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译现象的可译潜势

2012-08-15 00:53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潜势维特根斯坦话语

邓 科

(西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715)

一、引言

可译性问题是翻译研究的核心论题之一。在《从个案出发看“不可译现象”的可译潜势》一文中,杜世洪以卡明斯的拆词诗“L(a”的翻译为个案,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关于“语言与生活形式所组成的共晓性的联合”的角度,论证了任何“不可译现象”都具有可译潜势[1]。杜文为译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不可译现象”提供了许多新的思路。从共晓性的角度谈论不可译性,似乎可以帮助译者避免“局限于语言形式的经验主义问题”和“受困于形而上学的超验问题”,但也为我们提出了以下新问题:

第一,语言与生活形式所组成的共晓性的联合是否是可译的基础?

第二,建立以共晓性为基础的翻译标准是否是在变相地追求翻译可能的最终根据?

本文拟从翻译与生活形式和共晓性三者的关系出发,就以上两个问题,与杜老师商榷。本文认为,要理清上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就应该对翻译何以可能的问题继续做必要的语言哲学分析。

二、对翻译何以可能的追问

对于翻译何以可能的问题,语言哲学主要是通过对语言、思维与现实的关系的讨论来展开的。根据前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语言与世界存在逻辑结构上的同构(isomorphic),因而语言可以描画现实。因此,如果两种语言中都有指称同一对象的词语,那么这两个词语是可以实现意义对等的翻译的。同理,如果两种语言中存在同义命题,那么它们也是可以互译的。而这种翻译的可能性是以定义的相同性为最终依据的[2]。因而,英语中的“dog”可以意义等值地译为汉语的“狗”,因为英语中有dog的对象,汉语中也有狗这个对象,它们定义相同。但这也反过来说明,如果这个对象在经验之外,比如汉语的“龙”和英语的“dragon”都没有实际的指称对象,那么相应对象是不可译的,两个语词意义也是不对等的。同理,包含这些词语的那些基本命题也就变得不可译,其意义也不再对等。但将“龙”和“dragon”作为英汉对译的现象在现实的翻译活动中却比比皆是。所以维特根斯坦又指出,“一种语言之翻译为另一种语言,不是把这种语言的每个命题都翻译为那种语言的命题,而是把命题的成分翻译过去。”[3]因此,只要命题的成分在两种语言中相同,意义对等仍然可能。但翻译现实却并非如他所愿,例如,《水浒传》一百单八将的绰号前有几位以“小”字冠之,如“小李广花荣”、“小温侯吕方”、“小霸王周通”等。这里“小”并非指体积或数量的大小,而应指能力或特征上相似的晚辈,所以将之译为“×the second/×,Jnr.”较妥。但在赛珍珠和沙博理的《水浒传》全译本中,这些“小”字却大多被译为了“Little”、“Lesser”或者“Small”。这一例子中,其翻译连命题的成分都未能保留,但却的确在著名译者手中产生了。然而,是否就可以认为这样的翻译是没有意义的呢?

正因为认识到了前述观点与我们的语言和世界的实际不符,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除了可以用于指称和描画,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用途,例如,推测、虚构、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等等[4]。我们的日常语言就是由具有各种用途的语句构成的,即语言的“意义”就是它的“用途”。语言的用途源于生活形式,生活形式不同,语言的用途也就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原来没有意义的表述都有可能变得有意义。在进行翻译时,我们应该追求“用途对等”,而要了解语言的用途,我们就必须深入到产生这种语言的生活形式之中[5]。故而,维特根斯坦提出,“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6]。翻译的基础应该是日常的、具体的生活世界。这里,我们回到对杜文的讨论。

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完整地说应当包含这么四个方面:

其一,人类继承下来的共同文化背景;

其二,作为“自然历史”的一部分;

其三,人类的共同行为;

其四,“习俗(习惯、制度)”[7]。

因此,杜世洪指出,“以单维度方式显现的语言形式代表的是一个多维度的生活形式。多维度的生活形式方方面面立体交叉,决定了话语的本质。即对一种生活形式的表述,有许多可能性话语”[1]。但是问题到这里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因为虽然不同的生活形式、不同的语言之间多少都有些相似性,这使得不同语言间的相互了解成为可能,然而,话语的多种可能性在为我们提供了翻译的可能的同时,生活形式表述的多样性又为翻译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不可译性的程度。当译者的生活形式、母语和作者的生活形式、母语之间的差异较大时,语言意义的确定往往要依靠语境,而语境自身往往也需要确定。此外,对于外国人或者古人的生活形式以及他们的作品所要表达的意图我们难下定论,当我们在说“原作者……”时,往往忽略了这实际上是预设了“我知道‘原作者……’”或“我想我知道‘原作者’”。这种“我想”具有主观性,总存在出错的风险。虽然维特根斯坦认为,生活形式具有先验性,是免受怀疑的[7],但却不能排除生活形式与话语的对应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翻译的不确定性。

