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012-08-15 00:47单正义
昌吉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处分程序制度

单正义

(宁波大学学生处浙江宁波315211)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单正义

(宁波大学学生处浙江宁波315211)

当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着处分程序缺乏法律精神、管理人法制意识薄弱、处分后续缺乏人文关怀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传统法制观念层面、人治观念层面、管理体制层面等多种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构建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建立后续教育机制、处分解除制度,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识,从而改进处分制度,提升学校管理正义精神的建议。

高校;处分制度;问题;改进

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教育的推广,学生的民主意识逐步成熟,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近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申诉案件以及法律纠纷频繁发生。例如宁波某综合性高校自2006年以来,先后处理学生申诉案件36件,学生违纪处分案件17件,通过申诉听证,学生胜诉12起;某高职院校先后受理学生申诉案件15件,9件系学生违纪处分案件,结果5例胜诉。制度进步发展与申诉案件不减反增的矛盾现象,不免让人困惑不已,究其原因,申诉案件的递增除与处分制度本身存在问题有关外,也与处分程序缺乏法律精神、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科层式管理体制有一定关联。解决以上问题,对于改进高校管理理念,提升正义精神,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处分程序缺乏法律精神

当前不少高校的违纪处分制度着力于学校管理权行使的维护与保障,而对学生权利的维护和尊重则鲜有问津。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未明确规定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则和实施步骤,大多数高校处分程序存在单一、抽象等问题。加之处分程序由学校单方面设定实施,形成过程缺少学生参与环节,制度显失公平、民主性。不少学校形式上虽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实际上很少尊重学生申辩意见,仍按原有管理模式,单方面地实施处理,形式主义远大于实际效果。显然现行的处分程序缺乏公开听证环节,人为干预迹象明显,处分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学生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证。

实际上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必须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建立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则和步骤,避免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主观性。

(二)管理人员法制意识薄弱

毋庸置疑,当前高校管理中仍存在“官本位”和“人治”现象,不少部门思想顽固,怀疑、甚至反对学生申辨制度的存在,有人认为处分决定若被学生左右或干扰,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降低工作效率;也有人认为目前学生处分后申诉制度已日趋成熟,推行处分前申辩或听证制度实属多余。于是不少部门对学生申辩或听证制度的建立、完善非但不给予期望,甚至还会产生退缩的心理。一些管理人员没有把“依法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工作的准则,反而形成“等、要、靠”思维,采取“先处理、再申诉”的错误做法,仍旧按照原处理意见作出决定,使学生申辩、陈述制度名存实亡。

而《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高校行使处分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准则和规范。由此可见,学生工作者对申辨制度的内涵缺乏认知,成为影响处分制度法制化进程的一大羁绊。

(三)处分后缺少人文关怀和激励机制

目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普遍缺乏系统性、科学性的后续教育和人文关怀机制。大多数学校将学生管理工作着力点放在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惩戒机制上,而对学生违纪后的思想政治教育或心理辅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少高校虽有处分后谈话的规定,但处分后续教育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惩戒最终目的和效果得不到保证和实现。

事实上,学生处分后续教育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违纪学生往往会产生复杂的心理问题,若引导不力或不予重视,违纪学生很有可能走向极端,一蹶不振。此外,国内高校普遍缺失处分解除制度,因教育规章尚未明确表达“处分解除”精神,所以鲜有高校建立处分解除制度,处分材料一般归入学生文书档案。

笔者认为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有悔改表现的学生,鼓励是对他们最好的激励和支持,我们要用积极的评价和期望,增强学生自信心,激活其主观能动性。心理学理论中的“需要层次理论”和“ERG理论”,都强调人的需要是分等级的,只有低层次需要(尊重)被满足时,才会产生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和行为。反之,就会退到低层次甚至最低层次生理或安全的需要。此时学生内心的苦闷和自卑,如得不到及时的沟通疏导,时间一长,学生便会自我封闭,进而自暴自弃。笔者长期从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尤其重视对学生的后续教育工作,曾有4位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由于思想疏导、心理辅导及时有效,处分后他们很快摆脱了自卑、消极的泥沼,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毕业时其中1人取得了省学科竞赛二等奖的佳绩,2人考取了硕士研究生。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违纪学生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应当将后续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实施“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人才培养模式。

二、处分制度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由于我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几千年来“重人治,轻法治”的法制传统严重影响制约了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我国教育程序性制度发展显然滞后于实体性制度。例如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实体性规定一直处于压倒性的地位,而程序性规定则相形见绌,程序规定多为抽象性和原则性的。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产生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也同样深受影响,尽管处分条款内容详尽,但具体实施程序笼统抽象,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处分过程不严密、不透明。这种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严重失衡,势必影响处分制度的运行效果。现代教育法制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都必须具备和遵循严格的程序性标准,这样教育法的实体价值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1]。

