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群体性事件浅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

2012-08-15 00:45刘艳霞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利益

刘艳霞

从群体性事件浅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

刘艳霞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冲突程度也趋增强,正在引起各级党政决策者和普通群众的高度重视,已成为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难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是各级组织和政府机关做好稳定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新思路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流动加剧,社会利益分化组合,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空前尖锐和激烈,社会结构深刻变迁,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社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些地方由于长期得不到干群矛盾的解决,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湖北省石首市于2009年6月17日发生了一起酒店厨师蹊跷坠楼亡事件。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事实证明,突然爆发出来的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多年矛盾蓄积而致。近年来,一些人民群众受具体社会事项刺激,对抗程度也有不断激烈的趋向,通常采取比较极端或不正常的方式,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反映出部分群众对政府管理者表示不赞同甚至反对,体现了群众与政府管理者之间在利益方面的“非一致”与“非和谐”状态。因此,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有一个发展和认识过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的、规范的定义。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并不是随意发生的。最早见“群体性事件”这一提法的时间是2005年,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笔者个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维权。

二、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是现实各种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结果。特别是遇到突发事件,极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使矛盾性质发生变化,便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使郁积在群众内部的不满情绪迅速爆发出来。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6.28”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11.7”事件,中国西藏拉萨发生打砸抢烧犯罪事件,山西襄汾发生尾矿库溃坝事件,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被曝光含有大量“三聚氰胺”事件,2010年黑龙江富锦长春岭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徽马鞍山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蓝皮书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是多元的,其中“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认为是罪魁祸首”。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根源:心态失衡,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凸显了中国社会的信任难题。中国社会的不信任正如学者郑永年所说,在“人与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民与官之间、官员之间、政府上下级之间”等到处充斥着不信任的因子。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运用,很少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使政府及其官员在行政运作中违反程序公正,进行暗箱操作、贪赃枉法等现象比比皆是,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这种不信任使得最初的小事件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敢于拼搏充满智慧的人迅速富裕起来,成为社会的富裕阶层,而一部分人却还处于改革之初的状况,一部分官员也在这场改革中腐败堕落,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地位的悬殊等产生的仇富仇官心态,尤其是对“为富不仁”、“为官不仁”更为仇恨,每一次的群体性事件无不夹杂着这些心理因素。

(二)社会根源:各种利益矛盾增多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利益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各种利益矛盾随之增多。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和冲突,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也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不断出现。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受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导致价值体系的混乱,从而诱发出诸多社会问题,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政治根源:政府工作缺失

1957年,毛泽东就指出,“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在社会转型时期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相互推诿,害怕因为处置不当而引火烧身,在关键时刻忘记了首长负责制,由副职领导干部出面处理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诚意,导致群众不愿意通过座谈、协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原本可以和平化解的矛盾,演变成了暴力事件。其次,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部分党政干部过分依赖警察力量,动辄居高临下,要求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派出代表进行谈判。这样做的结果不但没有营造一个平等谈判的氛围,反而因为信息不对称,给一些人散布谣言提供机会。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如果摆出高高在上的架势,以恩赐的心态处理问题,而不是以坦诚的态度听取群众的意见,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激化矛盾。

三、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思路

当前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尽快解决好,不仅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探索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和措施,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社会问题非政治化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说,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研究表明,近年来很多地方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和围观民众的诉求都是地区性、行业性利益问题。高明的地方领导者总是善于把带有某种政治诉求的问题化解为地区性问题、行业性问题,把社会压力分解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去逐一处置;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把这些问题政治化,只会激化矛盾。实际上,许多群体性事件,在初期或起始阶段,在没有被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这些政治或刑事因素。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更适应一些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与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的打压,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反而不知道如何处理。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二)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

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着眼于坚实的制度建设,谋求“包青天”式的良官之治,无法从根本上培育出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要打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运作怪圈,要学习运用立法、行政、司法、传媒等手段或资源来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采用“拖”的办法,只能将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最后积重难返,难以收拾。要逐步建立社会的良性沟通机制,构建官员和群众互动的平台,提高领导执政的能力,加强政务公开,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引导群众学会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问题。

(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群体性事件是公民权利意识不当膨胀的社会现象。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最终却以极端的形式爆发,从另一角度也凸显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很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收效甚微,因此,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教会公民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而且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0年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群体性事件,它不是洪水猛兽,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我国正处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当然也不可避免。改革就是调节各个利益团体的关系,就是要剔除现行社会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解决遇到的问题。总之,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题、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多方面的因素,只要我们坚持高举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民主法制的旗帜,在建设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就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向着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大步前进。

[1]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J].公安研究,1998,(5).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3]胡宝珍,谢天长,陈茂华,李延军.和谐社会构建与群体性事件法律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4]邹东升,胡术鄂.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依法处置与人权保障[J].贵州社会科学,2007,(6).

责任编辑:贺春健

D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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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2)02-0018-02

刘艳霞/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讲师(河南平顶山 467000),河南大学法学硕士(河南开封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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