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2012-08-15 00:49欧三任
关键词:服务方式

欧三任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

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欧三任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

现代风险社会中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至关重要,但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却存在着服务理念混沌不清、服务机制各自为政、服务方式简单落后、法律规制模糊不明等问题。为满足民众公共安全信息需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专门的公共安全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和信息服务机制,并从法律上对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进行有效规制。关键词: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服务方式

一、问题的缘起

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也有越来越多的破坏力被释放出来,即便人类的想象力也不为之所措。”[1]现代社会是个风险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只是我们更需保持清醒的是,社会风险并不都是以危机的形式释放出来,更多是以一种“平常”的形式与人类如影相随。这种平常的社会风险表现最为突出的当属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如防不胜防的诈骗案件,无处不在的消费陷阱,不期而至的气象突变,避犹不及的假冒伪劣食品。“当技术变得稀松平常的时候——真正的或者象征性地成为寻常之物,他们的影响力却达到了顶峰。”[2]倘若真如此,那么以平常形式施加于人类社会的公共安全风险,同样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时至今日这种威胁已经渗透至了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仅当前的诈骗案件就花样繁多、陷阱重重,而这些风险又主要指向普通民众。2011年“3·10”特大跨境诈骗案涉及电信诈骗数百起,被骗区域涵盖我国近30个省区市,群众受骗金额达7 000多万元[3]。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同样令人担忧,2011年公安机关“打四黑除四害”百天,各地共查破“四黑四害”案件13.2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万余名,打掉犯罪团伙2 400余个,捣毁“四黑”场所2.8万余个,涉案总价值110多亿元。其中,侦破制售“瘦肉精”犯罪案件150余起,涉案“瘦肉精”饲料2.4万余吨;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20余起,查实涉案油品6万吨;侦破“病死猪”犯罪案件110余起,查扣“病死猪”及其肉制食品5 000余吨;侦破制售有毒有害食醋等调味品、副食品案件260余起;侦破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案件1 000余起;侦破制贩假烟犯罪案件1 400余起[4]。除此之外,人们在生活、消费、交友、投资、求职、旅游等社会领域无一例外地面临着安全风险。这种由安全风险而生的压力,如同一张无形的大网对社会形成了包裹性笼罩,如何解决社会一般性公共安全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宏大问题。特别是现代社会中,“社会风险总是以阶层的或依阶级而定的方式分配……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5]。处于社会下层的普通民众是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最主要的承担者,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是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的大事。

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对公共安全的理解选择了宽泛的视角。认为凡是可能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都属于公共安全问题,反应这一问题的相关信息、情况就是公共安全信息。如何解决一般公共安全的频发问题呢?显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采用解决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模式,因为但凡“危机”皆应急而生,其功效在于快速化解短期形成的社会系统“失序”或“混乱”。应对这种“寻常之物”的社会风险根本之道还是要从防范环节做起,因此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择,由此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加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诚然,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公共信息安全服务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为了公共安全问题频现的推手[6]。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公共信息安全服务理念:模糊混沌

如何提供以及提供什么样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在我国公共信息安全中,理念上仍然处于混沌不清的迷雾中。首先,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性质界定模糊不清。将公共安全信息界定为由政府发布的风险警示信息,还是定义为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管理机构发布的一般公益性安全告示信息,我国在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性质的模糊导致权利与责任纷争。其次,对公共信息本身的概念没有进行规范。实践中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各式各样,“消费警示”、“风险警示”、“预警信息”、“警方提示”等多种多样。不同的称呼往往喻示着我们对公共安全信息概念不同性质的界定①消费警示与风险警示不只是表述上的差异,其性质有着天壤之别。消费警示是要求大众警惕已经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某个特定违法行为,风险警示指涉的风险是否发生以及是否发生损害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参见林沈节:《“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第142-150页)。。再次,对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意义认识不足。目前,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治理存在两种明显的趋向,即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轻一般公共安全问题应对;重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事后处置与治理,轻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事前防范和预警。甚至认为,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工作只能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旁枝末节,而非主流工作。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中,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并未获得与经济信息等量齐观的地位,而是沦为可有可无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最后,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被视为个别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的职责。寻常性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范围,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影响程度之大之烈,与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低水平形成强烈反差,把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而非所有公共管理机构,如此也就必然难以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公共安全信息的需求了。

