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及其民事责任①

2012-08-15 00:49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德山王亚红
中国商论 2012年23期
关键词:清算组义务人清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德山 王亚红

1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公司解散之后,公司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需由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又称清算义务主体,是指负有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工作,启动清算程序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二者的存在的阶段、职责和责任各不相同。

首先,从时间段而言,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之后,清算组组成之前,负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清算组成立之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完成,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一切清算工作。

其次,从主体而言,清算义务人具有法定性,即法律规定的人员为清算义务人。如《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为清算义务人。而清算组的成员具有相对的任意性,清算组的成员由清算义务人进行选任,如可以选任股东及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为清算组成员。当然,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会存在重合现象,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多数是一致的,公司股东既是清算义务人,同时,在清算组组成后,又可以是清算组成员。

最后,职责不同。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是在公司结算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不负责解散公司的具体清算工作。而清算组及清算成员的职责是负责对解散公司的具体清算,履行清算职责。如,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

2 清算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职责、责任等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清算义务人未作详细的规定。在特别清算情况下,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在普通清算中,公司解散之后,公司不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对于公司解散的情形可能无从知晓和辨别。虽然法律规定有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程序,但通知债权人及公告仍是由清算组来完成,如果公司根本不成立清算组,或不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债权人的权益将可能落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的权益因此难以得到保护,危害交易安全。为了解决事实上已解散的公司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偿公司债务,法律上有必要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5日发布的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明确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

2.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最高法院《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在普通清算中,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在普通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且公司股东往往又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较为符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当然,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不积极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解散后未能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过错的股东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应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但无过错的股东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2.2 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根据《公司法》184条、最高法院《规定(二)》第18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之所以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第一,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由董事会负责。但董事会是无生命体的组织,如果规定董事会为清算义务人,实际上等于无人对此负责,责任最终无法因此落到实处。第二,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该义务不但包括公司经营过程中负有此义务,在公司解散时同样负有此义务;不但对公司、公司股东负有此义务,对公司之外的人,包括债权人也应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第三,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股东大会难以选任清算组的成员。

之所以将控股股东确定为清算义务人,笔者认为,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股东大会同样是无生命体的组织,且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很难体现出股东大会这一组织形式。若将股东大会确定为清算义务人同样存在无法落实清算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的选任等实际上被控股股东所掌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处于被动地位,客观上无法决定公司的清算工作。因此,将控股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对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公司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具有重要意义。

3 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和义务

清算义务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下均称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就是在公司解散之后,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并保护公司财产不被毁损、灭失。

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既是其职责,也是其义务。此外,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还负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转移、私分公司财产的义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任何行为。

4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尽到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清算义务人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违法侵占、私分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失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职责,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规定(二)》规定,如果是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性质,最高法院《规定(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规定(二)》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4.1 民事赔偿责任

4.1.1 未尽清算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依法负有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根据《规定(二)》第18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1.2 恶意处置财产的赔偿责任

《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包括诸多方面,如,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卖公司财产、无偿转让公司财产等,也包括清算义务人侵占、私分、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等,因此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4.1.3 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时,必须对公司进行清算,提交清算报告,以证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消灭前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规定(二)》第19条也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清偿责任

4.2.1 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2.2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根据《规定》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3 对外承诺的担保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注销登记时,如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或保证责任,将根据其承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否组成清算组进行了清算,均应依其承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债务人或公司其他股东达成有债权债务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并依据协议执行。

4.4 违反出资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清算义务人同时为公司股东,且违反出资义务,未按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缴纳出资、虚假出资等,清算义务人在其虚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规定(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应当说明的是,该种民事责任事实上并非基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所生之责任,而是作为股东虚假出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所有虚假出资的股东均负有此责任。

上述法律责任,无论是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按照过错大小向其他清算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

5 清算义务人的抗辩权

清算义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其他债权人有无抗辩权?其他债权人可否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再次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清算义务人未尽到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等,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债权人,并非某个或某些债权人。因此,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对所有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此这样,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未免过重,而且,一个侵权行为却变相多次处罚,其最终承担的责任总额可能超过其责任范围或公司的实际资产,有失公平。

本文认为,在此情形下,法律可赋予清算义务人三种选择权:第一,清算义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在特别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根据其过错,对债权人债权按比例进行一次性赔偿,而不是仅对某一债权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主要是因清算义务人过错而使公司财产的减损,并追偿非法处分的财产。无法追偿的,应予以赔偿;第二,清算义务人认为其最终承担的责任数额超过公司实际资产的,且公司资不抵债的,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第三,清算义务人既不申请特别清算,又不申请破产或者虽然申请破产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清算义务人对所有的债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同样应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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