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
(湖北经济学院)
现代经济竞争已不是单个生产环节和单独产品的竞争,而更多地体现在整个产业链之间的竞争。传统的农产品销售一般要经历“农户—小商贩—地头市场—区域批发—市批发—农贸市场”等一条或多条冗长的供应链,每个环节的加价平均为10%。这不仅导致成本大幅度提高,商品损耗不断增加,而且经历多次装车、配货、卸车、改包装等过程后,从采摘到市场的时间可能远远超过48小时,商品的鲜度和品质也可能出现明显下降,35%的新鲜食品因腐烂变质而失去价值,这对超市和农民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工作,不仅会改变零售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将改变整个农产品价值链上游各方的利益分配体系和产业格局,对逐步建设可控的农产品产销产业链,并根据消费者需求来构建农业产业新模式起到推动作用。
“农超对接”指的是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模式,突破了我国传统农产品供应链上众多中间流通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民“握手合作”。“农超对接”的意义在于将现代流通方式引进农村,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结起来,构建产销一体化链条。这样就能够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将流通费用让利给农民和消费者,实现农民、商家、消费者共赢的局面。同时也促进了信息化建设,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农民,避免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从而起到保证农产品合理供应和稳定价格的作用。
“农超对接”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农产品生产销售模式,亚太地区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超过70%,美国达80%,而我国只有15%。所以说“农超对接”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采用“农超对接”模式的条件基本成熟,具体包括以下的几点:一是超市规模迅速扩大。我国超市从1990年起步,到了2009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销售总金额已经达到10022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3%。二是超市管理能力增强。经过20年的磨练,中国超市已经培养了一大批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经理,能满足“农超对接”模式的管理要求。三是超市竞争压力增大。我国超市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超市与超市的商圈开始重叠,间隔空间缩小使超市吸引客人压力不断加大,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机下,消费者更加需要购买物美价廉的农产品。为此,超市需要提升生鲜农产品的采购能力,增强竞争力。据研究表明,“农超对接”可以使农产品采购价格降低20%~30%,损耗降低到5%以内。四是食品安全呼声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使超市面临着巨大的食品安全压力。“农超对接”可以使超市可直接同农产品生产者见面、沟通、监管,对农民进行培训,从而提高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可靠性,消费者放心,超市放心。五是农产品集中产区逐渐形成。在“一村一品”工程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动下,大面积特色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纷纷形成,为超市大规模采购提高物质条件。这些地区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往往占一个县耕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六是物流条件改善。全国高速公路网的形成,方便各地间的交通,缩短了物流流通时间,使生鲜农产品在保鲜期内跨区域运输成为可能。七是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为超市组织农产品,可以克服农户分散经营、规模小的不足。八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国家战略大背景下,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多次发布以“农超对接”为主题词的红头文件,赋予了“农超对接”更深层次的意义,也为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工作,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进农产品“超市+基地”的供应链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目前,国内大致有以下几种“农超对接”合作模式,区别主要在于超市与农产品对接方式的不同。一是“超市+农户”和“超市+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超市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合作,参与农产品质量控制,超市除了与农户或相关组织签订采购订单外,还在种子、种植技术等农产品生产环节给予农户相应的支持和培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较低,但由于专业合作社的物流配送能力不足,往往需要依赖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完成配送。二是“超市+中介组织+农户”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中介组织,它们主要承担物流采购和配送功能,在包装技术、货物摆放方法等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如果运输途中温度或湿度不稳定造成的损耗都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因为中介组织能够较好地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这种模式相对比较稳定,通过在包装、温度等配送环节的控制,能够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同时也能大大地降低农产品的损耗。三是“合作农场和种植基地模式”。一些有实力的外资超市或者有农产品生产者或供应商发展起来的超市,直接建立自有生产基地。英国最大零售商T E S C O在2009年首次在上海推出了自有品牌蔬菜和自有农场,2010年6月又在厦门推出其在中国市场目前最大的自由农场,农场占地3000亩,全年种植12个蔬菜品种,总年产量3000吨,直供其在华东地区的所有门店,包括42家大卖场和8处处于试验阶段的便捷店。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控制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不足之处是自建基地的经营成本较高、租用土地程序复杂、管理难度大。
“农超对接”的本质是通过压缩中间环节,实施集中采购,使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因此除了以上模式,还可放开思路,采取农校对接(合作社产品进入大专院校,武汉市合作社的蔬菜已经顺利进入华中师范大学的食堂);农店对接(合作社的产品直接配送酒店饭店);自办超市等模式(目前有的大型超市门槛确实比较高,合作社产品在其中不突出,有条件的合作社或几家合作社联合开办生鲜产品超市也是一种选择)。
“农超对接”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来看还处于试点阶段,存在着实施范围小、销售比重低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农超对接”的进一步开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超对接”必然涉及超市和农户二个实施主体,但目前我国二者的规模、资金、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者很大差异。超市是我国连锁经营的重要主体,其是以规模取胜的,追求的是规模效益,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具有品种多、大量采购、均衡供应、常年销售的显著特征,需要的是品种齐全、长期、稳定的供应商。而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不相适应。一方面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新技术的学习条件,种植品种单一,严重缺乏单独面向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前的农业合作社大都处于组织化的初级阶段,对接规模不够大、对接面不够广、对接关系不够稳、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大部分合作社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品种少、质量安全状况差、产品供应季节性强、资金短缺等特点,导致抵御风险能力差,对于“农超对接”只能是有心无力,难以满足超是对农产品在品种、数量和时间上的连续性的要求。
