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杰
(军事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35)
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现状及改进
○杨昌杰
(军事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35)
研究和解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及其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世界范围内还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摸索的过程中。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处理方法是:只在现有报表内披露,不单列社会责任会计项目。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若干意见。
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披露体系 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美国的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在1974年发表研究报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领域包括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与服务等四个大类,共包括21个小类。国际会计公司Ems&Emst从1971年开始发布财富5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年度评价报告,在该领域有广泛的影响。Ems&Emst(197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能源、公平雇佣实务、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七个大类,这七个大类共包括27个小类。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作贡献的信息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1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在第86条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速度加快,我国已经逐步融入到这个浪潮中。成为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这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基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计披露成为企业会计披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局要求企业向国家报送关于企业环境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但是,这些信息的使用者仅限于国家,并没有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许多部门、行业、地方政府都鼓励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许多媒体也对其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后的赈灾活动中出现了王老吉、加多宝等优秀企业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有一些企业因为不当言论和行动迟缓而受到公众职责,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些说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内容不充分,水平低,形式单一,主要以非会计基础型的定性披露为主。一般来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大致应包括:生态环境信息、职工福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参与社会活动、产品质量、企业行为、盛业道德等。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哪一家企业完全充分地披露与其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即报喜不报忧,不能让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缺点与不足。信息披露也没有统一格式,大多数是文字描述型的,没有用数据的形式进行表述,不能对信息加以有效量化,使之更为客观更具有可比性。
(2)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无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主题模糊。披露机构与披露主题划分不明确,企业消极对待。而且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有部分企业对于信息披露比较客观完整,但是大部分企业由于对此没有硬性要求而随意而为,使得其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可比性。
(3)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准则制度,社会责任会计监管与审计也尚未开展。信息披露主要采取自愿模式,我国在政策层面上一直没有出台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直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才明确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法规是我国社会责任建设和发展的过渡性法规、它的运行和完善还需其他相关配套法规。另外,社会责任会计监管尚未展开,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也没有涉及社会责任会计这一块,我国的企业没有独立报告意识,一般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这些都使得无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4)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中没有相应社会责任会计科目。有些企业在实际经营过层中履行了相关社会责任,但是却无法进行相关核算,只能归于常规的会计科目中,例如将企业社会责任支出列在“管理费用”,这样做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还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5)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失真。我国会计造假的事例比比皆是,有些企业虽然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由于信息失真,没有实际意义。
(1)相关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相对于国外关于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还有很多空缺,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
(2)企业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旨在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和客户等)对企业社会行为及其影响的关注,也是社会责任会计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基础。例如,尽管我国政府多年来对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企业却从未自愿地作过完整披露,从根本上讲,这与企业及其外部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很大关系。因此,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
(3)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成本过高。与以往会计核算内容相比,社会责任会计所要求核算的内容更为复杂多样,包括企业收益的社会贡献、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对人力资源的责任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等。由于其会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当这些事项没有进入市场、不以交易形式发生时,便要求企业在提供这些信息时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然而,目前我国企业还多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企业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致使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成本过高,尤其是对一些小型企业而言,甚至超过其提供这些信息的最终产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积极性。
(4)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尚没有建立。我国研究社会责任会计起步较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文献专著很少,在许多相关领域的研究还是空白,即使现有的研究也多局限于对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的一般介绍和我国应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分析及一些简单的设想,没有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会计方法不能解决的新问题。另外,社会责任会计学与其他许多学科的发展联系密切,而我国在这些交叉或边缘学科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发展还远远不够,这些障碍的存在会大大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通过上面的论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整体水平仍然很低,而且不同公司披露的内容及水平相差很大。
通过编制独立的的社会责任报告,能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如规定企业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表”等。
(1)以传统的会计报表为核心、附加附注报表说明。一般来说,企业在独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应包括对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福利、企业人力资源及消费者责任方面的全部社会责任信息。它一般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本会计期内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情况和影响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这些都是应在报表中体现出来的。而现在的会计报表主要是传统的三张报表为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能在报表中完全体现出来,这就需要企业在必要时附加辅助报表来说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
(2)会计基础型和非基础型披露方法共举。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是编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表的两种基础类型。会计基础是指用会计特有的术语、方法、程序等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则应优先采用会计基础性的披露方法,用定量的数据来反映,这是因为定量数据的客观性和可比性都比较强,也有利于我国信息使用者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而对于一些无法进行(至少是目前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即用非会计基础型披露模式进行披露。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现有会计报表体系不健全,会计报表缺少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使企业在实践中对于所发生的社会责任项目,在社会核算中并不列相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而是将该项目归入某个传统的会计科目内。这样的直接结果是披露的内容比较复杂,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社会责任执行情况,因此,应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尽可能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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