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学院 娜仁图雅
企业年金是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当前还是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发展状况,逐步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年金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企业年金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是为了给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产生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之后,当时美国政府支付年金给在战争中伤残的士兵,作为其生活来源。而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则是在经历了两个世纪之后,也即是从19世纪晚期才开始出现的。在当时,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是1875年由美国快递公司建立的,是向在工作中致残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20年的雇员提供年金收入。在企业年金产生的这一初期阶段,雇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是作为一种人事管理手段而不是作为雇员应享有的一种权利来实施的,而且所涵盖的范围基本上不包括一般雇员,范围比较窄,企业年金方案也并不健全。企业年金真正获得较大发展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为这时期政府对资源包括劳动力的控制以及政府对公司利润税收的减免政策都极大程度地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而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面对“石油危机”和国民经济的“滞胀”,加上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现收现付制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再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养老需要,财政也无法承担以国家支付为主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庞大费用,因此,各国政府开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用来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减轻政府负担,也为人们的养老储蓄活动提供了方便。与此同时,为保障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作为后盾,如1975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退休金法》,对企业年金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表现在:(1)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危机,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缺陷。(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企业年金不仅仅是一种福利、薪酬激励手段,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提高以及改善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等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通常都把企业年金形象地称为优秀人才的“金手铐”。(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要实现和谐社会,社会保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有责任为职工提供较好的养老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较大的支付危机,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这就需要企业的配合。虽然从短期看来,建立企业年金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自身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更好的吸引力,提高了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且还推动了整个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4)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能推动经济的大力发展。在我国,各个区域经济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企业年金发展水平的不同。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广东、福建、山东、北京等),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较高,这就吸引了更多优秀的人前去发展,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 企业年金产生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以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为起点的,至今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虽然在我国的大政方针已经基本确定,但企业年金在制度建设方面是严重滞后的。无论在地方或行业,制定企业年金计划,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是少数。从近年来看,企业年金增长确实很快,增长潜力也十分巨大,但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相比,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率仍旧很低。(1)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当今社会,人们对“未富先老”这种现象越来越关注,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据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仅仅达到191亿元,到2005年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总规模达到了151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3.27%,大大高于了我国GDP的增长率;而到了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已经达到2533亿元(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覆盖范围狭窄。2000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概只有1.6万个,参加的职工有560万人,到2005年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了2.4万个,参加的职工人数达924万,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7.04%;到2007年,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了3.2万,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也达到了929万;而到2009年年底,已有3.35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也上升到了1179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15.51%。但就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中,有1/3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杨帆、郑秉文,2010)。(3)发展结构失衡。从发展结构上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水平比较高的主要在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尤其是我国的几个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金融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企业年金的发展,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明显要比其他地区快很多。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民营企业。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企业年金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同时还为企业保留了优秀的人才,但同时企业年金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就全国而言,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基本上是没有达到的。主要表现在:(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虽然目前我国一直在运用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但该试行办法是比较笼统的一些规定,在基金投资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现阶段,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关于企业年金制度方面或者是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在许多国家(如德国、美国、瑞士、法国等)都颁布了比较详细的企业养老保险法的同时,我国却只是下达了一系列关于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无法可依的,这就会造成政策与实施不相符的情况,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张传良,2007)。(2)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引导作用不到位。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尤其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年金而言更是根本动力(胡秋明,2006)。现阶段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缺乏明确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办法,对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政策的扶持,是很难建立和维持企业年金制度的,从而导致了企业年金整体的发展缓慢。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以及监管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目前我国这些相关方面的监管机制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企业年金的运营中的漏洞可能无法及时的发现,导致企业年金基金受到一定的损失。(3)缺乏有经验的基金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角度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建制度,发展基础还很薄弱,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也都十分缺乏,所以导致了管理的不规范,从而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因此,我国亟需关于社会保险精算、证券投资、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来强化投资运营机构(杨玲,2007),以规范投资管理活动,使企业年金在合理的管理下快速发展。(4)基金投资渠道不合理,收益较低。我国企业年金在金融市场中的运行规则与运行程序都尚不成熟,导致了投资渠道不合理、投资效益不佳与投资风险并存,因而很难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个别基金是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但总的来说,投资收益是较低的。