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富于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2012-08-15 00:49谦,苗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群众

彭 谦,苗 丽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经济的发展通常制约着一个地方的整体发展水平,同时地方经济的状况跟国家与地方利益分配机制密切相关。在现有国家与地方利益分配机制下,民族地区依其民族的特殊性又对分配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机制,都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国家与地方的利益最终都要藏富于民。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与藏富于民的目的是一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都要体现藏富于民的目标内容。但是,从现阶段看,民族地区要实现藏富于民的目标并非单靠民族地区自身的力量所能实现的,关键还是要看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自治地方对自治权的运用情况,只有在国家和自治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才有可能实现藏富于民。

一、“藏富于民”的内涵

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藏富于民,另一种是藏富于国。哪种分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曾是许多专家、学者的争论对象。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及其优越性给我们做出了肯定的答案,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藏富于民。

(一)“藏富于民”源起

藏富于民可以说是中国自古就有的一种治国思想,早在中国封建王朝早期,统治者为使得国家强盛,处理好国家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就提出了这种藏富于民的经济思想。虽然各朝实现藏富于民的具体方式、内容各有不同,但隐藏于藏富于民理论背后的目的与效果是明显的。

中国最早的“藏富于民”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所提到的“富民”思想,比如《尚书》中就提到“裕民”、“惠民”的观点,《周易》写道:“损上益下,民说无疆”,在此都将人民获得的利益作为统治者的一项德政,通过这种方式来巩固国家的统治,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之后,先秦诸子百家在探索中逐步将这一思想升华,将这一传统的富民理论不断丰富发展成为一个富国安邦的经济理论。可以说,孔子是这一思想的集大成者。孔子将老百姓的“富”作为治政的要务来考虑[1]。他提出“足食”、“富而后教”的论点,将人民物质财富的丰富作为统治者实施其他政策的基础,建议采取“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措施来实现民富。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的主要继承者孟子与荀子又将“富民”思想做了进一步阐述。孟子倡导“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的观点,在生产上建议给农户一定的田地,让农户有充足的粮食保障全家的基本生活,在政府税赋上,他主张,对商人免税,对于普通无业者只征收农业税。荀子则将治国必先富民的理论进一步升华,将民富与国富在理论上形成了统一,他认为人民富裕,有利于生产发展,而生产愈发展,国家也就愈富,进而实现“上下俱富”[2]。在之后的汉代、两晋时期、隋唐、以及宋朝都不同程度地将富民的思想运用到国家的统治政策中。到了清朝,“藏富于民”已经明确成为王朝统治者的一个指导思想。尤其是清康熙帝,他认为,官员要少干扰人民,使人民得到休养生息,生活得到富裕,在此基础上才能求得国家的富裕强盛[1]。他努力想要达到“藏富于民”,《清圣祖实录(卷81)》中记载“民生以食为天,必盖藏素裕,而后水早无虞。自古耕九余三,重农贵粟。所以藏富于民,经久不匾,询国家之要务也。”康熙的继承者雍正以及之后的乾隆都继续发挥“藏富于民”的积极作用,所以在他们统治期间,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康乾之治”的盛世,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也到达了极点。

(二)现代“藏富于民”的实质

“藏富于民”的思想蕴藏于中国古代思想中已有上千年,但是在那个时代条件下所产生的“藏富于民”的思想是带有其时代特征的,“藏富于民”思想与统治阶级也是分不开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所以在现阶段我们所提出的“藏富于民”思想是与封建时代的那种思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封建时代提出这样的思想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有它的阶级性、片面性;社会主义时期的“藏富于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人民的平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我们所倡导的“藏富于民”与阶级社会的“藏富于民”,最本质上的不同体现在“民”上。封建时代所讲的“民”是包括官员、封建地主阶级在内的,“民”是存在阶级划分的,农民是“国家的隶属,是王的隶属也是官吏的隶属,农民自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民”的地位。所以,封建时代国家所提出的“藏富于民”与现阶段的这个概念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藏富于民”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它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胡锦涛同志于2004年3月,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其中的“人”与“藏富于民”中的“民”字可作为同一解释,二者所蕴含的精神是一致的。“藏富于民”是“以人为本”的奠基石,只有国家的藏富集中于人民手中,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过上富裕的生活,有充足的物质条件,才能为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条件。所以,“藏富于民”也应该是我国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一种体现,它的本质也是为了最终消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以人为本”为广大人民谋福利。

