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凌
(上海铁路局收入稽查处,上海 200071)
为维护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专业运输收入清算的合法权益,保证专业运输公司货运收入清算与会计收入报表信息中的收入数据正确与一致,铁道部于2001年开始在全路建立了“客运收入来自市场,货网收入合并清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理念。经过几年的不断完善,2005年1月发布的《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铁财【2005】16号),明确铁路运输进款清算“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清算与收入数据相互核对工作流程,确保专业运输清算和收入数据正确、一致。2009年10月制定《铁路专业运输清算与收入数据相互核对实施办法》(资清函【2009】17号),再次明确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层面由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及具体核对工作,坚持“先校核再清算、未审核的信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数据核对坚持“有错必纠、谁错谁改”原则;数据差异必须即时调整,坚持“当月差异、当月调整”的原则。为铁路运输企业与专业运输公司相互清算奠定了基础,成为铁路运输企业独立、完整的清算模式重要组成部分。
货运专业运输收入清算管理现状由独立核算的铁路局与专业运输公司组成,按“统一运价,一次收费,一票到达”方式进行。普通货物运输在不同铁路类型的企业主体之间,按“分段计算”进行清算,在铁路局之间按“管直”清算,即管内货运进款全部归己,直通货运按运行、发送、到达分别清算。专业运输公司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收入清算的内容为货物运费进款、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集装箱使用费和蓬布使用费、延期使用费等。专业运输的各种进款,不论执行何种运价政策,也不论是否分段计费,均按照专业运输的性质将全程进款全部清算给相应的专业运输公司。收入数据、清算信息两级核对制度。实施方式由铁道部货运清算系统确认,通过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
计划受理制票,变更计划等;根据运单上实际车种车号填制货票,运输进款的核收和现金结算或非现金结算;每日18点结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运输进款送存银行,及时汇缴收入专户,取回的银行收付单据,填写“银行凭证整理单”与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汇总货票编制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八),形成旬月报表。
审核原始货票摘要信息;审核原始货票分科目汇总信息;审核杂费收据及退款凭证;坚持“先校核再清算、未审核的信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保证形成各种会计前期收入报表信息正确。
下载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发布上月全行业运输收入清算信息;分劈收入清算货票核对信息至各专业运输公司;专业运输公司按月进行数据核对并反馈货票核对信息;核对结果细化到车站,并分析落实数据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为解决差异提供依据。数据核对坚持“有错必纠、谁错谁改”原则;数据差异必须即时调整,坚持“当月差异、当月调整”的原则。清算信息与全局收入月报核对一致,将核对后的数据信息上报到铁道部。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月初发布上月全行业运输收入清算信息;铁路局收入部门及时完成核对,并上报核对结果;如核对发现收入列报错误,产生差异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当月进行调整;货票信息缺漏或差错,由部资金清算中心与部信息中心确认,部信息中心补齐货票或做出标识;部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确认后的反馈信息进行调整;同时,核对财务司提供收入会计报表、清算信息报表,反馈并向全路发布相关清算信息信息。
铁路货票信息管理系统是铁路全行业运输清算、运输收入审核的基础信息源点。对货主而言铁路运输是一个整体,实行的是“统一运价、一次收费、一票到达”的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各企业从市场中取得的运输收入时,按“发送核算制”并有发送企业全部上缴铁道部,由铁道部统一纳税后再对各运输企业进行再分配,形成各企业的清算收入。无论是基础信息上报造成收入数据错误,还是清算信息核对有误,都会对清算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甚至造成清算结果错误。
货运专业运输收入清算信息与收入数据相互核对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在日常工作中除了掌握铁道部有关清算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外,还需认真积累货运、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其次货票信息管理系统是铁路全行业运输清算、收入审核的基础信息源点,货票信息系统经过多次扩容升级,已经实现了计算精确、数据完整、传输及时的功能需求,能够满足货运收入清算信息所需的数据采集、收入审核、资金清算、过程监控等各种技术要求。铁路货运专业运输收入清算信息与收入数据相互核对,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部有关规章进行货运专业运输收入信息核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核对货运专业运输收入清算信息,铁路局必须保证经过校验的原始信息及时、完整、正确地传输到铁道部票库,保证铁道部票库的权威性。第三建立收入数据、清算信息在局本部和审核部的两级核对制度,数据核对坚持 “有错必纠、谁错谁改”的原则,铁路局安排专人负责专业运输公司货票清算信息的核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分析会议,建立核对分析制度,保证铁路局收入数据、清算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满足铁路运输货运收入清算信息所需的数据采集。最后对于信息传输、上报、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运输企业收入清算,将按相关规定采取经济或行政制裁措施;发现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基础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清算工作质量和清算结果,而清算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传输上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货运收入清算办法始终围绕着如何均衡各企业运输成本补偿来制定,促使企业更多的关心如何获得成本补偿,而不是开发新的运输市场,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目前,铁路货运收入清算是由管内和直通组成,运输企业的直通运价、发送以及到达均按照完成的周转量和全路统一价格或比例进行清算,造成铁路运输企业和专业运输公司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重“量”不重“质”,在优化货运产品结构方面,与实际市场经营结果脱轨,收入不能真实反映。建议铁路运输货运清算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成本支出补偿、和竞争情况的综合因素。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专业运输公司货票信息核对只要编制的收入数据与实际的清算信息一致,对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清算信息的影响应该不是很大,但由于收入数据与清算信息对实际结果有放大效应。同时,由于货票错误操作、错误传输入库、造成“重票”;货票没有传输入库、造成缺票;货票手工作废 、修改;货票制票时录入错误;其他制票等实际原因,也直接影响了收入清算信息的真实性。为更好地体现“先校核再清算、未审核的信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数据核对坚持“有错必纠、谁错谁改”原则;数据差异必须即时调整,坚持“当月差异、当月调整”的原则。建议专业运输公司及时分析变化影响因素,规范原始信息传输工作流程,规范信息维护工作流程,当日信息当日传输上报,对于信息传输、上报、更新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清算信息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从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个环节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原始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地传输到铁道部票库,确保真实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清算信息。
提高清算职能,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建立一个独立的面向全行业的专业性运输清算机构,建立完整的清算信息数据库,及时办理专业运输进款和企业间相互清算业务,为专业运输公司和企业间提供完整的信息和清算报表,也为市场化清算结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清算平台。在借鉴中外成功清算数据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需求的清算平台。建议:专业运输公司和各企业之间的收入清算主要通过清算机构平台进行,清算机构平台为市场性的中介机构,并能够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清算、技术、电子商务服务。要求电子货票是进行清算的唯一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清算的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算机制票实时、完整的传输到清算机构平台即清算中心的数据库,并具有法定效力。做到每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清算平台都会向每一家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寄出清算报表,并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将有关清算信息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资金中心,确保铁路运输企业专业运输公司清算信息数据完整、正确,是提高效益和效率的清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