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之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安之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及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离婚率在今后的时间内将不断升高。基于婚姻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婚前财产的归属及范围确定已成为司法完善的关键。当前,随着个人财产的持续增加,房子、汽车、股票及基金等各种财产均面临归属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定义及法律程序,介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以及对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依据法律程序不断优化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优化策略
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即为由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均会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对此协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提供证明的一项活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首先,对未婚夫妻在结婚前所达成的协议进行依法办理。其次,夫妻双方结婚后对某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财产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办理公证。最后,夫妻双方结婚后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依法办理。首先,材料应准备齐全。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比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已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可附带结婚证。此外,准备好和婚前财产契约内容相关的产权证明,例如房产证或者未拿到产权证的付款发票及带购房合同等。通常而言,双方的当事人会漏掉订立的时间及签名,因此,应准备好婚前财产协议书,等办理公证的人员审查并修改协议后,即可当面签字。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部门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可代其起草并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其次,递交婚前财产的申请书。材料准备齐全后,方可提出申请,请求当地的公证处帮忙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在递交申请时,双方的当事人均应在现场并认真填写财产公证的申请表。我国的公证处不受理一方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再次,材料的审理。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受理,依照有关规定让当事人缴纳公证费。公证人员根据协议的相关内容对财产的权利证明进行核查,询问当事人的契约是否属实,看其是否存在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办理公证的人员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解释关于财产公证签订后产生的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当事人做好公证接谈的笔录并在其上面签字确认。最后,双方的当事人在做好接谈笔录后,应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上婚前财产协议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由于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婚姻的看法逐渐开放。然而,基于人们对婚姻自由的向往,使其在面对婚姻问题时越加理性,离婚率在我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建立合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问题,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近些年来,多数人认为在结婚前办理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对婚姻的一种理性选择。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较多的诱惑,因此,受于利益的驱使,使夫妻双方明确各自的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有效解决日后的财产纠纷问题,使夫妻双方在面对财产问题时能理性对待,维护家庭稳定。其次,有效减少婚姻终止时的财产纠纷问题。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显示,近些年来,基于婚姻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确定婚前财产的产权归属及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难题。依照法律明确婚前财产的产权归属及范围,使夫妻双方发生婚变时只需根据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减少财产纠纷的问题出现。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婚姻方面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并发展迅速。然而,当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尚未得到完全普及,婚前财产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有:男女双方财产的差距大、再婚者多、个人财产数额增加以及婚姻关系不稳定等,这些问题均阻碍了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实施进程。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公证处一年内接到的财产纠纷案件较少,数量不达20件。而恰恰相反,我国的东部地区,如上海,当今上海市的公证处一年内可接到500多件的财产纠纷,并在这500多件中,大多是老年人与再婚者。婚姻失败使再婚者变得更加理性,其不愿再受离婚后财产与精神的双重打击。然而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多是为了满足子女的要求。一般提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多为女性,原因在于我国的多数女性财产收入低于男性,其婚前的财产少于男性,加上男性认为其提出婚前财产公证会显得过于小气,以及其不愿受限于婚姻及法律,因此,男性一般不先提出婚前财产公证,而女性最先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一项非诉讼的司法制度,其为人们防范及处理婚姻生活的财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夫妻结婚而成为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使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广泛重视。但由于我国婚姻家庭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们对婚前公证的法律意识不强等,造成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缓慢。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对此提出以下的解决策略。
制定较多的法律政策,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的协议作为一份具有特殊性质的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制定契约时,应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相关内容,对其内容做出特别的要求。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严格限制婚前财产的订立主体。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规定只有即将结婚或已具备夫妻身份的人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否则视为无效。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订约权利问题,应根据法律进行严格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订立。
在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过程中,应加大婚前财产的法律保护范围。夫妻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资本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或者其他的合法收入等,这些财产属于有形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在保护有形财产的同时,还应对无形财产加以保护,如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及著作权等,这些无形财产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在注重保护有形财产的同时,也应重视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车子、房子、金钱等有形的财产固然重要,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但肖像权、著作权等无形的财产也应重视,应对其进行公证保护,以扩大法律的保护领域。无形财产拥有巨大利益,我们不可忽视。因此,为减少婚前财产的纠纷问题,应保护有形及无形的财产,对其进行法律公证,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不断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内容,明确规定有关违背道德及法律的财产行为。首先,对于为躲避债务办理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应不给其法律保护,并经查明后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处分。其次,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如结婚多年后夫妻双方有子女但尚未成年,在此期间若发生婚变,男方抛弃妻儿,则女方在婚前财产公证时将得不到任何财产,其与孩子的生活处境极其困难。因此,合理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将有效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最后,明确规定无形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如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另外,新《婚姻法》的公布,为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增加新的内容。在以往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中,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婚前财产可归个人所有,但新颁发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拥有。这既完善了婚期财产公证的内容,还为夫妻双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提供更多的选择。
由于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尚未得到有效完善,未能很好保障特殊人群的法律权益,因此,建立严谨的财产补偿制度,将有效促进我国婚姻关系的和睦关系。若夫妻双方有一方出现婚变或损害一方的权益,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补偿。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通常会分割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但却未补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将使夫妻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制度严谨的财产补偿制度,即为夫妻其中一方收益于共同财产时,也应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补偿。西方的部分发达国家均制定相似的法律政策,该规定不仅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还有利于巩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促进其的公平性。因此,建立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加以完善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解放,人们对婚姻的自由越加向往,进而推动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目前,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渐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及质量逐渐提高。人们所具有的财产不再局限于汽车、金钱、股票及房产等类型,各种新元素逐渐呈现在人们的财产清单上,造成人们的财产归属问题日趋复杂化。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双方将一同生活、积累财产及消费,经过长时间的消磨下,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逐渐变得模糊。对此,若发生婚变,将易于产生财产纠纷问题。公证是司法中一项非诉讼的制度,其为人们在预防及解决财产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对财产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将逐年上升。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最新发展的业务,我国的公证部门应打破以往的婚姻观念,确定法律服务的方向及目标,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如法律咨询、报刊杂志及电视等。不断宣传婚前财产证的优点,使人们更多了解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所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积极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新问题,努力发展这一业务,为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作是现阶段较为流行的业务,其有利于明确规定协议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范围、产权、数量及价值的归属,是处理婚前财产纠纷问题的法律保障,利于巩固家庭的和睦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借助法律途径,根据法律条文制定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断优化我国的婚前财产制度,稳定婚姻家庭,促进人与人间的信任程度。唯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婚前财产纠纷的问题,使其有法可依。
[1]刘莹.浅议婚前财产公证[J].今日科苑,2008,(12).
[2]顾月凌.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23).
[3]朴成林.刍议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制度[J].延边党校学报,2009,(6).
[4]郑蕴,陈思,郑文婕,周曦澍.论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与社会,2008,(25).
[5]张倩雯.理智与情感的博弈——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J].才智,2008,(13).
2012-02-16
安之楠(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