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判牍案例研究
——以拐骗妇人案件为例

2012-08-15 00:49刘猛
关键词:妇人徽州

刘猛

明清徽州判牍案例研究
——以拐骗妇人案件为例

刘猛

明清徽州拐骗案件案件较多,妇女深受其害。当地士绅、宗族与官府,开展了合作,遏制拐骗事件的发生。守徽官员公正审批,颁布禁令,严保甲,设乡约。拐骗案件出现拐骗者血缘化、不重视被拐妇人的出路、对拐骗者处罚不严厉等现象。关键词:徽州;判牍;拐骗;妇人

明清时期的徽州,“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1]然而对照其他文献,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远非上述记载的那样安定与和谐,其社会内部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仅以明清时期的判牍,探讨徽州拐骗案件[2]。

徽州“傍山依谷,东连严衢,南通遂安,西接江右。一切奸黠出没无常,动于交界地方,开张饭店,窝人惯盗,及打降拐带之徒,不时□卖妇女丁口于异方”[3]422,出现了“养女之家,或衣食不足,贪得身价以倖一时之保暖,每以及笄之女,卖与行路之人,或携入川,或带入省,一去永诀,咸所弗顾。亦有孀妇改适,稍棍止求媒金之厚实,不问买娶为何人,甚至有夫之妇,忽而生离”[4]178-179的悲惨情形,其中以拐骗最为突出。 如“黄黑、张阔拐骗案件”:

黄黑、张阔父母兄弟,皆以拐骗为生。黑父文助,吴氏之仆,阔母乳黑,称兄弟焉。村民罗毛酗酒无赖,妻吴氏反目剪发,为夫所弃。黑诡称阔亲弟,串媒春老嫂,称阔为张廷诏,欲娶吴氏,和诱窝藏程思泉家,将携景德镇略贩,吴氏不从,阔打伤其手足……[5]129

在傅岩的记载中,该案出现了两次,一方面说明该案件拐卖者与被拐者,拐卖者与拐卖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另一方面说明该案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使得傅岩不得不对该案一再审问,以达到结案的目的。

晚清时期,拐骗案件却依然存在。在清歙县人方文光的禀批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据汪吴氏,以该民人诱拐卷逃,恋奸抗匿等情,来府具控,声明于上年五月十八日,控县批饬提究。该民如果凭媒价买,执有婚据,何不早为呈验,挺身投讯,案延一载,始行出诉。谓非设法装点,希图抵制,其何能信。察核抄据情节不符,讯供又极支离,着即押发收讯,以成信谳,而遏刁风[6]519-520。

这时期发生的案件又有了变化,拐卖者以配婚为名而展开,使得该类案件有了新的借口,案件更加复杂。

面对频繁发生的拐骗案件,徽州的士绅、宗族与官府开展了合作。总的来讲,其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

首先是内部处理,即希望把事件的影响消除在宗族内部,甚至是家庭内部:

立甘约人:王长魁,缘自不合,串仝张广林,捊张方氏拐骗,卖在浮邑。□殊广避匿无踪。身被查获綑责,身知理亏,跪求再四,蒙恩宽恕轻释。当自改过自新,决不敢再行入村,如再仍蹈前辙,任凭送官处死。是身甘愿,恐口无凭,立此甘约为据。

同治元年十二日

立甘约人 王长魁(押)

亲笔甘愿[7]12

其次是将事件鸣官,由县官主持公道。在内部处理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徽人也将事件鸣官,以便官员主持公道。如《清乾隆五十年九月投状人戴治平转卖奸贩间离骨血》:

