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洁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劳资关系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与雇工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把劳资关系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认为其最突出的两大特征是:劳资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阶级利益社会关系.劳资关系是一种阶级利益关系,反映的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由此决定了劳资双方必然是一种对立和对抗的关系.我国《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资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资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及有关制度.
西方学者在论及劳资关系时则常用产业关系这一概念.产业一般指产业社会领域内,政府、雇主和劳工围绕有关劳动问题而发生的相互关系.此外,台湾学者也认为劳资关系指劳资双方之集体关系,由政府对劳资双方之间的“团体协定”进行认可.因此,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团体协定”的法源效力,本质上应与中央与地方均权关系中的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分权的性质相仿.
和谐并非不存在冲突,而是社会的制度安排能相容冲突,能够化解并减少无序和无必要的冲突.一般认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从其共同利益出发,建立一种融洽的合作关系,并能够经有效的解决机制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从而实现互惠互利,进而促进劳资双方的共同发展及社会的稳定.
借鉴美国学者的观点: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仅是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问题,没有劳资关系的和平相处,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将永无宁日.美国社会各界已经将劳资对抗和劳资关系的和平解决放在整个国家利益的格局中加以权衡,一种对资本家及劳工利益所进行的综合思考的趋向已是当时社会主流思潮的焦点问题.
和谐的劳资关系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表现在劳资双方多个环节及多个层面,例如: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合法、社会保障是否完整到位、雇工的权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与保障、雇主与雇工之间是否平等相待等.
和谐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雇主与雇工之间平等相待、和谐相处.雇主与雇工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双方在人格和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双方应该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是雇主与雇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努力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及双方自我价值的实现.虽然双方职能不同、分工不同,但都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劳动.雇主应树立尊重劳动主体作用的劳动观,为雇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机会均等的发展环境及法定的权益保障.三是雇主与雇工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合作共赢.
第一,劳动保障水平比较低且福利待遇差.一些企业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依法为雇工办理社会保险,使一些强制性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进而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损害雇工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劳资关系矛盾不断积累甚至上升为劳资冲突.
第二,劳动条件差且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工伤事故严重.
第三,劳动强度大且时间长.由于企业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了完成大量的生产任务,则需要工人时刻保持高度集中注意力,从而使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量的状态.
第四,劳动工资低且增长幅度小.雇主以各种名义克扣、拖欠雇工的工资或者以低于承诺的工资标准已成为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现象.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问题往往是劳资关系最敏感的问题,也是目前劳资关系出现矛盾纠纷最多的领域之一.
第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质量不高,合同中普遍存在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由于相当部分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尽管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形式,但由于其流于形式问题比较突出,实际效果不容乐观.
总而言之,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一个不稳定的企业,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社会来说,将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且加重社会经济负担,进而制约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现阶段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因素是劳资冲突,而劳资冲突的根本原因为劳资力量的失衡.劳资关系中,劳方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首先体现在劳动者安全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不少雇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以致引发安全事故或者对企业所发的劳保用品不屑一顾或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等不良现象大量存在.其次体现在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不少雇工不了解自身的基本权益、合法权益,更不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主要表现在我国现阶段总体形势有利于资方.具体表现在多方面:a.政府因素.首先表现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应该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通过处理劳动争议和制定劳动标准来实现对劳资关系的宏观调控,同时,劳资关系的处理仍然主要由劳资双方运用市场机制自行协商与调整.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理念出现偏差、角色错位,忽视相关社会政策及员工权益的维护.为了政府政绩,较多的考虑吸引外资不惜以不公正的方式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更加不平衡.b.就业因素.劳动供求规律表明,若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则劳资双方会实现等价交换.而我国现阶段国情表明,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因为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方为了就业而放弃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c.法规因素.我国现有的有关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宣传力度不够,劳资双方不了解相关法规规定.d.工会组织因素.工会组织发展滞后主要体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工会组织及其运作存在着很多缺陷,大多数工会只是流于形式,不具备集体协商对等的能力,不能发挥平衡劳资实力及处理劳资关系的功能.e.资本因素.在社会经济活动及劳资关系问题上,资本所有者占有主动权,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把低福利、低工资等作为生存的手段,损害雇工的权益,最终以实现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为目的.
我国学者观点:在一般自由经济国家之中,许多雇主和雇工均以获致和谐的关系为满足,并不设法甚至于不想参加任何进一步的合作行动,因为经营者和工会各有其特殊的作用,这些作用将因合作行动而削弱.根据传统观念,雇主有保留以其认为最恰当的方法来全权处理其业务的当然权利,集体订约已是雇主对其当然权利的一种让步.
与之相反的观念是:期望集体订约办法最后会成为增进所有人、工人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力.
首先,借鉴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制度
通过对美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劳资关系法律调控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其经历了逐渐完善及劳工权益保护宪法化的历史性演变,从政府、资方和劳方三方博弈的视角出发,提出劳资利益法律程序、劳资利益互惠等理论观念.这些理论成果可能会对我国转型时期劳动法法律制度的确立有一定的理论启迪,为我国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法律调控制度提供某种理论借鉴.
美国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集体谈判.该谈判的关键在于谈判是自愿进行的,由谈判而达成的劳资集体协调也是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劳工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等是由雇主和工会的私人属性的谈判协调的.美国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是民间仲裁制度,它独立于美国行政机构和法院制度而发挥作用.这些特征同美国劳工组织运动的独特性密不可分.
美国劳资关系法律以牺牲公权为代价,强调私人合同属性.总而言之,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制度突出的特征是,企图以一剂合同之药去医治资本主义制度的病症.
其次,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具体措施
劳资关系会随劳资关系双方力量对比及博弈状况而不断变化,必须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有序、正常、和谐运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工会共同参与的集体谈判机制,进而促使企业劳资关系调整走向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关键途径应为建立三方协调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谈判是指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运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资关系问题,主要围绕工作条件、就业保障及其他待遇等展开集体谈判,经三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虽然,集体谈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形式,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谈判机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劳动者的覆盖范围小,谈判主体存在缺位现象.二是集体谈判大多流于形式.因此,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建立三方协调的集体谈判机制应该:首先要加强集体谈判的立法建设;其次要培育谈判的主体并明确责任;再者要建立和完善与集体谈判相关方面的制度.
第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保证应为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有力的调控是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核心.具体要求体现在: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用法规制度保护劳工权益;其次要加强对员工和私营企业主的教育培训;最后明确政府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职能目标.
第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关键环节应为加强企业的规范管理.具体要求体现在:要主动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规范劳动合同;坚持用制度规范劳资关系.例如: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资纠纷内部调解制度等;努力改善生产环境和条件,关注员工的健康安全;调整企业产权制度,从而从根本上协调劳资关系.
4)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措施应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突出工会的民主性、独立性及组织的广泛性要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并为互利双赢创造制度条件,既要促进企业的发展,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作出合理界定,从而促进我国的劳资合作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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