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司制度“过程-事件”的动态考察
——李世愉先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评介

2012-08-15 00:49凯,伍
关键词:归流土司李先生

张 凯,伍 磊

清代土司制度“过程-事件”的动态考察
——李世愉先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评介

张 凯,伍 磊

李世愉先生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虽已成书10余年,但书中的大多理论仍能为当今土司研究提供指导作用,其中以“过程-事件”研究法最具代表。

清代;土司制度;“过程-事件”;动态考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

李世愉所著《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于1998年9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虽然该书出版已有10余年,但书中的诸多理论、方法以及所引材料仍不失为当今土司研究重要参考依据。该书对雍正改流前的土司制度、清代的土司制度,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与目的,改土归流的实施、善后措施、历史作用及局限性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考察。笔者认为,该书的最大特色是首次在“土司制度”研究中引入了“过程-事件”的分析方法,该方法是对前人研究“土司制度”时所采取的“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一次大胆创新。

一、全书的基本框架

《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全书共分四章,大的框架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该书的一到三章,以“论”为主。前两章分别论述了两个不同时期土司制度的发展状况,即雍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制度之影响;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及其对土司制度的影响。第三章论述了清代的土司制度及其特点。第二部分为“考”,对涉及土司制度的某些概念、事件做了考证,对某些史料做了订误。

全书基本观点认为,“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1]1这就确定了土司制度的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即实行于“元、明、清”,存在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该书还认为,“土司制度经过元代初建,明代发展,至清代已走向衰落。”[1]1这个观点基本沿袭了之前土司研究领域的另一部大作——龚荫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

李世愉先生在该书中试图以清代土司制度为基点,以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为中线,“将清代的土司制度放在了整个土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去考察,把清代土司制度的变化与清政府的边疆政策联系起来去探讨”[1]2,向读者们还原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土司制度,同时使读者们明白,土司制度是动态的、变化的,是中央政府根据自身需要而对其不断改造的。

此外,李先生认为土司制度的内涵量相当大,如果不对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史实进行必要考证的话,很难对土司制度做出一个全面准确的结论。因此,李先生将所有考证单列一章,用其精湛的考证功夫厘清了土司制度中很多含糊的概念。

二、分章导读

该书第一章主要论述了雍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制度。李先生认为,土司制度起源于西南各民族长期所处的一种制度——“部落酋长制”。所谓“部落酋长制”,其实就是元代以前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地区采取的“羁縻政策”。而造成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采取这一特殊民族政策的根本性原因就在于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相对于中原地区的“区域发展不平衡”。虽然中央王朝想对这些地区进行直接的统治,但是由于地理、经济、生活习俗等诸多原因以及自身实力因素的影响,中央王朝只得对这些地区“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1]3。而到了元代,羁縻政策不再适应中央王朝“大一统”的思想格局,土司制度应运而生。李先生认为,土司制度就其形式而言,就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家族地区“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1]5,而这一政策的实际意义则是“封建王朝利用少数民族的贵族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1]5的状况。这样,羁縻政策和土司制度的区别就体现了出来。羁縻政策重治 “化外”,而土司制度注重“内属”。所以说,“土司制度的出现是西南各民族从‘化外’到内属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是在原部落酋长制度上的一个发展。”[1]4该章其后对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制度的发展做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元朝虽处于土司制度的初期,但是其设置、承袭、贡赋、征发等制度已初具规模。而从羁縻政策向土司制度的过渡有两个象征性的举措:其一是土司们向中央王朝缴纳贡赋,其二是原先的土酋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版籍上交给中央政府,以示内附。这样,土司们所管的地区就归属了中央王朝的版籍。李先生认为明代是土司制度迅速发展以及成熟的时期,其发展的标志是“所有土司,均由朝廷任命,颁发印信、号纸,并按品级赐予冠带,承袭得经中央政府批准……到驾驭的转变”。这样,土司正式以中央政府制度的一部分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控制大大加强了。在该章的小结处,李先生提出了土司制度在明末“已不适应多民族国家统一的需要,改土归流势在必行”[1]40,但也相应地提出了“改土归流没有作为打击土司制度的措施,而仅仅作为控制土司的一种手段”[1]40。 这样,就引出了第二章关于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系列讨论。

第二章着重论述了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本身的冲击。李先生从改土归流的原因、表现、目的、手段、过程、规模、影响等诸多方面阐述清政府改土归流是历史的必然。这一重大措施的实施,为清代土司制度注入了与前代土司制度大大不同的内涵。而本章在分析清政府改土归流时,运用大量的史料证明了清政府在改土归流时并不是对西南各地一概而论,而是因地制宜。这也是由于各地生产发展不平衡而使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而李先生在列举的这些不同也恰恰说明了改土归流并不是中央王朝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而中央王朝真正目的是加强对西南边疆的统治,这使得土司制度在清朝呈现出了自身独特的特点。

第三章阐明了清代土司制度的独特特点。李先生从土司的职衔与品级、土司的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土司的贡赋与土兵征调、土司的奖励与抚恤、流土并治与分别流土考成、对革除土司的处理制度、对土司的种种限制等七个方面论述了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最后对其特点进行了系统的总结,认为清代土司制度拥有“因俗而治”的治边方针,“恩威并施”的统治手段,土流一体化的趋势,体现土司制度的衰落四个大的特点,并最终得出了随着土司区社会的变迁,土司制度已经桎梏了土司区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废除土司制度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需要。”[1]171所以说,只有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完全的消亡,西南少数民族的历史才能更进一步地发展。

