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秋实,刘 璇,徐 岩
(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2)
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使温室气体减排额成为了新兴的交易商品,引起了政府、企业、甚至个人的强烈关注,基于项目和配额交易的碳交易量也呈现出飞速的增长,促使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形成[1]。
由于我国近年经济发展迅速,碳排放量增长很快,实施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经刻不容缓。我国政府应该坚持“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碳交易制度和能源发展战略,加大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和技术创新力度,为节能减排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以应对未来可能的强制减排,我国企业也应该努力把握碳交易市场的信号,推进技术改革,实现清洁发展。
通过比较国际上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合理的总量限额目前交易市场大多实行的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与碳税不同,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主要是通过设定符合环境容量的总量限额,然后进行分配。2009年3月的调查显示,现有的碳配额总量过多,导致欧盟市场运行状况较差,成交比例很低,政府有关机构需要重新计算设计总量限额,以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
(2)强制性减排机制才是碳交易发展的最终机制2010年7月初,CCX的母公司被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ICE)以6.22亿美元(42亿人民币)的价格收购。CCX已经名存实亡,这个曾经被当做市场驱动方式解决气候变化的典范,现在已经变成美国政府在解决这个全球性问题上面无所作为的牺牲品[2]。这个美国唯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性碳交易市场的经验说明,这样的自愿性机制注定要随着强制性减排机制的命运起落。如果把CCX的命运作为一个指示物的话,中国很快就会明白:没有一个政府强制性的减排目标,自愿性市场的作用将是很有限的。
碳交易市场机制指有组织的碳交易场所为履行其基本职能而制定的与碳交易有关的运作规则,根据不同目的、不同标准可以对碳交易制度进行不同划分,本文把市场机制分为总量控制机制、配额分配与管理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监督机制和调控机制5个部分。
碳交易的前提是排放权,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了保证交易市场的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设置一个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排放总限额。该总限额必须考虑现今社会的环境容量、政策、经济等因素。一般来说,该排放总限额是根据历史排放量或是现在企业运行状况、经济效益等一系列的指标来确定。当然,总量的确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交易的逐渐进行,我们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其限制作用。
总量控制机制是实行碳交易的基础,没有这个排放限额,排放权稀缺性就不存在,也就意味着企业没有排放限额,可以无限制的排放温室气体,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没有必要进行碳交易。所以,排放总量的确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不能随意对待。
初始配额的分配方式有三种:公开拍卖、标价出售和免费分配。前两种分配方式作为有偿分配,企业会对这种付费排放产生抵触心理,使得温室气体减排受到很大的阻力,而且这种市场还有可能受到有些集团的操纵。相对而言,免费分配则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在发达国家市场上也得到了企业的普遍认同。
在初始进行碳交易阶段,我国也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由国家向企业发放免费排放许可证,主要因为在碳交易市场形成的初期,大多数企业仍处在观望的状态,对碳市场不了解不信任,而免费分配,相当于给企业一定的资本投入(碳配额使用不完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这样才能吸引企业的注意。但是随着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发展,我们应适当考虑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一部分初始碳配额分配。在拍卖中,企业获得的排放权数量取决于他们在拍卖过程中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开发新的减排技术的动力。当然,免费分配仍是主导方式。
在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1)不同行业,分配不同。比如碳排放权强度较大的钢铁电力行业,应多分配碳排放权,而服务信息等行业则相应的少分配碳排放权。
(2)不同地区,分配不同。对于西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应适当增加其碳排放权,使其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类似外汇市场价格,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两种方式,撮合交易机制和询价交易机制。
(1)撮合交易机制采用集中竞价方法,分为两个过程:
1)集合竞价过程每个交易日开市后,交易者可以根据前几日成交情况,提交自己的买卖订单,交易市场把所有的订单全部整合到撮合交易主机上,进行撮合匹配,把成交量最大的价位规定为集合竞价价位。如果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选择满足下列条件的价位:出价与选取价位相同的委托方必须全部成交;高于选取价位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位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3]。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距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然后进行撮合处理,最大限度的满足交易者的意愿。
2)连续竞价过程当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天交易结束。在集合竞价过程中并没有成交的订单全部自动转入连续竞价过程。对每一笔进入连续竞价的委托,市场进行逐个撮合,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4]。若申买价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价,则按即时揭示的最低卖价成交;若申卖价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价,则按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价成交。
(2)询价交易机制这是一种相对灵活的交易机制,是由参与者之间自行沟通商定进行交易的。这种方式非常符合碳交易市场,尤其项目市场的要求。这是因为,项目交易过程复杂,对于项目实施方式、资金技术支持、实际减排量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细致商讨,不能简单地由系统完成。
监督机制的行使和完善对碳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确保参与主体的根本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督、企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1)政府监督设置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和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来完成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在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之前,对其进行调查监测,确认该企业的注册信息真实有效,包括企业资金状况及拥有的碳排放权等;
