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讨

2012-08-15 00:46武汉理工大学陈妍庆
财会通讯 2012年23期
关键词:科技型知识产权融资

武汉理工大学 陈妍庆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企业,追求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开拓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往往对消费者需求拥有敏锐的嗅觉和洞察力,是世界各国经济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具效率的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中仅仅占到3%,但其申请的发明专利却占到全国专利总数的65%,实现的新产品开发约占全国总量的80%,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压力,融资难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内涵 具体为:

(1)知识产权质押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产权所有者即债务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移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担保的行为。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享有该知识产权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一是以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质押,是指在贷款时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借贷的质押,当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拍卖,用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二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是指债权人希望企业以其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包括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出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授权允许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三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获得第三方所提供的信用增强或者信用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为知识产权提供信用加强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或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目前主要有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和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两种方式。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是指第三方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贷款,而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融资,由第三方承诺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资金则由第三方负责偿还的担保方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200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讨论会,首次就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单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2006年1月到2011年6月,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质押数量累计已达到3361件,总金额达318.5亿元人民币,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年平均增长额达到70%,质押合同登记数量持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可行性分析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首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较大。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市场需求波动性增加,新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可能会使原有专利的价值下跌甚至失去价值。此外,知识产权均有保护期限,超过期限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不能再为知识产权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为也就无法再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不健全,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同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不尽相同,无疑会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负面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未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只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质押融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等都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当遇到侵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成本大幅度增加,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这也使得银行贷款更为谨慎。

(3)配套制度与服务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并不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变现系统不信任。知识产权变现性较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理相对困难,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中小企业信贷的高风险性,阻碍银行介入中小企业的步伐。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复杂,部门分散。一方面,容易造成同一知识产权重复抵押担保获取贷款、增加贷款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冗杂的登记程序和过高的借款成本也会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弃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缺乏维权意识,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加重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防范措施,使知识产权价值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复制或仿制他人的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对于知识产权合法、有序地转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知识产权的变现相对困难,变现成本也较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行性分析 具体为:

(1)政策助力质押融资快速发展。为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同时探索适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估及流转的管理机制。

(2)政府牵线搭建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通过联合其他职能部门以及重点工业园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为金融机构挖掘优质资源;与银行合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镇江市政府共同主办了镇江市银企专利质押对接会,26家创新型企业的138件专利获得了镇江中行等6家商业银行2010年度1.3亿元的集中授信,实现了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成功对接。

(3)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为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我国正尝试建立多层次的立体实试验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投融资服务试点区及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2010年,近400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受惠,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愈30亿元。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发展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 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拓展知识产权质押标的实际范围,同时制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开放性的法律条款,以保障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主要包括:(1)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为有效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的发展完善,应做到三个统一:统一的登记法律、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事项和程序。同时,国家应致力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以促进知识产权合法、适时、高效地转让和流动。(2)建立完善评估制度。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指导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订详细的操作指南,以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探索中积累的经验为基础,参考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价值专业评估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三)政府积极推动提供优质服务 政府可通过设置专项基金,帮助银行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有效地激发银行的积极性;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高效服务。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发挥服务职能,搭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构完善的动态信息跟踪沟通系统,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商业银行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形成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体系。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完善自身的金融管理机制,为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银行转变认识有效“经营风险”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传统制造行业受到严重冲击。但科技含量相对较高、产品附加值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其技术和产品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受到的负面影响要远小于传统的制造业。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银行应该适时转变传统的贷款理念,改变传统主要接受固定资产抵押的贷款模式,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竞争激烈,银行应从规避风险转变为经营风险,探索出可行的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可通过提高专营机构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在信贷人员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实行免责,从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提高自身经营绩效的同时,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五)改善知识产权评估质量 信息不对称是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有着更全面和详尽的掌握,知识产权的评估需要这些企业的积极配合,为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保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获得更为准确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

[1]肖侠:《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对策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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