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华, 崇 庆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岳飞被捕下狱时,宗室赵士亻褭草诏欲救之,语泄,秦桧乃使言官论其“外交将帅,内接执政”的行为违反了宗室不得出谒见宾客的条例。赵士亻褭随后即被外派,对岳飞的营救也即不了了之。岳飞下狱时,韩世忠也因不能平而质问过秦桧,秦桧即以“莫须有”三字来回应韩世忠,韩世忠反对和议遭到秦桧的忌恨,不久即被罢,之后因为韩世忠惧怕秦桧的阴谋,从此杜门谢客,平时以游西湖为乐,此次对岳飞案情的申诉也以韩世忠的退让而告终。在朝廷上虽有“初,飞在狱,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大理卿薛仁辅并言飞无罪”[1]。在邓广铭先生的《岳飞传》中,有关于岳飞与当时文士和谐共处的一面[2]。而在民间只有刘允升为岳飞申诉。虽然大家都认为岳飞被杀是“天下冤之”,朝堂上也有认为岳飞无罪的,岳飞也有与文士和谐共处的一面,但是为什么只有这3人而无其他人为其鸣冤?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考察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加深对当时社会状况的理解。本文认为以下几方面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南宋士大夫对岳飞还不太看重,这是两宋政府自久以来实行文人政治的原因[3]。岳飞的历史地位在当时也不算太高,南宋诗人作诗很多,可是哀悼颂扬岳飞的诗,比较有名的也只有黄文雷的几首诗[4]187。“(绍兴十一年)癸巳岳飞赐死于大理寺,……,狱遂上及众断,大理寺卿李若朴、何彦猷言飞不应死,众不从。”[5]4501岳飞下狱在被寺官聚断时“咸以飞之死罪有余责”[5]4518,从这可以看出当时朝廷官员基本上认为岳飞应该被杀,虽有官员认为岳飞不该被杀,但是众人不从。朝廷官员对岳飞没有看得太重,可以看成是当时没人为其鸣冤的原因之一。
当时的台谏制度即士大夫发表自己言论的一种平台被高宗与秦桧控制。北宋宰相常受言官的攻击和牵制。南宋不同,言官经常和宰相勾结,一起控制其他官僚[5]60。作为政府宰相的秦桧,不但权势滔天,势焰震主,而且台谏官也沦为他的爪牙。当时秦桧不仅控制了台谏官,还把持当朝官员为己所用,王夫之用五个“可畏也”来形容秦桧的权势,我们可以从此窥知秦桧在当时的权势是何等大?岳飞一直反对求和与高宗秦桧急于求和的心理形成无法调和的矛盾,他们要杀岳飞也理所当然。同时,他们还控制了当时的舆论导向,“桧独箝天下之口,尽反数十年之为”[6]198,控制整个朝廷并使当朝官员对岳飞被杀保持缄默,一些正直的士大夫迫于他的淫威,没人为岳飞鸣冤也就不足为奇。
在南宋的有识之士和后代都有人认为南宋政府与金朝的和议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因为凭南宋当时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是不足以把金军打败的。“故秦桧为登用之先,有识者早已计及于和”[7]552,同时朱熹在评论赵忠简(鼎)时也说“当时庙论大概亦主和”,只是要在和上做些计较[8]3141。宋朝王明清的《玉照新志》提到南宋能够站得住,没有亡国,不能说秦桧没有功劳。朱熹论《中兴至今日人物》曾记载:僴因问:“当若高宗若不必肯和,乘国势稍张,必成功?”曰:“也未知如何,盖将骄惰卒不勘用。”[8]3147朱熹去高宗朝不远,都认为恢复之业不一定能够完成,不难想象被金军打压的南宋朝廷求和的氛围会多浓厚。而在南宋之后与今人的论著中,也有多数人认为南宋政府收复不了北方广大地区,和议在当时也是一种维持政权的手段。明代郎瑛就指出:“先生丘文庄公尝云:‘秦桧再造南宋,岳飞不能恢复。’时以为确论也。……丘盖原其情而论其时,知其必难矣,非以少岳也。”[9]292钱大昕也认为:“然则从前之主和,以时势论之,未为失算也。”[10]近人吕思勉也说:“高宗处艰难之际,内勘定群盗,收诸将兵权;外成和议。虽云屈辱,亦势所不得不然。”[11]何忠礼也认为,“绍兴和议的签订是双方军事和经济力量达到某种平衡的产物”,“那种认为绍兴前期南宋有力量收复北方失地的看法,是对宋、金两国的国情缺乏正确了解的结果”[12]。胡适《南宋初年的军费》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也分别从南宋当时的军力与财力分析,认为当时的南宋朝廷是无力收复北方广大地区的。“暖风熏得游人醉,只把杭州作汴州”这种奢靡、不思进取的生活状态更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和议之后的统治阶级无任何羞耻之心。既然议和之声成为当时的一种洪流,南宋政府又无强大的军事实力和丰厚的经济基础来收复失地,无人为作为武将且坚持反对和议的岳飞鸣冤也就理所当然了。
