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革命与改革:土地制度变迁动力分析

2012-08-15 00:47邢成举
关键词:合作化变迁革命

邢成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回应革命与改革:土地制度变迁动力分析

邢成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回顾合作化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可以发现对革命与改革的回应构成了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动力。革命与改革分别应对当时社会发展的两大任务即国家政权建设和向工业化国家的转变,土地制度变迁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革命与改革的既定目标。而以往从经济层面展开的土地制度变迁则缺乏对制度变迁政治动力和社会核心命题的关注,因此以往研究强调的制度不经济和低效率并不足以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从革命的世纪到去政治化的世纪,土地制度变迁始终绕不开政治命题的影响,所以要强调重返政治分析的土地制度研究。

革命;改革;土地制度;变迁动力

关于中国土地制度未来走向的讨论在学术界非常火热,围绕土地制度发展走向的争论主要归结为的两种意见:私有化和集体所有制。当我们回顾建国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时,我们可能会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中获得新的启发与智慧。不过,以往关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更多地将土地制度变迁动力一般化为政治和经济动力,而对动力的深入和详细的研究并不多见。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现代史就是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而能否正确理解和认识历史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棘手问题。我们对土地制度变迁历史的研究不仅仅是为了更完满地去理解和认识历史,更是从历史当中找到未来道路与变革所可能依赖的历史积淀。20世纪的主题就是革命和政治运动。当我们对这段当中的片段进行研究和思考的时候,不能脱离对这个世纪革命与政治主题的认识。而以往主要从经济层面展开的土地制度变革研究是没有足够重视这一时期的政治性与革命性的特征的。从新中国建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一直提倡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主张才得以转换,所以必须结合时代的核心主张,研究者才能获得对历史事实更加“本真”的认识。新时期对农政研究的经济社会学应转向政治社会学,对政治结构以及其互动关系的忽视也是整个世界范围“去政治化”的表现,而要真正理解农业则必须从“农业之外的农业”理解农政变迁[1]。

对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研究已有相关丰富的成果,这是本文研究得以进行的重要学术资源。相关的研究更多地将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视为“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多数研究并没有深究每一次土地制度变迁背后所“隐藏”的变迁文本与动力。对土地制度变革动力的既有研究因为分析范畴和视野局限于制度和经济绩效的考察,因而无法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那个具体的时代,甚至会产生一些误导,一些对历史时期土地制度设置的批判也就显得没有道理。新近的研究似乎想超越以往研究遵从阶段论思维的窠臼,但这并不足以让我们无视现实因素对意识形态的强化与刺激。意识形态刚性的说法遮蔽了政策选择的具体环境与复杂逻辑,而这些正是我们的研究需要重点挖掘的。

二、合作化时期土地制度变迁历程

1.土地改革: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私有的土地所有制度

在建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十分关注中国的土地问题,其领导的革命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场土地革命。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土地改革的纲领为“耕者有其田”,并以此作为赢得民心,集结革命力量的手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土地纲领即“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土地交给农民”。随着农民对土地国有化政策的消极抵抗和共产国际与中国共产党认识的变化,土地制度又逐步实行由“土地国有化”向“耕地农民所有”的回归。井冈山根据地的一个重要行动就是土地改革,把没收的封建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根据地农民,这一举动使共产党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农民群体的广泛支持,并成为推动革命发展的重大力量。

土地改革始于建国后,结束于1952年底。通过发动农民运动,通过没收、征购、地主献田、群众清算、减租减息等办法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强烈渴望第一次得到了满足。土地改革意味着对农民政治性的塑造与唤起,以往以经济和职业属性定义的农民增加了最为中国革命主要推动力量的无产阶级属性。正如学者所看到的那样,土改除了分地,还必须要让农民“翻身”——其实质是“翻心”,即让农民产生阶级意识,学会以阶级压迫和阶级反抗的眼光看问题。因此,土改工作队在农村进行的群众动员,主要就是围绕如何唤醒村民阶级意识,进行阶级斗争而展开的[2]。

