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生
自 1995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来,经过试点培养,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培养经验。在此基础上,2009年开始了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工作,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于当年开始了这项培养工作。当时,由于时间紧,招生工作很仓促。学生在校期间,各项培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第一届毕业生已于 2011 年 7 月离校,就业状况良好。下面就以我校为例,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教育工作进行思考、分析,以期对以后的培养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将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做一个简单的划分,可以分为招生、培养、就业三个部分。
首先,在招生生源上,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生源专业多种多样。我校作为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具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大学,对全国各地期望学习法律的学子来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每年,我校都以高分招收数百名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他们大学专业横跨文理工,学习地域分布大江南北,以 2011 级为例:(1)性别: 2011 级新生录取总人数为 361 人,其中男生 112 人,女生 249 人,男女比例约 1:2.2,女生人数比例远超男生,这一比例法硕(法学)比法硕(非法学)更大;(2)专业:非法学专业 250 人(男生 83 人、女生 167 人),法学专业总人数 111 人(男生 29 人、女生 82 人);(3)应、往届统计: 361 名新生中有 294 名为应届毕业生,其余 67 名为往届毕业生,在往届毕业生中有工作经验的为 36 人;(4)地区划分:华北地区 57 人:北京市 4 人、天津市 2 人、河北省 38 人、山西省 7 人、内蒙古自治区 6 人,东北地区 26 人:辽宁省 14 人、吉林省 8 人、黑龙江省 4 人,华东地区 164 人:江苏省 16 人、浙江省 7 人、安徽省 19 人、福建省 13 人、江西省 14 人、山东省 95 人,华中地区 75 人:河南省 43 人、湖北省 15 人、湖南省 17 人,华南地区 10 人:广东省 8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 2 人,西南地区 18 人:重庆市 2 人、四川省 9 人、贵州省 4 人、云南省 3 人,西北地区 11 人:陕西省 3 人、甘肃省 6 人、青海省 1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 1 人;(5)本科院校:2011 级 361 名新生来自于 142 所不同高校, 其中26 人来自于 985高校、231人来自于 211 高校; (6)本科专业:2011 级新生专业来源广泛,来自于 88 种不同专业,按照国家专业分类如下:法学 144 人、文学 73人、经济学 37 人、管理学 36 人、工学 34 人、理学 19 人、农学 5 人、医学 4 人、历史学 4 人、教育学 5 人。
法硕专业研究生学习愿望强烈、学习能力突出,司法考试通过率高,毕业之前基本能通过司法考试,为就业创造了便利条件。因为,现在很多单位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把司法资格证书作为报名必备条件之一。
其次,在培养过程中,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基本满足教学要求。一方面,依托学校雄厚的法学教育资源,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理论教学生动多彩;另一方面,基于与法律实务部门间的紧密关系,我校开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思维训练、言语表达训练、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实习基地多、实践教学丰富。
最后,在就业途径上,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就业领域广。受1999 年以来我国高等院校大规模扩大招生政策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高等院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严峻,而我校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在就业情况良好的基础上还呈现出就业层次较高、范围广、分布合理的特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系统和律师事务所都占有相当的比例。
然而,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设立的历史不长。我校虽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第一批试点院校,但试点至今才十余年,其间国内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争论此起彼伏,因此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教育方式仍需改革创新,一些阻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问题时常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位不清。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我国从 1996 年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当时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这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 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位的培养目标不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分不清法律硕士研究生与法学研究生的区别,在就业方面,我校的这两种研究生的就业领域区别不大, 98%的法学研究生从事法律实务而不是科研工作。 自 2009 年教育部新增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以来,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不太清晰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了。
二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略显单一。虽然是一种硕士学位教育,然而培养方案与学士学位教育大同小异;课程设置虽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然而形式简单,依旧以大班面授理论知识为主;虽都拥有一大批优秀教师,但是缺乏统筹等。
三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业安排不均衡。就学习法学理论与实务能力培养相比,更为重视前者,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应更重视其职业能力的培养。目前的考试、考核方式,仍然是侧重于对知识的考察,对法律职业能力的考察仍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是社会对法律硕士专业的认知不足。 我校自 1999 年第一届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毕业以来, 为国家培养了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做出了优秀成绩,与同期毕业的法学研究生没有差别。但社会对这一专业的认知仍不充分,这一特点在用人单位招聘公告上的表现最为显著:一些单位在公告招收毕业生的条件时注明“本科为法学”或“法学研究生”。这就使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失去了报名参加考试的机会,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就业。根据多年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经验,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往往把从事公务员作为首选就业目标,他们对公务员考试高度重视,经过认真准备、刻苦学习,通过公务员笔试比例很高。