(二)人治观念的影响

因法制教育的欠缺以及传统“人治”观念的客观存在,致使不少管理者法制意识薄弱,证据意识不强,对法律诉讼程序也知之甚少,管理中“权大于法”的消极现象仍在滋长。因缺乏对学生处分程序的认知和研究,处分权的行使易受情绪、观念等人为因素的驱使和干扰,不少管理者行政处事尚停留在“人治管理”的理念上,还没实现从“职业化”到“专家化”的真正转变。处分权的行使只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规范,才能消除惯性思维和个人偏见,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处分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此外,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部分管理人员片面地把处分学生当作教育学生的唯一有效方法,而对其他教育方法置若罔闻。不可否认,处分是教育违纪学生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并非是唯一的。靠单纯的处分手段来教育、管理学生是不可取的,应该牢牢坚持“学生为本”理念,尊重学生、爱惜学生,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积极方式,辅之于思想教育和人文关怀。

(三)科层式管理体制的影响

韦伯“科层组织’,具体指官僚组织科层制,是一种以正式规范和准则为主体的管理方式,科层组织具有精细的分工和庞杂的规章体系,集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于一体[2]。科层制组织具有明晰的职权、明确复杂的规章制度、非人格化、精细的分工、量才适用等基本特征。当前高校的管理体制就具备以上特征:学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明细的职级关系和分工、要求部门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个体服务于集体。高校行政职位从低到高分为学生、教师、科长(主任)、副处长(副院长)、处长(院长)、副校长(副书记)、校长(书记)七个等级,每一级都有清晰的职权职能,层层受控,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维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大学组织结构照搬行政管理模式,过分强调权威层级制,造成大学政校不分,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的主体倒挂现象。反映在学生管理的问题上,过度的层级制容易使学生长期处于被管理、被服从的体制内,不利于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发展,进而压制学生创造思维的发展。

三、改进违纪处分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听证会是一种把司法领域中的听证形式引入行政处罚领域的制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是指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依程序公开听取学生的申辩、陈述的过程。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允许学生或代理人或监护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就校方描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自我辩护。听证制度可使处分程序透明,证据材料公开,有效保障学生知情权和申辩权,规范处理部门处分行使权,有助于弄清事实真相,使处分误差更小;还利于辅导员开展针对性地心理辅导,有效化解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

学校在制定听证制度时,应当对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召集部门、听证的范围、听证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听证的程序等各个环节加以重点把握和厘定,严格做到人员中立、程序合法、权利平等。学生处分听证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讲究听证效率,体现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的正义精神。

(二)构建系统化的处分后续教育机制

学生受处分后一般会出现诸如悲观、后悔、矛盾、戒备、侥幸、无所谓等心理表现[3],当前对违纪学生的引导和思想教育,全凭学生工作者的个人魅力和既往经验,处置具有偶然性和主观性,缺乏系统化、科学化干预机制。为此,需要制定系统的后续教育机制,通过干预机制,帮助他们实施心理减负,走出自卑、沮丧的阴影,尽早恢复自信心,以期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首先要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心理辅导、沟通、交流、引导等方式方法;其次要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文体活动等,培育学生优良的素质和情操。三是要改进奖学金、荣誉奖评选标准,要赋予违纪学生申请各类奖项的权利,不能以偏概全,把学生一时的过错推广到学生的其他空间和时间领域,应当鼓励、引导学生以积极、乐观的姿态正视困难,改正错误。

(三)构建违纪处分解除制度

与学生处分制度强调约束、惩戒功能不同,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则主要体现为一种激励、导向功能。因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未明确处分决定可以解除,所以实行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高校可谓凤毛麟角。但与此同时,“处分不得解除”说法在新管理规定中也尚无考证,所以无疑为处分解除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带来了一缕曙光。再以我国《公务员纪律管理规定》为例,纪律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有立功或悔改表现者,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这也为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适用性提供了现实依据。

当前多数高校缺乏处分解除机制,违纪学生的就业、升学等职业发展因此受到制约。处分解除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内在需要,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支持,体现的是一种正激励、正导向。当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处分都能解除,处分解除权不能滥用,需要建立差别化的处分解除规则。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标准应当区别于警告、严重警告解除标准,解除标准应当差别化对待,体现层次性和科学性。但为不违反上位法“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有关精神,处分解除材料应当随处分决定书同时归入学生档案,以维持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的完整性。

(四)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者的法治意识

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教育工作者应当以法律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推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视作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应当上升到服务与被服务的高层次关系。因此,首先需要提升教育教学工作者的法制素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法制宣传、普法教育以及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学校应当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法律知识讲座、业务进修等措施增进学生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养成依章办事的良好习惯。其次还要提高民主意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当今时代,增强学生纪律规章制定的参与性是一种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4]。制定学校管理制度时应让学生参与到制度建设和改进的过程中,重视学生的地位,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这也是学生认知、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性和透明度。

[1]刘复兴.实质与形式:两类基本的教育法价值[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张晓梅.科层制与高校的管理体制[J].发展研究,2007,(1).

[3]陈文祥.高校学生管理需要建立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J].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1(5).

[4]茅锐.对学生纪律处分功能的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4,(7).

(责任编辑:陆遐)

G641

A

1671-6469(2012)02-0057-04

2012-03-17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阶段成果(Y201121055)

单正义(1978-),男,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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