2.初级合作化:确立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后,中国共产党引导中国农民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952年,首先开始的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个别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与生产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这一组织化的方式希望突出统一经营的优越性,也希望克服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

这次的土地制度变迁很明显是国家推动的结果。国家设计之所以成为影响20世纪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与我国的集权文化传统及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密不可分。文化的历史沉淀和习惯法的规训决定了组织、引导或推进制度变迁的主角只能是国家或政府,而非民众。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产权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它的建立或改变必须有国家的参与,因为公共品必须要有公身份载体的介入。国家作为一个具有合法暴力和自然垄断性质的机构,处于确立和保护产权的优势地位,由它确立的制度首先体现为一种国家意愿,因此,土地度变迁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设计的结果。及至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所有制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才开始站在一个国家的高度考虑规模经营和实现社会主义的革命目标。这样,土地由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转换就成为国家政权建设基础的必然,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为代表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国家设计的结果。同样,改革开放后承包制作为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创新,尽管是农民利益诱致的结果,但它最终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或默许。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千年集权史的国度里,无论是制度的变革还是创新,都无法忽视政府的制度安排意愿,国家设计始终是决定制度变迁轨迹的众多力量中的主要方面[3]。国家在制度创制中的主体性角色不仅仅是其自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同时也是历史记忆所赋予的。

3.高级合作化:确立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随着1955年党内倡导集体化的主张者在农业发展道路辩论中的胜利,农业合作化规模开始迅猛推进。到1957年冬天,约有1 190万农户进入了高级合作社。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中政府开始带有强制色彩地推行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8月末到11月初,共出现2400个公社,它由12000万户农户组成,占总农户的99%[4]。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甚至是人民公社的发展是与当时的历史环境紧密相关的,尤其是与当时的政治环境,这一点将在下文阐述。对于个体的非理性正创造着对于集体的理性。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以及土地附属物如地、井等水利设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取消初级合作社的土地与大农具入社分红制度。从政治层面看,该制度则相对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进一步发展。

农业危机使中央领导人不得不对人民公社制度重新作出思考和调整,合作化的升级以及“盲目”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1961年3月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1961年6月的该条例修正草案又开始调整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者之间的关系,而把生产大队(相当于高级社)作为三级所有的基础和核算单位,这样的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病就是在产权关系上,穷生产队共了富生产队的产[5]。纵观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来看,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有目的、有意识地选择,才促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6]。尽管农民土地所有制维持的时间并不长,而且很快就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但是大部分农民并没有表现出对土地所有制变更的显著不满,因为农民更多关注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三、回应革命与改革: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分析

当我们回首20世纪后50年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力时,革命与改革成为了导致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变量,因为革命与改革是那个时代并行的两大社会任务。作为对新生政权的巩固与发展,革命仍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公共决策与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而同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则成为改革的核心命题。革命成为改革目标实现的保证,而改革则成为革命所期望实现的长期性目标,两者无法割裂,而是配合展现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变革性力量。

1.回应革命与历史: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延续

农民私有土地制度的确立很明显地带有历史文化的痕迹,同时也带有对中国共产党以往政治路线与政治理念进行继承的成分。在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如平均主义、中央集权经济、家庭和家族观念、公私观念等,对农地制度创新的影响作用至深[7]。这意味着土地制度的变革即使在国家的主动推动下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新制度的推行也要在以往制度遗产的基础上展开。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建国初期的土地制度中依然延续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

“国家力量的介入有效矫正了自发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依靠农民和地主协商和谈判实现土地权利的转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国家力量支持下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不仅实施成本较低,运行成本也不高,制度的运转效率要远远超过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8]这一研究让我们确认了制度变迁尤其是土地制度变迁在阶级社会想依靠阶级之前的“和平协商”是无法达成的,因为制度的变革意味着经济利益配置以及社会权力配置格局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获得通常是建立在革命话语与革命运动基础上的。在这一时期的制度变革中,制度变革背后的政治意义是明显要高于经济意义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也被称为土地革命战争,这样的一种革命号召与意识形态其实也就决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的结束就意味着对当初革命承诺的兑现。这种革命承诺的兑现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对以往历史合法性资源的合理继承,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型政党向执政与建设型政党转变的内在要求。土地改革将不同历史时期的合法性塑造及其基础进行了联合,对革命承诺的兑现展现出了一个革命政党的政治正义性与道义感,而同时这样一种兑现也是为政党转型奠定和打造新的合法性基础。

