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英瑜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1)
高职院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探索
○梁英瑜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1)
经济法是高职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课程,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就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目标不明确、计划及内容不合理、教学形式单一、考核方式不科学等问题,提出了可以从树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转变教学模式、改革考核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探索与实践的建议。
高职院 市场营销 经济法 课程改革
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知识型、应用型、技术型和实用型的综合性营销人才。经济法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开设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了解经济法律常识、树立经济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础课之一的经济法课程如何在教学实践中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如何将理论体系与实践技能相结合,值得我们在教学实践和教学改革中深思和探讨。从高职院的办学目标和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出发,结合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经验,本文提出对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几点思考,以期对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能够有所启示。
经济法课程历经几届的教学实践改革,课程目标也随之不断发生了变化。最初,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只是让营销专业的学生了解经济法律常识,后来,随着“技能型人才”目标的提出,学生考证已经成为毕业、就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因而,经济法课程又成为很多学生考证的必学内容,其教学也逐步与各种经济类证书考试挂钩。但是,与其他经管类专业不同,对市场营销专业而言,经济法并不是他们考取技能证书的必考课程,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营销专业的学生找不到学习经济法的目标,学生仅仅是“为了学而学”。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的开设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任何一门课程的设置都需要考虑与前后相关课程的衔接问题。经济法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很多院校教研室在安排教学计划时,都将其放在第一学年开设,这就很容易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导致学生的学习疲劳。一般而言,在第一学年,高校都会开设《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公共基础课。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上两者各不相同,但是《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能够使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因而,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将经济法课程放在《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之后开设,这样可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和完善自身的经济法理论知识体系,进而学会融会贯通,应用于实践。
高校的经管类专业大多都会开设经济法相关课程,各教研室在开设课程的同时会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作为专业教师的教学准绳。然而,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而言,虽然经济法课程标准明确指出了课程的性质、目标、课时分配、教学内容等等,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多院校的任课教师对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的制定有着充分的自主权,因而也就导致不同的任课教师,其选取的教学内容也会有所差异。如多数教师都会把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经济诉讼等列入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块,但是对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商标专利法、保险法等内容的选择,则往往因人而异。这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来说是因材施教,既满足了学生的知识需求,又充分考虑了学生的专业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而对于同一专业、同一层级的学生而言,却容易造成同一课程不同班级学习成果不同,因而不利于课程标准的统一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现在多媒体教学已经非常普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也开始借助多媒体工具,较之传统的教学,形式上相对生动、形象了很多,然而,在教学过程中,依然存在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现象,没有有效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而言,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会在每一知识点后面插入相应的案例,给学生分析、讨论、锻炼的机会,以活跃课堂气氛。然而,最有效的模拟法庭教学,却很少有学校做到。究其原因:一方面,营销专业的教师多是经管类专业出身,对于经济法这种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很少能做到精通,而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整个法庭辩论的中心,没有强力的专业知识就无法掌控整个模拟过程。另一方面,对营销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的课时量一般在每周4课时左右,一个学期总课时量约为64课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他们要把课程涉及到的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多个知识模块做到熟练掌握,能够在模拟法庭上自由辩论,无疑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开拓新颖的、生动的教学形式,也是我们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案例教学法被逐渐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但是案例的引入更多的是结合法律条文去分析问题,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教师所授的知识点。