相比多种话语的可能性,话语双方的相互理解更为重要,前者只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因为话语与生活形式的联合本身具有可理解性[1]。学者里斯认为这种可理解性是以话语共晓性(common intelligibility)的联合为前提的[8]。也就是说,任何一种话语形式既是通向共晓性的途径之一,又是生活形式或各种话语可能性的一种显现。不过里斯没有对共晓性下一个定义,但从《维特根斯坦与话语的可能性》一文中的论述可以看出,共晓性的联合大致是指思想或生活的联合,是对话者彼此可理解的相似性。然而,在了解对话一方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时,对话者的理解总是受到了作为生活形式的传统的约束[9]。而且要确定对话一方的思想,这在即时的对话中或许容易实现,但对于生活形式和语言迥异或者时空相隔久远的对话者则很难把握。虽然杜文成功运用共晓性联合的原理,通过汉语拆词的办法,绝妙地翻译了卡明斯的诗歌,用实践证明了“不可译现象”的可译基础,但也正如文章指出的这首看似不可译的诗歌之所以可译,是因为“这种叶落孤愁的生活形式具有普遍性,能在作者、译者和读者之间构成共晓性”。但有时文本所具有的生活形式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专属于某一文化或语言。例如,汉语回文诗的巅峰之作《璇玑图》,此图八百多字,无论反读,横读,斜读,交互读,退一字读,迭一字读,均可成诗。可以读得三言、四言、五言、六言、七言诗一千多首,才情之妙,贯古超今。作者的悲欢忧乐,忠愤感激,好贤厌恶,跃然纸上。回文诗英语固然有之,以诗言情英语亦然有之,然而就原诗在语言形式及其背后深厚的寓意和文化底蕴而言,至少目前是无法用英语翻译的。因此,要从个案的成功推出具有普遍性的结论,仍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拓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三、最终根据与暗藏的“教条”

从上文的分析看,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虽然摆脱了从超验世界中寻找人类的概念活动和人生的终极意义,但由于他将其“等同于习俗、继承下来的文化知识背景等,他的这一概念以及‘确定性’概念,就具有一种保守的品格”[7]69-70。一旦现成的生活形式成为判定可译与否的既定前提和出发点,其本身所具有的批判性就会慢慢失去。由于不考虑语言的整体联合性,维特根斯坦始终没有跳出对这类最终根据的追问,这也导致其理论无法被灵活运用到翻译实践中,而“翻译一种语言就是翻译一种生活形式”这一信条也就有成为“教条”的危险。因此,杜文提出将翻译标准建立在共晓性基础上,追求生活形式而非拘泥于生活形式的共晓[1]52,就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既然已经意识到翻译不应拘泥于生活形式,而又执迷于建立一条以共晓性为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翻译标准,这似乎又使杜文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境地,以共晓性为基础的翻译标准也有陷入“教条”的危险。

四、反思之后的启发

杜世洪从语言形式的立场上,运用现代语言哲学思想,论证了以“语言与生活形式所组成的共晓性的联合”为基础,任何“不可译现象”都具有可译潜势,有其学术价值自不待言。尽管深究下去,翻译是否最终以共晓性的联合为基础仍有待进一步证明。因为“共晓性”同“生活形式”一样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哲学概念,如果执着于将其作为可译性的基础甚至作为具有普适性的翻译标准,就有使其陷入“教条”的危险。同时,还应注意到“语言与生活形式所组成的共晓性的联合”实际上只为翻译所以可能提供了充分条件,使我们认识到从语言本体上翻译是有可能的。当我们继续追问“为何我们需要翻译可能”或者“翻译为何需要人们互动中话语的可能性以及相互间话语的可理解性”这些问题的探讨可能已经超出了语言哲学的解释范围了。但这里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它为多元、跨学科的翻译研究提供了根据。人类的价值文化存在多元差异,看待翻译活动也有不同视角,翻译研究在立足于语言和翻译的本体的同时,应该积极向其他学科寻求“共晓”,不断为自身注入活力。

[1] 杜世洪.从个案出发看“不可译现象”的可译潜势[J].外语研究,2007(1):48 -52.

[2]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C]//陈启伟,译,涂纪亮,编.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4]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单继刚.翻译的哲学方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6]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 陈嘉明.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与“生活形式”[J].哲学研究,1997(1):63 -70.

[8] Rhees,Rush.Wittgenstei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Discourse[M].Cambridge,UK:CUP,2001.

[9] 阿佩尔.哲学的改造[M].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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