2)建立低碳认证标准体系,对《京都协议书》中所规定的6种减排气体,做好认证、测量其具体排放量的工作,来对减排效果进行核定审查。
3)对达成交易的双方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其减排数量、价格及技术达到标准,确保交易协议的有效性。
(2)企业监督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每个企业之间也需要成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对本企业的减排进度进行全程跟踪,方便快速了解企业的减排成果,有利于快速转变企业生产方式,适应新目标的要求,从而机动性较强。除了企业的内部监督,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如果发现其他企业有违规操作行为或是虚假信息行为,可以向当地环境管理部门报告,由此能够更好地起到监督效果。
(3)社会监督监督不只是政府和参与者的事情,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行使监督职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全民性的监督参与是我国国家政体性质的基本要求。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涉及众多主体、多个部门及多方面的问题,政府应依法对市场进行调控与管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主要调控措施如下:
(1)总量调控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最根本也是最终目的就是降低碳排放量,从而改善环境问题。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政府对于排放限额总量的调控不能一成不变,应该是随时变化的,这是因为社会在发展,减排技术在提高,环境适应力也在不断变化着。在碳交易进行初期,政府可以根据历史排放量来设定排放总量限额,随着交易的进行,从市场状况入手,发现不足和缺陷,逐步修改排放总量。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时,对于得到免费分配配额的企业可以做出一些强制性规定,如第二年的免费分配配额比例降低。随着碳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到达一定阶段后,可以增大有偿分配的比例,并征收一定的碳税或是交易费来达到调控总量的目的。
(2)实行限额交易碳排放量的监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考虑到实际碳排放与预测碳排放之间的滞后问题,为了保证进行碳交易的企业拥有真正多余的碳排放权,我们规定企业只有在达到一定碳排放权数量后,才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这就叫做限额交易。实施限额交易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某些企业利用市场漏洞进行投机,牟取暴利,做到公正公平;不会因为虚假信息的出现影响交易结果,造成交易市场的混乱;同时也避免了过多的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3)规定碳排放权有效期限碳排放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期。从有效期角度,我们可以把碳排放权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根据市场交易的规则,长期的碳排放权可以用于短期的减排量支付上,而短期不能抵消在它期限之后的碳排放量。短期碳排放权的优势在于市场变化较为迅速,政府更容易进行调控,不足之处则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在给管理上带来难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参与者对市场稳定运行的信心。相反,长期碳排放权稳定性较强,利于企业处理一些紧急情况。但是,由于市场波动性太慢,政府调控政策不能及时开展,极容易出现“政策在发展,对策仍不变”的局面。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最有利类型。
(4)逐步完善有关管理机构碳交易的过程复杂多变,所以需要完善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认证机构、评估机构和仲裁机构等。其中,认证机构主要负责对碳交易参与者所提供的企业资金信息和碳排放权信息等进行认证,确保其真实有效性;评估机构主要对CDM项目所产生的实际减排量进行计算评估,然后同其核证减排量进行核实;仲裁机构主要是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处理,以保障市场的顺利进行。
(5)奖惩结合奖惩结合,是指政府对减排效果明显或交易中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比如对于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企业可以从税收或进出口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生产方式高耗能、减排难度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帮助其通过改进自身技术水平完成减排任务。相反,对于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要提高惩罚的力度,使惩罚的额度要远远大于企业单位减排成本,避免出现企业宁愿接受罚款也不愿意进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行为[5]。奖惩结合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自觉地提高减排技术,构建环保社会,转变市场结构,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减排技能,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优势地位。
随着2012的来临,《京都议定书》需要重新商定,有关减排责任也会重新进行划分。许多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作为碳排放量庞大的中国极有可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尤其,现在CDM市场上,发达国家宁愿购买印度市场的30美元/吨的减排项目,也不愿购买10美元/吨的中国减排项目,这对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所以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迫在眉睫,我们应该把节能减排摆在重要位置,努力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能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走出一条低碳、节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肖睿.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10-45.
[2]谢艳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启示[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0(24):51-52.
[3]孙有发.集合竞价成交价算法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0,46(27):6-11.
[4]马晓青.中国三板市场交易机制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6.
[5]谷雨,丁丁.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构的现状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09(1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