对革命的回应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实现将土地均分到农民手中的政治承诺,而转型的需要则预示着土地改革所奠定的制度基础并不能够长久持续,因为转型也意味着对历史的“背叛”。我们对制度变革的理解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而这种理解方式也是当今社会学界广泛提倡的“情境化理解”,脱离具体的情境,我们无法公允和全面地理解一个问题。对建国初期中国土地改革运动的认识也同样不能脱离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进行全国性彻底的土地改革,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首先,土地问题是近代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其次,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仍然严重威胁着新生的人民政权,而平分土地正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对人民共和国的热爱和拥护。第三,土地私有制度在短期内能够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改变贫穷落后局面,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9]土地改革是践行了革命初期的政治承诺与政治路线。该土地制度广泛地调动了农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不仅农产品产量超过历史水平,农民生活也得到显著改善,农民的政治觉悟因此得到极大提高[6]。对革命的回应也就是对参与革命者的农民现实需求的回应,这种回应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带有政治意义。所谓的政治意义就是在革命历程中塑造了革命的农民,农民从社区走向了社会,从经济人转变为政治人,其开始有明确的阶级意识。不过,这种意识随着革命话语的淡化而逐渐淡出了农民的意识领域。

2.继续革命与改革:确立农民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

对于土地制度由农民土地私有制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制度的转变,一般的认识是:土地改革后的农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分工发展多种经营,不利于举办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6]。其实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查阅,我们发现对土地制度的变革其实在土地改革结束之前就已经酝酿。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中共中央在1954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就是中国共产党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0]。1943年毛泽东就在《组织起来》一文中也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办法,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1]小农经济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并不是构成中国共产党主导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主要原因。相比于此,对小农经济即农民土地私有制所导致的农民阶层或阶级分化的快速出现与发展的担忧实则构成了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直接诱因。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主要是在将农业地租转化为工业资本的同时,实现对工商业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12]。这种改造意味着土地成本及其产出的成本相对于工业产品都是低廉的。尽管我们并没有按照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道路进行工业化建设,但是中国发展所面对的具体结构使得其也同样采用了对土地私有权否定的制度。

1948年底东北完成土改后仅仅一年,农村中便又出现新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开始发家致富,甚至出现了党员雇工;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则沦为新贫农,原先的农业互助组织也出现涣散甚至解体[13]。这并不是个别地区的现象,而是具有明显普遍性的现象,个体农民在经济情况好转以后,普遍具有“单干”倾向。这样一种状况的出现让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十分忧虑,而如何应对这一现象则成为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以“农村包围城市”道路而获得革命成功从而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深知农民分化的严重性与政治后果,“防微杜渐”,所以尽快遏止这种发展态势是必然的。

除此之外,政党角色的转型也意味着改革的开始,即革命型国家要实现向发展型国家的转变。“在那些小农经济和小农场国家普遍追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条件下,国家必然需要考虑到与工业化相关的制度安排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这些制度环境都会对国家的土地制度选择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14]实际上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是与其所处的国内与国外环境紧密结合的,这种环境构成了国家选择或是创制制度的结构性制约因素,因为制度选择只能在服从制度格局的状态下生成。此时,或许我们就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土地改革的作用了。“土改实际上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按照社区血缘关系形成对外排他的土地产权;二是国家以政治手段而非市场的手段来推行土改,在国家权力入侵的条件下必然造成产权残缺。”[14]这样的产权形成过程埋下了随后以国家权力推行合作化——集体化的伏笔——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农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15]。对于农业合作化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有着明确的认识,即我国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于这些物资的需要却是一年一年地增大,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3个5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16]257-258。尽管“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前景是早有所本的,其不仅有马列先在的理论做基础,更有苏联范本做榜样,这一理论和范本在当时是如此让人不容置疑,已经作为对于未来社会的最为基本的信念而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之中,致使其关于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指向一个经过预先设计和规划的理想目标,或者说它就是一个迟早要等待着去兑现的革命承诺”[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化理想设计下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必须在短暂的稳定期内完成。在一个农业发展落后的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道路只能依照苏联模式进行,国家充当农业生产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农业合作化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考虑下加快发展步伐的。

