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 刘 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西方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53年霍华·R·鲍恩(Howard R.Bowen)提出“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1960年,戴维斯(Keith Davis)又提出“企业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并与他的合作者布洛姆斯特朗(Robert L.Blom-strom)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70年代开始社会责任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使社会责任的内涵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充实。1985年美国学者霍德盖茨指出:“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公司要对不同集团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这些不同集团主要有股东或业主、顾客、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等”。1990年我国学者袁家方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另一位较早涉猎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产生并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下,其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地丰富,很难给它下一个绝对的定论。但总体上企业社会责任倡导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要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要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股东,还要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员工、公众等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责任”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即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指因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形成的过错或过失,即应承担的“过错”;三是指由于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惩罚,即被追究的责任。根据责任定义的解释,可以得出“责任”包括“应尽的责任”和“应追究的责任”。因此,责任的实现也应该包括“责任意识培养”和“责任履行制约”。(1)责任意识培养。一般情况下,责任主体对自己应承担的某种责任有一个认识过程。最初某种责任意识是建立在一定外力的强迫之上,表现为被动服从。发展到后来上升为一种主动责任意识,表现为主动承担。因此,只有责任主体对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意义有了深入的理解,具有明确的责任认识,才会将外在的责任意识转化为内在的责任感。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形即使责任主体有责任意识,也不一定履行,只有通过外在的他律培养和强制最终才能得以履行和承担。(2)责任履行制约。为了使某种社会责任得以实现,也需要法律、制度、道德教育等社会规范予以制约。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来导向,只有在人们主观上愿意接受才能发挥作用。反之,只有借助于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成员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基本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它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底线要求,而制度规范是介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社会责任的实现还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社会舆论也是促进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机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法律责任的制约、道德规范的导向、制度规范调控、社会舆论的引导。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实质上包含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两方面的问题,即披露什么和怎么披露。其中,披露内容会因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披露方式也会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能否量化而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披露的最基本的内容和模式应该统一。从目前我国实际工作来看,由于我国没有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所以企业在是否披露、如何披露以及披露什么等问题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虽然近年来人们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相关披露,但总的来说披露的内容和力度还不够充分,披露的程度也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信息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披露内容不全面且缺乏相关性。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来看,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反映企业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对员工、对公众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但从已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来看,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对与自己相关的以上四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进行全面披露,更多的是披露对社会的奉献,如对政府税收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员工的责任。而且基本披露的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信息、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披露企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者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披露了,也只是简单的陈述,缺乏对问题的实质分析或对未来影响的分析。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专门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必然造成披露内容不一,相关性差。
(2)披露方式不同且可量化信息少。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类型多种多样,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测报告及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等。其主要差别在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不同,更多的是从企业自己的利益出发。因而,所采用的报告模式也就不同。
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式。理论上讲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以在财务报表上作为正式项目反映;不能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以以其他形式披露,如作为会计报表的附注反映。但从已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来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以文字性的叙述和说明为主,以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较少。大部分企业除了对税金问题提供了较详实的会计数据以及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资和污染治理支出有一些定量数据外,其他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几乎没有。导致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处理问题通常是作为常规的会计问题处理,并没有进行独立核算,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出来。如企业按环保机关要求交纳的排污费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企业因社会责任问题而交纳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的停工损失或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提供的赞助和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三废”处理而得到的税收减免,体现在少缴纳的税款中等。
(3)连续性差且内容披露随意。大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企业自身品牌、形象的树立和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往往是在政策要求或市场反映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披露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消费者和职工利益保护、捐赠与慈善活动等社会责任信息,一旦政策或市场没有要求,企业就不主动披露。即使同一企业每年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一样,完全取决于政策或市场的需要,以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一种短期、临时的、随意的行为,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原因分析
(1)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2001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开辟了我国披露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先河,首次明确了公司要“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重视社会责任”。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提到“本所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并要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同时还明确了社会责任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2008年国资委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2008年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11个工业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要求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和报告制度,具体落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接受全行业和全社会的监督。
上述不同组织要求的社会责任报告模式有差别,都是从各自部门或者行业的角度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出了要求,但要使社会责任报告逐渐像财务会计报告那样成为国际商业语言这远远不够。所以,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成为必要。
(2)企业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近年来由于国家重视经济发展,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而无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以至于不断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职工权益、环境污染等问题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也同时反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助长了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导致这样一些企业“质”的变化和“堕落”。因此,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
(3)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较大。社会责任内容复杂多样,包括企业收益的社会贡献、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对人力资源的责任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等,其中有些内容客观上不能单纯地使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确认和计量难度较大。这样企业就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致使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成本过高。面对这种状况,国家如果不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一般不会主动、认真、全面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应从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出发,披露企业相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笔者认为披露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五方面:
(1)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首先应是能够满足股东及债权人的要求,保证企业实现预定的收益目标。可设置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招聘录用、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薪资水平、日常福利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要披露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职工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方面的信息。可设置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培训费占工资比、职工工资水平率、职工工资支付率、劳动保护条件比率、职工安全事故率等指标。
(3)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防护,减轻并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等方面的信息。可设置环境保护投入率、能源净利润率、能耗比、企业罚款支出比率、重特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事故次数等指标。
(4)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品质量和性能、产品价格、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可设置顾客满意度、商业伙伴满意度、融资机构满意度、退货返修率、消费者投诉次数等指标。
(5)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信息。除企业依法向国家上交税金外,包括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支持社区活动方面的信息。可设置社会捐助占税前利润百分比、慈善捐赠金额占税前利润百分比、企业每元总资产纳税额、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等指标。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 对于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直接列示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中,不能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文字叙述列示。两者互相补充,组成完整的信息披露整体,让信息使用者完整地了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得到正确结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可以量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单独设置一级或者明细会计科目核算,从而为编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提供依据。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以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为好。根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建议企业披露收益方面的信息、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信息,社会责任报告相应设置以下指标予以披露。
(1)反映企业收益方面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本期经济增加值增长额/上期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增长额/上期主营业务收入)。
(2)反映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企业当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企业当期从业员工数)、职工培训费占工资比(职工培训费/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水平率(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值/同行业职工工资平均值)、职工工资支付率(全部已发放工资/全部应发放工资)、劳动保护条件比率(年劳保支出总数/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的总值)、职工安全事故率(工作中职工出现伤、残、病、亡的人数/职工总人数)。
(3)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环境保护投入率(环境保护投入占当期销售额比重)、能源净利润率(能源消耗量/净利润)、能耗比(能源消耗费用/当期销售额)、企业罚款支出比率(企业罚款支出/本期销售额)、安全生产污染环境事故次数。
(4)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顾客满意度、商业伙伴满意度、融资机构满意度、退货返修率(当期退货返修量/当期销售量)、消费者投诉次数。
(5)反映公益事业贡献方面的指标。包括:社会捐助占税前利润百分比(社会捐助额/税前利润)、慈善捐赠金额占税前利润百分比(慈善捐赠金额/税前利润)、企业每元总资产纳税额(企业当期上缴的税收总额/企业总资产)、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本期企业员工总数增长额/上期企业员工总数。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要从为数不多、没有统一要求、由企业自愿披露过渡到所有企业必须按统一要求披露,并且能使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活动得到充分描述,从而使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形成良好的互动,实现全社会多个层面的共赢。
[1]张国庆、吴有家:《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市场经济前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温素彬、张建红、方靖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模式的比较研究》,《管理学报》2009年第2期。
[3]王前锋、章仁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财会通讯》(学术)2008年第10期。
[4]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