在两宋“重文抑武”的历史传统中,文士对于武将的擅权,对于武将权力的过大是深畏的。以岳飞当时的年纪而能官居四大将之位,权力之大、发展潜力之广本来就为当时的士大夫所防范。岳飞在绍兴七年(1137年)以一名武将的身份请高宗立皇子,已为高宗所猜疑;在绍兴七年(1137年)以北伐乞高宗增兵为高宗、秦桧、张浚等所忌;在绍兴十一年(1141年)淮西之战中,以粮草为乏,迟不赴援,后朝廷又将大举进攻,飞按兵不动[13]139。此是岳飞作为武将不听朝廷号令、跋扈的一面。尽管其请高宗立皇子是为了国家长久之计,但是这已触动了士大夫对武将干预朝政的底线,朱熹也曾评论过“飞亦横,有才者又有些毛病”[8]3147-3148。“惟与岳忠侯郾城之捷,言之甚略,并不及朱仙镇一字,与韩张诸人亦屡言其短,于赵忠简亦甚有微词,盖当时是非尚无定论,而朱仙镇之战亦多本之金陀粹编等书,不无增饰。”[13]郾城之捷被我们过分地夸大,及岳飞对金军的作战即使是胜利,也是小胜,并没有达到像后来流传的“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地步。岳飞当时的军事胜利并没有我们所论述的那么煊赫一时,作为一员武将又不听朝廷号令,这不但引起当时一些武将的不满,更使得深受“重文抑武”影响的士大夫对其忌恨的加深。当岳飞被杀时,虽然他无罪,但他失去了当时士大夫阶层的同情,这也是无人为其鸣冤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大量南迁,加之北方的战乱及南方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南方经济的发展在北宋时期有逐渐超越北方的趋势。南方经济实力的大增,随之而来的是他们需要政治地位的上升,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在现实中的反映。南北政治集团的争斗贯穿着整个北宋时期,如果我们统计北宋党争中的南北人的籍贯,也能看出北宋的党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南北政治集团的博弈。南宋的建立在承接北宋正统的同时,也把党争的不良习风带到了南宋。在高宗还未偏居江南时,主张抗金的北人宰相李纲就被主张和议的南人汪伯彦、黄潜善辈代替。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有“宋南渡诸将皆北人”的评论,指出当时南渡的张浚、韩世忠、张宗颜、岳飞、刘光世、刘錡等大将都是北人,一些不著名的守城抗节者也是北人[7]569。而当时朝廷中的士大夫除了一部分是南归的士人外大多数为南人,他们对于要求收复失地、恢复统一的愿望没有北方武人那么强烈。宰相秦桧甚至还有“南人归南,北人归北”,天下才得太平的言论,这都可看作有南北相分的裂痕。这也是南人和北人地域心理的明显差异,因为南人的祖籍在南方,而北方武将的祖籍地已被金军侵占,再加上国人有落叶归根的传统,这也是北方武将要求收复失地、恢复北宋疆域的愿望比南人士大夫强烈的原因之一。由于南人的地域心态及我国传统“恋土憎迁”心理的影响和岳飞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失当,当岳飞作为一名北人武将因要求抗金而被杀时,当时的南人没有被迁出祖籍流荡其他各处,他们并未失去自己作为正统地位的心理优势。正如刘子健先生所说:“事实如此——虽然南宋的军事与外交相对软弱,但其文化的优越地位和优越感并未受到挑战。”[14]法国历史学家贾克·谢和耐也说:“在人民生活方面,艺术、娱乐、制度、工艺技术各方面,中国是当时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国家,其自豪足以认为世界其他各地皆为化外之邦。”[15]作为南宋的子民,他们并未失去在文化和心理上的优越感,为了避免再次遭受动荡的危害,他们认为因议和而杀岳飞能够取得一时的稳定局面,没有什么不对。笔者认为此是无人为其鸣冤的原因之五。
天水一朝自神宗开始在以“国是”为背景的争论下,随之而来的朋党之争也愈演愈烈。北宋二帝蒙尘被掠,南宋在继承北宋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的同时,也把以“国是”为基调的朋党之争延续下来。绍兴年间,在以“国是”为背景的朋党之争中,主要是主战、主和、主守这三派政治势力的此起彼伏,哪派势力取得政治上的绝对优势,此朋党群体在朝廷结构中就有绝对的话语权。绍兴十一年(1141年),高宗在秦桧的协助下,收兵权、杀岳飞、贬逐主战官员,确定了战略和解时期的意识形态基调,即与金和议,于是很快就有人附和和议,弹劾异议者,而反对和议的主流则是程系道学中的士大夫[9]231。在以“国是”论——和议为基础的大的政治背景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朝廷制定政策的决策时,岳飞在以朋党之争、党同伐异的政治活动中,作为坚持主战派的一员与国家政策相抵牾时被杀也就理所当然了。然而,当时虽有反对和议的议论,但是除了岳飞、李纲、韩世忠三人外,其他人反对和议都是因为党争利益的需要,他们只是为了确保自己政治上的利益而党同伐异,而不是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反对和议。