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效应分析

2012-08-15 00:43张紫君
财政监督 2012年9期
关键词:菜农流通纳税人

■张紫君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效应分析

■张紫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1]13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免征增值税。这是在我国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快速攀升、经济增长放缓的宏观经济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一政策对降低蔬菜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财政收入,菜农的收入水平,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蔬菜消费者等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原有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及其弊端

税法原本就给予了农产品流通环节一定税收优惠,具体规定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26 号)第八条的规定,从1994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可以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蔬菜以及我国蔬菜流通的特殊性,征收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以下弊端:

(一)加剧蔬菜价格上扬

蔬菜从菜农到最终零售终端会经过一定环节,这里面某些环节按规定需要缴税,而蔬菜作为必需品,其税负容易转嫁,税款由消费者承担,最终导致蔬菜零售价上扬。在我国,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高,菜贵伤民现象层出不穷,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征收无疑加剧了零售终端菜价上涨,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二)收购价款难以监控

首先,因为蔬菜的特殊性,同一种蔬菜品质差别很大,必将导致收购价格不同。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所有蔬菜的市场价格,这就给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留下了空间。其次,按照规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运输费只能抵扣7%进项税额,其他费用都不能抵扣。出于纳税额最小化的考虑,再加上收购价款难以监控,纳税人会有把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记入农产品收购价款中的动机,最终导致收购价格虚高。

总之,征收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加剧菜价上扬,征收过程中漏税现象较为严重,稽查难以进行,总体来说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效应分析

(一)对纳税人影响——对大型超市影响最大

对于蔬菜增值税的征收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销售农产品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增值税;三是对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13%的征收率;四是对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税率征收。

可见从蔬菜增值税的纳税人来看,此次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影响最大,而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都为大型综合类超市和大型生鲜超市。这些超市采购蔬菜渠道一般分为三种:一是自产自销,按规定已经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二是向农产品公司采购,可以拿对方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三是向批发市场或农户采购。这种情况下,需要用收购凭证进行增值税抵扣。而在实际工作中,收购凭证有时不能实现完全抵扣,以武汉蔬菜增值税征收实务为例,收购凭证需要收购企业向税务局领取,需要详尽写明农民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有时无法满足要求;收购凭证不能跨区使用,一旦跨区使用,超市将承担13%的增值税。

对于现在大量出现的生鲜超市,尤其是生鲜蔬菜占其销售较大的超市免征增值税时,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未完全抵扣而产生的费用,从而减少超市所承担的成本;另一方面,应交税费也会减少,在不会对企业利润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增大超市的现金流量,从而能更好促进企业经营扩张。

(二)对农民影响——可能缓解“菜贱伤农”

免税之前大型超市向农户采购时比较特殊,其增值税有时不能完全抵扣,这样一来,菜农种植的蔬菜相对其他渠道采购的蔬菜竞争力较弱,超市秉承节约成本的原则倾向于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蔬菜。这直接导致菜农种植的蔬菜收购者较少,也可能会有其他收购者收购农民的蔬菜,但是这样增加了蔬菜的流通环节,加大了其流通成本,为控制成本,必将导致收购价格较低,或者农民生产的蔬菜压根无人收购,只能烂在菜地里,于是形成了“菜贱伤农”的现象。

免征蔬菜增值税将会消除以上情况,促进“农超对接”的实现,从而大幅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节省了中间流通环节的成本。在超市毛利润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让利于农”,适当提高向农民收购蔬菜时的价格,促进改善“菜贱伤农”现状。

(三)对消费者影响——有助于缓解“菜贵伤民”

蔬菜增值税是以蔬菜这种生活必需品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由于人们对蔬菜的消费必不可少,故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因而税负比较容易转嫁,其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无疑会让消费者获利。另一方面,由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有效促进 “农超对接”的开展,节省的中间流通环节成本一部分可以“让利于民”,保证市民吃上平价菜。此举虽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在鲜菜等价格总水平较高的背景下,为平抑物价发挥其积极作用,缓解“菜贵伤民”的现状,充分体现出对民生的体恤。

但是从现在的蔬菜零售价来看,此次免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对菜价并无影响。因为政策实施时正值春节期间,市场蔬菜供给关系导致蔬菜价格居高不下,而且此次免征的是流通环节增值税,这一减税效果体现到零售终端还需要一段时间。不过,此政策至少是一个可能降价的信号,而且从长期来看确实有利于抑制菜价。

免征增值税后超市往往会选择降价,以价格优势来吸引顾客。那么此次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到底会为零售终端售价带来多大降幅呢?一般来说,降价下限为保持毛利润额不变时的价格。假设大型超市毛利润额不变,对于向农产品公司采购的蔬菜,未降价前毛利率为a,蔬菜确认成本为b,采购价为 1.13b,售价为 1.13b/(1-a),以此确认收入为 b/(1-a),毛利润为 ab/(1-a);现收购价假设不变依然为1.13b,那么现售价为0.13b+b/(1-a),终端售价降低比例:0.12a。对于直接从农户收购的蔬菜,前毛利率为a,蔬菜确认成本为b,采购价为b,售价为1.13b/(1-a),确定收入为 b/(1-a),毛利润为 ab/(1-a);现收购价假设不变为b,那么现售价为b/(1-a),终端售价降价比例为0.12。对于自产自销部分蔬菜,免征增值税对其销售价格无影响。综合来说,终端售价降低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菜价过高带给民众的压力。

再者,从蔬菜增值税征收状况考虑,其征收时容易出现漏税现象,因免征增值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规模又会缩小。但是,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规模不大,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影响。

三、结论

作为《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办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一部分而提出的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无非是想缓解我国蔬菜行业 “卖菜难,买菜贵”的现状,在我国居民价格指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让利于民”。经分析,此政策在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对农民,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消费者等有一定积极影响,对缓解蔬菜“贱卖贵买”现象有一定作用。但是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蔬菜市场现状影响不够显著,所以要加大解决此问题的政策力度。

笔者认为应同时从以下两个角度解决蔬菜“贱卖贵买”现状: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种植蔬菜的引导。一方面,根据各地的土质不同鼓励菜农种植有比较优势的蔬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菜农不要跟风种植,否者会导致供需失衡,蔬菜市场紊乱。其次,减少蔬菜流通费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减少流通环节,适当引导菜农和超市,更大幅度促进实现“农超对接”;第二,减收或免收蔬菜流通环节其他费用;第三,充分利用物流资源,减少蔬菜运输车的“空驶率”;第四,加强零售终端市场监管,防止摊位费、进场费漫天要价的情况出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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