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栾庆琰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于2011年1月1日在海南省试点执行,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离境退税政策的出台为中国旅游业的政策创新带来了良好开端。为进一步提高海南旅游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国务院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面向国内游客的“离岛免税”政策,在海南推行该政策是对中国旅游业发展政策的创新,也是推动中国退免税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尝试。本文主要对海南现行“离境退税”政策和“离岛免税”政策加以分析,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具体做法提出相应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接下来的试点工作有所裨益。
在海南实施购物退免税政策,能有效将旅游、购物相结合,对海南而言,有利于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海外游客前往海南观光购物,使其度假胜地的旅游形象更加饱满,功能更加完善。对我国而言,有利于为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当然,海南购物退免税政策实行以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海南制造业并不发达,当地的民族工艺产业水平偏低,运输成本升高使海南从外地引入的旅游商品竞争力有所下降;退税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而在售的奢侈品牌在很多实行“离境退税”的国家也有销售,难以提升海南本地品牌影响力。
海南的核心吸引力是其自然风光而非购物,适应的消费群体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游客。难以吸引游客专程前往购物。此外,海南之后开征的高昂行邮税也使得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奢侈品消费者望而却步,退税效果再打折扣。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旅游购物者的购物范围和热情,也给游客的购物带来了诸多不便。
20世纪80年代初,“离境退税”制度在瑞典起源,目前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欧盟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过程中,该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现已形成较为普遍的共同经验。对于试点的海南省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1.1 离境退税基本条件和限制性要求
目前离境退税的基本条件主要有:(1)退税对象限定为非本国居民,且在本国连续居住不超过6个月;(2)商品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3)所购商品不得在本国境内使用;(4)所购商品须经海关验货盖章;(5)在一个商店一次性购物或一天内购物金额须高于起退点。此外,购物退税制度对购物最低限额有相应要求,大多数国家均会对在本国已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商品予以退税。有的国家的退税范围相对较广,如加拿大对游客的住宿费、当地旅行社的旅费也予以退税;也有些国家规定部分商品不予退税,如英国规定,大多数食品、易耗品、书籍以及服务等不予退税。
2.1.2 主要退税方式
退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即购即退。即在购物时,填好退税单,结账时凭护照等有效证件,可退回相应比例的现金。二是出境前到海关窗口退税,由海关办理退税。三是邮寄退税。购物时领取商店开出的退税单并交由海关盖章,之后再凭退税单在购物商店获取退税款。
2.1.3 主要退税类型
一是零售主导型。即由经过政府授权的零售店直接办理购物退税。目前只有法国等少数国家实行该退税制度。二是专业公司代理主导型。即由经过政府授权的专业代理公司办理购物退税业务,但是代理公司需先垫付退税款,之后凭有关单据向政府部门申报退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的购物退税制度采用此方式。三是政府与代理公司结合型。即由政府税务部门和专业代理公司协同办理购物退税业务。目前仅加拿大实施此种退税方式。
此外,从日本冲绳岛、韩国济州岛到最近的台湾澎湖岛,国人离岛免税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政策都对振兴当地旅游经济、扩大内需、发展国际自由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海南也有必要大力提高免税政策的开放程度,不仅着手免税店,还可参照上述地区做法,将海南打造为内地日用消费品免税区。
2.2.1 日本——冲绳
日本冲绳对免税的规定主要有,购买免税进口商品的旅客包括本国本土、本岛旅客以及外国离岛、离境旅客。旅客购买免税商品没有次数限制,但规定每次购物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日元。免税店经营品种丰富,涉及出烟草外的各类免税商品,但是不能销售本国产品。为保证免税政策的效果,相关政府都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冲绳海关对旅客购物的次数及数量限制采取了宽松、灵活的处理方式。
2.2.2 澳大利亚——悉尼
在澳大利亚悉尼购物可通过电话、网络订货,并享受送货上门服务。政府为免税行业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海关、税务部门与免税店联网可实现对免税业务的有效监管,当地免税业拥有众多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机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购物退税商店、市内免税店等,而机场免税店对销售额的贡献是最大的,此外,当地机场还设有出入境免税店,这些措施有效拓展了免税行业的销售渠道。
2.2.3 韩国——济州岛
