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洪霞,刘靖荣,张新芝,贾冬梅
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手术的常见并发症。据近年的文献报道[1],甲状腺手术引发喉返神经损伤的总发生率为1% ~14%。2010年4月以来,我院引进美国尼高力神经电生理术中监护仪,在神经监测下进行甲状腺手术,现已成功手术150例,无一例发生术中喉返神经损伤。现报告如下。
本组共150例,男46例,女104例;年龄36~78岁,平均48岁;左侧 41例,右侧 62例,双侧47例;以往1次手术史30例,2次手术史18例;胸骨后甲状腺8例,Ⅲ度肿大的甲状腺96例。126例有临床症状,如压迫不适感、吞咽困难、咳嗽等;24例无临床症状,由健康查体发现。术前均由甲状腺B超及CT确诊。手术时间39~80 min,平均56.8 min。
甲状腺手术患者多数对手术存有担心和焦虑心理。手术室护士于手术前1 d携带PDA和自制术前访视手册到病房访视,仔细查阅病历资料,向主管医生了解患者病情、心理状况,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手术室基本情况和手术大致过程、注意事项,做好心理护理,减轻其紧张不适感,使之保持平稳的情绪,主动配合手术治疗。
需准备的物品包括:尼高力神经电生理术中监护仪、电极线、超声刀、电刀、甲状腺器械包、0-3丝线、0-4薇乔抗菌缝合线、甲状腺缝针、电刀手柄、一次性体外引流容器、止血纱布。
患者入手术室后注意保暖。巡回护士再次与患者沟通,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使其配合各项操作;与手术医生、麻醉师共同核查患者信息后,于左上肢建立外周静脉通道,便于术者操作;配合麻醉师进行气管内插管行全身麻醉,并备好吸引器。待患者全麻后摆放其头处于仰卧位,肩部垫高,使头后仰,以充分显露颈部;头部垫头圈,眼睛用贴膜保护以防止暴露性角膜炎;双上肢固定于身体两侧,注意避免皮肤与金属接触,防止使用电刀时灼伤皮肤;严格执行患者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和手术部位错误;术中根据术者需要,调整手术床高度。
将神经监测仪安全推至手术间备好电极线、同心圆探针,将监测仪的放大器、记录头盒和刺激头盒妥善放置,连接好记录用的无菌电极线,插上电源线,打开仪器车后的隔离电源开关。打开计算机开关,进入到Windows XP后,打开桌面程序Endeavor CR,根据手术需要选择术中要使用的模板,打开即可。点击开始预览,记录手术资料,最后点击非连续刺激按钮,编辑,保存,打印。手术结束以后关闭Endeavor CR程序,关闭计算机及仪器车后的隔离电源开关,整理好仪器的记录头盒,拔掉电极线,检查针头的完整性,妥善放置电极线。监测过程中严格无菌操作,密切观察患者情况,术后送检病理标本。
常规消毒铺巾,颈部两侧各垫一无菌小巾做成的小球。手术中保护好切口,用小拉钩拉开切口。在颈中线处纵行切开深筋膜后,用血管钳分开肌群,分离显露甲状腺外囊。以超声刀分离甲状腺周围组织,用米氏钳分离出甲状腺上、下动脉后,超声刀分次切断甲状腺主要血供。靠近喉返神经解剖分离组织时,在钳夹、结扎或切断之前,以神经刺激探针刺激该组织,如监测仪屏幕未显示波形或未能听到声带活动声音,即可认为该处无神经存在,可安全地进行必要的手术操作;如见到喉肌电波或听到放大的肌电活动声音,即表示该组织中有神经经过。
甲状腺残面彻底缝合止血后,用温盐水冲洗创面,检查整个创面无出血后,放置止血纱布、一次性体外引流容器。撤除肩下软垫,与巡回护士共同清点器械、缝针、敷料,缝合后的切口用酒精消毒,用纱布和敷贴覆盖。
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手术中常见并发症之一,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易产生医疗纠纷[2]。以往为了避免神经损伤,经常使用颈丛神经阻滞麻醉,让患者清醒,术中观察有无声音嘶哑以判断有无神经损伤。因手术体位特殊,患者处于清醒状态,易产生紧张、焦虑、甚至恐惧的心理。为了彻底减轻患者术中紧张、焦虑和恐惧心理,在全麻下行甲状腺手术,术中用神经监测仪监测,有效地避免了喉返神经损伤。尤其在复杂甲状腺手术中,如果术中发生喉返神经的各种非切断性损伤,电刺激后波形的峰值可降低。此外,术中及时应用激素可减轻神经水肿。我院自开展神经监测下甲状腺手术以来,无一例喉返神经损伤,确保了患者的手术安全[3],大大减少了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
神经监测仪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术中尽量使刺激电量控制在5 mA以下,以防止神经损伤。另外,监测仪器价格昂贵,使用中应注意保护各种头盒,避免硬性拽拉各种电极线,保持电极针的完好,在使用、刷洗、灭菌处理的每一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妥善放置,轻拿轻放,避免损伤。
[1] 吕新生.甲状腺手术时喉返神经损伤的预防和治疗[J] .中国普通外科杂志,2007,16(1):1-2.
[2] 王正业.甲状腺手术中喉返神经的损伤及预防[J] .医学理论与实践,2009,22(9):1089-1090.
[3] 韩彬,李朋,于志强,等.术中喉返神经监测系统在甲状腺开放手术中的应用[J] .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2010,17(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