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红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22530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基层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于是以培养基层法律人才为己任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应运而生,实践教学亦成为该教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自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设立以来,虽然我国许多高职高专院校在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高职高专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实践基地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但从总体上来说,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仍停留在“一枝粉笔打天下”的阶段,即过多进行讲授式教学法、演讲式教学法,研讨式的教学方法、案例式的教学方法、课堂讨论、模拟教学法基本没有办法开展。据调查,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置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毕业实习。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一般都采取这种形式。由于很多高职高专院校并不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只是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夕提交一份所谓的“实习鉴定”即可。因此,大部分学生虽未进行真正实习,也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相关单位的盖章。如此毕业实习,当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课堂教学案例分析。即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手段进行。
(1)实践教学方法不利于法律事务专业技能的培养
我国之所以要设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及手段处理各类案件和纠纷的能力,能适应公、检、法、司、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实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法律事务专业应当培养学生的如下技能:首先是职业技能。即要求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交际能力、计算机能力、创新能力以及适应社会能力等。其次是专业能力。即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毕业生应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理解能力、准确陈述法律事实的能力、文字记录司法活动的能力、寻找甄别法律证据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以及综合利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但由于我国大多数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师只注重理论研究,即便有实践教学,设置比也较简单,仅限于毕业实习、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几种形式。虽然这几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学生的某些实践能力,但由于大多流于形式,往往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我国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开设主要以部分法学科为划分标准,以理论课为主,课程体系带有明显的学科本位的影子。而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开设很少,且随意性较大,课时严重不足,多半流于形式。据调查,大部分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认为,理论课程过多而实践课程较少,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涉及的内容只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着重对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分析各种法律现象,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甚少。这就导致了许多法律事务专业的毕业生虽能熟读法律条文且理论功底深厚,却难以解决实践中的案例。
(3)实践教学方法单一
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演练、参与职业化训练、开展法律服务等,但以上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是针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工作而言的,就高职高专法律专业而言,其教学过程仍以讲授式的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方法比较单一。课堂上,往往是老师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及灌输法律权威结论,学生只是被动地记笔记。即便是有难得一见的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也是按照老师的思路去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这也是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实务中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症结所在。
许多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都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职业定位和法学本科的职业定位是一致的,因此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可以采取传统教学模式,没有必要进行改革。实际上,法律事务专业与法学本科的职业定位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情况,法学本科旨在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而法律事务专业旨在培养基层组织和社区的司法助理员、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法律文秘、助理公证员等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人员。很显然,法律事务专业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更胜一筹。
首先应合理设置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课程体系。原因很简单,理论是实践的基础,离开理论来研究实践,就如空中楼阁,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根据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本文认为,理论课程体系应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特色限选课和专业选修课等模块,具体课程设置应根据各个高职高专院校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再合理设置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课程体系。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课堂实践课程部分和社会实践课程部分。其中课堂实践课程就是根据理论课程的需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分别设置相应的案例模拟教学课程和法律文书教学课程。在设置案例模拟教学时,应注重学生法律事务专业技能的培养。
(1)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深奥的理论通俗化,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领会法律的精神,它是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之一,在实践教学中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首先,应正确把握好案例教学课的宗旨。如前文所述,有些教师由于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定位有所误解,往往在设计案例实务课时,草草了事。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各高职高专院校应宣传法律事务专业案例教学课的宗旨,让其授课教师能够掌握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特点。其次,精选好案例。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取案例:一是新颖性。尽可能地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二是典型性,亦即案例能够说明或揭示某一个问题。三是专业性,所选的案例能体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及专业深度。最后,应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在案例教学中,运用多媒体系统进行教学,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2)模拟教学法
即设置一个虚拟的情境,让学生去面对,独自处理、解决,从而训练学生应为制造的种种困难和冲突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一是要选择好模拟教学的案例材料。即首先应明确每次模拟训练的目的,再根据目的选择典型的案例材料。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在模拟教学中,学生应当处于主体地位,具体角色都应当由学生来承担。虽然教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例如指导、把关、评判等。三是合理设置模拟教学的时间。本文主张,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再加以设置。
(3)诊所式法律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诊所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首先,它是一种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例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其次,它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是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它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价制度。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实践内容是法律援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这种以法律援助为实践内容的课程有助于学生体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
就我国而言,要推行法律“诊所”教学,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要有一名或者多名合格的“诊所”指导教师。由于在“诊所”教学中,必然涉及具体案件,直接面对当事人,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能力;其次还应具备公益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因为法律诊所正在培养一批又一批拥有律师的技能、拥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拥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优秀学生,这一切都源自诊所教师的奉献精神。这种精神,将会被诊所学生带到工作岗位中去,带到社会中去,影响其他人,影响律师界、法律界以至于整个社会。第二,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在“诊所”式教学中,由于法律援助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更需要充足的经费。目前不少建立法律援助的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而高校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如果没有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法真正开展。第三,要有完善的法律。由于学生不具有律师资格,因而在法律援助中往往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难免受到一些限制。因此,为了保障“诊所”式教学的开展尤其是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出台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第三,要有科学的评价体系。鉴于法律诊所教学法的特点,科学的评价体系成为此种教学法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4)毕业实习
针对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改革:首先,合理安排实习时间。如前文所分析,目前许多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毕业实习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合理。为此,本文建议,各高职高专院校应考虑将毕业实习时间适当地提前,以便于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联系工作单位。众所周知,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半年。原因很简单,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学生协助办理 一起案件一般会长达几个月,甚至长达半年以上。在短期内,学生无法将一个案件从头至尾办理,更谈不上熟悉相关规则并灵活应用。其次,明确毕业实习的内容。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不同实习岗位拟定实践目标、实践内容,并由指派实训教师对学生进行监督和指导。最后,完善毕业实习报告的内容。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本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完善毕业实习报告的内容。
[1]喻靖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0(4).
[2]王焜.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魅力中国,2009-09-19.
[3]徐雅飒.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