其他士大夫与岳飞主张收复失地的出发点不同,他们是因为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要求主战的,是不能和岳飞之精忠报国的爱国品质媲美的。从法理上来说,杀害岳飞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和议的“国是”论下,高宗—秦桧主和集团在政府中取得了绝对的话语权。为了能够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把坚持主战最激烈的岳飞杀掉,其他在政治上投机取巧的朋党集团也就不会发出反对和议的声音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岳飞被杀是以“国是”为基调的主战、主和、主守三派之间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既然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当然也得不到当时朝堂上各为私利的官员的支持。笔者认为这是无人为其鸣冤的又一原因。
虽然传统的知识人认为诤谏是他们的天职[16],但是在秦桧“箝天下之口,尽反数十年之为”的淫威之下,再加上为岳飞申诉的3人都没落什么好下场,在朝堂上言岳飞无罪的李若朴、何彦猷于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皆获罪。岳飞是被冤杀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秦桧的滔天权势之下,加上申诉官员与民众的前车之鉴,官员与民众出于自保,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及其他种种原因而不能为其鸣冤。岳飞被杀是多种合力产生的一个悲剧,虽然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但是由于统治者的需要、当时历史环境的需要——如和议已逐渐成为制定国家政策的主流、严酷的党争、宋朝的祖宗之法。所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岳飞被冤杀,也无多少人敢为其鸣冤。此种环境一经转变及秦桧的下台,就会发出为岳飞鸣冤的声音,做出对其恢复名誉的举动,如20年后的太学生为其鸣冤及孝宗对其的追赦。
[1](元)脱脱.宋史:卷三百六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2004:11394.
[2]邓广铭.岳飞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0:286-292.
[3]张劲松.岳飞之死的文化悲剧阐释——宋代文人的历史困境[J].求索,2008(9):165-167.
[4]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G].不详:联经出版社,民国七十六年.
[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三[G].不详:文海出版社,民国六十九年.
[6]王夫之.宋论:卷十[M].北京:中华书局,2009.
[7]赵翼.廿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0.
[8](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0]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八[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171.
[11]吕思勉遗文集: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416.
[12]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高[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132.
[1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零九[G].不详:文海出版社,民国六十九年.
[14]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M].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9.
[15]贾克·谢和耐.南宋社会生活史[M].马德程,译.不详: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民国七十一年:序.
[16]余英时.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M].北京:三联书店,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