(二)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各自为政

一些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紧密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各自建立起了具有本部门特点的信息服务机制[7-10]。但问题也接踵而至,这种依托行业和主管部门建构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凸显出了各自为政的问题。缺乏横向的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共安全信息的社会服务效果。首先,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条块分割,难以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信息集约化的需求。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是多层次多范围的,特别是随着社会进步,个体融入社会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提高,其社交与生活也不断丰富和多样化,这就决定了民众对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的需求将是全面的,而非局限在一个或几个领域。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和民众对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的需求便趋向于快捷和集约性,而非多重寻找的盲目式。而各自为政的行业性或部门性安全信息服务显然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甚至一些安全信息仅为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掌握,即便公开也是在其主管行业和部门范围内公开,而对于信息服务所带来的实际服务效果,行业和主管部门鲜有虑及。于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公共安全信息就成为了部门或行业的“口袋信息”、“内部信息”。其次,缺乏部门和行业横向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涉及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牵涉到社会管理和个体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预防或预警也需要多部门联动。需要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职能部门与行业实现及时的信息联动、共享,及时协调各方情况,互通有无,以便一致行动,遏制社会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最后,没有形成专业的公共安全信息流转机制。在我国公共管理中,对于分属于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安全信息如何处置,我国还没有成型的业务处置机制。这一机制要解决的是,各部门、各行业所掌握的公共安全信息在横向和纵向上传递的路径是什么?传递到哪些节点,用什么形式传递等?由于专业机制的付诸阙如,导致相关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汇集和处置,从而白白流失了。

(三)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方式:简单落后

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简单落后集中表现为信息服务方式的简单性与服务手段的落后性。目前,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卫生防疫部门以及气象局等少数几个部门。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由于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并非强制性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提供者并没有从民众需求出发来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更多考虑的是自身工作的方便性,从而导致相关的信息服务只停留于网络发布的单一方式,实际难以发挥社会安全预警的应有效用。这种简单的信息服务方式大多情形下形同虚设,甚至可有可无。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简单性和落后性凸显于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方式简单。从现有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方式几乎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这种形式更多的是社会压力下而采取的被动式职责履行而非主动式真诚服务。实际上,这种提供方式很难发挥真正的社会效益。因为就一般民众而言,其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所需要的公共安全信息是集约的,而不是绞尽脑汁才能查询到的网络海量信息。二是服务内容肤浅。即大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在内容上极为简单,有的甚至只提供了语焉不详、模糊不清的概括性信息。至于社会风险具有什么样的内外特征,如何识别以及如何判断等这些重要信息常常被有意忽略。而高层次的对于特定社会风险的综合性分析预警信息更是凤毛麟角。在更多的情形中,这类信息是空缺的。三是服务手段落后。虽然以“信息预警”、“消费警示”为代表的安全信息提供采用了较为现代的网络公告方式,但这种公告在其实质上仍然不过是简单的通知,缺乏现代服务的人本性、针对性。

(四)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法律规制:模糊不明

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法律规制上模糊不清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它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发展。一是我国在法律上对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性质以及职责定性不清。即适应于民众需要的告示性、警示性信息需要在其形式、责任、权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从信息角度看,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应当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即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非经济性。但由于公共安全信息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很多,一些告示或警示可能直接关涉企业的经济利益,如有关产品瑕疵的警示信息。2009年11月“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就引发了企业与海口市工商局一场权利与利益诉讼,随之也引发了我国有关公共安全服务信息发布的性质、程序和法律结果的讨论①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发布权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可现实中工商部门也多有发布类似的消费警示信息,在发布的主体上也比较混乱。同时,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发布的级别没有作出限定,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发布警示信息(参见陈英凤:农夫山泉有点“冤”背后的制度缺陷.http://news.sina.com.cn/c/2010-01-07/071816892321s.shtml)。。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对预警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并不具备具体操作规范性。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预警信息服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部门或行业。不仅如此,部门性信息服务规定还导致了法律上的分歧和争议,使得社会公共信息服务直接面临着法律权威问题。二是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形式在法律上缺乏规范。这里既包括实体形式,也包括程序形式。即公共服务信息发布采取什么样的体裁、格式,在法律上应该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都缺乏明确规定。显然,法定的形式无论从体裁还是法定程序上都应当具有科学、公平属性,能为企业、公众所接受,特别是能方便后者知悉,尤其不能引起民众误解而损害第三方(企业)的利益。三是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职责界定不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过于笼统,加之缺乏实施规范,使得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成为公共管理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的义务,即做与不做、做多做少,由公共管理机构自己说了算。最后,对于公共信息服务提供的内容,我国法律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即公共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该具备哪些要素?告示或警示应该达到何种程度的社会效果?

