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颖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生活习俗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汉朝和魏朝的旧俗以及北朝的胡俗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消融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新的风俗。这些习俗是与伦理道德紧密相联的,主要体现在交际、娱乐、婚姻以及丧葬等方面。
经历了魏晋南北朝胡、汉文化持久反复的冲突后,多元性的文化在唐时期得以最为充分的释放。唐人在思想观念上有了极大的宽松感,人际交往空间也极度扩大。唐代女性的尊严有了很大提高,和外界交往较多,特别在盛唐,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以及大批的女显贵、女才子、女艺人,她们都在社会上抛头露面,许多文人、名流都对她们仰慕有佳。这种坦诚公开的男女社交在中国封建社会是空前的,且开启了后代尊重女性、男女平等的意识。
唐朝,人们为了表达离情别绪,往往折柳枝送给临行的人,赠送柳枝,意味着挽留对方;柳树生命力很强,插在任何地方都会生根发芽,所以还意味着祝福临行的人在哪里都平平安安。另外,柳枝在微风中飘摇,好像向亲友挥手告别,也表达一种惜别之情。唐代几乎把柳枝、柳条作为了离别的代名词。
唐人与人相见首先要投刺,如同现在两人初次相见交换名片。投刺在当时是一种最基本的礼节,无论是士大夫的交往、学生拜见老师,还是官场内部的交往,都得投刺。
人际交往伦理是人与人之间交际生活的必然,它是社会交往中处理人际关系,以及个体作为社会政治成员处理交往关系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这种伦理道德要求个人享受公平的利益分配,又不妨害别人的尊严和利益,相互受惠的同时帮助他人,共同享有生活的幸福。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共同体,在社会利益、社会需要和社会生活条件下,需要人际交往伦理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各成员之间幸福的互享。我们生活的社会有着大量陌生人,我们的周围也有很多陌生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相比熟人越发复杂,再加上当代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而交际伦理对于处理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能提供很大的帮助。它在一个有别于熟人社会的陌生人群之间极其全面地控制我们的情感,在一个扩展了交际范围的人群之间树立了新的交往规范。但这一点并不是交际伦理产生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交际伦理还需要在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中,掌握并运用正确的理性思维方式,以家庭伦理道德为基础,创造出新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交际伦理不仅是调节社会各角色之间,以及角色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形成了规模的,倡导社会正义精神的行为准则。它不是抽象条律的凝聚,它立于持续的传统之中。所以说,如果一个社会所奉行的交际伦理是仁爱的、理性的,那么,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成员在其日常生活和交往中,肯定会如同一个大家庭的成员般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宽容、平等和睦地生活在一起。
唐人爱花,尤其是牡丹。每年阳春三月牡丹开放的一二十天,几乎所有人都为之倾倒。当时,有人来长安就是为了欣赏牡丹,如张祜到长安,“唯待春风看牡丹”(《全唐诗》卷511)。有很多人临行前,对牡丹依依不舍,如刘禹锡送浑大夫赴丰州,曰:“其奈明年好春日,无人唤看牡丹花。”(全唐诗:卷359)也有很多有钱人,不惜花重金购买牡丹的名贵品种。以至出现了“牡丹一朵值千金”(《全唐诗》卷479)的状况。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以及五光十色的城市生活,节日出游风俗也向娱乐型转变:元旦节放鞭炮不再是为了驱邪除鬼,而是象征着欢愉和热烈;中秋节由神秘的拜月演变为赏月的习俗。唐朝诗人白居易的《正月十五夜月》所描绘的就是杭州闹元宵的热闹场面:“岁熟人心乐,朝游复夜游。春风来海上,明月在江头。灯火家家市,笙歌处处楼。”[1]
唐时期的游艺活动已经相当丰富了,主要有:秋千、拔河、围棋、斗鸡等娱乐、休闲活动。娱乐、休闲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反映着人类的道德文明程度。娱乐意为闲暇和教育,认为人们在娱乐活动中可以接受知识,提高其文化教养水平。“休”,即“吉庆、欢乐”,在天人合一的状态中,休整精神、颐养身体,人的生命便被赋予了真、善、美的价值意义。“闲”,有其两面性:它可使人不思进取,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它也可以培养人的多方面兴趣,充实人生、提升生命质量。二者相结合,表明了人类生活过程中劳作与休憩的辨证关系,喻示物质活动之外,还有精神活动。同时也表明,“闲”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要有约束,即道德和法度。
唐时期,社会经济水平较高,人们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来娱乐、休闲,可以感知万事万物之美好,就会与自我身心和谐、与自然和谐、与人和谐、与社会和谐、与公德私德和谐,就可以陶冶道德情操、涵养人性,达到内心与自然、精神与物质的融会贯通。古人觉得,娱乐休闲与哲学修养、生活情趣、文艺文学以及益寿延年密不可分,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人们在娱乐的过程中,机体得到放松,血流速度正常,呼吸均匀,浑身上下,所有神经、细胞都在休息,整个躯体处于彻底的安静状态。这个时候,人体最能集中注意力,头脑反应也最快,最利于我们感知出生命、大自然以及万物的美。所以,也就有了创造美好生活和享受美好生活的能力。