3.深化革命与继续改革:确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

在合作化时期,可以将土地制度变迁的中间阶段即初级合作化阶段的土地制度变迁视为是高级合作化阶段土地制度形态的过渡阶段,初级合作化到高级合作化的发展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确立,而其中有明显的政府身影,这就让研究者开始思考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与否的问题。有学者将合作化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方向归结为土地国有制的不断强化,或许也是有道理的。“合作化以来,农村土地建立集体所有制是虚,巩固国家所有制是实,目的是为了完成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化。”[12]过渡阶段体现出了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时间性,即土地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农村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应过程的。“中央认定集体化之路存在着先进与落后、低级与高级的差别,那么在中国的压力性政治体制下,地方各级官员自然都会争当先进,避免落后。这种状况也影响到毛泽东对形势的判断,可以说,当时地方干部甚至群众的热情与最高领袖强烈的政治期许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相互激荡,共同构成一股奔向理想主义(空想主义)的大潮的。”[2]社会主义改革的完成意味着改革进程的到来。这里的改革意味着社会发展核心主题与核心任务的变化,从此工业化被放置在了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合作化运动的深入与升级是与这一改革进程相协同的,甚至是为了这一改革任务的实现做铺垫的。

在毛泽东看来,合作化运动意味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斗争,农村是两者斗争的一个战场,所以革命必须不断深化下去,“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17]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扩张有国内农民分化形式的刺激,同时也有国际政治形式的促动。“如果我们将农业合作化放到当时国际共运的大环境中,尤其是中苏关系的角度来考察,还会发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加快和追求大规模,与当时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矛盾也有关系。”[2]1957年中苏分歧扩大以后,中共更需要一些创举来维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地位,而人民公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既然在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上中国和苏联都秉承同样一套理论,既然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大生产优于小生产这种理念已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那么“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就当然优越于规模与公有制程度都要小一些的苏联集体农庄。这样,甚至当时一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也认为中国的人民公社才体现了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于是有放弃苏式集体农庄,转而学习中国,试办大公社者[18]。国际政治的微妙变化都会对国内政治及其表现产生深刻的影响,更何况在中苏关系破裂以及世界社会主义阵营内部权威格局变革的背景下呢?这一时期对高级社甚至是人民公社的追求不单单是国内政党政治性外显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出了国际政治对大国道路与改革模式的期许与模仿,由此产生的制度变革动力就超越了单个的主权国家。正是在这样现实而具体的环境中,中国共产党对农业合作化的推动力度和进度才大幅度提升。

毛泽东说过:“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和政治的斗争。”[16]182-183这种思想与政治斗争不仅仅是党内的,同时也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是工业建设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因为在土地改革结束之后的几年,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就关注农民两重属性即革命性与盲目性、自发性的转换与更替。后革命阶段,农民自发性、自私性与盲目性的特征在提取农业剩余发展工业的格局下被放大了。因而,合作化运动的开始不仅仅是改造农业,同样也是对农民的改造。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我们就不能单纯地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去估量合作化运动的经济产出和成本收益了。可能,从运动本身来看,合作化就不是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而是追求政治目标最大化的。基于此,我们再看这样的一些批评,“促使当时中共作出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当时领导人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指导。在‘左’的思想的指导下,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我们应当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9]或许就是一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指责了。