十八都一图具投状人:戴治平,投为转卖奸贩间离骨血恳并报究事,余由再申。

乾隆五十年九月 日具投状戴治平(押)被投 吴次周 违例作恶人被辱 戴兴弟 受辱害陷人

据 现产存见女贵图保尊大人 施行[8]183

官府受理案件之后,即进入审判程序。如上文提及的“黄黑、张阔拐骗案件”,其审判结果是:奉本府宪提,里族俱有公鸣……吴氏一案,黑、阔二犯罪岂胜诛,姑薄杖。其余如程思全之窝囤,文助、春老嫂、潘应忠之党恶,各责惩,免拟[5]147-148。

面对拐卖的恶习,徽州地方官对此也极为重视。康熙年间知徽的吴宏就认为:大抵非穷汉自鬻,即奸徒拐卖。过客利其便捷,交银之日,随即挟之而去,朝为故夫职爨,暮随新主戒途,见者伤心,闻之酸鼻。更有绅士大户蓄婢居奇,原非自己所生,不关离别之惨,往往高价远售。无怪乎本处妇女日少,而贫民之无妻者日多也。民多鳏旷,则不能长其子孙。人稀地废,日渐荒残[4]179。

守徽官员对这类案件也能及时审批,“传原告人等到案,调查婚据,验明真伪,分别究断,报覆察夺。 ”[6]519-520在明了事件之后,对拐骗事件“除已经一面出示严禁外,但嗣后若有汉属别州县违禁买去者,卑职尚可移关追回”[4]178-179。

守徽官员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便颁布禁令。如吴宏《禁稍贩妇女出境》:嗣后凡有女之家,如系自幼许配与邻近地多,媒聘有凭,书帖有据者,仍许照常嫁娶外,其一切未经许配之女,务于本处择婿,不许与外境之人通媒议娶。民间孀妇,或招夫入堂,或改醮与人,亦止许与本处人成婚,不许稍棍簧诱嫁与境外。至于有夫之妇,其平日不相和谐者,或离或合,许其依律告官酌断。如有本夫私鬻,或奸徒用计买休,图奸图利,嫁卖出境者,本夫、拐犯各遵律例尽法重处。绅士大户所蓄婢女,非嫁为农妇,即配与仆人,亦不许潜卖出境。

徽州地方官也常以行政手段来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尤以建立保甲、乡约最具代表性:

拾家为甲,拾甲为保,择材能诚实者为长甲,置牌架器械,遇盗鸣锣,传知救捕。平日逐户挨查赌博非为,呈首究治。其无籍流棍,技术流娼,游食僧道,严行驱逐,地方宁谧[5]55。

为使保甲能有效运行,府县制定了十家牌制度。掌握各地人口的具体状况,控制人口流动。光绪十年休宁县十家牌就是一例:

钦加同知衔特授休宁县正堂水为给发十家门牌事。现奉臬、宪札发章程,饬即督率董保人等,清查户口,举办保甲,按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责成逐户挨查,以清盗源,合行给发总门牌。为此牌,仰该牌长收执,嗣后务须常川稽察,各户内有犯种种不法等事,即行出首,毋得容隐,亦不许诬捏。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及除外佣工贸易,随时由牌甲各长,告知董保人等,于门牌同图册内,一律改正,以凭抽查。倘有隐漏,察出干咎(下略)[7]165。

休宁将各牌人口登记在册,以便查察。歙县《十家甲长总牌》中亦是如此。歙县对各牌人口,“开列各户姓名、籍贯、年齿、生理”,并“悬挂门首,周年更换稽查”,“将文成公牌法一本,每日稽查,晓谕化导,后开各家人户一□,互相惩成。”[7]38

