙。

“梅赛德斯号”的准身份问题还引出了更多额外的诉求。共有25名原告提出诉讼,主张他们对船上的货物享有利益。其中的24位声称他们是船上所载货物所有者的后代,还有一人声称其对西班牙在佛罗里达州的任何财产都有祖传的利益。此外,秘鲁政府亦对此提出申请,声称船上的货物是秘鲁应继承的遗产,因为秘鲁对源于领土的财产都应该享有主权。

2009年6月3日,本案的裁判官签发了一份报告及建议书,认定该沉船正是“梅赛德斯号”,是西班牙的财产。治安法官提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法院对涉及“梅赛德斯号”及其货物提出的对物打捞和占有的请求没有管辖权,因此建议地区法官批准西班牙要求驳回起诉的动议,并指示奥德赛公司作为替代保管人将所涉物品归还西班牙。美国政府作为“法庭之友”,也发表了一份利益声明的材料支持西班牙政府。声明提出,根据美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沉没的西班牙战舰与沉没的美国战舰一样,享有美国法院同等的保护和主权豁免。

2009年12月22日,地区法院完全采纳了治安法官的报告及建议书,驳回奥德赛公司的起诉,撤销对物的扣押,并要求奥德赛公司将物品归还西班牙。对这一判决,奥德赛公司、秘鲁政府和25位私人原告均提出了上诉。但负责审理本案的上诉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船舶是“梅赛德斯号”,因此判定其为西班牙的主权财产,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因西班牙方面提供了充分的可证明“梅塞德斯号”是军舰和正在执行具有军事性质任务的证据材料,位于佛罗里达州坦帕市的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年6月首判“梅塞德斯号”沉船享有主权豁免,船上的财富归西班牙政府所有,并在数月后再判决奥德赛海洋勘探公司将保存的财富转交给西班牙。奥德赛公司随后向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但后来均被驳回。2012年2月17日,佛罗里达州坦帕市法院裁定这些财宝应归还给西班牙。西班牙最终赢得了这一长达5年的沉船文物追索的诉讼。

二、西班牙沉船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关于“梅赛德斯号”的管辖权与主权豁免问题

该案涉及海底文化遗产的归属与性质,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沉船的身份,它究竟是否为西班牙的军舰“梅赛德斯号”。西班牙要主张沉船的所有权和主权豁免,则必须证明沉船的军舰身份;奥赛德公司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认定本案的标的物就是“梅赛德斯号”,因为在打捞地点未发现船骸。④据奥德赛公司称,发现金币的地点位于一条历史航线上,包括梅赛德斯号在内有30多艘沉船位于附近,因此无法判定金币是否来自于“梅赛德斯号”。

但裁判官的建议报告则判定沉船就是“梅塞德斯号”,并得到了地区法院的采纳。上诉过程中,经过对相关资料的广泛审查,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掌握的证据支持了其作出的事实判断——本案标的物是“梅塞德斯号”的残骸,从而享有主权豁免。在判定了沉船是“梅塞德斯号”后,法院必须进一步确定是否能对在公海发现的属于他国主权财产的沉船行使管辖权,因为该船的沉没地点不在美国领海内。FSIA 第1609条规定,“基于在本法制定时美国为其缔约国之一的某些现行国际协定,某一外国在美国的财产应当免于扣押和执行,但本章第1610条和第1611条所规定的除外”。据此,只要“梅赛德斯号”是西班牙的主权财产,就应该免于诉讼,除非奥德赛公司证明此处适用例外情形。一旦奥德赛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FSIA 规定的主权豁免例外适用,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西班牙方面,即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例外不能适用。尽管FSIA 第1610条和第1611条是主权财产享有扣押豁免的仅有例外,但奥德赛公司并未能成功举证有关例外规定在此案中的适用。

然而,奥德赛公司提出,“梅赛德斯号”进行的是商业活动,因而不能受到FSIA 的保护,因为FSIA 所包括的现行国际条约排除了商业用船的主权豁免。奥德赛公司特别指出,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9条规定,“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从该条文字面意义上看,条文为获得豁免的船舶设置了“非商业性服务”的前置条件。奥德赛公司指出了几项事实证明“梅赛德斯号”是在履行商业职能:尤其是,“梅赛德斯号”所载的货物是收费的,其中75%的货物都是私人的,并按照其在船上所有货物的价值的1%被收取运费;而且在“梅赛德斯号”沉没时,西班牙没有开战。此外,奥德赛公司认为“梅赛德斯号”当时是西班牙海上邮政服务的商业运输船舶。但法院认为奥德赛公司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梅赛德斯号”从事的不是商业活动。法院通过FSIA 的规定以及以往的判例,对何为“商业活动”进行了解释。

