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资骗取财政补贴问题剖析

2012-08-15 00:43安徽省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
财政监督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申报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

一、案件背景

某建材公司(以下称“A 公司”)经营范围:烧结煤矸石空心砖、多孔砖等及其他新型建材的生产、销售。A 公司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资源综合利用。2010年A 公司报表反映:资产总额3493 万元,负债总额2469 万元,净资产1024 万元。公司申报2009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设备投资1180 万元,经审核财政已补贴10%投资额118 万元。

二、存在疑点

第一,A 公司仅能提供检查当年财务会计资料,对于所有以前年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无法提供,A 公司称所有会计资料因办公楼改造不慎丢失。

第二,A 公司产品生产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循环经济模式,属于政策支持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10%的补助。但A 公司所有申报资料和设备购置原始发票均丢失。

第三,财政按经审核认定后的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118 万元,A 公司实际设备购置投资应达到1180 万元以上,但截至检查时A 公司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原值仅为530 万元。

三、违纪事实

根据以上疑点,我们重点对A 公司利用循环经济实际投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方面到经信委调取A 公司申报循环经济综合利用设备财政补贴的相关资料档案,获取设备购置的发票复印件(经信委审核后仅留复印件),并要求公司提供设备购置转账银行对账单。另一方面到A 公司根据申报的设备购置票据实地盘点,核对设备名称、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逐一核实设备是否真实存在。

经过多方调取资料和实地盘点并核对账务,违纪事实逐步清晰。A 公司2009年实际利用循环经济设备购置仅为535 万元,申报的设备购置1180 万元中有以前年度设备购置和购原料款645 万元,均通过票据处理为当年设备购置。核实情况后,我们提出对A 公司虚报的当年循环经济设备购置645 万元的10%即64.5 万元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问题分析

一是企业财经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A 公司是由小轮窑厂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仍保留着家庭式的小作坊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按《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等各项财经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其管理不规范实质上为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条件,目的是让相关检查部门无法核查或是核查不清。

二是监管不到位。目前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即财政、审计、税务等对一些民营企业的监督还是一个盲区。国家审计机关侧重的是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侧重的也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每年仅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法执法检查来对企业进行抽查,实际监督检查力量和检查面都是很有限的;A 公司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检查也相对较少。相关监督执法部门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以及制度的缺陷、监督有盲点、资源的不共享等原因都给企业造假留下了空间。

四、启示

一是提高企业财经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规范财务核算。企业注重的是生产和经营效益,忽视对各项财经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特别是一些小型民营企业,整体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等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促使企业重视财经法规的学习,提高素质,诚实经营,规范行为。

二是完善制度,严格审核。制度的不完善,审核的不严格,是造成企业弄虚作假的根本。对申报符合政策支持给予财政补贴的企业或项目,在完善各项材料的基础上,应结合对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性的审核,对实物资产严格实行实地盘点制度,对原始票据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应总结经验,着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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