三、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内容

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减少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因素,提高民众抵御公共安全风险能力,增进社会和谐,改善社会治理效果。当下我们要着力满足民众以下方面公共安全信息的需求。

(一)社会治安类安全信息

社会治安类安全信息是有关民众社会交往和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和治安动态信息,尤其是对公共安全具有现实威胁的犯罪信息。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小康向中等发达国家迈进的关键发展时期。世界有关国家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个时期也是社会犯罪高发时期。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治安案件总数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中,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增幅明显,非法集资、贷款诈骗和银行卡犯罪持续增长;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极端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一切都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了较大冲击。不仅如此,目前我国犯罪还呈现出了以下特点:一是职业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和犯罪技巧精密,犯罪分子利用社会管理漏洞或是社会管理松懈制造陷阱侵害民众利益,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二是以普通民众为侵害目标,形成了对社会普遍性的威胁;三是广泛渗透于民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环节。花样不断翻新的各种犯罪无孔不入地隐形于民众的生活生产中,令人防不胜防。在这种情形下,社会治安类安全信息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信息。

民众对社会治安类安全信息的需求,是基于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信息需求冲动,因此这种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智识性、实用性、具体性。所谓智识性,是指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和概括,使其具有一定的知识性、概括性;所谓实用性,就是可以具体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所谓具体性,就是信息要针对具体社会犯罪行为为民众提供警示。就此而言,治安类公共信息服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安告知信息,即已然发生、对公众财产、健康具有较大威胁的犯罪信息。这类信息要具有一定的分析性和提炼性,把侵害对象、作案手法、作案特点、犯罪嫌疑人特征和活动规律等内容,用民众容易把握的语言予以概括提炼。要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的技巧性和隐蔽性信息特别予以强调,并将“陷阱”甄别方法和途径等信息一并告知;二是治安警示信息,即风险性预警信息。如节假日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聚集较多,容易导致群伤群死或是其他治安事件发生的相关治安信息;三是一般性治安信息,即依据一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民众社会参与生活生产所需的基本治安信息、知识。如ATM机取款的一般安全知识、一般的消防常识等。

(二)消费经济类安全信息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成为公众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消费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消费、经济类行为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一些不法分子绞尽脑汁从消费行为各个环节以及与消费相关的其他环节入手,实施不法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使得民众消费以及相关的经济行为面临着安全风险。“消费中奖”、“购车退税”、“银行卡被盗用”等陷阱,其信息真真假假,民众如不借助有关知识很难识别,从而上当受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人们对消费经济类安全信息的需求也将更为强烈。特别是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发展在给人们消费和其他经济行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给犯罪提供了机遇,犯罪的技巧性和隐蔽性更强,因此及时提供消费经济类安全信息是增加民众消费安全感、生活幸福感的重要途径,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消费经济类安全信息的提供与服务,其宗旨是要及时提醒民众在消费过程中防范消费陷阱、识别虚假信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而以安全行为模式开展消费,确保自身消费与经济安全。总体而言,民众消费与经济行为不安全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行为具有不安全性,容易掉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消费陷阱”;二是消费产品的不安全性。因此,消费经济类安全信息服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相关信息:一是消费经济安全行为的预警信息。这类信息主要需要明确无误地告诉民众安全消费经济行为步骤、操作方式和规避不安全消费的基本方法。针对当前消费经济领域中不法分子设置的消费陷阱特点、特征,犯罪分子实施的手法、侵害对象等提供警示信息和如何识别、规避这类不安全消费经济行为的方法等信息;二是消费产品安全警示与告示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涉及消费的瑕疵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信息的内容应重点包含如何识别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山寨”产品的品牌、包装、主要外观特征、瑕疵伪劣原因以及救济方式;三是消费安全行为的基本知识,即一般消费经济安全行为知识。主要针对较为普遍或是较为突出的消费行为或是消费物品等基本安全信息,如银行卡、信用卡的安全使用方法等。

