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仪
(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舞蹈艺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被用于儿童的成长教育过程中,在中国古已有之。无论是作为官方行政行为,还是作为群众的自发行为,儿童舞蹈教育始终以育德、健体、授业等社会需要为使命,充分发挥着自己的教育功用。特别是在今天,儿童舞蹈教育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鉴于此,本文以儿童舞蹈教育作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对中国古代儿童舞蹈教育功能演变的分析,为当代中国儿童舞蹈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舞蹈艺术作为人类社会出现以来最古老、最原初的教育手段,广泛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文字及其他交流媒介出现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以传授知识、宣传习俗为主要目的舞蹈教育现象更是普遍存在。从现有的史料记载来看,古代儿童舞蹈作为一种有组织、有目的、有意识的舞蹈教育行为,最早出现在虞舜时期。
据《尚书·舜典》记载,舜帝在位之时,曾命夔为乐官,以乐教胄子,期望培养他们“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的道德品行,实现“神人以和”的目的。①其中“直而温……简而无傲”充分体现出舜时乐舞教育对育“德”的功能追求。
自虞舜时期儿童乐舞教育兴起以来,夏商社会延续着宫廷贵族子弟乐舞教育的传统。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阶级分化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源于统治阶级政权统治的需要。到西周时期,在礼乐制度的影响下,儿童舞蹈教育迎来了历史发展的高峰。
首先,在教育制度上,对贵族子弟的入学年龄、入学与毕业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规定,且实行分年龄阶段、分文舞和武舞内容进行教学的方式,如,十三至十四岁的儿童学习“勺”舞,自十五岁成童起学习舞“象”;“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龠”。②由“文”舞到“武”舞、先育“德”后育“体”的教育理念体现出统治阶级在对贵族子弟乐舞教育的良苦用心和严谨规范的态度。其次,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教学管理体系,且分工精细,职责明确。如在中央设立专门的乐舞机构——“大司乐”;任命“乐师”为专门的乐舞教师,掌管贵族儿童的乐舞教学;有管理人员“大胥”和“小胥”,分别掌管乐舞教学体制管理和教学监督工作。最后,出现了专门乐舞教材——“六小舞”。其中“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干舞、人舞”③六个部分特色鲜明,且根据不同内容,手执相应道具而舞,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儿童乐舞教材。
西周时期儿童舞蹈教育的发展,充分体现出育“道”的功能追求。正如《通典》所载:“昔唐虞迄三代,舞用国子,欲其早习於道也。”其所谓“道”,便是指治国的理念和方法。可见“道”才是西周时期儿童舞蹈教育的根本目的。从育“德”到育“道”,古代儿童舞蹈的政治教化功能得到了极大发挥。
春秋战国以后,礼崩乐坏,文化下移,宫廷雅乐舞蹈失去其原有的辉煌。受此影响,原本由贵族子弟乐舞教育独霸天下的格局出现解体,庶民子弟的乐舞教育活动逐渐兴盛和活跃起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古代儿童舞蹈教育明显出现分轨。
首先,为满足宫廷贵族阶级培养后备人才及复古周礼等需要,贵族子弟乐舞教育的传统依然存在。如汉代《大乐律》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酬。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取適子高五尺以上,年十二到三十,颜色和顺,身体循理者,以为舞人。”唐代《国子舞赋》记载:“……因四时之宜,教胄子以六代之舞。惟德是务,以和为主。……且乐以平其心,舞以发其貌。……”而明代祭孔乐舞兴起之时,明太祖朱元璋认为:“乐舞乃学者事,况释奠所以崇师,宜择国子生及公卿子弟在学者,豫教肄之。”④可见贵族子弟乐舞教育传统的意义和价值。
其次,为满足谋生及贵族阶级娱乐宴享的需求,庶民子弟乐舞教育在宫廷及民间广泛存在。《汉书·外戚传》就记述了翁须的故事。汉代翁须八九岁时随仲卿习歌舞,四五年后专做歌舞者,到二十岁时又因善歌舞而随太子舍人侯明入长安。此后,翁须母亲、兄长均得以封号,赏赐以巨万计。此外北宋时期“每遇内宴前一月,教坊内勾集弟子小儿,习队舞,作乐杂剧节次”⑤的训练制度也足以证实官方儿童乐舞伎人训练的存在。
春秋战国以后儿童舞蹈教育的发展,充分体现出对“政治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功能追求。其中对“政治型”人才的培养,主要反映在宫廷贵族阶层,以国子及公卿大夫子弟等为教育对象。该教育活动旨在传授封建宗法思想及礼乐等级观念,培养贵族子弟的高贵气质和君子品格,从而为统治阶级储备合格的政治人才。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主要反映在庶民阶层,以普通平民及贱民儿童为教育对象,涉及官方乐舞教育与民间私学乐舞教育两个领域,其教育活动旨在传授舞蹈表演技能,培养一技之长,既为贵族阶层的娱乐宴享服务,又成为庶民阶层谋求生存的现实手段。
从中国古代儿童舞蹈教育由育“德”到育“道”再到育“才”的功能演变过程来看,在儿童舞蹈远不及今天发达的古代社会,维护和巩固政权统治,普及社会礼仪规范与封建等级制度观念的需求,似乎远远大于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政权统治束缚下的古代儿童舞蹈教育活动,始终未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目的。因此,就今天儿童舞蹈教育的发展而言,我们既应认真借鉴和学习古代儿童舞蹈教育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舞蹈艺术在儿童身心发展方面的教育功用和价值,又应认识到浓重的政治教化所带给儿童舞蹈发展的消极影响。贯彻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舞蹈艺术对于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功用,理应成为当前及未来儿童舞蹈教育活动的核心目标及价值所在。
注释:
①参见吴树平等点校.十三经·尚书·舜典[M].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101.
②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内则[M].北京:中华书局,1989:770.
③参见郑玄.周礼郑氏注·春官宗伯[M].北京:中华书局,1985:149-150.
④参见[清]张廷玉等.明史·礼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1296.
⑤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京瓦伎艺[M].北京:中华书局,1985:93.
[1]吴树平等点校.十三经·尚书·舜典[M].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
[2]郑玄.周礼郑氏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4][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6][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京瓦伎艺[M].北京:中华书局,1985:93.
[8]史仲文主编.中国艺术史·舞蹈卷[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