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佳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53)
论警民关系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裴佳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53)
社会稳定是国家建设发展的保障,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根基。保障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任务,也是公安工作的最终目的。警民关系是政群关系在社会上最直接的反映,体现着国家的执政状况、民主程度和文明进程,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警民关系;矛盾;和谐稳定;互惠;相融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深度变革过程中,随着变革的深入和细化,政治与经济的问题日渐凸显,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稳定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在求稳、维稳的大势中,公安机关责无旁贷。警民能否和谐相处,是社会能否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各种社会矛盾突显的今天,警民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更是毋庸置疑的。
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1]。警民关系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治安的“风向标”,中国的警民关系除了是社会治安的风向标之外,还是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晴雨表”。
定性分析,警民关系内涵丰富。第一,警民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内产生的,体现了人与组织、组织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警民关系是一种公共关系,因为警务活动其实是警察机关、警察与公众等的一种交往互动[2]214,体现的是一种公共管理关系。第三,警民关系受特定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带有鲜明的政治烙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警察是政府代理人中与公众接触最密切、最频繁的人员,所以警民关系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政治关系的表现。第四,警民关系体现了一种民主关系。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采取的管理国家的制度、形式。就民主的内容来说,有作为国家权力的民主,有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有作为公民权利的民主,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国家的权力如何健康运行[3],也就是如何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警民关系实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相互作用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民主状态,标志着国家、社会的和谐程度。
辩证分析,警民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警民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当警民关系呈现管理与被管理的态势时,警察处在管理主体的地位,民众是管理相对人,警察要从安全的角度对民众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检查、限制、调整甚至处罚,民众往往对此较为反感、抵触,甚至为了逃避责任和公安机关的打击,而和警察发生对抗、冲突,这时的警民关系就表现为一种对立性。当警民关系呈现保护与被保护的态势时,警察是人民安全的保护神,此时的民众是安全的受益者,他们对警察表现出积极、配合、支持和感激的态度,这时的警民关系又表现为一种统一性。这两种情况不断地交替变化,使警民关系表现得更为复杂。和谐的警民关系是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具有良好的既对立又统一状态的和谐关系。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积极的、正面的,而不良的警民关系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消极的、负面的。所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就要消除对立,促进统一,求得大同。
(一)警民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警民关系不仅是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政府执政状态的重要窗口,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风向标。在现阶段,社会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民众的生存态势,“安”则“稳”,“危”则“乱”;其二是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信”则“稳”,“疑”则“乱”。警民关系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维系着政府与民众的相互沟通、联络。警民关系也间接反映民众生活的安全状态,反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拥戴程度。因此,警民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与稳定,警民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二)警民和谐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频发的各种违法犯罪和群体性事件,造成警力严重不足。而和谐的警民关系,使千百万民众成为警察的有力后盾,警力有限,民力无边。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使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无处遁形,而且为化解社会群体问题提供了方便和可能,所以警民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无数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如果警民关系和谐,那么其社会环境也会变得健康稳定;反之,如果警民关系失衡甚至警民之间矛盾冲突不断,那么社会稳定也就难以实现。
(三)警民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所在
社会和谐必有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缘于社会和谐。和谐与稳定是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一对“孪生姊妹”。而和谐的警民关系本身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顺利完成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最有力的建设者,也是其可靠的保障者和积极的促进者,而民众既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某个角度来说,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遵纪守法,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道德提升,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诚信友爱。
(四)警民和谐与社会稳定相得益彰
促进社会稳定和维持社会稳定,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社会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期盼。如果社会能够保持安全稳定,则正气得以弘扬,邪恶难以蔓延,经济稳步发展,民众安居乐业,政府威望便得以提升。社会越稳定,民众越满意,警民关系就会越和谐,民众就会信任公安机关,就会自觉地、自发地支持、协助、配合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有了群众的支持,就有了社会基础和强大动力,就更容易实现社会控制。有效的社会控制,又促进了社会稳定。由和谐保稳定,由稳定促和谐,社会进入高效良性循环状态,警民和谐与社会稳定相得益彰。反过来,如果警民关系不佳,那么警察就会失去社会民众的支持与配合,公安工作就难以开展,社会局面就难以控制,正气就难以树立,黑恶势力就会嚣张,民众就会怨声载道,甚至怀疑政府能力,从而使警民关系进一步恶化,社会更难控制。所以,和谐的警民关系是社会稳定的润滑剂,而不良的警民关系则是社会稳定的绊脚石。
(一)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
1. 警察打击职能发挥不力,影响警民关系
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也是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基本期望。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已不单纯满足于物质生活的改善,他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也在提高,对自身安全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也随之提高。但现实却与愿望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案件侦破方面,一些公安机关在思想上过于重视大案、要案,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小案件的侦破。很多公安机关都将80%左右的警力用在侦破占案件总量 20%左右的大案上,只用20%的警力用来查处占案件总量80%的小案件[4]31,以至于群众对自行车、电动车、手机等财物的丢失不再报案,即便报案也如同石沉大海。人民群众经常评价公安机关“大案破不了,小案又不破”。积案日益增多,民众积怨日深。公安机关工作效率与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当民警的工作无法满足民众的期望时,警民关系的和谐也就变得遥不可及。
2. 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破坏警民关系
