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探讨

2012-08-15 00:48李洁春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主体中职法律

李洁春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珠海519000)

作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进入20世纪以来,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新课标也明确提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因此,教师应以新课程改革理念为指导,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合作性、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中,课堂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进一步重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即教学生学。”以此为指导,中职学校的法律学科教学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使其了解相关的法律原理和具体的法条规定,更要培养其运用法律原理及其相关规则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使法律成为个人在新世纪处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然而,在以往法律教学中,教师往往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过于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教与学脱节;学生几乎不参与教师的教学准备和教学活动,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益不高。主体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学生素质的发展,离不开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一个没有目标追求,对学习缺乏责任感和热情,不善于独立思考的学生,是不能取得包括学习素质在内的全面素质的提高的。针对这种情况,中职法律教学应当顺应形势,积极改革,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充分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1 学生主体作用的涵义

所谓学生的主体作用,是指教学过程中处于认识客观世界主体地位的学生,在外界多种因素(尤其是教师)的作用下,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和自身发展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能动作用[1]。具体来说,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作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出现,他们能够能动地发展自己的潜能;学生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对象,而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在教学活动中充当主角,学校、教师、课程都是为学生而服务;教学不是简单的“教师灌、学生装”的机械运动,而是一种“开放”的、“互动”的探究式学习活动。教师仅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学生才是认识活动的主体。教学过程本质上是是教师指导学生学会学习、主动发展的过程。

著名的心理学家、有现代心理学之父之称的皮亚杰曾经指出:真正的学习不是由教师传给儿童,而是出自儿童本身,这是一个主动的发展过程。因此,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应牢记“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在学习活动中居于主体地位”,小至教材分析、教师备课、教学活动设计、教学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出发,以学生获得解决实践问题能力为目标。俗语说得好:师傅领进门,修行看个人。再高明的教师,都不能代替学生自己的学习,能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关系到学习的最终效果。我们无数次地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同样一个教师,同样一本教材,同样一个教学环境,不同的学生学习效果却不同。可见,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对于教学的意义尤为重要。

2 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对策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2]。那么,身为教师,或者说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指导者和组织者,教师还应积极创设条件,帮助学生落实其主体地位,让其在法律学习中更主动,令法律课教学更生动有趣,也更为有效。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转变教学观念

2.1.1 为“学”而“教”,变教师“一言堂”为师生“群言堂”

叶圣陶先生说过:“教是为了不需要教。”学生的学习结果,主要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知识传授扮演了课堂的主角,学生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师和课本。教师把备好的知识,单方面传授给学生,然后组织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控制性练习,一切主动权操纵在教师手中,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得不到培养。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中,提倡师生互动,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立为“学”而“教”的指导思想,改变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单行线”式的课堂规则;打破“一言堂”的工作方式,为学生营造平等、民主、宽松的课堂氛围;让学生在“互动”、“开放”和“创造”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使课堂成为学生的“群言堂”,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学习。“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为学而教,构建起师生互动、共同参与课堂活动的新模式。这样既能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又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2.1.2 尊重学生,进行成功教育

教师应尊重学生个体,关注情感教育,努力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改变以往独断的工作作风及容不得反对意见的心理状态,建立和谐、民主的师生关系。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成功的教学依赖于一种真诚的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依赖于一种和谐安全的课堂气氛”[3]。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并不是被管制的对象,而是与教师地位平等的个体。老师激励的语言、赞美的眼神、支持的行为、热情的表彰……都能让学生倍受鼓舞而自觉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去。特别是中职生,由于其特定的年龄和心理特征,他们个性张扬,有强烈的自尊心。在法律教学中,专业教师应注重发掘他们的闪光点,多创造机会表扬他们,给予其积极、鼓励性的评价,让学生有成就感。“赏识是成功教育的灵丹妙药”,以此鼓励学生发挥学习的积极性。

2.2 激发学习兴趣

皮亚杰说:“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要依赖于兴趣”[4]。只有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教学从老师“盼他学”到“他要学”。兴趣是学习最大的动力,对此,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心理学家赞可夫也曾说过:“教学方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心理需要,这种教学就会变得高度有效。”[5]由此可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学生学习质量的关键。对于中职生这一特殊群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2.1 开发课程资源,创设最佳学习状态