乡约在宣讲之中,宣传节妇烈女,以正风化,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

乡约。宣讲圣谕,稽查善恶,为化民成俗首务。翻刻乡约全书,附以修备赘言,遍给各乡于保甲。乡兵讲武之法,兼行农隙,每月定期举行,询报善恶[5]55。

在徽州各县,不仅要建立保甲、乡约制度。而且在保甲基础上,严禁各种非法的行为。其中“拐抢妇女、和诱略卖”的行为,即徽州地方官严禁的非法行为之一。

在现存的判读中,众多有关拐骗案件。虽然在徽州社会予以强烈的抵制和惩罚,然而揆诸判牍中,拐骗案件依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其一,拐骗者出现了地方化,甚至是亲族化、血缘化。不再是外地来徽拐骗,而是本地人进行拐骗。康熙年间,吴宏对这种现象有比较明确的记载:非穷汉自鬻,即奸徒拐卖。过客利其便捷,交银之日,随即挟之而去,朝为故夫职爨暮随新主戒途,见者伤心,闻之酸鼻……有汉属别州县违禁买去者,卑职尚可移关追回。诚恐四川兴安、湖广等处稍贩恶棍,多方略诱,违禁买去,远飏境外。 若非仰请宪令,不能禁遏[4]178-179。

“过客”往往挟妇而去,到达“四川兴安、湖广等处”,说明被拐者大都是被外来者所拐卖。但在上文所见的王长魁和黄黑、张阔两案,犯罪分子已出现了地方化的倾向。王长魁“缘自不合,串仝张广林,捊张方氏拐骗,卖在浮邑”,从这句话中可知王长魁是被拐妇女的同村人,不然不会轻易的得逞。而黄黑、张阔案中主犯黄黑、张阔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黑父文助,吴氏之仆,阔母乳黑,称兄弟焉。”两者与吴氏亦是主仆关系。这说明拐骗者的地方化、血缘化已经很明显了。

其二,拐骗案件事发后,不论是私下解决还是鸣官处理,史料中关于被拐妇人的出路都没有具体的记载。

在众多的案件中,不论是内部解决,还是鸣官,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理是有着明确的记载。如上文所讲的王长魁,他就是被要求“改过自新,决不敢再行入村,如再仍蹈前辙,任凭送官处死。”[7]12黄黑、张阔等人也都获得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从这些文字记载中,我们无法窥探出当时的徽州妇女,尤其是被拐骗妇女的出路。她们是被归还原郡,抑或是留居被拐骗的地方?我们都无从得知。这不仅说明当时对妇女被拐骗善后行为的不重视,也说明徽州妇女所处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从另一层面反映出妇女的社会地位。

其三,徽州社会虽然大力打击拐骗妇人,但对于事发的拐卖者的处罚并不严厉。在案件的处理中,不论是内部处理还是鸣官,对于拐骗者的处理都不严厉。在内部处理的王常魁案件中,宗族只是立下甘约了事,让其“自改过自新,决不敢再行入村,如再仍蹈前辙,任凭送官处死。是身甘愿,恐口无凭,立此甘约为据”[7]12而已。

在鸣官的处理中依然,上述的“黄黑、张阔案”,只是给予以下的判决:“吴氏一案,黑、阔二犯罪岂胜诛,姑薄杖。其余如程思全之窝囤,文助、春老嫂、潘应忠之党恶,各责惩,免拟。”[5]147-148

上文中的方文光案件,更是“薄惩”了。刘汝骥只有以下的批示:“仰歙县即传原告人等到案,调查婚据,验明真伪,分别究断,报覆察夺。毋稍瞻徇,切切。禀粘并发,仍缴违式斥。”[6]519-520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发人深省的。

[1]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纪[M]//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第119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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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两江总制傅、安徽抚院江详文[M]//四库未收书辑刊·第七辑·第28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吴宏.纸上经纶·卷二·禁稍贩妇女出境[M]//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傅岩.歙纪·卷之九·纪谳语[M].陈春秀校点.合肥:黄山书社,2007.

[6]刘汝骥.陶甓公牍·卷七·歙县民人方文光禀批[M]//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第十册[Z].合肥:黄山书社,1997.

[7]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卷)·卷三[M].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

[8]周向华.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D929.49

A

1673-1999(2012)04-0050-03

刘猛(1985-),男,安徽阜南人,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2)历史与社会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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