在审查了证据后,法院认为“梅赛德斯号”不是市场中“普通的私人”。在沉没时,它是西班牙的军舰。无论是在离开埃尔费罗尔(El Ferrol)时,还是沉没时,“梅赛德斯号”都是在西班牙海军上尉的指挥下。船上人员均由西班牙海军军官和士兵组成,其军备都是西班牙战舰的标准军备。而且运载了大量的西班牙政府的货物,包括由国库支配的金钱、战争捐款和铜锡块。尽管“梅赛德斯号”确实对所载的西班牙公民的货物收取费用,但其运输仍具有主权性质。西班牙海军历史学家的著述表明,为西班牙公民提供保护与财产的安全运输是西班牙海军的军事职能,尤其是在战时或有战争威胁时。

综上,西班牙是作为一位主权者而不是市场中的私人在进行活动,上诉法院认为“梅赛德斯号”并不是在进行商业活动,因此享有FSIA 下的扣押豁免。

2.关于“梅赛德斯号”所载的货物与该沉船残骸是否可分问题

鉴于“梅塞德斯号”在沉没时,船上所载的并不只有政府的货物,25位私人诉讼者认为即使“梅赛德斯号”免于扣押,其所载的货物,即从船骸打捞出来的宝物亦不能被豁免。25位私人诉讼者认为,他们能对货物主张权利,因为他们是“梅赛德斯号”所载货物的利益相关人的后代。秘鲁主张其对货物享有世传的利益,因为货物来源于其领土境内。他们一致认为宝物不能享有豁免,因为船上的货物是私人财产应该与沉船区分开来。⑤

为了避免逻辑的循环,地区法院拒绝解决船上私有物品的归属问题,并声称这样做会牵涉到西班牙的潜在利益,将不可避免地使其成为一方当事人。上诉法院基于两个理由认为沉船和船上的货物应该同时享有豁免。首先,管制沉船的法规,包括适用于对“梅赛德斯号”提起的打捞之诉的《沉没军事航行器法》(SMCA),将货物视为沉船的一部分,这也符合《被遗弃沉船法律》(ASA)的相关规定。其次,应尊重西班牙的“礼让利益”。尽管多方对财产的部分主张了权利,但就价值看,近25%的货物是西班牙政府的财产。而且,西班牙对其沉船的主权豁免享有更大的利益。如果将“梅赛德斯号”与其货物分离,并对从一艘有豁免权的战舰上打捞的货物进行扣押,则无疑会对西班牙的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三、位于公海的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本国领海内打捞物的归属问题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界定,而领海之外海域的沉船打捞则属于国际法的管辖范围,这些海域主要包括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中的公海两个部分。

按照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不构成任何国家的领土部分,任何国家也不能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均不能以占领的方法取得公海的权利。虽然公海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但同时又有一套独立的法律制度,如航行制度、捕鱼制度、飞行制度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

但是,该公约在第149条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条款中却没有采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表述,而只是说“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由此看来,国际海底区域文化遗产的地位显然不同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其他自然资源。而将文化遗产排除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之外,却为相关国家或者打捞人对其主张水下遗产所有权留下了可能性。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的国际法律体系对这类所有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又由于水下文化财产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国际海底区域的文化遗产归属问题往往呈现复杂的争议。

本案所涉及的争议主要是西班牙政府和奥德赛公司,以及西班牙政府和秘鲁政府之间的争议,前者属于沉船来源国与打捞人间的争议,而后者则属于沉船国籍国与货物来源国间的争议。

1.发现物法的原则是否适用问题

奥德赛公司在案件开始便根据国内法,即美国《发现物法》主张占有权和所有权,以及《打捞法》主张打捞报酬。发现物法是一个普通法系概念,其源于一个古老的法律理念:即“谁发现,谁占有”(Finders,Keepers)。按照此概念,当发现者主张打捞物的所有权时,就会产生文化遗产的原所属国与发现者间的争议。在《发现物法》下,发现者是有明确表示、意在获得其打捞的财产并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人。同时,发现者必须能够证明或合理推定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其所有权。⑥但法院在确定何为“放弃”时,所采取的标准却大相径庭。如联邦第四巡回法院要求原所有人进行明示的宣布,⑦而联邦第一、第五和第十一巡回法院则根据时间的流逝来推断出沉船是否被抛弃。⑧