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规则的不健全,企业年金的运作程序不规范,一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很难确实保证职工的利益。(5)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在各层次之间建立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关系,而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基本上完全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留给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太小,不能很好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的起步较晚,发展也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比较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专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工具都比较少,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以及数量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中,银行存款和购买政府债券就占了投资总额的80%,而购买股票等其他投资方式只占了20%。但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没有太多的限制,投资比例与我国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美国的DB模式,最大投资对象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比例可高达70%左右,而有10%以上是投资在“担保投资合约”及其他稳定的基金上,同时还规定,直接投资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20%。
(二)企业年金保障水平及覆盖范围比较 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水平其实与企业年金的发展及保障水平是呈反向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一个国家发展水平越高,企业年金的发展就必然会受到限制。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是较高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就相对比较狭窄,政府就成为了养老保障的载重主体。而美国,养老保障体系被形象地称为“三条腿”(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二是雇主发起设立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就是人们所说的“企业年金”;三是个人自购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与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在形式上基本是相似的,但每条腿负担不同(闻岳春,解学勤,2005),在美国,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雇主才是养老保障的载重主体。在我国,只有少数行业(如银行、电信、石油、电力等)的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而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很少,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要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比较 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所以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比较繁多,没有统一的基金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而且监督机构也不够完善。当更换雇主时,全部专户余额可能无法提走。而在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有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立法作为保障,要求必须指定一个受托管理人,承担主要职责,而且个人可以直接管理自己的账户。同时,在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是便携式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截至到2008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0%,并还将以年均3.3%的速度增长。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比29.9%,65岁以上老人占比22.7%,我国公共养老金实际隐性债务总额将达到97万亿元,是我国GDP的3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20倍,势必给未来的财政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应在改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种种问题和困难,这就需要我国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去完善该制度以及相关政策,从而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快速的发展,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方面的法律体系 目前在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总结近年来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更详细的企业年金法规,将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与《保险法》、《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衔接起来(李海红,2008),建立成为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一种重要手段(曾欣,肖涛,2006)。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家财政负担的减轻,有利于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带有优惠措施的税收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建立企业年金。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安全,我国政府应积极建立养老基金监管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各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的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完善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手段,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经理实施内部和外部监督,以保证基金可以安全的运行。
(三)加快企业年金人才队伍的培养及专业投资机构建设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与完善,我国必然需要大量的投资管理人才和专业投资运营机构。目前,我国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有12家受托人、16家账户管理人、10家托管人、21家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机构比较繁多。因此,可以规定发展统一、专业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以促进该投资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拓展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风险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大部分基金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远远不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由于通货膨胀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企业年金基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亏损的现象。为改善现行状况,我国应在构建企业年金制度时实现投资渠道多样化,允许职工进行多种选择,但也需要以政策规定为引导进行投资,以避免有较大的损失。想要有高收益就意味着要面临高风险。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了解与之相关的各种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动态的评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企业年金基金遭遇不慎行为的侵害,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将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相结合 在我国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可以确立以商业人寿保险为载体的企业年金,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弥补我国目前政策所不能达到的方面,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一个新的方向。同时,这样也给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
(六)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建立企业年金再保险制度 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促使美国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再保险制度,这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建立的“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一个必须由政府建立的分散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风险保障公司,由所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定期向该公司缴纳保险费用,一定参加了再保险的这些企业出现问题,就由再保险机构来为该企业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建立一个“中国企业年金风险承担公司”,要求其对企业年金进行再保险。建立企业年金的再保险制度,可以大大降低我国整个企业年金保险体系的风险,也可以促使企业年金尽快的市场化,使企业年金可以充分发挥出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
[1]杨胜利:《企业年金运行与管理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3]杨老金、邹照洪:《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张中美、李克强:《企业年金——中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5]郑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经济效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张运刚:《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叶响裙:《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8]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彭志源:《成功企业薪酬设计与年金管理制度典范》,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
[10]杨老金、邹照洪:《企业年金政策法规问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1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3]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