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2-08-15 00:43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李铁军
财政监督 2012年5期
关键词:试点工作财务报告规范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李铁军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李铁军

2008年5月,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2010年4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选取了部分上市公司开展内控规范实施、试点工作。本文作者作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者,力图揭示当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下一阶段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内控规范提供一点借鉴。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 试点工作

一、内控规范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按照“坚决导入、稳步实施、步步深入、逐年提高”的原则,中国证监会稳步推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2011年,全国有287家上市公司纳入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试点,其中6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开始实施,218家公司为自愿开展试点。总体看来,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目前,从内控的4个主要阶段看,半数左右公司已经完成风险评估与识别、确定内控缺陷整改方案、实施内控缺陷整改,并进入内部控制建设成果固化阶段,其余公司也处在稳步推进过程中。201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湖南长沙就内控试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总结。

二、当前内控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内控建设的认识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统一。近年来,随着内控规范体系文件的陆续建立,以及相关宣传教育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对于企业内控建设的认识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内控工作推进的时间还较短,根深蒂固的认识偏差尚难以在短期内纠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认识误区:

1.运动论。认为内控规范建设仅是监管部门开展的一项“运动”,不会持久、也不会深入,因而只需要走走形式即可蒙混过关。反映出其对内控建设的背景及其必要性认识不足。

2.制度论。认为内控规范建设就是指“内部制度”建设,只需要比照财经、证券法规,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即可。持这种观点的人将内部控制的内涵狭隘化。

3.财务论。认为内部控制就是财务控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环节、其他部门没有关系。没有意识到我们建设的内控规范体系,是全面风险导向的内控,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4.重构论。认为是对现行内部管理体制的重构,需要完全摒弃原有管理制度、内控流程。其实,内控规范体系与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制度是融合的,是从更宽的视角进行重新审视与完善,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

5.负担论。认为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建设内部控制,必然要增加大量的成本费用,对公司造成较大的负担。其实,我国的内控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美国《萨班斯法案》推出后对其上市公司形成巨额负担的情况,要求公司在内控建设中要注重成本、效益原则,因而并不必然造成公司大额负担。

(二)实施过程中的机构、人员保障及实施方式问题。内控规范的实施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源,需要内部各个环节、各部门的全员参与和配合。但由于对其重要性认识的不足,在实施环节基本都是由财务部或证券部牵头,抽调个别财务人员、内审人员、证券部员工具体负责实施。有的公司虽然设立了“内控推进工作办公室”,但实质上也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因而,从机构和人员上都很难保障内控工作的有效推进。

还有部分公司为了一劳永逸,将内控规范工作全部外包,聘请咨询机构全面负责实施。姑且不论现阶段咨询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没有公司主导的内控设计,只能造成内控体系设计浮于表面,不能有效与企业行业特点、自身经营特点结合,造成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脱节的局面。

(三)公司内控基础水平不同,推进进度难以统一。三地上市公司(A、H、N)上市公司,依据境外监管要求,已初步建立了基于COSO框架体系的全面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且已连续多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审计,内控基础较好;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基于行业监管要求,也建立有相对较完善的内控体系,有利于推进内控实施进程;而对于ST或*ST类公司、并购重组借壳上市、额度制下部分改制上市公司,其内控基础则相对薄弱。上述公司内控基础的差异,制约了内控工作推进进度,对于其内控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建设效果的评估也难以统一。

(四)内控缺陷认定的尺度较难把握,内控评价难以反映实质性缺陷。《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按照程度将内控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但考虑到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没有将具体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在实际评价工作中,各公司普遍反映由于没有具体标准指导,难以把握哪些内控问题属于内控缺陷,更难以对内控缺陷按程度进行合理划分。从已披露的2010年内控评价报告看,绝大部分公司均不认为存在实质性内控缺陷。

(五)内控评价报告的格式及披露方式不统一。从部分已披露的2010年内控评价报告的格式看,有的公司自评报告仅披露了自评结果,有的公司对照“内控五要素”进行了详细自评,有的公司还区分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与财务报告无关的内控评价。从披露方式看,有的公司单独披露自评报告,有的则仅作为内控鉴证报告的附件披露。

(六)整改后的内控运行时间较短,难以出具合理审计意见。按照中注协发布的《企业内控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控制需要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得出其是否有效的审计结论。而现实情况是,除部分金融、多地上市公司外,大部分公司正处在进行内控缺陷整改或成果固化阶段,其建立整改后的内控体系也尚未有效运行或者运行时间较短,均难于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认识,稳步推进。内控建设对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上市公司缺乏内控建设的经验,监管部门也缺乏评价、检查的标准,实施难度可能远高于新会计准则。对此,相关各方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在不断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不断总结。当前,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合理把握监管边界,理清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内控建设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如何理解、执行,都应是企业独立开展的;作为监管者,其工作重点应该在动员、引导、检查,切不可因为工作推动心切或者“恨铁不成钢”而越俎代庖。

二是稳妥处理内控试点中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对于2011年内控审计工作进行指导。鉴于大部分公司建立的内控体系运行时间都较短,为防止出现无法出具有效审计意见的局面,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考虑调整2011年内控审计基准日,采取适当后延的方式以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公司内控基础较弱的现状,应本着客观、务实、不走形式的原则,可以适当延长其内控建设周期,但其需履行披露义务。应披露其内控建设计划以及时间安排,披露其内控建设周期延长的原因,应动态披露内控建设进展情况及下一步规划。

(二)强化对内控审计的监督。内控审计是衡量企业内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内控规范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环节,强化对内控审计的监督、检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结合内控试点建设情况,应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一是关注审计范围是否涵盖完全。出于对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考虑,现阶段审计意见只要求针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但并不意味着内控审计范围局限于此。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出于工作量、执业习惯等因素的考虑,仅实施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测试,或者对于非财务报告的内控关注不够。监管部门应本着全面风险导向原则,加强对内控审计范围的监督,以同步揭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是关注“整合审计”的有效性。从试点公司了解的情况看,大多采取聘请同一家机构进行整合审计,即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整合审计可以提升效率,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正处于从年报审计中“内控循环测试”到内控审计的过渡阶段,许多机构还不清楚如何调整执业程序、执业内涵、人员配备以应对上述转变,整合审计可能导致“挂内控审计之名,行年报审计之实”的结果。因此,应加强对内控审计计划、内控审计底稿的抽查,防止出现上述走形式的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内控审计收费情况,对于收费过低的情况(与其年报审计收费相比),应合理怀疑其内控审计的有效性。

(三)规范内控建设咨询市场。目前,参与内控咨询的机构众多,既有传统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各类咨询机构,可谓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同时,作为新生事物没有相应法规约束,也缺乏有效监管。为发挥咨询机构在上市公司内控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对监管部门考虑将其纳入“中介机构”监管范围,研究制定监管办法,适时设立准入制度,实现规范发展。

(四)完善配套规则体系。一是相关监管机构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内控工作应用指引,以使得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有章可循,健全完善内控体系;二是强化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鉴于企业有其具体情况,不便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可以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以规范问答等形式进行指导;三是,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指南,作为《基本规范》、《审计指引》的进一步细化,以进一步规范内控审计工作流程。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10.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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