依照国际法规则,包括军舰在内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国家船舶享有主权豁免,即不受沿海国管辖,而只受船旗国管辖。对于该艘沉没海底200年以上的军舰,即使船旗国没有积极主张所有权,也不能推定西班牙放弃了所有权。对于沉没的军舰,美国的司法部门、政府都认为沉没的军舰仍然是军舰,不论经过多久,它们仍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非经该国明确许可或者放弃不受他方干涉。⑨

2005年,美国通过了《沉没的军用船舰与航空器法案》,明确规定在美国水域中沉没的军用船舰和航空器无论是美国的,还是外国的都被赋予针对船旗国的豁免权,除非船旗国明确表示放弃豁免,而且这种权利不受时间的影响。同时也有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做法,如俄国便认为“在国际海洋法下,所有的沉没的军舰以及政府船舶一直都是属于船旗国的财产”。⑩由此可见,发现物法的原则在本案中并不构成支持奥德赛公司的诉因,更何况“梅塞德斯号”的沉没地点并不在美国领海内,因而该法也不能适用美国法院。

2.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管辖原则

2009年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生效。⑪该公约旨在有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控制日益增多的盗捞和毁坏水下遗产的活动。公约确立了缔约国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义务,明确了就地保护与禁止商业开发的两项重要原则:前者指“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后者明文规定不得以贸易或投机为目的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开发,且不得使其无可挽回地流散。为了使该原则得以实施,公约设定了缔约国保护水下文物的地域管辖的法律制度,但回避了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公约第7至第11条规定的原则,对位于不同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沿海国的管辖权并不相同:(1)对于内水、群岛水和领海,沿海国具有专属管辖权。(2)对于毗连区,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对一切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活动的管理和批准的管辖权。(3)对位于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水下文化遗产,沿海国为防止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受到干涉,有权禁止或授权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活动。(4)对位于公海或国际海底区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各缔约国享有平等的管辖权。

对于国家船舶或政府公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第12条第7款规定:“任何缔约国未经船旗国许可,不得对‘区域’内的国家船舶或飞行器采取任何行动。”此处“区域”的含义,按公约第1.5条的规定,“系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该项规定是沿海国与船旗国经过激烈辩论最终达成的妥协,虽然一些传统的航海大国都主张沉没的军舰应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但一些沿海国却认为这样的管辖豁免将会妨碍到其主权行使。由于沉没的船舶往往载有巨大的财富,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除了船旗国和私人打捞者对所有权的争议外,船旗国和沿海国在实践中也会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并无一致的实践。因此,该公约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保护水下沉没军舰的目的还留待实践检验。

四、西班牙沉船案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达18 400多公里,共拥有领海和管辖海域30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在历史上曾经是航海与海上贸易大国,远航期间,许多船舶因海上波涛汹涌而眠于海底。据中国水下考古中心推测,在中国南海就有不少于2000艘古沉船。⑫这些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沉船尚未得到相应有效的保护。随着轻潜水技术及其他水下技术的出现,水下文化遗产遭到盗捞、抢掠的情况有增无减。对此,我国应未雨绸缪,加速建立与完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1.适时加入公约,探求遗产保护模式

我国目前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确定了以下重要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2)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3)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

对于水下文物的范围,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表明水下文物归属的两项原则:第一,任何水下文物,无论是源自中国、不明国家或任何其他已知的外国,只要其遗存于中国的内水和领海,均应归属中国国家所有。第二,任何源自中国的水下文物,无论其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内还是领海以外,均应归属中国国家所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对文物归属兼采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架构的是地域管辖制度,但回避了水下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根据该制度,我国将对于遗存于我国领海内起源于外国的国家船舶和飞行器承担有报告义务,并有可能被他国提出豁免与权利要求。此外,该公约沿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而我国目前对涉及领土主权的纠纷,尚未承认关于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机制。这也是我国至今未加入该公约的原因之一。

但是,中国如因此不加入该公约,则得不偿失。因为我国领海内的外国沉船不多,外国政府沉船更少见。从长远角度,还是适时加入该公约更为有利。

2.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推进区域合作

水下遗产的来源国与沿海国为了避免就文化遗产的管辖权和所有权产生争端,往往通过协商签订有关归属与保护的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的协定。这些协定针对性强,在解决争议的实践中有很大的适用空间。本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考虑沉船上的货物是否应该一同享受豁免时,就根据西班牙与美国曾经签订的《美国与西班牙友好关系条约》,出于礼让的考虑作出有利于西班牙的判决。