针对法律硕士教育现状,我认为,我校作为中国法律教育的最高学府,应当从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尊重法律教育的基本规律下,准确把握发展趋势,主动总结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以巨大的勇气坚持改革与发展不动摇,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努力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模式,推动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为我国培养 “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 号。的摇篮。具体来说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经过 16 年蓬勃发展,面对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我们应当看到新形势下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若要继续保持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优势地位,经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爆炸式发展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学科环境考验,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发展趋势,正确判断学科特征,科学制定目标任务。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积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法律职业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法律职业科学与技术含量的显著提高,我国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来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要符合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有质量保证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但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已更多地从教学、科研岗位转向实际工作部门。教育部为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好发展,借鉴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经验,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①参见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2009 年 3 月 19 日。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正确判断学科特征。《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从内容上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是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设立之初的目标就是为了培养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改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尴尬局面。尤其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的今天,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学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满足实际需要。而法律硕士作为新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其实践性的特点正好弥补了当今社会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弊端。从形式上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硕士教育,培养的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人才。这就要求无论来自哪类专业的生源,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过程中, 都必须学会掌握从事司法职业所需要的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既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应用型专业教育,对口于法律职业,那么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除了现有一般定性描述外,还应该有一套标准的培养目标指标体系。其构成应该充分考虑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的学术性与职业性双重属性,充分保证学生对法律职业专业化知识、技能的掌握与素养的塑造,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为他们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我校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存在多元化现象,但是,对这种入学资格多元化的考虑不能构成培养目标多元化的借口。要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既要发挥民主的力量,又要发挥集中的力量。所谓发挥民主的力量,就是说要树立目标任务来自学生、服务学生的理念,在制定目标任务的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让学生积极主动全程参与到这个事关其个人切身利益和培养高水平职业法律人才的事业中来;所谓发挥集中的力量,就是说要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标准化培养指标体系的实现不动摇,为国家和社会输出更加优秀的人才。
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的一个重点,就是突出强调了人才工作。讲话在回顾总结90年的发展历程时概括了“我们党保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根本点” , 其中之一就是 “坚持任人唯贤、广纳人才,以事业感召、培养、造就人才,不断增加新鲜血液,始终保持党的蓬勃活力”。在谈到“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时,又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能不能越走越宽广,中华民族能不能实现伟大复兴,要看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更要看能不能让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时代发展脉络的准确把握,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我校拥有数量巨大的法律硕士专业学生,这些学生学习经历不同,兴趣和价值观迥异,就业意向广泛,所期望获得的教育也各不相同。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的职业法律人才;二是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三是要形成立体多元,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四是要给学生一定的自我选择发展路径的空间;五是要结合实际,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修正培养模式;六是要总结归纳,为今后培养、管理提供经验;七是要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在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方面下大力气。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丰富完善课程设置。当前,我校依托丰富的法律专业教育资源,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然而,教育过程中依旧存在以下问题:轻德的教育、重才的教育,轻实务教育、重理论教育等。依照“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二是应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增强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提高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应加强法律实务教育。这在下文中将作详细论述。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着力建设师资队伍。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问题上,要坚持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树立“人才资源开发投入是收益的最大的投入的观念”,切实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真正做到取予并重。我校拥有丰厚的教育资源,尤其是专业的法学教师。然而,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树立大人才观,广纳贤能。要扩大从法律实务部门引进教师,用言传身教方式培养学生的做事能力;要扩大从其他专业领域引进教师,用法律以外的知识丰富、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扩大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教师,用另一种视角开拓学生的思维。这些师资力量可以通过聘请兼职教授的方式解决,通过开放的人才引进机制和严格的人才筛选机制,将各类优秀教师聚集到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事业中来。
