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比较研究

2012-08-15 00:51:45韩国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控制权证券化报酬

韩国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会计系,吉林 长春 130028)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1]是一种以基础资产进行的融资。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实现证券投资者求偿权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运行,需要各种制度的支持,也包括会计制度的支持,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推动了会计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不断探讨,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焦点是对转让资产进行会计确认。

所谓会计确认指将某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诸如此类的项目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2]就是将会计要素进行记录并纳入到会计报表的过程。与普通业务的会计确认不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标准不是对某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而是要对被转让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就是根据“终止确认”标准,将有关资产或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即所谓的表外处理;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或负债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即所谓的表内处理。会计确认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判断相关资产就其转让行为来说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这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引起的核心会计问题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出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因此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会计报表要素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3]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提前贴现,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资产负债率是为人们所关注的,所以证券化资产发起人更倾向于将该项资产做“真实出售”处理。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上应该表现为资产出售,而不是债务融资。由于交易结构的安排,虽然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了发行人,但发起人仍然保留着某些剩余权益,在发起人提供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某些后续服务的情况下,这项交易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就很难判断了。如果证券化资产被确认为“担保融资”,则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应该将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所谓的“表内处理”:作为抵押借款的担保资产,应在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披露;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中获得的资金则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则要予以资本化,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这种情况下发起人不需要确认资产证券化损益。“真实出售”可以直接将被证券化资产做销售处理,进而完成终止确认,将该项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即进行“表外处理”:其发行收入可以确认为收入,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均作为损益表的相关项目,对发起人的利润表产生直接影响。从破产隔离的角度讲,要想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发起人就应该将证券化资产真正销售给发行人,为了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实务操作中的关键在于制定全面的财务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中,发起人转移金融资产的行为的界定取决于确认概念的运用。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资产证券化业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FASB和 IASC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标准进行了不断研究,大体经历了传统会计确认阶段、现代会计确认阶段和新型的会计确认阶段。

二、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的传统模式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昨为传统会计确认方法,风险报酬分析法的关键在于判断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作为处理资产证券化最原始的会计方法,它以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与否作为资产确认的标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核心是:发起人如果在实质上仍然保留被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该证券化交易就应该被看作是“担保融资”。“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通过交易,在实质上转移了被证券化资产的所有的收益和风险。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资产与负债作为表外处理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所有实质性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给了别的企业,以及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潜在的权利或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3]

简单的资产交易结构中,资产的控制权及其风险报酬是统一的,但由于证券化资产的特殊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为交易结构的安排,导致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控制权及其风险报酬产生了分离,证券持有人保留追索权这种交易方式,发起人虽然在整体上已经放弃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但从具体角度看却仍然保留着该项金融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这时如果以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该交易就不能做销售认定。所以,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若包含分散风险与报酬的合约时,这种方法就不能客观地披露会计信息,与金融创新难以同步。

从资产证券化交易类型来看,交易类型单一时,可将被转让资产看作一个整体,我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还可以进行分析。可是随着金融工程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不断复杂,使得初级金融工具上的风险和报酬有条件被分解,使其同时存在于相互独立的不同衍生金融工具中,将其分散给各方持有者,这时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实质通过“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就不能合理解释确认问题,所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反映就是非常不全面的。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作为现代会计确认方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会计主体是否失去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而对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是会计主体是否已经解除了金融负债。IASC于1998年通过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标准下,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做了相关规定:“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企业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控制”的观点,认为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项目一定是拥有控制权的。“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得到了集中体现,事实上控制权是否放弃与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所以转让方保留的风险与报酬可以被看作转移合约的新的衍生品,可以按照新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与风险报酬分析法最大的区别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与否作为判断基础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同时承认金融工具与其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不足。金融合成分析法在判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有三:第一,被转让的资产与转让方分离;第二,受让方可以没有附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进行抵押或转让;第三,转让方不再通过签订合约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它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独立的反映,更好地解释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在这种方法下,倾向于将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确认,实现了表外处理以及表外附注进行披露。

(三)后续涉入法

2004年,IASB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的IAS39,提出了后续涉入法,用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为新型的会计确认方法,后续涉入法是对发起人在金融资产转移之后,通过某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会计规范。它保留了“风险”、“控制”、“报酬”等主要概念,同时明确指出:对于所有终止确认的交易,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评价要比对控制的转移评价更加重要。这种方法摒弃了控制权转移这一终止确认标准,而采用了是否涉及后续涉入作为证券化资产宗旨确认的标准。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3]这样,在后续涉入法下转让资产可以被分割,在被分割的前提下,分别考量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所以被转让的资产可以在这种方法下部分被确认为终止,而对每个被分解的单元,可选择双重标准判断:既可以运用控制权是否转移这一标准来判断,也可以运用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这一标准来判断。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实用,在具体运用中基础资产只有两种情况: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和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而不需要对后续涉入的程度进行认定。因此后续涉入法简单明了,避免了终止确认标准的复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选择了一种复合方式,不仅丰富了控制权的含义,还充分考虑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可操作性的特点。2005年财政部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在《规定》第四、五条中,提出了运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进行会计确认,同时规定了转移比例;在第六条中规定了控制权是否转移的标准,需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引入了“控制权”,体现了以“金融合成分析法”为重心的思想。这些规定为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依据。《规定》中与风险报酬分析法相类似的是,在确认资产证券化时,首先看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是否转移;而不同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将金融工具及其所附的风险视为一个整体,而在《规定》中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分割的,这又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类似。《规定》还提出了当转让方不再保留控制权时,那么该项资产的转让可以作为销售处理,但如果转让方保留了控制权,就应按继续涉入程度来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即为上述三种国际上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模式的融合。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在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主要依据。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完善的规范,较为系统地解决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3号准则基本认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其思想与IAS39基本一致,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表现,这也是会计理论研究的进步。同时做了一定的改动和补充,具体变动如下:第一,在第八条中指出了企业在应用风险与报酬标准时应当对转移前后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以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进行比较,这与IAS39是一致的;第二,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删除了破产隔离的标准;第三,强调了判断资产是否终止确认时更为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而不是其交易形式。

综上,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规定表现为三个层次,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对金融资产转让的问题上,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所包含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同时认为金融工具以及附属的风险与报酬可分割;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则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是否保留相关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四、结论

我国的会计确认标准集三种方法的优势于一体,目前的准则体现的实质是“风险与报酬”、“控制权”以及“后续涉入”三种方法的混合,但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标准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测试程序,我国的会计确认标准对于会计实务中如何合理衔接并没有细节指导。这种混合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在会计实务中能否正确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从而保证相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这就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会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这样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混合性质的确认标准是符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实际情况的。至于综合标准带来的不协调问题,还有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不断开展,相关部门将会不断细化有关准则,以增强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1]吴群.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会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FASB.1984年12月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5).

[3]祁翔,孙谦.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的国际比较[J].财会研究,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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