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敏
(江苏金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210002)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海自2012年开始原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展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其提供的咨询类及鉴证类业务收入也加入了此次试点范畴。“营改增”破除了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难题,由增值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取代了营业税制下的“道道征收,全额征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的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在设备资产、市场拓宽等方面加大投入,使我国的税制更加趋于国际惯例。营改增后物流业普遍反映出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那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有什么影响?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特征,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改增试点方案,增值税率在现行低税率3%和标准税率17%的基础上,新增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其中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6%的低税率,对原来的5%的营业额(营业税以营业额计算应交税额,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征收率则不再另行征收。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应交营业税将小于现行税制下的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将增加1%。可见,营改增是否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的增加,还要看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例如,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审计收费为100万元,原税制下其应交营业税为5万元(100*5%),在现行税制下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66万元,可见二者之间的差异为0.66万元,在审计收费中占到了6.6‰。即在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之原应交营业税增加了0.66万元。
参考上述例子,税率增加一个百分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每收到100万元,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要比应交营业税增加0.66万元。那么,如果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0.66万元,营改增导致的税率差对会计师事务所税收增加的影响就可以得到消除。如果假设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6%,那么使原应交营业税与现应交增值税相等时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1万元(0.66/0.06),含税采购成本则为11.66万元(11+0.66)。也就是说,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的条件下,当其可抵扣的含税采购成本达到11.66万元时,新税制与原税制间就达到了盈亏平衡。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当依据原收入成本率计算的减去不可抵扣项目数额后的毛利率小于88.34%时,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符合本次税改目标,即减轻了事务所的税负。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数额相对较小,占其运营成本绝大多数的办公用房租赁费、人工费等根据税收有关法律规定都是不可抵扣的。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第5款,“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占事务所总成本比例较高的差旅费也无法用于抵扣,此时其预计扣除不可抵扣项目数额后的毛利率就会大于88.34%,营改增就可能反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税负。
在不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每获得100万元审计收入,其应交增值税就要比其原应交营业税增加0.66万元,那么,为了消除这因税制改革而多出的0.66万元税负的影响,事务所应当将审计收费提高多少?计算过程如下:会计师事务所对收取的100万元审计费在原税制下应交营业税5万元,税后净收入为95万元(100-5),要使营改增下事务所能够获得相同数量的净收入,应向审计客户收取X万元,其中,计算得知X=100.7。故当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7万元时(增长了7‰),其在营改增条件下所获净收益与原税制下持平。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减变动可能会影响其服务价格的制定,当然这只是理论分析得出的结果,在实际当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提高其审计收费还需综合考虑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事务所的价格制定策略及其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符合该销售额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较大,以上海为例,截至2010年末,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74家,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标准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占比达到了57.3%,应当纳入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范畴。那么营改增背景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受到什么影响呢?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面仍接着上述例题进行分析,假设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现行税制下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100/1.03×3%)。相比其原应交的5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少交了2.09万元税费,可见,其实际税负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服务行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利空还是利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以上分析,应该说,此次税改使年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税负明显降低,而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短期内如果不能取得足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可能导致其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局面,这与营改增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自2012年8月起,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及深圳10个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计划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第110号)等相关规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也应当发生相应变更。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如果截止到试点起始日当月月初,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不得再从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因而,可做如下会计分录:应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日后该留抵税额能够抵扣时,再将上述分录予以转回。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规定,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从其应税劳务支付额中予以抵扣。因而事务所在接受劳务后且符合成本确认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应税服务时,允许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从其应税劳务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因而事务所在提供劳务后且符合收入确认时,应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销项税额)”。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客观原因(如没有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使得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在税改中税负不减反增,违背了此次税改的原意,这时政府有关部分可能会依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税改补贴。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符合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关条件,且可以合理预计能够收到该政府补贴款项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待事务所实际收到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中适用6%增值税低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系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其在应交增值税额中予以全额抵扣。事务所在购买该设备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税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递延收益”。当事务所发生有关技术维护费用时,应借记“管理费用”、“京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当所购入设备发生折旧时,应借记“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贷记“累计折旧”。
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势必会遭遇各种困境与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其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着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首先,作为鉴证与咨询业务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秉承行业操守,无惧税改问题,严格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缴纳税收,不偷税漏税,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借助行业协会的影响来真实反映注会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使其税负增减变动问题自上而下地得到解决。
其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供应商(如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物业服务公司、物流与快递辅助服务等)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事务所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着更多的供应商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会计师事务所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进一步增加,等到营改增在各行业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给事务所带来的可抵扣数额将有可能抵消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造成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服务提供商与商品供应商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来降低营改增对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最后,借助注协力量,依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测算结果,汇总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注会行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依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注会行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具有金额小、比例轻的显著特征,如果跟其他行业一样采取一刀切的税改措施,对注会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建议依据注会行业特点扩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范围,或者在税改的基础上新增一档事务所适用的低档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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