我校部分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在学习规划上存在偏差,这虽然未必会严重影响这些学生的就业,但是水桶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有短板的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会显得后劲不足。除了教育学生合理规划学习日程以外,还应当通过课程设置来引导和督促学生的全面发展,重视理论教学,大力推进专业实践,积极培养研究能力, 为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提供保障。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加强重视理论教学。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如学生各有特长,学位论文要求以及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制短,许多同学反映希望压缩繁重的专业课,甚至要求区分方向进行学习。然而,诚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指出的那样:“JM课程设置应体现法学一级学科的特点, 而法学硕士则体现二级学科的特点。尽管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可以形成更细的专业化分工,比如律师职业实践中可以形成更细的专业化分工,比如律师执业阶段可分为专利律师、刑事律师、商务代理律师等等,但是在资质养成阶段是不宜进行这种细致的专业分类的,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有这样的规律。 换言之, 法科教育不适宜做专业分类。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完成的今天,需要更多的能够清晰掌握法律体系,有效运用部门法律的法律人才。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拥有完备的学科体系,专业的师资队伍,不但不能走某些高校在法硕教育中区分方向的道路,还要有效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重视学生的理论学习,严格考核,以培养一批理论功底过硬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及学生的竞争力。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大力推进专业实践。法学理论教育在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平时的学习中,课堂上的教学更多是条文化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这使学生严重脱离实践,很少投入到真正的法律案件中。于是,当只具有法律理论知识的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他们就感到无从着手。具体来说:一要增加法律谈判课班次,法律谈判课有助于学生掌握真正的与人有效沟通的技能,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开设的法律谈判课,引进了哈佛大学的教学理念,为法律硕士专业学生提供了非常适当的培养途径,惜乎课堂容量小、班次少。二要让模拟法庭课实现小班化,模拟法庭在我校的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中都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大班制教学使得少数较为积极的学生取得了难得的模拟机会,而大多数学生只能通过听讲来获得体会。因此,有必要将模拟法庭课小型化,以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三要扩大诊所教育的教授范围。我校早就开设了诊所教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诊所教育的资源主要集中在本科生中,需要在今后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做一些倾斜。
要科学发展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要积极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之间的侧重不同,无论是学校、学院教师还是学生,都非常重视塑造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方法。在重视重点的时候,大家往往忽视了两点,忽视了法律硕士定位于研究生教育这一层次对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基本要求。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出发点和归宿点,但理论不仅仅能对实践经验进行概括、总结,还能对实践进行反思和超越。诚如伽达默尔所说:“一切实践的最终含义就是超越实践本身。”①伽达默尔:《赞美理论》,三联书店 1988 年版,第 46 页。而理论对实践反思的这个过程,就是研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只有既抓住了实践这一重点,又抓住理论研究这一要求,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当前,我校法律硕士学院已经开始开展每年一度的科研大赛,对学位论文的要求非常严格。还需进一步重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引导、督促学生勇于科研、乐于科研。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才能超越自己,培养出既有实践能力又有理论水平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总的来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成功的,是充满朝气的,是令人引以为傲的。虽然当前面临一些发展的困境,教学的方式、方法和学生的学习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年轻的学位教育还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但是从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到学院的倾力投入,再加学生们的积极进取,我们看到的是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我超越的勇气和信心。“勇气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只要我们能够坚持开放的态度、改革的勇气、发展的信心,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就一定能够再次实现飞跃,为共和国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优秀的职业法律人才,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名录
1. 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 黄清华, 男,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脑库)特聘研究员,5 18036/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彩田村5栋14B。
3. 陈训敬,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4. 林发新,男,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副教授,35001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办公室。
5. 韩文生,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6. 姜双林,男,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7. 李明华,男,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311300/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
8. 黄婧,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博士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马燕,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曾祥华,男,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14122/江苏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11.孙文桢,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430205/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特1号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12.王军,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陈巍,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10019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4.雷磊,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邓云成,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中心研究助理,200240/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28室。
16.胡曦彦, 女,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 00042/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17.范静怡,女,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