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的中美大学生志愿服务

2012-08-15 00:42周弋棋
文教资料 2012年31期
关键词:中美志愿志愿者

周弋棋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多年来,中国和美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在各自国家、社会的支持下,在大学生的踊跃参与下,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同样是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志愿服务,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的不同,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具有相似的地方,更有不一样的特质。总体而言,中美大学生志愿服务主要有价值观、组织形式、服务领域、评估机制、志愿服务法律和保障体系等方面的不同。

一、价值观的比较

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是为了增加个人生活体验。在一定意义上讲,志愿服务是一项只付出而不求回报的善举,中美大学生参与志愿活动,都想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认为这既是一种美好的人生经历,又是一种向善的心灵之旅,这将成为成长中的深刻记忆,也是一笔宝贵的人生财富。二是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是为了实现人生价值。志愿服务是一种公益行为,没有什么现实的利益可图,中美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以青年人特有的热情和责任感,用自己的能力去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以实现自己的青春价值。

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价值观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价值取向不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美两国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价值观的根本不同点。资本主义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个性的张扬和自我的发展,美国大学生参与志愿活动,大都为了自我内在精神需求的满足,不是把促进人与人的团结和社会的平等友爱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是将其看做一种单纯的对新的生活方式的尝试。社会主义强调集体主义,注重集体与社会的和谐,我国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是基于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应尽的责任,是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把爱洒向社会,把温暖带给人间,是一种真正的无私的高尚行为。这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优越性。二是志愿服务所受的传统文化影响不同。在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价值取向受到基督教教义观念的影响极为深远。现在的美国社会,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社会力量对于道德的督导及捍卫道德的决心均无法与宗教相比。美国宗教史学家安德鲁斯曾说:“宗教是慈善之母。”因此许多美国大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是为了履行基督徒的责任。在我国,大学生参与志愿活动,主要根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兼爱、慈悲、互助精神。我国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要兼济天下、和衷共济,倡导天下一家、贫富共享的大同精神,这些传统文化和伦理思想对我国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组织形式的比较

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形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并呈多元发展趋势,特别是民间志愿服务组织为大学生开展志愿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政府性质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性质的志愿者组织构成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这是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形式的相同点。

当然,由于两国国情迥异,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同的地方。从中国志愿者组织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我们发现由政府或准政府部门发起并推广的志愿者组织占据了其中主要的部分,自上而下发起并推广的模式是目前中国志愿者组织发展最为繁盛的一种形式。从民间自发产生的志愿者组织虽亦呈现出日益迅猛的发展态势,但与前者相比,其发展仍相对缓慢,且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规模的推广。概括起来,可以说我国志愿者组织形式的现状是“政府为主、民间为辅、多元共存”。而美国志愿服务虽然由政府推动,但主要都是由社会组织的,社会性质和民间性质的志愿服务组织比较多,特别是一些财团和企业家所支持或组织创建的志愿服务成为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重要载体。

三、服务领域的比较

中美两国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有相似之处。例如中美两国大学生都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同样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作为服务的主要对象。尤其海外志愿服务活动是中美两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重要内容,如我国每年都要派遣大批优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去往圭亚那、埃塞俄比亚、老挝、缅甸、津巴布韦、泰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美国的许多高校同样每年也会组织派遣大批大学生赴不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开展志愿服务。

尽管志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无差异,但在历史传统、政治和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文化积淀、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中美两国的志愿服务发展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如,美国大学生的志愿服务侧重关注人权、环保、社会正义等,中国大学生侧重于消除贫困、帮扶特殊人群、减少地域差异等。美国大学生的志愿者活动已经拓展到社会福利之外的很多其他领域。如学龄前儿童日托、学龄前儿童课余活动、老人日托、保护妇女、社会义举、民权、安置移民难民,社区开发、医疗和卫生、艺术和文化,等等。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主要集中在社区服务、帮助孤寡老人、大型赛事活动、公益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还停留在简单的便民服务工作层面上,服务内容的科技含量较低,所学知识运用较少,大学生的专业性和技能性没有凸显出来。

四、评估机制的比较

志愿者活动的评估工作主要是指活动过程中及后期的系列反馈。评估主要分为两大类:自评和互评。从对象上看,自评可以分为组织者自我评估和志愿者对于组织的评估。中美两国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评估依据不同

从条文角度观察,国内以不同的队伍规章作为约束,或者没有约束。目前各个高校中的志愿者总队都有一定的文本规章,而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大学各院系的分队,就很少有整齐的队伍约束了,大家普遍认为,志愿者服务活动是公益活动,能参加已经表明志愿者很有爱心了,已经很好了。因此,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缺乏明确的评估依据。而在这一方面美国国家则有法律制度规定,明确评估的机构、标准和内容,有章可循。

