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现的正义
——实践的正义原则

2012-08-15 00:52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救济正义

舒 林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30000)

可实现的正义
——实践的正义原则

舒 林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30000)

以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为基础,推导正义原则在相异社会背景下的实践应用,尤其关注正义原则在消除社会制度与个人差异这两种不平等根源上的运用,探索基础正义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可行性。

罗尔斯;正义原则;实践的正义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任教。罗尔斯自五十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其哲学观点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思想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1966)、《分配的正义》(1967-1968)等论文。《正义论》便是他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

一、正义的两原则

人类之间的不平等自人类有史以来一直难以被克服,无数智者为其利弊与正当合理性而论争不休,而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从本质上说可归结为两类:1.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平等是非基于先天个人能力的不平等。用各种特殊化的特征,强行将人划为三六九等,以企图使人们自觉接受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为目标。2.个人先天要素间的不平等:人生来就存在着才能、外貌等方面的不平等。只要资源有稀缺,同时也没有以人手一份的方式分配,那么在竞争中获胜,拥有资源多的人自动就会拥有权力,不平等就会自然产生。

不平等是社会经济制度和人的生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结合以上不平等的两个起源,分析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0据罗尔斯自己的看法,“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一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1]61

然而,我们似乎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解析这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分别是针对上文提到的两个社会不平等根源的救济。第一原则是针对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在“自由体系中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力”,这是一种对真实的不平等,基于制度的不平等的救济,是在外在条件方面争取一种平等,取消一切先赋性与结构化的不平等。第二原则是人自身中存在的不平等根源的救济。“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但这种不平等是一种虚假的不平等,是基于个人能力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甚或说在一种平等的制度之下人所无法克服的不平等。因此第二原则本身其实是一种对不平等的追求,是一种站在实现了基本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对公平的追求,是一种对终极正义的追求。

二、基于个人能力不平等的救济

对公平竞争之后的结果,为何也要进行救济?很多纯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反对对此展开救济,理由是会导致人的懒惰与社会的无效率,就是主张对此展开救济的学者很多也反对由政府展开救济,理由是政府无效率,最好由社会牵头办这件事。

然而对真实的不平等展开救济,仍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即使是自由经济主义盛行的国家,也概莫能外。为何要对其展开救济?可以考虑的是:首先,人本身具有一种尊严,“人人生而平等”。即使其在竞争中失败,也可以视为是一种有益于全社会的失败。

同时以一种绝对的优胜劣汰的态度来认识失败者,认为只有优胜者通得的态度,在技术上也是不现实的,无法以一种有效的手段将失败者排除出体系,而同时不引起其对制度进行的强烈反抗。但最为重要的是,对此类不平等的救济对促进社会更好地发展能发挥一种极有益的作用。从有人类文明史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对人素质的要求,似乎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体力(武士)——文化(文士和僧侣)——技术(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从中不难看出具有不同特质的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在竞争上可以处于完全截然迥异的胜者与败者的地位上,一个拥有良好身体素质的人也许可以成为好的武士,却很可能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而一个拥有很好的技术能力的人,在古代的斯巴达,如果其体质并不太好,可能都无法生存。而这些素质都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也许是人类社会在进行突破性发展中所需要的前提才能,轻易地以现世的成败来考察人的价值,不对失败者展开救济,不利于社会的突破性的发展。同时对失败者的救济也利于促进与推动社会创新,因为创新就意味着失败与风险。而分配的正义可视为对创新失败风险的止损,不使创新的代价与成本过大,从而扼制人们进行创新的活动,使社会活动与创新能力被迟滞。

三、正义实现的途径

平等的权力之间,尤其是陷入平等竞争的权力之间,即使存在于极度正义的制度环境下,也无法实现调整性的分配,即无法独立完成对竞争结果的调整。因而,在接受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情况下,就隐含了第二原则正义的基础,社会本身的自由运行不能完成这个任务。因此就有必要出现一种权力,一种上位的权力,以消除各色权力间因具有对等人格而产生全面竞争和反复博奕的后果,从而对社会制度本身无法自我克服的不公平,进行克服,由其进行再分配,消除不平等。因而,这就往往创造了一种权力,一种以“人民”为名创造出来的上位权力。这种以“人民拜物教”观念为基础的权力,相信存在着一个只受压迫而从不压迫别人,只受剥削而从不剥削人,与权利和利益彻底绝缘的“人民”。在人民拜物教的引导下,世间黑白善恶之辨昭然若揭,也可说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有了人民的支持,则一切就是无比正确的,人民的权利要尊重,人民行使权力也就无需制衡(也可以说是代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可以无忌惮地运用权力了),然而不同群体的人民含义却是不同的[2]。

而权力如果没有监督,本身就充满了堕落的内力。在需要一个高于其它一切权力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量对这个权力加以制约,至少也该是牵制,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力时,就为暴政埋下了可能的种子,即使是属于多数人的暴政。而缺乏这种制衡,就会使社会不平等由第二等级(人能力、运气的不平等,一种不是来源于外力的不平等),倒退为下位的制度性的不平等,一种最低级的不平等。

同时将理念中的正义导向实践正义的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现实中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对任何一个试图向正义社会发展的国家来说,在这正义的原点之前,不平等都是存在的。同时,如果接受了这种不平等,在经过不公平的起跑准备后,即使起跑后制度是极完美、极公平的,这种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也是极为惊人的。因此,正义不仅要被信仰,而且也要可以被实现。因此,一种可实现的正义必是立足于现实的正义。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钱永祥.权力和权利的辨证,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3:54.

D08

A

1008-178X(2012) 05-0005-02

2012-01-07

安徽省教育厅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1sk644)。

舒 林(1983-),男,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讲师,硕士,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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