唐朝经济繁荣,女性意识得到了本原性复苏,婚姻思想开放。唐代的后宫人数,在前朝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太宗贞观初,李百药《请放宫入封事》提到:“窃闻大安宫及掖庭内,无用宫人,动有数万。”(《全唐文》卷142)建议“离出宫人”。玄宗时则更多,就连唐末之咸通、乾符年间,后宫也有1万余人。唐代皇室中父妃与子、子妃与父等乱伦行为比较普遍,所表现出来的性观念、性伦理与汉以来及唐以后的正统汉族皇室差别较大。
公主是皇族女性中地位极高的一部分,拥有高贵的身份和权势,唐代公主的婚姻观念之开放、改嫁之多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她们的贞节观以开放性为特征,而且不受礼法约束,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不相符。这种思想的形成,是在之前的胡汉大混合的社会中,受胡人传统影响较深的结果,但它并不代表唐朝社会婚姻关系的主流。
唐时期终止婚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出妻、弃夫、和离、义绝。“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只要妻子符合或基本符合其中一条,就有可能会被丈夫及其家庭休掉。“七出”,刚开始的时候,仅仅是一种儒家道德规范,后来历经各朝各代,才慢慢成为固定法则流传下来。“弃夫”说明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可在夫权制社会,妇女主动离婚需要很大的勇气。尽管封建礼教对女子离婚与再嫁作了许多严格限制,可社会的态度非常开明,人们对离婚妇女并不歧视,离婚再嫁也是较为普遍的事情,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强了女性反抗不幸婚姻的主动性,鼓励她们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伴侣,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和离”意味着夫妻双方由于觉得某些方面不合适,而不愿意将婚姻生活持续下去,所以双方协商,自愿终止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没有任何外因参与的离婚方式,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这也可以说明当时妇女的地位还是很高的。同时,朝廷也会对婚姻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干预,如存在与封建伦理纲常严重相抵触的行为。“义绝”就是其代表,它指朝廷通过强制命令方式让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这足以表明,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国,一个家庭的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维持,不仅与双方个人、家庭有关,而且与社会的制度和道德价值取向有关。所以,国家的法律法令会涉及到婚姻生活各个方面。在国家利益、家族利益至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夫妻关系不值一提,而且是可以被随意否定的牺牲品。“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2]与上层社会相比较,唐朝劳动妇女的贞节观,还是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由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她们遵循儒家伦理道德,倡导从一而终,尽管也有离婚再婚的现象,但反映儒家伦理的贞节观还是在她们中间起着主导作用,而且这种贞节观也成为以后明清贞节道德观念的标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人类社会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的发展,都具有历史性,并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不能随便被否定、抛弃或割断。从魏晋到唐朝,尽管经历了五胡乱华、民族融合,可由于汉文化的持久性和深刻性,使得我国的传统儒家道德,一直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导思想,并越来越深入人心,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对儒家伦理思想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唐时期,人们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仍然非常重视丧葬活动。厚葬是唐朝丧葬的主流。所谓厚葬,是指在丧葬中讲究宏大的墓地、豪华的墓室和棺椁、丰厚的陪葬品以及隆重的丧葬仪式。我国厚葬之风的兴起与盛行,大多是受灵魂不灭观念、祖先崇拜以及儒家孝道观的影响。厚葬观长期以来主宰着中国古代的丧葬民俗,统治者也曾多次下令禁止厚葬,可屡禁不止,这主要是由于唐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大多在言语上大力宣传禁止厚葬,可在实际行动中却实行厚葬,这就使得全国上下都上行下效,使得厚葬之风远及于后世,成为与封建时代相始终的顽习。
土葬是唐时期用得最多的丧葬方法,一般情况下,上至皇室,下至百姓,都会选择土葬。唐朝的丧葬观念来源于两大思想体系:一是宗教学里所倡导的灵魂不死论;二是中国传统孝道伦理。我国从古至今,受宗教学的灵魂不死论影响非常大,乃至到了科学高度发展的21世纪,也依然或多或少存在。而且,很直白地说,人们总是寄希望于人死后能够去另外一个世界,而不会永远消失。因此,人们主张要妥善地对待死者的遗体,只有这样,去到另外一个世界的死者看到了才能满意。这种以慎终追远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丧葬观,有着深刻的伦理意蕴:第一,孝道伦理要求人们不仅要在父母及长辈活着的时候侍奉好他们,而且要在他们死后也认真对待他们人生的结束;第二,活人通过隆重的丧葬仪式表达对死去亲人的哀悼;第三,受佛教、道教观的影响,人们认为,人死后会继续在阴间生活,为了让死者在另外一个世界能过得幸福、平安、富裕,活人往往会想出很多办法对他们的丧葬仪式尽心尽力;第四,子孙后代希望得到先人的庇佑,如希望自己幸福安康、平平安安、加官进爵等,因而非常重视丧葬仪式中的祭祀活动。唐朝复杂烦琐的丧葬风俗就是由此而来。
[1]全唐诗[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144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