(二)评估的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的对志愿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管理办法,长于严格登记审核,却疏于事后监督。目前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工作主要依靠登记注册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媒体来完成。其中,媒体的监督是十分有效的,是公众了解志愿组织经营、活动状况的唯一渠道。但是,媒体由于自身追求新闻效应的特性,更关注某些特定事件或突发事件,而对志愿组织的日常活动无法长期有效的监督,事实上许多问题正是在日常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在高校,因为大学生志愿服务一般都由共青团组织,所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评估工作一般都由共青团组织负责。而在美国,由于志愿服务已经迈向法制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评估工作主要是由专门的、专业化的组织来负责。

五、志愿服务法律的比较

从中美大学生志愿服务法律体系的比较中看出,两国都极为重视志愿服务立法,把志愿服务推向制度化、法制化是两国志愿服务发展的共同方向。两国都实施了注册登记制度,如1999年,美国修订了全国社区服务法,法定社区志愿服务队是全国从事管理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注册组织,未经组织注册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我国目前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也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美国的志愿服务历史久远,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并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还没有对志愿组织及志愿者的管理问题提出一个综合的、系统的规定,特别是在志愿者的招募、筛选和培训方面更是没有明确的说明,更不用说是志愿者的人身、医疗保险问题。美国极为重视保护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针对志愿者权益保障的1997年出台的《志愿者保障法案》就明确规定:“任何为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实体志愿工作过程中产生有害行为或失职,都无需对产生的危害承担责任。当然,这种有害行为不能是志愿者故意为之的。”我国现行的志愿服务法规中仅有部分省、区、市为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提供人身保险,例如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青年志愿者组织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而如南京等部分地区仅在服务条例中概括地规定要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对志愿者权利的保障、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问题并没有细化。美国对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志愿服务法》规定,参与志愿服务主要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而我国各省(区、市)出台的志愿服务条例在对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如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中,第9条将行为主体的年龄限定在16~35岁,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对于志愿者则无年龄上的限制。

六、资金和福利保障体系的比较

保障主要包括资金和福利两方面。资金起到保障活动开展的作用,而福利则起到保障成员参与性的作用。

(一)资金保障的比较

当前,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的资金缺口相对较大。由于志愿者工作直接挂靠学校中的团委,进行商业化操作的可能性较小,就使得活动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狭窄,影响到队伍的发展。而美国的组织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总量也相对较大。在美国,政府会从财税政策上给予志愿者组织极大的支持,如拨款,给予特定的免税政策,规定非政府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所形成的盈利或利润必须用于社区发展的再投入,为大众服务,不得用于个人。同时,一些志愿者组织还依靠会员会费、商业、基金会及个人捐助、社会筹款等途径,保障志愿服务的健康有序展开。

(二)福利保障的比较

对于志愿者个人的福利主要包括津贴和实物等形式。总体来讲,目前我国志愿者的活动大多是无偿的,主要看项目要约方的安排。福利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一般以“车贴、饭补”为主。在这个层面,作为志愿者组织更应当为本组织的成员尽量争取应有的利益。虽然,目前国内的志愿者福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但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之相对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志愿者的福利保障则做得比较好,不少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参与“为美国服务的志愿者”,服役期为一年,服役期满后可以得到两个学期的奖学金,而且选择联邦职业时可免除考试资格。参加“全国民事社区服务队”的志愿者,年龄在18到20岁,10个月的服役期满后可以得到6000美元的津贴和2000多美元的一次性奖学金。

七、美国经验对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借鉴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美国拥有数量庞大的大学生志愿者,在美国做志愿者几乎是每一个美国人必修的一门课程,可以说“美国全民皆为志愿者”,特别是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都非常高。在美国还有一条规定,中学生要想升入好大学,必须在三年内完成至少40小时的志愿服务。如果要上更好的学校就必须参加更多的志愿服务。而成就美国志愿服务如此普及最重要的原因除了政府的鼓励,还应该归功于完善的志愿者组织机制。在美国每一年都有一个全国志愿者大会,届时社会名流、政府官员、演艺明星都会到会向志愿者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那时志愿者们都觉得自己所做的得到了承认,他们更加看重的是精神上的奖励。

从组织机构上看,美国大学生志愿者相对灵活,往往不局限于一个志愿者组织,而是同时分属于不同的组织,为不同的组织服务,使得人才得以流通,活动进行得更为顺利,各组织能够更好地发展,每个志愿者的能力也能够全面发挥。当然,这些与他们国家有健全的志愿者组织体系,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志愿者”,并投入到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有关。在中国,志愿者组织的宣传确实比较少,组织形式也比较单一,大学生要当志愿者,或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的团体要招募志愿者,首先想到的是找相关组织。然而,要找到这方面的信息常常要费很大力气。在美国,志愿者组织的信息很容易找到。最常见的就是,一些慈善机构常在电视上播放节目,募捐和招募志愿者。人们只要按提供的电话号码和他们联系就行了。所以,在组织形式、评估机制,志愿服务法律和保障体系等方面,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做法都应该成为我们借鉴的地方。新时期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开展,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推动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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