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与新闻暗访调查之比较

2012-08-15 00:49谢磊桂冠琦
关键词:侦查权二者隐私权

谢磊,桂冠琦

诱惑侦查与新闻暗访调查之比较

谢磊,桂冠琦

新闻暗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存在。中国电视业的首次新闻暗访就是对无极假药市场的暗访。先前这种无奈的选择如今已成燎原之势,成了几乎所有电视台暗访的首选手段。现在社会,新闻暗访仍是记者青睐的对象,新闻暗访的存在可以使社会变得更真实。而诱惑侦查是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打击犯罪。二者虽然在手段上存在欺骗性,颇受各界的争议,但是二者的存在对监督舆论、维持社会正义起了很大作用。

诱惑侦查;新闻暗访;侦查权;报道权;隐私权

在对新闻暗访和诱惑侦查进行比较之前,我们首先要做一个界定:本文对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的比较主要是在我国国情及现状下的分析;本文主要从传播学角度来分析二者。从传播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拉斯韦尔传播模式和二者的活动过程比较接近:谁(传播者)—说什么(讯息)—通过什么渠道(媒介)—对谁说(受传者)—有什么效果(效果)。把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当作传播过程来考察,那么,这个活动模式就可以变换成这样一种模式:记者(传者)—采用手段(渠道)—采访对象—影响;侦查(传者)—采用手段(渠道)—侦查对象—影响。

要想具体了解新闻暗访和诱惑侦查,就必须从活动的整体过程把握二者。这里,我们把诱惑侦查当作一种传播活动。笔者认为,从传播的角度看,新闻暗访和诱惑侦查就是传者隐瞒身份、隐瞒传播目的,采取特殊的手段,在受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者进行采访调查,以及产生一系列影响的活动。要具体的比较二者,首先必须明析、具体了解二者的概念。

一、概念比较

新闻暗访又称隐性采访,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不申明采访目的的特殊采访活动,或采用各种能够获得信息的方式(包括偷拍偷录)的采访活动。新闻暗访又被称为一种“偷窃”行为。学界对新闻暗访的定义大同小异,顾理平认为新闻暗访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出现在新闻现场;采访主要是在被采访者不知道的情况下;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者同意。由此可见,新闻暗访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同样,未事先得到采访对象同意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新闻暗访的形式主要有三种:观察式暗访,体验式暗访,诱导式暗访。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置一种圈套或诱饵等诱惑方式,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他人犯罪行为暴露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种:(1)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个有利的作案条件。(2)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美国所谓的“警察圈套”。

从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形式来看,二者具有相似性:首先。采访的过程或侦查的过程都有一种欺骗性,是在被采访者或调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次,新闻暗访中的诱导式暗访与犯意诱惑性侦查都属于颇具争议的调查方法。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手段方法无非是潜入被调查对象内部,隐藏自己的意图和身份,一个是揭露事实,另一个是调查取证。

二、实施过程比较

关于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的比较,主要从以下活动过程的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记者与侦查者、采取手段、采访对象与侦查对象、影响。

(一)传者(记者与侦查者)及其权利(力)对比

1.诱惑侦查主体具有特殊性而新闻暗访记者则不具备。新闻暗访的主体记者是普通公民,只是社会中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虽然在整个新闻作品传播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暗访中危险重重,特别是其中假冒身份、偷拍偷录、说谎以及未经告知进入私人领域等等行为即使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有时也会构成法律与道德的悖论,并且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因暗访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侦查体制,侦查主体有着较严格的限制,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侦查主体的资格。诱惑侦查一般只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实施的行为。

2.二者权利(力)有质的差别。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只是一种权利,不具备任何强制性力量。另外,在采访中新闻记者只是孤军奋战,缺乏周密的计划,不具备任何强制性力量。同样记者(传媒业)的传播权利,仅仅是与义务相对的权利,传播权利主要是指新闻媒介或新闻活动组织等一定的新闻传播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传播行为的许可的法律保障。

侦查权是国家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勘察、取证等行为,从而侦破案件并确定犯罪事实、证据和嫌疑人的一种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侦查权必然具备阶级性和国家主权的属性以及侦查权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属于权力统治范畴,有不可违抗性。

新闻传播权不具备任何国家强制实行的权力。相对来说侦查权是一种传统权力,根植于国家统治的文化,而新闻传播权是没有约束效力的权利,因此相对而言围绕新闻传播的一些活动更多的引起争议。记者的采访权与传播权绝大部分意义上属于道德范畴,缺乏保障。

