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救助经验及其启示

2012-08-15 00:49孙计红金艾裙
关键词:非政府救助专项

孙计红 金艾裙

(安徽工程大学思政部,安徽芜湖 241000)

美国社会救助经验及其启示

孙计红 金艾裙

(安徽工程大学思政部,安徽芜湖 241000)

分析美国救助的主要特点,并总结其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一是应健全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二是要创新政社合作机制;三是要注重发展性救助;四是要综合协调专项救助。

美国;社会救助;启示

社会救助在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起步较晚,吸取和借鉴国外的救助经验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特点

社会救助在美国称作公共救助,是帮助贫困阶层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享有某些权益的社会保障项目。[1](P36~78)美国的社会救助从20世纪30年代建立至今,已逐步发展成为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全面福利模式,形成了完善的综合救助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重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1933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的《联邦紧急救助法》,强调国家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建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救助机构“联邦紧急救助署”,是美国推行社会救助的开端。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将妇女、儿童、老年退休、残疾人与失业纳入了公共援助体系,形成不同类别的援助计划。[2]1962年肯尼迪颁布的《公共福利修正案》,强调联邦政府的社会救助应从对贫困人群的物质和金钱的资助转向对其提供服务和技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不断地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社会救助制度的每一次改革与调整,都有相适应的新法案为支撑,对社会救助的对象、内容、标准、资金来源、监管机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美国社会救助法制体系已经具有法律法规健全,规定详细具体等方面的特点。

第二,创新政社合作机制。美国政府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十分重视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使之成为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在1996年的福利改革之后,美国政府容许各州可以通过与慈善组织、宗教团体或私人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以签订合约的方式来实施救助项目。在救助过程中,美国政府也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非政府组织采用减免税收、简化其注册程序等方式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美国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不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而且培育了非盈利组织的社会功能,逐步完善了政社合作机制,增强社会救助的能力。

第三,注重发展性救助。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执行了一揽子的社会工程——“向贫困挑战”计划,对救助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3]强制领取救助金者工作,尽量减少“福利依赖”是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趋势。美国1996年颁布的《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调整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救助者每周的法定工作时间。如果救济金领取者不执行法案的相关规定,州政府可以减少或是终止福利。为确保就业政策的执行,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就业计划,比如救助者参加工作的收入50%不计入家庭收入等。

第四,科学管理专项救助。美国的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养老及困难补贴、免费医疗、食品券补助、教育救助、安居计划、就业培训援助等。为了防止被重复救助,扩大救助覆盖面,美国政府对各项救助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设定了不同的救助标准。在救助主体、客体、救助手段、救助资金来源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许多规定是通过独立的立法形式加以确认的。同时针对贫困人群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美国的社会救助采用不同的救助形式,如现金给付、实物发放、服务供给等。

二、美国社会救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健全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立法和完善的过程。自从我国实行社会救助制度以来,所依据的都是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我国至今还未颁布关于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社会救助的立法还处于研究阶段。我国政府应在深入研究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颁布一部社会救助专门法律。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多方面的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全国的救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政社合作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政府包揽,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也主要依靠政府自身,并没有通过非营利组织实施,这不仅增加了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同时社会非营利组织由于缺乏政府的扶持,其社会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政府应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鼓励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积极引导和规范第三部门、志愿者及普通公民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调动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共同解决社会救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强调社会救助制度中政府责任主体的同时,应该发挥非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主体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在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不断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社会救助系统。

第三,加强发展性救助工作。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基本上停留在“福利给予”阶段,除了要求被救助者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服务外,至今未有完善的促进就业的政策出台,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养懒人”现象。

我国应积极建立救助与就业相协调机制,鼓励受助者重新就业。在对贫困者提供就业服务时,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民政、劳动、教育等机构之间的联动关系,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开发社会救助公益岗位,促进有条件的低保家庭重新就业。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渐退低保机制”。对那些有就业能力而不参加就业的低保群体,应减少其救助补贴。

当然,在关注对受助者就业的同时,更要重视为接近贫困边缘的人群提供就业机会,从而防止贫困人群的扩大。

第四,综合协调专项救助。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低保、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制度,但是由于没有对专项救助的救助对象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大部分救助项目集中在低保对象身上,使低保人群重复救助,而那些基本生活水平略高于救助标准的边缘人群不能享有急需的专项救助,从而造成救助的覆盖面减少,边缘人群救助问题日益严重。社会救助制度主要还是以现金发放为主,其他形式的救助还处于初始阶段。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也要给予相适应的专项救助,如失业者、重病患者等。在实际的救助中,那些享有最低生活救助的贫困人群不一定需要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了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使得急需享有专项救助的边缘人群能够得到相应的救助,政府应扩大社会救助对象的范围,将边缘人群纳入到专项救助的范围内。

[1](美)夏洛特·托尔.社会救助学[M].郗庆华,王荣,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

[2]祖玉琴.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探析与启示[J].决策咨询通讯,2009(1).

[3]张彦军.国外社会救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2).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D632.1

A

1673-1395(2012)08-0063-02

2012-06-23

安徽省软科学项目(11020503088);安徽省教育厅重点项目(2011SK189ZD)

孙计红(1985-),女,安徽宿州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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