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其锋
“隐身”于专项支出的“三公”经费须予以关注
■朱其锋
“三公”经费公开,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开支知情权的期盼,是政府信息公开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亦成为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平民百姓的共识。
笔者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部门一方面公布“三公”经费,数字上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却将部分“三公”开支转移至下属事业单位,挤占专项资金用于“三公”消费,上演了“三公”消费的“隐身术”。此种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有悖中央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愚弄了舆情民意。这一现象值得我们予以足够的关注。
2012年3月,广西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对XY县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检查发现:XY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XY县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至2011年在反映就业专项资金科目使用情况的“专款支出”科目中列支业务接待费、车辆燃油费、过桥过路费、港澳考察费用等近百万元;该中心还将历年专项资金结余中的25万元划给XY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用于购买小轿车。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至2011年XY县就业服务中心的年均部门基本支出仅为50余万元。
根据检查组的了解,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将本应在基本经费中列支的“三公”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本级财政可用财力紧张,成为向专项资金“伸手”的主要驱动因素。据了解,该县本级可用财力较为紧张,大部分财政支出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如2010年财政收入3.02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达10.88亿元)。在获得上级下拨就业专项资金的同时,该县财政无力为此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在部门基本经费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专项资金自然被某些人视为可以用作“三公”开支的“唐僧肉”。
第二,相关部门人员财经法规意识淡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均未按相关要求对就业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而是与部门基本经费开支合用一个账户;二是上述部门领导未能紧绷专项资金不得用作他途这根“弦”,将上述“三公”消费视为与就业专项工作有关的开支,堂而皇之地在“专款支出”中列支。
第三,相关部门对“三公”经费公开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缺乏足够认识。“三公”经费公开既是政府机构透明行政的需要,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加强群众监督,杜绝铺张浪费和腐败,把政府建设成节约型、廉洁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上述部门显然对此未有足够的认识,反映到具体行动上便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三公”经费公开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话题,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如何真正实现“三公”经费公开的目标,切实发挥“三公”经费公开的应有作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对于挤占专项资金用于 “三公”消费的行为予以严惩。必须对上述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方能刹住此类不正之风。
二是各部门在公开“三公”经费时,应涵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三公”经费,将分散在各种经费支出中的“三公”经费加以归集,如实统计,格式统一,口径统一,从而确保公开内容完整。
三是加强培训,一方面提高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财经法规意识,另一方面提高其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思想认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杜绝挤占专项资金用于“三公”消费的现象,更进一步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执政为民型政府的目标。
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