韩国济州岛对免税进口商品的购买对象做了相关规定,包括本国本土、本岛以及外国离岛的离境旅客,国人离岛免税限次数、限金额,平均可达10万美元。其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年满19岁、1年限购4次、1次限购40万韩元,每年最多享受6次免税待遇。为适应济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享有相对宽松的立法保障,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享有一系列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韩国法律和政策支持从中央贯穿到地方,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仅在海南试行购物退免税政策,有统计显示,35%以上的旅客在我国未实现购物消费愿望,海外旅游者在华购物消费占旅游外汇收入比重还不足20%。这将制约旅游购物及旅游外汇收入的增加,不利于拓展旅游税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购物退免税制度加以完善,这将会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增强海南岛自身吸引力,进一步增加前往海南旅游购物的游客数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海南岛的国际影响力;二是可以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促进我国旅游消费市场的完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新的经济和税收增长点;四是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借助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契机不断完善相关环节,为今后再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然而,完善购物退免税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
(1)国家政策目标的协调问题。购物退免税制度不仅影响税收制度,而且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产业政策及经济结构调整等目标。因而在实施及完善购物退免税政策的过程中,对购物退免税与财政负担的关系较难协调。
(2)我国税制结构的特殊性问题。我国目前实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购物退免税制度实施前,本来我国的物价总水平就相对偏低,且国外也有刺激消费的优惠政策,所以即便不实行购物退税制度,一般商品的较低价格水平也会吸引境外旅客,有关于该政策的刺激作用并不一定明显。
(3)待解决的相关技术问题。广泛实施离境退税后,与之相关的税务监控、退税方式选择、退税通关效率及财政压力等技术性问题都是必须解决的。此外,我国整体的诚信纳税意识薄弱,出口骗税等投机倒把现象比较突出,关于退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技术经验还十分有限,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借鉴别国经验,逐步解决和掌握相关技术问题,从而实现对退免税销售商的有效监控。
购物退免税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仅在海南试点实施。因此建议由国家财税部门牵头,科学、客观地分析实行购物退税的税收收入效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有关税制和政策,为购物退免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可能。
我国实行购物退免税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主要体现在商品供应、监管条件、制度基础、销售网络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在制度保障方面,在商品供应方面,主要旅游产品已经品牌化、系列化;在海关监管方面,我国在境外旅游者出入境口岸都设有完备的海关监管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在销售网络方面,以现代化的综合商场、专卖店、旅游购物定点商店等为代表的销售网络已经健全;在产业发展方面,我国的境外旅客人数逐年增加,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今后20年内,中国旅游业将以7%左右的年增长率迅速发展,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年接待游客将达1.37亿人次,占世界市场总份额的8%。因此,在实行购物退免税制度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1)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措施。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深入分析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切实保障退免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打造有别于国内其他非免税地区的税收体制。
(2)增加退税商品种类,扩大退税商店数量。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将价格弹性相对较大尤其是一些地方特色商品列为退税产品,提高本国、本地产品的品牌影响力;适时选择硬件设施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综合商场、旅游购物商店等实施购物退税制度。逐步考察并扩大购物退税商店数量,以适应现实的游客需求状况。及时淘汰经营状况不乐观的商场及商店,实现政策资源的合理配置。
(3)加强行政管理,保证退免税便捷有序。明确退税对象、退税限额、退税率和退税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完善报关离境环节的申退税,简化退税程序。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选择退税代理公司,由其代理相应的购物退税业务,确保退免税手续的顺畅,逐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4)加强价格监管,扩大宣传力度。在实施购物退免税政策时,保持国内产品以及国外进口产品的合理价格水平,加强监管,谨防价格欺诈,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游客集中的机场、车站、酒店、商场、旅行社等场所,加强退免税的宣传,提供健全的指南服务,可通过安排专人引导、讲解等方式,使游客广泛了解相应的政策、内容及流程,进而增加其对购物退免税的热情和关注度。
[1]刘隆亨,孙健波.我国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研究[J].税务研究,2010(5).
[2]依绍华.海南实施游客购物退免税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财政,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