(三)公共卫生类安全信息

随着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卫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频仍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增加了人们的安全隐忧,公共卫生类安全信息成为人们生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这类信息日益重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伴随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推进,“三化”的负面效应不断释放出来,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持续恶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尚处于基本建立阶段,法制还不健全,管理和监督不足等导致公共卫生领域问题多发和扩大,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人们的公共卫生类安全信息需求主要是为了获得生命健康的基本保证,那些影响生命健康的公共卫生类信息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人们生活需要的基本信息。因此,公共卫生类安全信息服务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自然环境评估及安全信息。这类信息主要反映人们自然生存条件的变化以及适宜度。具体包括空气质量测评信息、主要企业“三废”排放评估信息、矿业资源区环境变化监测以及居住适宜度信息、新设企业环境评估信息。这些信息有的直接关系着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如采矿导致地质下沉,废水排放污染生活用水等。二是食品安全信息。“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人们生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社会需求出发考虑,人们需求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食品污染信息。它主要是指民众日常的食物食品受到环境污染而具有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相关信息。如蔬菜农药残留含量检验信息、家禽肉类合格信息、稻米重金属含量信息等。这类信息的提供应当注明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来源、信息提供时间等,为人们安全生活提供信息参考;另一类是不合格食品药品信息。即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生产者为追逐经济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对人们身体有害的添加剂制作的食品或是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信息。这类信息应该包括食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经销企业、检验机构、检验单位等信息。三是疾病疫情信息。近年来,我国多次爆发流行性疾病疫情。从2003年的“非典”到后来的“禽流感”,再到最近的“蜱虫”、“丙肝”等疾病都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群众对生命安全的担忧和恐慌,谣言蔓延就是明证。这类信息服务要为民众准确提供疾病或疫情主要发生地、疾病病理学原因、疾病的症状和危害、疾病的控制与预防方法等,防止信息提供不及时,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四)社会生活类安全信息

社会生活类安全信息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伴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风险。这种风险总的来看,一方面是人们社会生产生活范围扩大和空间扩大,对于以前未曾涉足的领域或是空间,存在信息上的盲点,不确定因素增加也就意味着风险增加。同时,随着社会变迁和转型,各种新的社会秩序正在形成之中,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加剧了人们的社会生活遭遇安全风险的几率。当前,人们对社会生活安全类信息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气象信息。人们对社会信息的需求不仅仅因为近年来我国反常气候的一再出现,其最为主要的还是人们对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预期。人们不论是上班还是外出,乃至于穿衣饮食都寄希望通过准确的气象信息来安排生活,以提高生活生产质量。气象信息服务包括气候、气温的变化,尤其是气候骤然变化信息以及可能出现的极端气候信息;气候变化对人们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气候变化负效应的措施和方法等。二是交通信息。与传统社会相比,人们的出行越来越依赖于准确的交通信息。这是环环相扣的快节奏现代生活的本质要求。人们出行需要预先知晓准确的道路交通信息,以便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行车线路,估计行车时间以便安排工作和生活。这类信息主要包括道路交通通行状态、主要交通干道流量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路况条件、节假日各类公共交通容量信息以及交通建议信息、交通事故救济信息等。三是旅游休闲信息。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大地带动了我国旅游休闲事业的发展,旅游休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由此,旅游休闲信息也上升为民众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旅游休闲安全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旅游设施安全信息、旅游地区社会治安信息、旅游地区容量信息、旅客必须遵守的民族风俗信息、旅游地区消费信息以及所存在的消费陷阱预警信息、旅游地区气象信息等。四是求职就业安全信息。求职就业是现代社会人们一项基本的社会行为,求职就业安全信息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民众所迫切需要的信息。这类信息服务应当包括求职就业的一般常识、求职就业的陷阱以及识别方法、职业病防治知识、劳动纠纷救济信息等。

四、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建构

应急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应对“平常性”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建构便捷集约式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才是解决此问题的不二选择。

(一)建立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职能机构

重视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尤其是信息化背景下这项工作更是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欧美各国在其信息化计划中就着重强调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共服务问题。一些国家专门设立机构司职公共信息管理功能,使其承担起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沟通、服务的职能,形成三者之间互为支持的社会管理格局。如美国就在各级政府部门设置了高级信息主管,在联邦预算与管理局下设立了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同时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信息资源管理部和州信息主管两个机构。欧盟各国也普遍建立起了专门的公共信息管理机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属于公共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其理所当然归口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机构之中。问题就在于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机构。因此,解决我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首要工作就是尽快建立起从上至下的公共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即建立起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政府信息公共管理职能机构。将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职能赋予这个部门,由其司职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信息汇集、综合加工、咨询和发布警示、告示等日常信息服务工作,以解决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提供不足、不及时、分散等问题,为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共信息管理水平。