第四章主要对土司制度中的某些概念以及涉及土司制度史料进行了一系列的考证。虽然理论性不强,但是李先生对繁杂史料的认真考证为现在的土司研究提供了方便,也展现出了李先生扎实的文献功夫和考证能力。笔者认为,第四章的亮点莫过于对“土舍”这一称谓的考证。李先生将古代官吏都无法弄清,当今各个工具书都不见踪影的“土舍”这一使人茫然的称谓成功地考证了出来,并令人信服。李先生在中国汗牛充栋的古籍中将对“土舍”零零散散的解释加以系统化,并从土舍的内涵及其演变阐述出了土舍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某一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特定义项。从而得出了 “土舍”的三个含义分别是土司的子弟、族人,土司由于分袭制而产生的特殊等级官制以及少数民族管理村寨之头目。李先生对“土舍”这一称谓的成功考证,也使我们以小见大地得出了我们在研究一个历史事物时,要将这个历史事物放到历史发展的大背景里去考虑,这样才能把握这一历史事物在不同历史情况下的不同含义。

三、本书创新性的分析方法

一般认为,在李世愉先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成书前,土司研究领域划时代的著作主要有4本。第一本是余贻泽先生解放前所著的《中国土司制度》,这是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土司研究专著。此书的主要功绩是第一次为土司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方法,奠定了土司研究成为一门专门学说的理论基础。第二本是江应樑先生编著的《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该书以明代云南土司区这一点出发,依托当时明朝的大背景,厘清了明代云南土司制度的特点,分清了土司的职能和土司区的划分,从而明确了明代土司制度的一些理论和概念。第三本是吴永章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的渊源与发展史》,该书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用锁定治理土司机构与措施的方法,对土司制度的渊源与发展史进行研究,更加系统地提出了土司制度的理论及其具体的概念。第四本是龚荫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本书站在宏观历史的大视野,对中国历代土司制度的特点进行了独到的论述,并采用了“治所/族属/承袭/事纂”的分析框架,以云南土司为基点,辐射到全国十多省的土司,从整体上提出了土司制度的理论以及概念,从而实现了土司制度研究到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史研究的转变。

虽然这4本著作对土司研究的理论创新是巨大的,但是在研究方法上并没有过多的创新。众专家在对“土司制度”进行分析时,始终采用的是“结构-制度”这一传统的分析方法,使“土司制度”这一特殊少数民族政策只能机械性地依附不同朝代的中央政策的特点,使“土司制度”这一社会现实只能被当作固定朝代的一个静态制度结构来看待,而脱离了“群在时空之间”这一动态的、流动的、社会现实应有的特点。因而,“土司制度”某些应有的深层次的真实的奥秘不能被完全地揭示出来。而李世愉先生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在土司制度研究的方法上有了划时代地创新,他首次在土司制度研究中引入了“过程-事件”分析法,对元、明、清三朝土司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衰落进行了细致而又动态的考察。

“过程-事件”分析法原是社会学的一种分析方法,“它试图摆脱传统的结构分析或制度分析方法,从社会的正式结构、组织和制度框架之外,从人们的社会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之中去把握现实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 ”[2]也就是说,“过程-事件”分析法更注重单个事件分析而不是整体事件。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割裂单个事件与整体事件。恰恰相反,对某个事件的具体分析正是为了阐释社会宏观结构层面下的微观事件的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从而“促使先前主要应对微观行动层面的研究方法,为我们揭示宏观社会现象时提供翔实丰富的资料,为架通微观与宏观创造了可能性”[3]。

李先生正是运用这种方法,使土司制度由原先的“事件史”层面飞跃到了“事件过程”层面,从而使“土司制度”如放电影般地鲜活地呈现在了人们面前。

四、关于书中某些观点之商榷

当然,《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中的某些观点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文章在绪言里就提出了土司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但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仅仅是土司类型的一种或几种。一般来说,土司分有 “抚慰型土司”、“政务型土司”、“僧官土司”、“羁縻卫所土司”、“土弁型土司”、“札萨克土司”以及“土屯型土司”。这些土司的结构和职能是不同的,广阔地分布在我国的西南、中南、华南、西北、北方、东北20余个省份。所以,将土司制度的区域范围仅仅局限在西南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土司制度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失去全面地将土司制度置于 “国家/土司”以及“土司/土司”这两个层面探讨的可能。

但是,瑕不掩瑜,李先生的这部著作对土司研究的贡献是无法磨灭的,它对当今的土司研究领域正逐步确立的“土司学”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正如当今“土司学”的倡导者——成臻铭教授所说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便于我们明了‘家国同构’之下土司区是如何由“因人设官”向‘因官设衙’变化的,为我们深入探讨土司区内部‘土司/家族村社’层面提供了理论武器”[4]2。所以说,该书是现今土司研究者的入门必读,也是正在深入研究土司制度学者们的优秀参考书籍。

[1]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从多元话语分析的视角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淡卫军.“过程-事件分析”之缘起、现状以及前景[J].社会科学论坛,2008(2).

[4]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K24

A

1673-1999(2012)08-0137-03

张凯(1985-),男,湖南湘潭人,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历史与文化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伍磊(1984-),男,苗族,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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