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2-08-15 00:48杨荔晴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权益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江苏泰州225300)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发展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据此,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都要将顶岗实习作为教学计划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每个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也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阶段,这个时期一般在半年至一年时间。然而针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保障制度却没有能及时跟上,导致目前实习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且维权之路日益艰难。

1 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现状

实习是大学生完成学业、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将其所学的理论知识进一步强化,增强其实践技能。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依然为买方市场,学生的就业压力非常大,所以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空间非常小。再加上现在很多单位对于实习生的忽视以及单位本身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不达标等因素,导致大学生实习遭遇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有调查显示: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伤害,而且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人数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高达86.1%。具体而言,实习大学生权益侵害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1 实习生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

据了解,大部分学生找到的实习单位普遍没有双休,最多只有周日一天休息,而这仅有的一天休息日,也经常会因为各种加班等而被剥夺或占用。甚至当需要回校参加实习答辩时,很多学生都抽不出时间回校,经常有学生因为要回校需请假而被单位辞退。在如此长时间的工作条件下,学生得到的报酬却少得可怜,很多都只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需要在外面租房,还得靠父母的支援才能维持。

1.2 实习生在单位遭遇不公正待遇

笔者今年所指导的一名本院09级学生即遭遇了此类情形。该学生在一家公司实习时,由于该分公司刚成立,人员较少,该学生在做前台时就在公司同仁的带领下兼任公司人事,半年后,升任公司人事专员。但此后上任的分公司领导以该生未毕业,不得担任如此重要的工作为由,将其调离了该岗位。

1.3 实习生遭遇侵害后,损害赔偿主体不清晰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实习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也不能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只是对顶岗实习的要求和期限做了规定,对于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侵害的情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侵害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而只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这就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 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害原因分析

2.1 法律制度的缺失

由于实习大学生兼具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都没有将其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使得大学生的实习问题成为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而相关的规定中对校外实习环节的约束也比较少,且很多都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按照此规定,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发生权益侵害时,学生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也就不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状态,其权益也就更容易受到侵犯。

2.2 实习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加,使得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这一方面导致学生在寻找实习单位时不得不降低要求,另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也利用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滥用用人自主权。有些单位招用实习生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因此很少考虑为实习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等,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向实习生收取押金或克扣工资等。此外,还有些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实习不稳定,流动性太强,所以不愿意招收实习生或者不愿意给实习生分配实质性的工作。而事实上,现在的顶岗实习期都比较长,一般最少要六个月,很多是一年的,并且一般实习结束完成相关答辩后就直接毕业了。因此,很多大学生的实习实际上就是进入准就业状态了。在笔者所指导的顶岗实习的学生中,基本上都是奔着就业而去寻找实习单位的。

2.3 学校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选择

在笔者指导的实习学生中,很多学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应当说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实习过程中,经常会有学生反映实习单位存在的不合法现象,如试用期过长、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等,但基本上所有的同学对此都采取了默默忍受的态度。因为很多同学都有这种担心,如果离开这个单位,再寻找新的单位,有可能会需要很长时间,这可能会影响到实习成绩,进而影响毕业等。因为学校一般都规定,学生必须实习满一定周期,并且每周都要定期进行汇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就要推迟答辩或不允许参加答辩,这样肯定会影响毕业的时间,因而很多学生都是想着先混过这个阶段,拿到毕业证书再说。也有很多学生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来应付学校。这也背离了顶岗实习的初衷。

2.4 实习单位的情况参差不齐,学校很难统一要求和管理

鉴于目前我国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发生侵权行为后,学生都是找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承担责任。尤其是对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学校对此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无疑加大了学校的风险。因此,很多学校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再加上很多用人单位对实习生也不欢迎(少数愿意接收实习生的,也都是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学校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要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确实存在很多顾虑和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很多学生的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这就使得实习单位的情况参差不齐,学校很难统一要求和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实习大学生遭遇侵权的可能性。