国际上已存在一些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如1972年《荷兰与澳大利亚关于荷兰古代沉船的协议》,1989年《南非与英国关于HMS Brikenhead号沉船的换文》,1997年《加拿大与英国关于HMS Erebus号和HMS Terror号勘探、发掘和处置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关于RMS 泰坦尼克号沉船的协定》,以及1992年修订的《保护遗产欧洲公约》等。⑬

现在中国在黄海、东海以及南海三个海区与沿海各国都存在划界问题,这些区域内以南海存在的争议最为复杂,因为此水域内的文化遗产丰富而且南海周边各国基本上采取开放的打捞措施,使得本应属于我国的文化遗产因为划界不明而遭受被非法打捞和破坏的风险加大。因此应依据国际海洋法,参照《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多边和双边协定,力图维护我国正当权益,有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3.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完善相关遗产历史文献

由国家文物局牵头的国家水下考古协调小组与中国历史博物馆水下考古学研究室两个机构,自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来已开展了11个沿海省市的近海海域、西沙群岛的水下文物普查,对西沙群岛华光礁海域、福建平潭海域、浙江宁波小渔山海域、山东青岛海域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大量水下文物线索,确认70余处沉船遗址,为摸清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和保存现状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⑮

但总体上,我国目前水下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仍然是家底不清,现状不明,尚处于遗产普查、摸清家底阶段。而且相关的文献(比如航海记录)十分稀少,沉船信息不多,主动调查有限,而国外的航海档案相对充分,但国际合作工作没有做到位,大部分信息都处在保密状态。⑯

注释:

①资料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全球水下文化遗产(http://whc.unesco.org/about world underwater heritage);王兴栋:“全球约有300万艘沉船”,中国经济网(2007.5.27)。

②资料来源:Odyssey Marine Exploration,Inc.v.Kingdom of Spain,U.S.Court of Appeals for Eleventh Circuit,Docket No.10-10269J。

③Odyssey’s Resp.to Spain’s Motion to Dismiss,Dkt.138at 3.

④“No ship existed.No hull.No keel.No intact structure suggesting the presence of a ves-sel”.See Odyssey Marine Exploration,Inc.v.The Unidentified Shipwrecked Vessel,Case No.8:07-cv-00614-sdM-MaP,Plaintiff,Odyssey Marine Exploration,inc.’s response to claimant,Kingdom of Spain’s Motion to Dismiss or for Summary Judgment,17November 2008,p.6.

⑤Odyssey Marine Exploration,Inc.v.The Unidentified,Shipwrecked Vessel,D.C.Docket No.00614-SDM-MAP.

3.法制因素——尚未形成系统的石油能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专门的能源法律体系,对于石油等能源的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能源标识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条例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中,效力层次低,影响力弱,对危害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惩治不力,违法成本低。

⑥See Kevin Berean,Sea Hunt,Inc.v.The Unidentified Shipwrecked Vessel or Vessels:How the Fourth Circuit Rocked the Boat,67BROOK.L.REv.1249,1252(2002).

⑦See Sea Hunt,Inc.v.Unidentified,Shipwrecked Vessel or Vessels,47F.Supp.2d678,685-88(E.D.Va.1999).

⑧See,e.g.,Martha's Vineyard Scuba Headquarters,Inc.v.Unidentified,Wrecked & Abandoned Steam-Vessel,833F.2d1059,1065(1st Cir.1987);Klein v.Unidentified,Wrecked &Abandoned Sailing Vessel,758F.2d1511,1514(11th Cir.1985);Treasure Salvors,Inc.v.Unidentified Wrecked &Abandoned SailingVessel,569F.2d330,337(5th Cir.1978).

⑨Clinton,“statement on United States Poli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Sunken Warships”,Weekly Compilation of Presidential Documents 195,22January 2001.

⑩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US State Department,3October 2003,in US 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FFAIRS,cit.supra note 24.

⑪2008年10月13日,该公约已获得西班牙、古巴、葡萄牙、尼日利亚等20个国家的批准,达到了公约生效所必需的国家数目。

⑫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年6月14日。

⑬Tullio Scovazzi.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2001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J].Aegean Rev Law Sea,2010(1):26.

⑭鲁叔媛:《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⑮参见《中国文物报》2011年5月27日。

⑯赵亚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遗产公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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