近年来,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无论是从“三基”工程到“三项建设”,还是从“五条禁令”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都是为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所采取的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警察队伍素质的提升速度依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具体表现在:一些警察头脑中的“官贵民轻”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根除,服务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警察的腐败和不法行为对警察队伍造成的玷污,使警察队伍声誉受损;执法权力的滥用与失衡,使民众心生怨气;执法方式的粗暴与失度,引发群众愤懑;还有乱收费、乱罚款、工作方法简单、纪律松懈、行为失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推诿刁难等,所有这些都严重败坏了警察的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3. 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伤害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有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有关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计划生育、经济纠纷、房屋拆迁、下岗失业人员上访、市容整顿等诸多问题时,过度、过多地依赖警察行政执法力量,将警察推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推到与群众对立的前台,激化警民矛盾,伤害警民关系。
(二)公安机关外部原因
1. 公民的社会责任、文明素养欠缺
一些民众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素质虽然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然而,一些公民的文明素养依然欠缺,他们只是简单地强调个人利益,而不讲社会责任,无视公共利益,当遇警察执法时,便产生敌对情绪,甚至阻碍警察执法。在有群众围观警察执法时,这些人的敌对情绪往往会得到强化,从而造成警民关系的恶化。
2. 网络、媒体对警察负面问题肆意放大
人民警察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以来,媒体指责民警的多,赞扬民警的少,对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的不妥行为进行大肆渲染,激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少数网络媒体费尽心思挖掘有关警察的负面新闻,忽视队伍主流,无限放大公安队伍中的负面因素,甚至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捕风捉影、断章取义,在互联网络上进行炒作,致使公安工作陷于被动[5]71,严重影响警民关系。
(一)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回归民众思想
公安机关要努力提高警察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回归民众的传统思路,并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对警察的日常工作加以规范。其一,要定期对警察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通过收集的群众意见以及警察的平时表现来进行相应的量化。其二,要定期对警察进行服务意识培训,不断强化其“民本”思想。其三,警察要到社区去,到基层去,融入群众之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特别要办好涉及群众安全的小案件。其四,应多组织一些亲民的活动,让警民在活动中增进相互了解,强化新时期警民合作关系,增进警民血肉联系,实现警民关系和谐,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机制,落实监督
首先,各级政府要努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定期评估机制,以地域为单位定期地对当地警民关系状况进行客观评价与分析,不仅要找准当前阶段警民关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且要有解决这些问题的针对性措施。其次,各地要对警察工作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将警民关系建设列为警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民意测评在各级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再次,为了更好地让警察在日常工作中保持高度的积极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奖惩激励机制。最后,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达到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使警察执法、办公履职处于严密的、大范围的内外监督体系之下。
(三)警务公开,促进沟通
建立警民沟通平台,更好地促进警民沟通,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方法。在当今社会,影响警民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警民沟通太少。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于警方所提倡的“警务公开制度”还是非常赞赏的,但是问题在于,现在的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公开度、透明度”远远达不到群众要求。另外,警察对群众的理解、接触和信任度也十分有限,并没有将“民”放在应有的位置之上,警民之间的合作也很难达到默契、和谐的程度。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一些公安机关或草率结论或隐瞒事实,因而导致公众对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以及公平、公正度产生质疑,形成非常严重的信任危机。所以,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扩大、完善并真正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在不影响执法工作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多地向民众公开警务信息。这样,一方面能够很好地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广大群众详细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减少相关的负面影响,不给媒体恶意炒作的机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愿望得以实现,使群众对警务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和监督,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和谐警民关系的长效机制。
(四)重视利益协调
任何社会关系之间都有特定的利益和矛盾,警民关系也绝不是不存在利益差异和矛盾的社会关系。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是一种基于彼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需要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各自都有对对方的利益需求。警方对群众的利益需求表现为: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作;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利益需求表现为:伸张正义、扶危济困、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平衡利益关系,需要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这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价值法则,警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也要遵循这一法则。警民关系是一种互惠的矛盾关系,公安机关及其警员要为警民双方互惠互利关系的形成进行长期的努力和付出,因为这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有别于商业活动中的互惠互利,它不是即时的利益互相满足,而需要警方的长期付出作积淀,然后才有回报和收获。正如成都锦城社区民警汤敏所说:民警的付出是一种储蓄,只要这种储蓄经历时间的积累,就会收获“利息”[6]74。
综上所述,警民关系事关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它的好与坏和政群矛盾的多与少已经紧紧联系在一起。在一个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里,政府与群众、警察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社会就难以持续地发展。因此,处理好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乃至每一个警察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1] 丁玲.论和谐警民关系的宪政建构[EB/OL].[2012-05-03].http://www.qhfx.org/QHFXPeruse.aspx?id=CF1DF71A75 D7DEAF.
[2] 上海市警察协会课题组.和谐为本 建设为要[G]//王光,魏永忠.和谐社会与警民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 梅宁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EB/OL].(2008-02-25)[2012-05-03].http://www.chinanews.com/gn/ news/2008/02-25/1173279.shtml.
[4] 王慧敏.论“破小案”[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8(9).
[5] 夏德才,蔡奕奕.新时期警民关系研究[J].公安研究,2009(4).
[6] 杜晋丰.试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公共关系途径[G]//王光,魏永忠.和谐社会与警民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叶厚隽〕
On Harmonious Police-civilian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Stability
PEI Jia-dai
(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450053,China)
Social stability is the base of national prosperity and the main task and eternal goal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s. The police-civilian relationship is the direct refle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construction and the publics. The police-civilian relationship not only reflects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democracy process,but is the crucial factors in social stability.
police-civilian relationship; contradiction; stability; reciprocity; melting
D631.19
A
1006−5261(2012)05−0005−04
2012-06-26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2011B628)
裴佳黛(1958―),女,河南郑州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