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实践育人工程,努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2012-08-15 00:53:36陈训敬林发新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分法学

陈训敬 林发新

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确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己任,提出实践育人的方针和途径,确保法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准确定位。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建系 10 年多来,认真贯彻了这一条正确的办学方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进行探索性的实践,并已获得可喜的成绩。这就明证,我们的办学路子是正确的,也让我们更加坚定地沿着这条路子走下去。

一、提高对实践育人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实践育人自觉性

(一)从自发到自觉:认识实践育人的重要性

阳光学院法律系从 2001 年创办并当年招生,面对着全国 637 所法律院校强手如林和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办学初期就开始思考的问题。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本三院校举办法学本科,绝对不能照搬普通法律本科院校的办学模式和做法,应该从独立学院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子,闯出一条全新的办学路子,办出专业特色。回顾这几年我们的做法,其体验与体会如下:

1.面对新办法学专业的现实侧重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

我们办学面对的是本三学生的生源及有限的师资等实际情况,办学条件与师资不足是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在专业设计上,不能完全照搬福州大学法学院等普通高校的本科法学教学模式和做法,无法在法学理论教学水平上与之相比拼。这样做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出路的。我们只有坚持开好部定 16 门核心法学课程,多开且开好实务性很强的选修课程,在确保基本法学理论掌握的前提下,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以期确保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层次和人才质量。我们教学的侧重点是放在努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强化同学的动手能力上下大功夫,做好文章,力争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较强的“三动“(即动脑、动手、动口)能力,以求更好地适应于未来各类法律职业人的需要,使我们的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2. 树立重实践重能力培养的观念

我们能够认真研究当前高校本科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和做法,深刻意识到高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在高校长期处于薄弱环节,严重影响了创新性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①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2]1 号)。这样,导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应当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11]10 号) 。面对着社会发展及党和国家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作为新成立的法律教育单位,不能穿新鞋,走老路。我们应该彻底地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勇于创新和探索,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以强化实践教学要求为重点,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为依托,努力发挥和调动全体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在开创实践教学、实践育人工作上迈开新步伐、取得新成效、开创新局面。③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2]1 号)。我们通过树立重实践、重能力培养的观念,推动教学与科研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3.学院提出的办学方针和培养目标为法律系指明方向

法律系在培养实用型人才的办学过程中,长期以来得到学院领导的支持。特别是现任的学院领导,总结多年的办学经验,确立“创百年名校,育应用英才”的办学方向和培养应用型各类专业人才的目标后,为法律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法学专业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只要坚定不移朝着这个方向和目标进行各项教学改革和建设,通过培养适应法治建设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能够为创建名校和实现学院的办学目标作出贡献。

4.巩固良好基础谋求新的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在实施实践教学方面有了一个很好的起步和开端,逐步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初步形成一个实践育人、实践教学的科学体系,并全面纳入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使之实施完全进入常态化和规范化,也使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得到社会的普遍肯定和好评。这样,我们的实践育人工作就从自发实践过程中体验到其中的好处,从而逐步转变为自觉认识和行动阶段。

(二)重温教育方针:提高对实践育人重大意义的认识

我们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实践育人工作,把实践育人工作看作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明确要求: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把“三个坚持”确立为培养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强调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认为这对于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坚定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①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11]10 号) 。所有这些要求与目标,都应该成为我们实施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专业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途径和方法。

今天,我们重温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这些精神,联系我们正在实施的实践育人工程,备感亲切,备受鼓舞。同时,我们认真学习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目标。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去做,不仅要抓好法律理论知识教育, 而且更加重要的是要着力做好实践育人工作,用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以更好地实现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①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11]10 号) 。

二、从实际出发,全面规划实践育人工作

毛泽东同志曾论述,“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深刻地感觉它。”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 263 页。指明了实践与认识之间的辩证关系。 我们通过重新学习和领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我们更加提高了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认识,更加明确了我们法学专业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更加自觉地理解实践育人工程的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在认真总结以往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实践育人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根据中央要求:实践育人主要包括有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等等内容和形式,在实施中,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主要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和实施,系主要承担着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我们几年来的实际做法是,实践教学主要可分为校内、校外两大类;课内、课外两方面;专业理论教学、职业道德教育两部分,并逐步形成实践教学的科学体系。

我们的做法包括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在校内、课内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22.5 学分。主要有:(1)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9 门法学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中,安排案例综合分析 10 个学分;(2)法律职业道德“三结合”教学模式,实践教学 2 学分;(3)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进行模拟法庭演练实践教学 2 学分;(4)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专业法律实习实践教学 2 学分;(5)大学四年级,结合集中毕业实习,安排学生组织模拟法庭毕业设计小组,在指导老师专门指导下,从模拟法庭设计、角色分配、证据、法律文书编制、模拟法庭合成、排练、毕业设计报告撰写,到最后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答辩等各个环节完成毕业设计任务,共 6.5 学分;(6)每学年学生组织开展法制活动月,如 2011 年开展“法系天下 、律动阳光”法制活动月,2012 年开展“学雷锋,促和谐,用法律,创文明”学习雷锋活动月,虽然不安排学分,但学生积极参与,搞得有声有色,不仅宣传了法制,而且教育和锻练了学生。