二、“藏富于民”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意义

“藏富于民”是近几年来倡导的一个社会发展方向,这个思想的提出将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东西部经济上的差距不断扩大,尽管民族地区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却与中东部地区相距甚远。“藏富于民”的实现将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民族地区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差距过大、经济结构不合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在“两个大局”思想的指导下,西部民族地区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全力支持东部地区的发展,东部地区得到迅速发展,但西部民族地区的贫困现象仍然严重存在。早在两千多年前,著名的军事家孙武就指出,把财富集中到政府手中,民无余财,民众的向心力就不足,国家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而政府无余财,就会小心翼翼,民众富实,国家就会处于有利地位[4]。同样,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如果能让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过得更加殷实,那么民族地区的竞争力就会得到提升,相应的民族地区目前所存在的经济落后、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会相应的解决。“藏富于民”本质上就是要让普通的人民群众富裕起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共享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用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维护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是民族利益、民族权力和民族发展,民族关系发展进程中值得十分注意的三个突出问题是民族利益的照顾、民族权利的保障和民族发展的促进问题[5]。我国的民族地区本身就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民族交往频繁,各民族关系互相交织在一起,所以民族地区的利益分配机制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团结。在民族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也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以矿产资源的开发为例,我国民族地区是矿产资源的集中蕴藏地,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已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中,有120多种在西部地区,其中一些稀有金属的储量名列全国乃至世界前茅。少数民族应该对本地的资源有优先享有权,但从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来看,资源开发后似乎并没有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发展起到多大的作用。国家的贫困县仍以民族地区的县为主。随着少数民族群众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会意识到他们对资源的依赖性以及资源开发对他们所带来的损害性,民族地区群众的维权意识会不断地增长,在这种意识的推动下,加上外部某些不良分子对少数民族群众的鼓动,少数民族群众容易滋生一些不满的情绪,进而影响民族团结,造成民族地区社会的不稳定。“藏富于民”能够很好的解决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的不良因素。“藏富于民”就是将创造的社会财富交付于人民手中,这样就可以公平合理的进行利益划分,可以使民族关系和睦。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地区得以发展的外部条件。所以,“藏富于民”的实现可以维护民族的团结和稳定。

三、“藏富于民”应坚持的原则

“藏富于民”作为一种财富分配方式的指导思想,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同样也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衡量分配的标准。这些原则既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兼顾不同地方的特殊性,要让民族地区的群众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

(一)公平、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藏富于民”的实现也需要贯彻这个原则。上个世纪,“两个大局”提出后,民族地区纷纷响应国家的号召,利用民族地区在资源上的优势,向中东部地区输入大量的自然资源,为国家、东部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现阶段,国家又提出“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的口号,民族地区面对改革发展的大潮,在追赶我国东部地区的道路上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西部仍有一批少数民族群众处于贫困状态,此外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状况较差,很难快速发展起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如果仍有未脱贫的人民存在,又何谈人民共同行使国家的权力。考虑到民族地区自身能力有限、民族地区对国家建设所做的大量贡献和牺牲,国家现阶段要坚持公平的原则,国家以及中东部地方要反哺民族地区,帮助民族地区发展。

在这里谈的效率原则,主要是指中央和民族地区在共同管理民族地区事务、实现藏富于民的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原则,就是要使得公共权力行使的成本最小,而使公共物品的供给达到最大化。中央政府要站在全国统一、协调大局的高度,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在支持、援建民族地区等方面为民族地区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比如,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支持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对外开放、联盟等经济发展合作机会等。民族地区政府同时要积极主动的抓住国家提供的各种发展机遇,利用好国家针对民族地区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为民族地区设计好发展的蓝图,改善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

