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白云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知识共享是知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对知识进行双向传递、吸收和应用的过程。知识共享可以使组织中的个人或小组的知识转变为组织整体的知识,从而形成大学组织的集体智慧,提高对环境的应变能力。知识共享也是大学组织产生创新知识的重要手段和催化剂,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源泉。而传统的大学科层制组织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利于知识共享。因此必须变革传统大学组织结构。
尽管我国大学的管理已有一定的经验,但是从知识共享视角来看,在组织结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知识共享,成为知识共享的主要障碍。
由于我国大学组织结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过分强化了大学的行政权力,而忽视了学术权力,导致行政权力泛化。主要表现在:(1)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由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大学在很长时间内形成了以党政管理为主导的运行模式,即使在学院制改革后大学仍然像机关一样以行政管理模式为主导建立组织结构,大学工作的重心实际上是行政系统,行政系统干预和左右学术系统的工作,无论是学术事务的管理还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行政权力都处于“至尊”的地位,学术权力成为了行政权力的附庸。(2)学术组织行政化。我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不仅集中于高层的战略制定层、中层执行层的职能部门,而且科层管理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学术组织中,学术组织行政化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和严重。许多学术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负责人都是学校行政领导兼任,有些学术组织的一般成员也由学校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领导既是学校行政门的负责人,又是某学术领域的专家;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学术事务的管理。使学术人员在管理中的作用被行政人员取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大学是学术组织,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内在规定性。学术人员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都是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他们的教学和研究都带有相对的自主性,对于本专业事务的决策不希望受到外行人的支配,要求独立自主地工作和不受任何监督的自由。同时学术人员的价值观与官僚主义存在着矛盾,学术人员只认同同行的判断,而抵制非同行的管理者的评价。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导致学术事务、学术讨论不能按照民主的方式运行,学术自由受到限制,不利于调动学术人员产生与他人共享其知识的积极性。知识共享的过程是不确定的,权力只有掌握在具有知识的人的手中,才能及时把握住知识共享的时机,促进知识共享。
层级结构的适当与否,会影响到权力的纵向分配是否合理及信息传递的方式是否快捷高效,从而影响知识共享的效果。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学普遍进行了学院制改革,形成了校—院—系三级结构(如浙江大学等);或形成校—院—系—教研室四级结构(如厦门大学等);或形成校—院—教研室三级结构(如吉林大学等)等多种形式。但层级结构仍不够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1)层级结构偏多。1952年后,我国大学虽然普遍形成了“校—系—教研室”的三级结构,但学科层次很低,学校是按一级学科设置,系和教研室的层次就更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高等院校纷纷进行了学院制改革,增加了学院层次。目前,我国部属大学和地方大学中近一半采用的是“校—院—系—教研室”四级结构,虽然学科层次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2)责权分配不当、权责不清。权责分配与层级结构密切相连,责权分配是组织结构的核心要素。我国大学在学院制改革后,许多大学即使实行了“校—院—系”三级结构,但仍然存在着责权分配不当、权责不清的问题。许多管理职能,如决策权、人事权、专业设置权,经费分配权等仍掌握在学校一级手中,职能部门权力过大、院系权力不足,与其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不相称,管理的重心尚未下移到学院。学院也只是虚设,学院一级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校部统得过多过死,而其政策又无法涵盖所有学科,对学科最有发言权的学院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出来。面对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学院和系只能成为大学命令的执行者,而无法依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其个性和特色受到遏制,因此校、院、系三级的职、责、权处于相对分离的状况,学校一统到底的格局并未打破。