四、历史经验与当代启示

汪晖将20世纪中国革命的内容概括为3点:第一,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建构农民的阶级主体性,形成工农联盟和统一战线,为现代中国政治奠定基础;第二,以革命建国为方略,通过对传统政治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改造,将中国建立为一个主权的共和国家,进而为乡土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政治保障;第三,阶级政治的形成和革命建国的目标既召唤着现代政党的产生,又以现代政党政治的成熟为前提[20]。革命的长期性与延续性构成了我们理解那个时代各项其他制度变迁与发展的重要政治背景。同样,只要将合作化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放在革命的历史进程及追求目标实现“长时段”中,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才能更加清晰地呈现。革命主体的阶级塑造是土地革命与政治动员的中心目标,因此土地制度的创制也是围绕着革命的阶级塑造和转化而展开的,合作化是对革命战争年代阶级主体锻造的一种延续和保存。

正如徐勇所注意到的,中国土地改革的意义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政治层面的意义恐怕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中国的土地改革过程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延续,更是近代以来世界民族国家建设潮流的个案体现。土地改革具有双重性意义。首先是政治动员,推动现代民族——民主国家的建构。其次是消灭“小主权者”,推动国家认同。土地改革是借助国家强制性力量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原先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会失去对乡村地方的统治权。由于土地改革需要借助新兴国家政权的力量,农民在获得土地的同时,则会建构起对新兴国家政权的认同和效忠[21]。很明显,土地改革推动了中国新生政权和权威的确立,也推进了中国新生民族国家的建构进程。借由国家权力推动的土地改革与变迁确立了国家在乡土社会和整个社会领域的主导地位,这一过程也将传统时期上层政治与下层政治各为一体的阻隔状况打通,曾经自治的乡土社会也被统合进国家设计的体系序列当中。“土地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而最大的政治收益者则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分配土地,中共取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支持,使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现代政党得以将根基延伸于广阔的乡村田野。”[21]中国农村改革的亲历者杜润生先生对此的看法也是一致的,“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22]。对以上内容的深入体会使得我们开始思考:关于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是否需要重新将政治带入我们的视野?事实上,当我们深入历史细节和关系去探究制度变迁的动力时,革命与改革,尤其是带有强烈价值与意识形态特征的内容是无法被研究者忽视的。

在对合作化时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尽管1949年之后,中国的革命战争已经结束,但是思想与制度领域的革命还仍在继续。革命与改革是交织在一起的,当革命话语占中心地位时,改革的思想与行动将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两者地位的对比呈现及其变化都是不同发展阶段历史任务与核心主题的交错出现。当然总体来说,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中国社会的革命话语始终处于中心位置,而改革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成为社会主流话语的。由此理解合作化时期的土地制度变迁或许就能够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土地改革之后,农民虽然不是乡村社会的主权所有者,但是却都是经济层面上的个体私有者。分散小农的个体私有者属性使得其已经出现了按照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逻辑去行动,而这是新生国家政权及其利益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既定的情况下,组织农民并实行集体化就是现实的选择。集体化意味着将社会财富基础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将土地支配权收归集体所有,由此土地制度的变革也就是必然的。

建国以来到合作化、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制度变迁始终是两种主题交织影响的过程。革命所携带的社会基本制度价值以及对社会发展、国家建设整体战略的布局使得中国的土地制度变迁较少地以农民为中心,而这则成为了学界相关研究对这一阶段制度变革展开批判的主要原因。而随着社会核心战略如工业化和民族国家建设目标的完成,革命话语就日益衰落,代之而起的则是改革的话语。国家通过土地的所有权建构自己的强大权威。历史不允许我们假设,我们需要做的应该是更好地理解“历史的特定呈现”和“制度的特定选择或创制”。作为研究者,我们不能站在历史发展新近阶段并以此为立场去对比不同的制度差异,而是应该站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去理解和解释特定阶段的特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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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1

A

1671-4970(2012)03-0028-06

2012-02-14

中国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2Y J155)

邢成举(1989—),男,河南洛阳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农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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