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爱华 陈红娟 储慧 刘晨
[摘要]通过对泰州市农超对接”双方的访谈,发现违约是阻碍“农超对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原因是经纪人思维、签约双方信息不对称、违约成本低和诚信缺失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农超对接”双方的诚信建设,培养长久合作的理念;提高法律意识,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签合约;提高“农超对接”标准化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关键词]农超对接;订单违约;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8年发布《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了要大力推进和支持农超对接”的发展。“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与超市、菜市场、便利店直供的农产品流通方式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了平台,目的在于让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终端销售企业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将节省的流通成本留给了农户和消费者,最终实现三方共赢。但是此项措施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问题,发展进程受到阻碍。
通过对泰州市“农超对接”双方的访谈,发现违约是阻碍“农超对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农超对接”模式之中,农户与超市、菜市场、便利店签署相关的农产品供货协议,双方对农产品的数量、品质、价格等相关情况达成一致。但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不同的环境如气候、雨水、日照等对产量、品质、价格等影响较大,因此,对于“农超对接”中的双方,时常会出现订单违约的问题。江苏省泰州市“农超对接”工作自开展以来,由于政府的推进、农户和超市的自身需求,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部分几年前签订“农超对接”双方现在已经不是合作关系了,对接一方的违约是造成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针对违约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原因,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农超对接”模式的违约类型
违约行为,就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者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农超对接”中违约行为就是农户或者超市等销售终端企业没有履行所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农超对接”中的违约行为,如果以哪一方需承担主要违约责任来对此进行分类的话,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违约情况:一是买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的违约问题;二是卖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的违约问题。
买方违约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由于买方与卖方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而造成的买方违约;第二种,由于买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品销售不畅造成的违约行为;第三种,买方带有欺诈性的违约。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买方为了利润空间更大而放弃约定的卖方选择他方的违约的情况频率较高。第二种发生的频率较低,第三种情况发生具有偶然性。
卖方违约主要一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交货时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卖方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选择违约;第二种,卖方在生产过程中因气候原因或者缺乏相关技术而造成农产品无法达到约定标准,最终造成违约。卖方在对接之前几乎没有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意识,很难理解买方的管理要求。对接之后,就必须按照买方既定的标准生产,如果产品不符合买方标准,就造成违约。两种违约情况相对来说发生的频率相当。
三、“农超对接”中违约的原因
(一)经济人思维
所谓经济人思维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人是理性的,所以总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所以不会选择有损自己利益的行为。在经济人的思维下买方和卖方之间经常出现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当卖方和买方之间之前的约定不是自己利益最大化时,双方中的一方会选择违约。比如说买方因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而不愿意履行合约,或者卖方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就不愿意再按照原价格向买方提供产品。如果说双方关系在建立之初,不怎么稳定的话,出现上述情况,他们愿意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因此违约的可能性很大。
(二)信息不对称
事实上,“完全信息”只是理论状态,在任何交易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一方,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农超对接”中买卖方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对等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农超对接”中的道德风险。客观上为双方的违约埋下了隐患。
(三)前期约定不完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
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影响产品质量和数量的因素较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能准确地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如气候、疫情、雨水等,因而风险大,产品保质保量保销售的难度大。因此,在制作约定时对有些条款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也不能有明确的界定。产生争议时,法院难以仲裁。在相关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违约成本相对很低,惩治力度也相应较小。因为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买卖双方选择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四)诚信缺失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信用作为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需要被认同和遵守。在“农超对接”中,双方需要有诚信。如果诚信缺失,一方面造成买卖双方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为防范交易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诚信的基础,容易造成不信任。而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给“农超对接”中的双方违约行为提供了空间。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农超对接”双方的诚信建设,培养长久合作的理念
诚信是“农超对接”正常运行的基础,没有诚信,对接难以保证。加强双方的诚信建设,不仅是双方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竞争力的基本准则之一。我们要在对讲诚信的一方进行表彰的同时,加大对失信一方的惩戒力度。要通过对双方的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他们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要双方意识到合作是长期的,为了短期的利益会失去长期稳定利益。双方要意识到短期行为不仅给带来很多的不利,而且还带来了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双方要同甘苦、共患难,不要被短期的高额利润所迷惑。
(二)提高法律意识,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农超对接”参与主体,增强双方的法制意识。我国是法制化社会,参与经济活动是要受到经济法制约的。在对接过程中,落实双方的契约关系,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契约来。告之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签字,就有责任履行约定的条款,违约者必须承担约定的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分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余损失。(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需要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如果合同尚有履行的可能,未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只要提高了法律意识,明确了违约的责任,加大了违约责任,相信“农超对接”的双方应该会履行合同。
(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签合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农超对接”合作协议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基于长远合作发展的考虑。首先,协议一定要全面,应规范合作协议的形式、协议条款和签订方式,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有保障机制以应对意外事件,协议的各项要素一个都不能少,包括出现争议如果解决,都要考虑到。其次,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应该对农产品价格做出合理的预期,确定出农产品的参考价格,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浮动范围:在产品品质上,也需做出一个品质标准范围。最后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维护“农超对接”双方的正当权益,保护公平竞争,限制违约现象的发生,确保“农超对接”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农产品质量标准,提高“农超对接”标准化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所谓农业标准化,就是指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规范来。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提高农超对接”中农产品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追究原因。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户农业技术培训以及质量教育,大力提高农户的农业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