当前我国大学层级结构不够科学,给大学知识共享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第一,层级结构过多不利于知识的流动与共享。处于基层的学术人员之间的知识和信息的交流,必须通过控制信息的上层,降低了大学学术人员对于显性知识沟通的效率。同时,隐性知识作为一项创造性知识活动,它的生产以及生产效率依赖于高效的沟通。层次过多显然不利于隐性知识的沟通。因为隐性知识的共享,有较强的时空性,更强调心理的情景,更依赖双向启发式的沟通,这就要求学术人员之间非正式的、快速的多边交流。而大学组织这种科层制倾向显著的正式结构,预先设定了个人行为框架,限制了个人行为的自由空间,并减少了交流渠道,使得知识难以流动。知识难以流动,必然影响知识共享。第二,权力过于集中,院一级缺乏办学自主权,不利于从“大学科”视野出发,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和知识共享。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是大学学术组织的核心,是学术活动的主要基地。早在1951年我国全面学习苏联,对大学院系进行了调整,教研室成为了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教学研究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基于学科、专业和课程建立的教研室这种基层学术组织结构形式在建国后30年的实践中,确实适应了我国大学以教学为载体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急需专门人才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知识的发展、学科的变化,其设置的不合理性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1)专业设置相对狭隘。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和科层制特征的基层学术组织,是按照学科或主要研究方向为基础设立,并与大批量培养专才的教育模式相适应的。在学科的发展呈现出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趋势的今天,这种按学科划分的基层学术组织暴露出多学科交叉渗透、协同工作、知识共享难,专业设置显得相对狭隘。(2)岗位设计缺乏灵活性。与以学科或主要研究方向为基础设立基层学术组织相适应,教师必须固定地附属于一个特定的教研室,相对独立地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由教研室安排教学和科研活动。教师自主性和创造力无法发挥,教师的视野和思维也受到限制。
在现代社会,大学的功能不断拓展,对大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学科的发展呈现出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趋势,前沿知识的创造、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更多地依赖于多学科的力量。而按学科划分的基层学术组织,既与科技发展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并存的趋势相矛盾,又与科学研究综合化相矛盾。人为地割裂了学科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各学科之间的知识共享。而学科之间的共享和交流,将有利于大学的整体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边缘学科的诞生。同时,基于学科分化建立的这种基层学术组织模式,使学术人员基本被限定在一个专业或者学科领域内,不与本学科、专业领域以外的研究人员接触,这样就使学术人员不能自主地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面对面地与其他组织学术人员互动式交流,无法突破岗位对个人的约束,极大地限制了不同组织学术人员之间的知识共享。而许多研究恰恰是学术人员在本学科以外通过交流才获得突破的。
知识共享要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作为基础,适应知识共享的组织结构才能够推动知识的共享与创新。在知识经济背景下,要提高大学知识共享效率,就必须变革传统大学科层制组织结构。
摆正行政权力的位置。我国大学的行政权力是指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等制定的强制手段形成的影响和支配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该权力具有强制性,其主体是校长及行政管理部门(党委系统也涵盖于行政权力之中),实施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实质上看,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官),富有层次性和隶属性,是一种统治力、领导力。但由于大学自身的特点,行政权力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是一种外在的决定作用。因为大学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研究高深学问、产出高水平原创性成果的地方,工作内容有很强的学术性,任何一个高明的领导都不可能对这些问题样样精通。况且教师们从事教学和科研,多是独立工作,不宜统一指挥,一律要求。因此,大学的“行政权力”要正确定位,要树立“行政”最终为“学术”服务的思想,建立科学民主机制。
强化学术权力。学术权力对大学的教学、科研、管理,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影响非常大,起着内在的支配作用。大学学术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学术人员与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学术权力来源于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强化学术权力,一方面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学术人员和学术机构以正式权力,如使教授或学术人员成为决策、管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另一方面,要赋予基层学术人员以更大的权力。大学科研、教学的中心在基层,相应的学术权力也主要应来自基层。