这种“教”与“学”的模式,决定了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或者考查,依然以笔试形式为主,其实质又转回到了应试教育。显然,这种考核方式并不适应高职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也难以达到高职院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虽然在课程标准中有了明确的阐述,但是要真正改变经济法课程在市场营销专业学生中的无目标性问题,则需要在学生心目中重新树立起经济法学习的必要性的观念。这就给教师的第一堂经济法课提出了高要求。第一堂课,不再是对课程内容、学习方法、学习目标、考核方式等的简单介绍,而应该让学生在了解经济法课程概况的同时,通过实例、视频等多种形式,阐述经济法与其工作、生活的密切联系,明确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帮助其树立学习目标,强化学习效果。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商标专利法、保险法、经济诉讼等多个知识模块。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对来说与其日后的工作关系更为密切,因而,在课程标准的制定中应将这几个知识点作为重点教授内容。但是其他几个模块的内容也应该让学生有所了解,不可盲目舍弃。作为高职院校的市场营销专业,其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营销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能够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实际问题,因而,作为知识的传授者和引导者,教师必须保持经济法课程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学生所学知识的实用性。
(1)教学方法。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毕竟不是专业核心课程,枯燥的法律条文本身就难以吸引他们,如果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依然采取传统的、单一的讲授方式,就很难引起学生的研究学习兴趣。因而,研究有效的教学方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教学的重要课题之一。
首先,案例教学。经济法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可穿插与所讲知识点相对应的案例,以启发学生思考,组织学生互动讨论,让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既锻炼了学生的思考分析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又使其理解性地掌握了理论要点。
其次,项目教学。该教学方法可根据课程体系设计相应的实训项目,形成“感知—认识—模拟—巩固”的教学模式。“感知”,即通过案例引入、视频短片切入等多种形式,让学生直观感受相关经济法律要点;“认识”,即知识储备过程,系统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基本要领;“模拟”,即让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模拟案件辩论场景和角色,体验法庭辩论过程,提升经济法律应用技能;“巩固”,即重点概括、梳理知识框架,使学生形成清晰的经济法律体系。
再次,启发引导式教学。在学生模拟训练过程中,教师应该侧重于引导,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去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将课堂引入的案例、问题等设计为启发式且能引导学生思考的问题。在讲授时,教师可围绕这一问题,从某一方面对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点进行阐述,然后引导学生从其他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倒挂式教学法”。传统教学流程是学生自学—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作答—教师点评,而“倒挂式教学”则是提出问题—学生作业—学生自学—互动讨论—教师讲解的流程。在讲解知识点之前,教师可以先提出问题,让学生凭借目前水平作出回答;然后让学生自学相关知识点之后,再对之前所提问题进行讨论、重新作答;最后教师再根据学生作答情况,分析解答问题,并对相关理论知识点进行重点阐述和扩充讲解。
以上几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的“学”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参与、汲取,从而使教学质量得到大大提高。当然,互动式教学也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互动过程中,教师的总结、点评涉及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概括,因而对教师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要求比较高;另一方面,互动式教学对教师的教学控制能力和现场随机应变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
(2)教学手段。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应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这里的现代教育技术不仅包括多媒体技术,也包括网络教学资源,如课件、案例(文字案例、视频案例)、习题测试(习题训练、在线测试)、相关资源(参考书目、资源网站、法规文库)等。当然,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课程设计、资料收集、网站维护等多个环节,不是一个教师可以独立完成的,因而需要教研室、系部组建专业团队去完成。
(3)教材的选取。高职院作为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摇篮,其在教材的选取上应强调先进性和适用性。首先,对于高职院营销专业的学生而言,其学习经济法更多的是运用经济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而要解决实际问题则必须是依据现行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所以教材的选取必须先考虑先进性。其次,教材的选取还应注重实用性,即不能只有理论内容,还应有知识导入、案例分析、重点概括、综合实训、思考练习等等。同时,在网络教学的情况下,还应具备相关的网络配套教学资源。
高职院强调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因而对学生的考核不能用单一的卷面考试来计算成绩,而应该采取过程性考核与期末课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讨论、小组项目、课程论文、课后作业等多个方面;期末课程考核则主要是以卷面的形式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对于上述考核方式的评价标准,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相应的比例。过程性考核与期末课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考核的综合性,使学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都能得到体现。
[1]王俊、徐原:高职经济类专业《经济法实务》课程的改革与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0(1).
[2]龙泉: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几点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6).
(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