在校外、课外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20 学分。主要有:(1)大一暑期,结合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安排 2 周“认知法治实习”2 学分;(2)大二暑期,在学生学到一定法学基础知识后,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见习实习”2学分;(3)大三学年,结合上、下两个学期的诊所法律教育,分别安排两个班学生参加“专业法律实习”各 4 学分;(4)大四上学期,将毕业生分成若干集中毕业实习小组, 分派到 12个法院实习基地进行为期三个月“集中毕业实习”12 学分;(5)组织每年“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学生配合地方司法部门,利用节假日时间,走出校园,深入农村、社区、学校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大众、服务法治中,也培养、锻练了学生。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不计学分。以上四类实习连接,形成逐步开展、逐步深入的一个科学的实习教学体系,使学生受到更多实践教育。

除以上通过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专业教学实践育人工作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专题进行实践育人教学的思想政治类教育课程,为了培养合格的卓越法律人才,我们把该课程放在与专业课同等地位加以开设,不但重视专业理论教学,而且也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在法律职业道德教学中,不但十分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理论上的灌输、感悟,而且采取“三结合”的方式,更注重教学过程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和同化过程,更好取得道德观念上实践育人的教学效果。

法律系的实践教学安排 42.5 学分,加上军事训练、两课教学实践、就业训练,共计 51.5 学分,占培养计划总学分的 29.1%。这个比例,都比一般专业要高许多,更加突出了我们专业实践育人的特色。

三、实践育人工程结出的丰硕成果

法律系 10 年多来创办法学专业的经历,从自发到自觉,始终坚定不移地努力做好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法学专业建设方面获得突出成果

经过 10 年的改革和建设,取得六项教学成果:(1)2008─ 2010 年,3 年连续获得《民法》、《商法》、《企业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 等 4门法学专业课省级精品课程奖;(2) 2010 年一项“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性试验区”获得省教育厅立项;(3)2011 年一项“特色法学专业建设任务点”获得省教育厅立项;(4)2010 年系主任陈训敬教授获得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规划办公室联合授予“福建省优秀教师奖”;(5)2011 年系主任陈训敬教授又一次获得福建省教育厅“第七届福建省高校教学名师奖”称号;(6)2010 年王翠红小组“大学生模拟法庭毕业设计创新性计划实验” 项目获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实验奖;2 011 年张勇小组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创新性计划实验”、郭锦标小组“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服务创新性计划实验”、刘莹小组“大学生法学毕业设计创新性计划实验” 黄玲小组“大学生集中毕业实习创新性计划实验”等四个项目获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奖。

(二)在毕业生的毕业和就业方面获得突出成果

自 2001 年创办并招生以来,法律系共招收学生 11届、23 个班、1304 名;至 2011 年已毕业 7 届、15 个班、876 名学生,毕业率达 98.97%,获得福州大学学位授予率达 96.24%。学生毕业后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及司法考试都取得良好成绩。据不完全统计,7 届考取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法学院各类法学硕士研究生 36名;录取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司法考试等“三考” 通过人数为 416 名,占毕业生总数 50.07%。 这些数字都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我们法学专业建设的良好成效。特别在已经毕业的 876 名学生中,除考上公务员、事业单位就业以外,其他毕业生多在企业法务、营销等部门就业,就业率平均都在 92%以上。尤其是 05 届法律毕业生 57 名,根据 2008 年底最新信息表明,该班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究生 3 人,录用公务员 16 人,经过以后 3 年的努力,先后被录取公务员 36 人,占 63.1%(其中录用法院 9 人,检察院 6 人,司法行政及律师 5 人,公安、税务、工商等 16 人);录用事业单位 8 人,占 14%;到企业就业 11 人,占 19.3%;出国 1 人,占 1.7%。05 届法学专业毕业生百分之百、高规格就业的佳绩为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打出了新的品牌,也为法律系各年级学生学习、就业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作者名录

1. 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 黄清华, 男,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脑库)特聘研究员,5 18036/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彩田村5栋14B。

3. 陈训敬,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4. 林发新,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副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5. 韩文生,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6. 姜双林,男,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7. 李明华,男,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8. 黄婧,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博士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马燕,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曾祥华,男,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14122/江苏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11.孙文桢,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430205/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特1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12.王军,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陈巍,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10019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4.雷磊,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邓云成,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中心研究助理,200240/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28室。

16.胡曦彦, 女,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 00042/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17.范静怡,女,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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