行政权力的正确定位和学术权力的强化,一方面,使学术事务、学术讨论可以按照民主的方式运行,学术自由有了保证,而学术自由是知识共享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基层学术人员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知识共享。
层级结构与组织承担的职能、组织的规模、知识分布和人员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学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其层级结构有增多的可能,但大学的知识分布于基层,知识共享主要在于基层的知识共享,这就要求减少层级,缩短上下层的距离,使信息的沟通更加畅通、直接,减少层级过多带来的信息传递缓慢、失真等缺陷,提高知识共享的有效性。结合传统组织结构和当前的实际,我国大学宜采用“校—院—系”三级结构。这种结构优越于“校—系—教研室”的三级结构和学院制改革后一些大学采用的“校—院—系—教研室”结构。
三层结构是借鉴国外大学经验和我国大学实际的一种选择。纵观世界各国大学,无论是传统的欧洲大陆模式,还是日本、美国模式等,不管其中层组织和基层组织怎样变更,都始终是经典的三层模式。它具有管理层级少,信息交流快,有利于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等优点,是相对科学合理的层级结构。1952年后,我国大学虽然普遍形成了“校—系—教研室”的三级结构,但与我们所提倡的“校—院—系”三级结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学科层次很低,学校是按一级学科设置,系和教研室的层次更低,不利于学科之间的融合和知识共享。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院校纷纷进行了学院制改革,增加了学院层次,很多大学采用“校—院—系—教研室”四级结构,这不仅没有解决学科涵盖面狭窄的问题,而且增加了层级,增加了参与人员和观点,影响信息传递速度和信息的真实性,同时院系权力责任不明确,以至其中一级成为较虚的一级,容易激发两级间的矛盾,不利于两级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
新型的“校—院—系”三级结构不仅仅是减少层级,更主要的是各层级的责权分配必须明确。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学院成为办学的主体,系是办学的基本单元。首先,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变以往的“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进行权力下放,使学院成为真正的办学实体,在财政、人事等方面,拥有更多实质性的权力。其次,学院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来设置,学系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可以提升学科的层次。
我们所提倡的新型“校—院—系”三级结构对学校组织结构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三级结构便于信息传递和交流,降低信息传递的失真度,提高知识共享的有效程度。其次,院一级拥有办学自主权后,可以从大学科视野出发,以若干临近学科或学科群来设立学院,有利于建设知识共享的平台,提高知识共享的效果。
现代科学研究具有总体规模大、学科交叉融合、需要团队联合攻关的特点,而以教研室为基础的基层学术组织形式,使很多研究方向互补的专家被分割在不同的教研室甚至不同的学院,难以大范围整合优势科研力量。教研室既不具备这种“大科研”的协调组织能力,也缺乏从事这项工作的动机和目标,再加上相应的责任考核机制缺失,使科学研究在这种形式下呈现出一种自发的组织状态,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各学科之间的知识共享。因此必须变革基层学术组织。
基于知识共享的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变革主要是建立以知识创新为主旨多种形式的团体,如项目团队、产学研相结合的组织、跨学科研究团队等。团队直接面向任务和过程,团队成员来自与任务有关的不同学科,对于知识的交流和共享完全根据兴趣和志向,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学术工作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自主跨越学科组织的边界,和与其有共同学术兴趣的、知识可以互补的其它学术工作者自由组合,来自不同学科的学术工作者一起攻关。此外,团队具有“一次性”的特征,课题组的建立,因问题、任务而产生,同样也因问题的解决而终止,当研究课题完成后自行解散。团队一般由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构成。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计划、设计、立项、执行,根据课题目标支配经费,选择、调整课题组成员,掌握本组成员的研究工作进度,提交课题年度研究报告;组织课题组内的学术交流活动,研讨工作中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适应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和学科分化与综合的新趋势,使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突破了教研室模式,克服了按学科划分基层学术组织所带来的专业设置相对狭隘的缺陷,同时也弥补了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单一性,增加了大学学术组织的灵活性。既有利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促进各学科之间的知识共享,也有利于具有不同观点、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之间的交流与知识创新,提高知识共享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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