(二)兼顾民族特殊性原则

充分考虑民族因素是我国在民族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国家纷繁复杂的事务时首先要维护国家的权威,体现国家的统一性,但是我国的国情又决定了各地,尤其是民族地区在发展上还存有极大的不平衡性。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他们分布在祖国64%的国土上,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制约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为了妥善的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使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所提出的一个良策。新形势下,国家要实现“藏富于民”、要实现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还需要继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照顾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的特点,还要考虑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特点。

从国家层面讲,它主要负责国家宏观全局的调控,首先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将权力真正下放到民族地区。其次,中央各职能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时,要多方调研,了解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情况,多方听取民族地区的建议,综合考虑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政策和措施。就民族地区而言,重视作为民族聚居区国家所给予的自治权,认识到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发挥自治地方的积极主动性,要将自治权落到实处,结合自治地方的事情,制定出适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另外,“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民族分布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使在民族地区也经常是多民族聚居,自治机关在注重发展自治民族的同时,也要关心、照顾到非自治民族的其他民族的利益,在民族地区内真正实现“藏富于民”。

(三)共享社会主义成果的原则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成为国家发展的趋势,但现实是东西部的差距在逐渐增大,就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来看,2005年西部居民可支配收入占东部地区的比例,在城镇由2004年的69.7%下降到2005年的66.7%,在农村则由 2004年的 48%下降到44.2%[6]。所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可以说是实现“藏富于民”的一个前提条件。共享社会主义成果首先要求有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所谓分配公平是指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7]。少数民族群众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无论他们从事何种工作,他们的劳动都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获得他们应有的劳动收益,但事实上,少数民族群众经常会因为他们自身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或者不能获得同工同酬。因此,要全面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能忽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合理分配资源、分配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让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的关爱。

四、“藏富于民”的实现途径

现阶段,我国的利益分配方式仍然偏向于“藏富于国”,实现“藏富于民”,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实现“藏富于民”仍需要一段时间,也还需要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共同努力和奋斗。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民族地区实现“藏富于民”的途径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尝试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分配、扶持、发展机制,帮助民族地区实现“藏富于民”。

(一)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出发,本人认为,法律、法规是民族地区群众利益保障的“武器”,是实现藏富于民的保障,应着重从法的完善上来考虑如何在民族地区实现藏富于民。

1.明晰国家与民族地区的权力划分。民族地区与国家其他地方不同主要体现在民族地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民族地区依据国家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自治。目前,我国的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一些法律规范中都有将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列入条文中,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发现,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国家与民族地区权力划分的内容存有冲突。以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民族地区对土地的权利为例。“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的以上规定,国家对矿藏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可以授权或委托相关的公司或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这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与整体发展的需要,也是有宪法根据的。但是,针对国家在民族地区所进行的自然资源开发来说,民族地区的群众享有对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同样是有法律规定或被习惯权利所认可的。这种因为不同权利主体对空间层次不同的自然资源同时享有权利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8]因此,国家授权的公司或企业在开发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时,具体界定国家与民族地区的权力标准就成为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律针对此类情况做出规定,明确国家与自治地方的权力划分界限或者对类似情况出现后的处理方式、原则做出解释说明。

2.确定少数民族群众的优先受惠权。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而言的。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多数是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开发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开发也给资源地居民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源地居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改变。

民族地区的群众多生活在祖国的边疆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他们长期依赖这些地方的自然条件生存发展,他们从事实和习惯上占有了这些资源。所以,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实际上是在索用他们的生产、生活品。从另一个方面讲,开发这些资源对民族地区环境的损害也要由这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承担,民族地区的环境与民族地区群众息息相关,当地的生态环境还是需要这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来维护。如果将少数民族所依赖的自然条件都给破坏了,那藏富于民的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所以从民族地区群众和当地资源的关系上看,民族地区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同其他经济主体相比就应有优先获得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利益补偿。少数民族群众的优先受惠权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当地居民直接物质利益的保障权、当地居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动议权和对住地生态环境的维护权。如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的劳务安排和利益的初次分配中确保当地居民的正当权利,在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形成的物质利益中直接体现并落实这种权利;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不能因自然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不得导致当地居民可持续生存质量的下降。[9]

