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博客与名誉权的冲突和协调

2012-08-15 00:47朱美娜
长治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名誉权侵权人博客

王 潘,朱美娜

(1.长治学院 政法系,山西 长治 046011;2.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11)

从一则案例看博客与名誉权的冲突和协调

王 潘1,朱美娜2

(1.长治学院 政法系,山西 长治 046011;2.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11)

被誉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体现了当前博客发展过程中博客与名誉权的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揭示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对博客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博客;名誉权;冲突;协调

博客(Blog)是英文Weblog的缩写,中文译名为“网络日志”,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网站。2009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2008-2009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拥有个人博客或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1亿人,博客空间的规模已经超过三亿。博客用户数量的增长促使博客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博客不仅是网民参与互联网互动的重要体现,也是网络媒体信息渠道之一;不仅是一种网络技术,更是一种网络文化现象。[1]但是,博客在帮助网民实现网络话语权的同时,也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2005年9月他在家中用自己的实名在网上搜索自己的文章时,一个叫“长套袜”的网页一下子闪了出来,网页的内容提示中出现了“陈堂发”3个字,名字后面有流氓等字句。点开这个“长套袜”,陈堂发发现这原来是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在这个网页的一篇名曰《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里,博客主人“K007”对他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诸如什么“猥琐人”、“流氓”、“烂人烂教材”等。这篇日记的上网时间是2005年6月24日,已经在网页上保留了两个多月。

陈教授拨通了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希望马上把那个《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掉。但网站却要他提供书面证明及身份证件,以证实那篇博客日志中侵害的人就是他,否则不能删帖,双方因意见不一,那个帖子没能马上删除。

2005年11月2日,陈堂发将中国博客网站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共提出了3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1324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未曾料到的是,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出现一波三折。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中国博客网站声称自己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适合的被告。12月7日,陈堂发撤销原先的起诉,转而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之后,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此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异议后被鼓楼法院裁定驳回。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的管辖地一度颇受关注。2006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被告的上诉被驳回,案件仍由鼓楼区法院管辖审理。6月14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博客第一案”才进入正式的庭审阶段。2006年8月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没有直接对陈堂发实施侵权,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判断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故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向陈堂发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2]

二、对本案中侵权责任的分析

对于本案各方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如果博客中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网站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另一种认为,博客就是个人日志,在上面发泄个人心情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作为博客主人,应该免责。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虽然博客是实现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最基本形式和保障,但是博客们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权则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博客主人K007在自己发表的博客中使用“猥琐人”、“流氓”、“烂人烂教材”等侮辱性文字指名道姓的对原告进行了辱骂。虽然是本案是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但是网络不是虚无的,网络信息的后面是真实的人物和事件。K007的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已经导致原告在现实社会中名誉受损,而K007是在明知自己行为会给原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发表博客的,其主观过错属于故意。因此,K007的行为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只是K007是侵权人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陈堂发要起诉侵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和住址,否则法院不能立案。可以说博客写手身份的虚拟性帮助K007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原告不得不将矛头指向侵权博客的监管者中国博客网。

本案中,中国博客网作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构成侵权,这是因为中国博客网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博客网站虽然不是侵权信息的发布者,但是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应承担以下注意义务:

(一)说明义务。博客网站应当在与博客用户订立服务合同时,明确说明博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博客用户要对自己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查和删除义务。博客网站应当对博客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侵权内容应当及时删除。但是,由于博客数量众多,网站不可能对每一篇博客进行审查。因此,这里的审查义务主要是消极的审查义务[4],即博客网站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请求后应当严格审查博客内容,对于有侵权嫌疑的博客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请求采取删除措施。如果博客网站在收到权利人的请求后未采取删除措施,导致侵权内容继续传播,损害结果继续扩大,那么博客网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协助义务。博客网站负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及协助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当权利人请求博客网站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时,博客网站应当提供协助。如果博客网站拒不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上述义务,2006年1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第五条给予了确认。虽然这个解释是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但是网站内容侵犯著作权与网站内容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在法理上是一样的。所以,在本案中,中国博客网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本案折射出的当前博客与名誉权冲突的原因

(一)博客写手网络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现实世界,人们明确知道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虚拟世界,一些“博客”们高举“想写就写”、“想贴就贴”的大旗,用“刻薄”赢得点击率,使博客日益成为民事侵权的“重灾区”: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时刻处在不安全状态。

(二)博客写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更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发表个人评论是网络媒体的优势,但是无理性的谩骂与对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不应当被纵容的。其实,每个网上的虚拟角色的背后,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的人,牵扯着现实世界里的各种关系和利益。一旦虚拟世界的矛盾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就可以运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三)博客用户注册信息的虚拟性。现在很多博客网站并不要求用户注册时填写真实身份。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最终导致权利人的损害得不到法律救济。

(四)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不力。很多博客网站不重视自身管理,不重视对博客的监管,对大量出现的的博客侵害名誉权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法律的缺失。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于博客这一新兴事物,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对于博客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解决博客侵犯名誉权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博客自律,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博客管理从源头抓起就要加强博客自律,博客写手就是自己的“把关人”,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发表言论。

(二)强化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责任。网络服务商作为博客的“把关人”应加强对博客的审查,可以通过“过滤技术”[5]把明显侵权的博客过滤出来,然后通知博客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删除,否则博客会被自动删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信息处理请求,网络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协助,对侵权博客采取删除措施。

(三)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管理互联网的专门机构,建立健全网站考评体系。设置网络警察对博客网站进行监控,处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投诉。

(四)制定和完善关于博客侵权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解决博客侵权问题,将规范现实侵权行为的法律延伸到网络侵权上。其次,对于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加快立法,例如通过立法明确博客网站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实行博客实名制。博客匿名制为侵权人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条件,也给权利人查找侵权人增加了难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实行实名制。博客网站可以要求博客用户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并进行身份认证,但是博客网站应当对博客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六)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我们要通过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博客的引导和管理,提高网民和网站的道德素质,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促进博客科学健康发展。

博客已经成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渠道,但自由也意味着责任,博客写手和博客网站应当互相合作,加强自律,杜绝博客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博客才能健康发展,博客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1]杨琳瑜.我国博客发展现状与管理对策浅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6):57-59.

[2]搜狐新闻.“中国博客第一案”一审落槌.http://news.sohu.com/20060803/n244600754.shtm l.

[3]彭万林.民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51.

[4]方益权,王勇.博客侵权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7,(3):67-74.

[5]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56.

TheConflictand Coordination on Blogand Reputation byaCase

Wang Pan,Zhu Mei-na
(Changzhi University,Changzhi Shanxi 046011)

The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case between from Professor Chen Tang-fa Nanjing University and the China blog website was called the China's first case of blog.We can see the conflict between blog and reputation in this case.This paper gives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of disputes and th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blog.

blog;reputation;conflict;coordination

D922.8

A

1673-2014(2012)01-0005-03

2011—11—13

王 潘(1982— ),男,山西黎城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学教学研究。

朱美娜(1983— ),女,河北阜城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学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 范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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