课堂教学总离不开三个因素:状态、策略和内容。《超级教学》的作者、美国超级营地创建人之一埃立克·詹森认为,其中影响学习的两个核心因素是状态和策略。“状态”即学习的精神状态,“策略”代表授课的风格和方式。以教师为中心的“一言堂”的传统教学模式往往忽略了“状态”的创设,而它是三者中尤为重要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学习之门”必须打开,否则真正的学习无法发生,而那“门”是一种情绪性的东西——学习的“门卫”。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各种教学资源,为学生创设最佳的学习状态,才能更有效地打开“学习之门”。

中职法律课程资源包括法律教材、实践生活资源、专题调研及各种有利于发展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所有学习材料和辅助设施。在法律教学中,除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书以外,还应该积极利用其他课程资源,特别是实践生活资源,如广播影视节目、录像资料、劳教场所及各种形式的网络资源、报刊杂志等等。通过讲故事、模拟法庭、展示案例等创设课堂情境,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活动中,既能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又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2.2.2 丰富教学方法,精心设计课堂教学

中职生在学习方面较普遍存在厌学情绪、学习自觉性差、学习热情不高、注意力不集中、缺乏学习动力的现象;而中职法律教材内容本身相对比较枯燥,若教师只是在教学中一昧地重复教材内容,久而久之学生便会觉得乏味。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教师要针对中职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并保持其学习的兴趣。

具体来说,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树立“以生为本”的观念,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采用自己的学习方式进行学习;综合运用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模拟表演、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教学方法,实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教学理念;真正做到“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着力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打下“终身学习”的基础。

2.3 实行多元化评价

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既有助于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也有利于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然而,中职教学在对学生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上,却往往简单地采用考试形式,致使评价效果大打折扣。评价应基于促进学生素养的全面提高,以课程目标为基准,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诊断、激励和发展的功能,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此,中职教学有必要提倡实行多元化评价。

2.3.1 评价主体多元化

当前中职法律教学多以专业教师个人评价为主,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却被排斥在外。殊不知,学生之间的互评往往比来自教师的评价更全面、更贴近实际。因此,在新课程标准下,中职法律教学中应提倡评价主体多元化,大力开展学生自评、互评活动,尝试将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评价结合起来,给予学生更全面、更客观的评价。

2.3.2 评价方法多元化

以考试为唯一手段的传统评价方法,主体单一、评价内容较少和一卷定高低的局面已不适合当前教育的需要,必须对其加以改革。要运用多种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学生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多一把“尺子”就会多一批好学生,学生评价必须突破单一、静止的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法,综合采用测量、观察、作业、测评等评价工具,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让每一位中职生都有机会成为优秀者,从而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树立他们学习法律的信心,体现“评价的激励性”。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学生的发展是法律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作为新课标的核心理念,其新时代的法律专业教师,必须关注每个学生的情感,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帮助他们建立学习的成就感和自信心,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身为中职法律教师,我们不只是知识的传授者、讲解者;我们的教学不应是让学生围着教师转,而应将学的主动权归还学生,为学生提供学习的天地,尽可能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给予学生广阔的天地,发挥其主体学习的作用,这样才能使中职法律教学更具生命活力,更显成效。

[1]肖钰士.教学过程中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必备条件[J]. 中国教育学刊,2001,(5):20-21.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一)[J].学科教育,1998,(3):29-31.

[3]李红英,肖猫生.密切师生关系创设和谐课堂[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3):143.

[4]和春梅.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是教学的关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14-15.

[5]吴恒清.用心经营对话探求学生“需求点”[J].教育教学论坛,2010,(4):130-131.

[6]余波.谈“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教学思想的实现[J].职业教育研究,2011,(6):156-157.

[7]谢民.浅谈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J].商情,2011,(12):107.

[8]高佩秀.在法律课教学中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探讨[J].成才之路,2010,(10):75.

[9]张文光.论中职法律学科教学中合作学习的实施[J].新课程研究,2011,(5):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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