(二)采用手段及其争议

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采用的手段基本相同,二者都是隐瞒身份,隐藏目的的活动。二者都是在侦查对象、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活动。

现在的新闻暗访基本上沿用传统的方式偷拍、偷录;诱惑侦查相对简单些,由于直接取证主要是隐瞒身份接触或参于侦查对象的活动,也就是卧底。

活动手段是客观的,而由活动手段的可取性以及采用这种手段得到的新闻作品或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新闻作品获奖情况,特别是获得国家级奖项,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新闻媒体的主流价值取向。北京广播电台一位著名记者以偷录方式采访街头兜售假发票获得成功。这篇作品首先是列入中国广播新闻奖,随即引起争议,有评委认为,记者不应使用隐藏式录音机,记者应当公开身份,不应当冒充卖发票者 。

在哲学家康德看来,“偷窃永远是一件错事”,新闻暗访主要是靠偷拍或暗访来记录事实,因此暗访作品也被称为偷来的作品。对于偷来的东西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争议颇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谈话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否定了新闻暗访作品的法律效力。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偷拍、偷录作品也具有合法证据。

诱惑侦查本身就是一项调查取证的手法,其调查取证的结果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是犯意诱发,虽然侦查者也可能触犯法律,但其调查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影响——诱惑侦查与新闻暗访对隐私权的威胁比较

这里所说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狭义的对采访对象、侦查对象的影响,另外一个是广义的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1.狭义方面的影响。随着新闻暗访的出现,一些法律争议、新闻侵权也随之出现,例如,新闻暗访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诽谤等等。这里主要比较对对象隐私权的威胁。

培根认为,“人的行为总则是,维护自己的尊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表达自由的权利,特别是新闻媒体,更有新闻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在表达自己的权利基础上也要尊重别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等。笔者认为,隐私权就是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及公开的权力。

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可以从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暗访作为一项传播活动,它必有一定的传播过程,即新闻的特殊传播过程——新闻采访、写作、传递。对被采访者造成影响基本上是在第三个传播阶段,即信息的传递阶段。美国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著名学者William教授将普通法的隐私权归为四类,其中一项是:“公开他人不愿意揭露的私人事务。”很显然,在新闻传播过程,新闻采访、写作并没有将个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并不会给采访者造成任何影响。新闻作品经过大众媒介的传播,使之公开化,才有可能侵犯到被采访者的隐私。这就存在着新闻报道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诱惑侦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诱惑侦查作为侦查的一种手法,必然具备阶级性和国家主权的属性以及侦查权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它对侦查对象的调查是在衡量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决定,因此很少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二者在隐私权侵权问题上的主要衡量标准。就新闻暗访而言,当暗访的事件或人物是涉及公共利益、具有较高新闻价值的时候,暗访者对暗访内容的报道、传播对采访对象隐私权的侵犯不成立。不管是新闻暗访还是诱惑侦查,都要分清公共利益与公共兴趣的关系。

2.广义上的影响。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认为,媒介本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讯息。这是对传播媒介(传播方法、手段)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或作用的一种高度概括。对人类整个社会发展来说,不在于新闻暗访的内容、诱惑侦查的结果对社会造成的作用有多大,在社会上最终起作用的是新闻暗访和诱惑侦查方法的存在。二者的存在及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不管其本身是否合理,或者造成的影响如何,笔者认为,世界是作为一个辩证的主体存在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所以作为一种方式或方法,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的存在,能揭示社会的阴暗面,展示真实的社会。

三、结语

新闻暗访和诱惑侦查不能滥用,要谨慎行事。但是二者更不能因为与法律有某种冲突而销声匿迹。笔者认为,从舆论监督、报道事实以及诱惑侦查维持稳定社会的功能来看,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的存在是合理的。

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项基本功能,这也符合新闻的表达自由、采访自由。在现代社会新闻暗访可以看作舆论监督的代名词。绝大多数的新闻暗访都与舆论监督有关。从我国的具体状况以及新闻实践来看,如果没有新闻暗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会衰弱无力。新闻暗访能使新闻更加真实地反应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向受众揭示一个真实的社会。诱惑侦查的存在更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新闻暗访与诱惑侦查是必不可少的。

[1]刘海贵.新闻采访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3.

[2]徐讯.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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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晓彬.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5]魏东,赵勇.诱惑侦查中的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D631.2

A

1673-1999(2012)10-0075-02

谢磊(1983-),女,山东郯城人,池州学院(安徽池州 247000)传媒系助教,研究方向为广告学;桂冠琦(1980-),男,安徽桐城人,池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摄影学。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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