3.完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藏富于民是与国家的利益分配机制密切相关的,国家与民族地区利益分配状况直接决定了民族地区的经济财政收入的情况,也就决定了民族地区居民可能获得的利益。现阶段,国务院职能部门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权限划分不清。因此,在对民族地区的“放权让利”问题上,不能由一些部位以部门规章说了算,而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来规范。[10]

除此之外,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规定,多数为原则性的,比较笼统。还是以资源开发为例,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征收税款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的税主要是作为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各项建设发展的费用,却未体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最终将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央在新疆进行资源税费改革的规定,我国可以在其他民族地区采用针对不同矿产资源以及其开采利用程度、矿产资源储备量等多重标准来征取税费,系统的规定税费的利用方式和原则等,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返还到资源地居民手中。

(二)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扶持力度

少数民族多居住在我国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相对丰富,但是受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地区的经济发展十分缓慢,与中东部的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资源富集地给中东部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在对国家经济建设无私奉献的同时,面对资源地日益匮乏的资源现状和经济发展的滞后,西部少数民族群众难免产生较强的剥削感。针对目前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实现藏富于民的宏伟目标,国家还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间接地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利益补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可以从多个领域入手,例如农业、民族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2005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2007年)等。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国家启动了兴边富民工程的计划,加大投资的力度,投入108亿元资金,改善基础设施、解决温饱安居、生态环保等一些涉及民生的问题,目的就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脱贫致富。虽然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帮扶,但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扶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的政策投入,方可见成效。

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目前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是很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在对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和支持工作上还有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

民族地区要实现自身的全面提升、藏富于民,关键还是得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自治地方自身的努力去实现。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西部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极不合理,一、二、三产业分配是十分不平衡,第一产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其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第一产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西部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资源优势是产业发展的前提,但仅靠天然的资源优势发展产业是行不通的。要看到这种资源优势的潜在力,要充分发挥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以资源开发为依托衍生出多种与之相关行业的发展,这还需要以市场为向导,注重延伸资源开发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研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这样才能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能在国际“一体化”的市场上站稳。民族地区还要根据自己本地区蕴藏资源品种的实际情况,走特色之路,立足区域资源现状、现实基础、区位条件、技术势力和投资来源等要素,注重引入高新科技,将资源优势与产业特色相结合,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和资产存量优化,使资产增量转移到效益较优的产业或部门。同时,还要考虑到,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的特性,资源耗竭是可能发生的事情,还要加大力度培育区域内新的经济增长点,寻找新的替代产业。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口号,国家开始大力提倡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循环经济。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我党从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就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是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就此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率相对较低,开发中的废气排放多,很大程度上都是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切实转变现阶段的发展模式,搞好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民族地区在资源开发中发展循环经济,要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首先是应该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实际操作过程中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原则去进行开发;其次,用科技结合本区的资源优势,循环经济需要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的体制;第三,要健全法规和政策等相关体系。政府对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也能够监督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修正。

总之,我国的民族地区对国家的建设做了突出的贡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国各族同胞的共同努力,在民族地区实现“藏富于民”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困难,但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帮助他们依靠自身的发展实现经济上的腾飞,为最终实现“藏富于民”提供所需的条件。

[1] 钱宗范.中国古代“藏富于民”的思想探析[J].社会科学,1991(5).

[2] 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178871.htm.

[3] 刘勇华.藏富于民的法哲学的本质及其意义[J].湖湘论坛,2008(4).

[4] 邓志平.藏富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石[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3).

[5] 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219.

[6] 社科院蓝皮书.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EB/OL].http://news.sohu.com/20060814/n244774772.shtml.

[7] 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平[EB/OL].http://news.sohu.com/20051116/n227507265.shtml.

[8] 田艳.试论民族地区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5).

[9] 王文长.资源开发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J].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9).

[10] 康耀坤,马洪雨,梁亚民.中国民族地区立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202.

猜你喜欢
少数民族民族群众
我们的民族
多让群众咧嘴笑
一个民族的水上行走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情牵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群众来求助”等十六则
为群众美好生活执着追求
多元民族
求真务实 民族之光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