(二)完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法律规范

公共安全信息与其他公共信息资源一样,应当无偿地提供给社会公众。但具体如何提供我国法律支持显然不够,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完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法律规范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当务之急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法律上界定好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性质。公共安全信息虽然具有公共属性,但公共安全信息提供的形式和内容稍有不当,便会产生损及企业利益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形往往直接抵消了公共安全信息发布者和公共安全信息自身的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共管理机构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积极性。为了既避免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法律上的纷争,又突出安全信息的公共服务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此前各个公共管理部门发布的“消费警示”、“风险预警”等统称为“公共警告”,由公共信息管理机构统一发布。当然,至于公共警告采取什么形式才不至于产生法律纠纷则又必须细加讨论。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义务。即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从法律上明确公共管理机构进行公共安全信息搜集和提供的义务,改变我国公共信息安全服务由各个公共管理部门自行决定提供与不提供、以什么方式提供、提供什么样的内容等混乱状态,从而使各个公共管理部门的信息安全服务工作走上规范化,赋予公共管理机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义务的明确性、责任的具体性。三是从法律上规范公共信息安全服务的程序。即要从信息流程和公共管理流程来设计公共安全信息在公共信息管理机构纵向和横向之间流动的方向和程序,设计好公共信息发布的形式、内容,以实现公共安全信息的共享。

(三)建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

社会公共安全信息服务机制构建的总目标就是要形成一套便捷的公共安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以满足民众的公共安全信息需求,为此,应建立起有关安全信息工作的具体服务机制。公共安全信息服务专门职能机构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各个公共管理行政机构及其社会机构。因此,首当其冲的是要确立有关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工作制度及其信息加工的内容与形式。如公安机关、质检机关、气象部门等,要形成一套成熟的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共警告信息加工流程和制度,成为公共安全信息服务职能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其次,要形成公共管理部门与公共安全信息管理职能机构纵向信息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即公共安全信息管理部门是公共安全信息服务的管理与协调机构,分散于各个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共安全信息工作要与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保证关涉民众公共安全的警示信息按质按量、迅速及时地提供到相应级别的公共信息服务职能机构;最后,要建立横向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事实表明,现代社会中的某些社会风险,特别是治安犯罪具有很强的跨区域传染性、扩散性,加强省、市间的公共安全警示信息共享十分必要,这势必要求我们构建起相应的横向信息协作和共享机制。

(四)搭建集约式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旨在以普通民众为服务对象的一般性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工作而言,必须具有能满足普通民众简单便捷的信息查询要求。这里讲的“简单”是指民众不必经过过多的环节甚至于精心而又琐碎的寻找才能找到其需要的某类特定信息;所谓“便捷”是指普通民众可以足不出户、在一般的社会条件下就可以轻易查询和咨询,即便遇有临时较为紧急的某种公共安全信息需求也能轻易获取。公众对公共安全信息需求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搭建集约式的公共安全信息服务平台。也就是说,我们要搭建的这个信息服务平台必须既具有汇集、整合来自于各个公共管理机构安全信息的功能,又能够为民众提供“一揽子”信息服务的“信息查询大厅”。对于前者而言,我们要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公共安全信息传输、反馈工作运转机制,通过开发、设计专用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处理系统,使之能对社会公共安全信息进行分类、加工,达到集约化的目的。对于后者,实现“一揽子”的便捷服务则需要我们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尤其直接为民众查询、服务的信息系统要做到分类简洁、查询方便。公共信息安全服务的平台搭建后,还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让群众知晓去“哪里查”、“如何查”,更重要的是养成民众社会行为参与的安全意识,培养其了解公共安全知识、主动查找公共安全信息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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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on

OU Sanren
(Department of Investigation,Hum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Changsha410138,China)

Public safety information service is essential in the modern risk society.At present public safety information service is nebulous,and service mechanisms are fragmented,lack of legal regulation,etc.In order to satisfy the public's information needs of public safety,we must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functions of the post-secondary public safety agencie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mechanism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and legal information services on public safety.

safety of public information services;service mechanism;service mode

D631.43

A

1673-8268(2012)05-0126-07

(编辑:李春英)

10.3969/j.issn.1673-8268.2012.05.023

2012-03-06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201011BZZ118)

欧三任(1968-),男,湖南宁远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犯罪情报信息、国内安全保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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