“农超对接”是一种超市和农户的交易活动,在交易活动中,除了价格、费用、包装和品牌等要素外,产品质量是关键。超市农产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经营的主要特点是质量分级严格,要求品质规格化。如沃尔玛对果蔬产品的品质要求较高,必须保证无公害或绿色生产,同时要求供货均衡。而农产品生产的链条较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业还存在者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环节脱节问题,无法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体系和实施措施,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从而使得许多农产品由于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难以进入超市销售。
农产品进超市销售,具有品牌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品牌已成为优质农产品质量和特色的重要标志,有利于超市对农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或重复订货。但是农户由于受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信息闭塞等因素的制约,不具备创品牌的意识和能力。各地农产品企业多数规模不大,在品牌的推广和新品开发上也比较弱,往往是产地加品种就是一种农产品的名称。使得很多有特色、有价值的农产品没有进行品牌质量认证,无法进行销售,严重制约了超市农产品的供应与销售。
“农超对接”是以强有力的配送中心为依托的,没有配送中心的大批量采购,农产品价格就会居高不下,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没有配送中心的流通加工,农产品的多品种和多元化经营就难以实现。可见,农产品经营有其特殊性,仅有采购基地还不够,关键是抓好产品进入超市的中间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的“农超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中小超市公司还没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中心,规模小,设施简陋,现代化程度较低,很难支持农产品的及时有效配送,不能对农产品进行流通加工,使损耗居高不下。因此要想使农超对接顺畅对接,就要跨过配送中心这个“坎”,而建设一个中小型配送中心需要投资30多万元,并且还要不断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部分中小规模超市和合作社显然没有这个能力,这就使“农超对接”陷入两难境地。
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的资金补贴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对生产者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农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营机制,从而扩大合作社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同时要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覆盖面广、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好龙头企业的凝聚带动作用,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鼓励农户加入到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条中,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政府应该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特别是组建大型公益性、专业化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做好物流配送的“中间连接体”角色,消化物流配送费用,从而切实提高菜农的收益和减轻消费者“菜篮子”的重量。
在“农超对接”过程中,农户需要稳定的市场销路,超市也需要稳定的货源供应,稳定产销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对接机制,是“农超对接”的内在要求,符合双方利益。因此,首先超市公司要改变赢利模式,取消农产品进场费等高额费用,以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附加值等来提高赢利水平;其次要大力推行产销合同制,明确产销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再次要鼓励和提倡超市公司通过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设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按销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对接关系,最后要通过土地流转、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和连锁加盟等多种方式,以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合同契约为保证,把单家独户的分散经营联系起来,与农户形成自愿结合、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在“农超对接”中,农户和超市等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农产品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农产品生产流通标准化的建设工作,以规范农产品的分级、包装、贮运和购销等活动,提高“农超对接”的管理水平和流通效率。特别是超市公司要利用规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优势,发挥“以商促农”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户从“小农经济”走向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如沃尔玛就对“农超对接”合作伙伴的产量、结构、设施、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农药化肥和耕种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核,只有各方面都达到标准,才能建立密切合作。而如果达不到要求,沃尔玛会对农户进行培训,待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双方再进行合作。
农产品采购,农户作为超市的供应商,和超市传统的供应商是有所区别的。传统的供应商多是品牌代理商,熟悉商超运营模式,具备一定的资金缓冲能力和市场抗压能力,但农户们在这方面会有所欠缺。商超复杂的采购流程和繁琐的结算模式会成为农超对接的一个障碍性问题。虽然超市可以和合作社或者协会合作,但这些都是服务性而非盈利性组织,不是经营实体,也就无法承担传统零供合作模式带来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因素。因此作为零售行业,不能眼睛只盯着利益,还要更多的考虑一下自己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应简化合作流程,方便农户;另一方面,要想从农超对接中获取收益最大化,超市就必须加大对这种合作模式的先期投入和后期持续性投入。
总之,在“农超对接”中,一方面通过超市的市场引领,带动农村种植模式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减少农产品的中间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品质和安全性,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超市和农户如果能形成战略伙伴的牢固关系,反过来能帮助超市做出自身特色,让超市保持更持久的持续性的优势,从而实现农民、商家、消费者共赢的局面。
(注:本文系2012年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指导性项目:“渠道优化视角下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20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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