3 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

3.1 法律制度层面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还没有保护实习大学生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这是制约实习大学生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瓶颈。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在实践中,通过民诉解决又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比如大学生举证责任的承担能力,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过错原则等,都会给大学生维权带来很大的难度,甚至会因为实习大学生自身的过错而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因此,我国目前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实习形式,设立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就本文所涉及的顶岗实习、就业实习等,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中,实习大学生本身就是弱势群体,由于操作不熟练,缺乏实战经验等因素,更容易发生工伤。而一般民事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使得实习学生只能自己承担整个后果,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拓宽我国劳动法和工伤认定中的适用对象,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途径。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以国家为后盾,保证了工伤职工能迅速、有效地得到补偿。同时,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遭遇工伤的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归责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实习大学生的权益,避免其身体遭受伤害的同时心理上再受摧残。

因此,把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保护实习大学生权益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用人单位和学校的风险,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促使其更积极主动地开展和参与顶岗实习工作。

3.2 加强对实习协议的管理监督

实习大学生一方面是学生,受学校的管理,同时又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要切实保护这一双重身份主体的利益,就必须要求双方管理者共同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很多高职院校针对顶岗实习都拟定了相关协议,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协议。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协议交由学生带到实习单位签订,但这些协议一般都较为笼统,对相关风险、责任的承担等都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监管体系,致使这些协议基本都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保障作用。因此,当地职能部门应对学校拟定的实习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协议中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要求学校予以修改、补充,为大学生实习做好保障,同时还应定期对接收实习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实习环境。

3.3 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首先,学校应注重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教育,通过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介绍以往发生的实习权益受损的案例等,告诫学生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引导学生自觉地避开各种陷阱,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权益受损的事实后,学生一定要有维权的法律意识,学校可通过在平时的教学和实习前集中的培训中灌输学生维权的法律意识,并针对在实习中容易发生的一些事故,教给其正确的维权途径和程序。

3.4 进行制度改革,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目前,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见习实习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学生自己去寻找实习单位,这部分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往往会被很多企业拒绝。学生为完成实习任务,往往要么降低要求,要么求亲告友联系实习单位,这一方面导致很多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实习专业不对口,另一方面也给实习带来了很多隐患。笔者就经常听到学生带着学校要求签订的实习协议找单位签订时被拒绝的事例。一旦发生实习事故,很难追究相应的责任。

目前,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他们首要考虑的就是经济效益,而招收实习生不仅不能为他们带来当前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可能会因为实习生缺乏经验等降低其生产效率。如果再因为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等,单位更要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对顶岗实习当然就缺乏积极性。目前高职院校的很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依靠以往校企之间的友好关系才得以建立的,其数量也根本不能满足学校安排实习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改革现有制度,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那些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做得好、社会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主动参与到大学生实习这一大工程中来,愿意接收实习大学生,这样既能保障实习的质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的现象发生率。

4 结语

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护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基础,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相关的责任,还需要相关职能主体的监管,甚至是整个社会共同的监督,才能真正地保护这一特殊群体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1]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0,(4).

[2]任渝婉.浅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J].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3]贾冬艳,傅维利,胡克伟.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对策研究[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4]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的权益保护[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

[5]张波.关于高校实习生制度的再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6]张小军.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违法犯罪问题探析[J].职业时空,2010,(10).

[7]陈坤,朱文静,贾姣.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9,(4).

[8]何伟伟,吴义太,吴小平.试论我国高校实习生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9).

[9]刘丽霞,胡海春,黄婷.高校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8).

[10]程相魁.浅谈如何指导大学生顶岗实习[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0,(11).

[11]陈雪梅.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1).

猜你喜欢
顶岗实习生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儿科临床医学实习生与住院医师结对带教模式的探讨
漫话权益
基于现代学徒制下高职学校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策划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
现代学徒制管理模式及其顶岗实习环节
儿科实习生四诊能力的培养
在顶岗实习中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
最牛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