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修文,何婧媛,姚毅,彭康
(遵义师范学院大外部,贵州遵义563002)
社会学观点认为,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具有目的性。会话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活动,Austin(1962)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言语就是行为,因此,在日常会话中,发话人说出的的话语都是有目的的。Grice(1975)的合作原则(Coperative Principle)与会话含义理论自问世以来即备受关注,在解释人类言语交际活动中起着重大的作用。Grice认为,会话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作原则,但是在实际言语交际中,人们往往不遵守甚至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从而产生会话含义。那么,在日常会话中,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呢?对这一问题,Grice本人没有给予解答,之后的学者唯一只有Leech从礼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然而,Leech的礼貌原则只是针对违反合作原则现象中产生会话含义的那一部分情况,而且这一部分中还有很多是不符合礼貌原则的。本文拟对不同目的关系下合作违反的情况作一全面分析,进而探讨会话目的与合作原则违反之间的关系。
Grice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他称这种原则为会话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简称CP)。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这四条准则下又有一些次准则:1、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1)提供信息量要达到满足当前交流目的需要的详尽程度;2)提供的信息量不能比当前交流需要的信息量更详尽;2、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1)不要说自己确信为假的话;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说话要有关联;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1)避免含混不清的话;2)避免产生歧义的话语;3)说话要简洁(避免冗长的陈述);4)说话要有条理。
但在实际会话中,人们往往不遵守这些准则,有时甚至故意违反某些准则,听话者要通过话语的字面意义推测出其真正的含义,即会话含义。Grice指出了四种违反合作原则的方式:
1)暗中坦然违反准则(quietly and unostentatiously violating)。发话者暗中坦然违反合作原则,也就是说谎,违反了质量准则。如:
(1)Jim:Would you like to come to the party,please?Mary:Sorry,I have promised Jack to go shopping.在这则对话里,Mary其实没有答应和Jack一起去买东西,但她对Jim撒了谎,违反了合作原则。
2)规避准则(opting out)。这种情况指的是说话人不愿意合作因而违反了合作原则,如:
(2)商家A:你们新项目是怎么规划的?
商家B:无可奉告。
在这则对话里,商家B选择了规避商家A的话头,根本就不愿意与商家A合作,自然也就违反了合作原则。
3)准则冲突(clash)。这种情况指的是说话人面临着两条准则之间的冲突(多数指数量准则和质量准则之间的冲突),为了维护一条准则,他不得不违反另一条准则。如:
(3)Mike:Where does Jane live?
Tom:Somewhere in the south of the city.
在这则对话中,Tom的回答违反了数量准则,因为他所提供的信息没有达到Mike需要的详尽程度。但Tom确实不知道Jane的具体住址,他不能胡乱说一个地址给Mike,也就是为了维护质量准则。
4)蔑视准则(flouting)。这种情况指的是说话人公然不遵守合作原则,而且还有意让听话人知道自己违反了合作原则,以此让听话人推导其言外之意。如:
(4)A:What time is it?
B:The mail has already come.
在这则对话里,B的回答从表面上看是不合作的,因为B的回答显得答非所问,与A的问话并不关联,违反了关联准则:A问的是时间,而B却回答邮件已经来过了。但A可以通过B的回答,结合平时邮件什么时候来而推测出现在是什么时间。
在这四种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中,前三种都不会引发言外之意,只有第四种才会产生会话含义。因为听话人假定说话人是合作的,而说话人却违反合作原则并有意让听话人注意到自己违反了合作原则,其目的一定是为了传递一些符合合作原则的信息,听话人由此理解到说话人是为了表达一些含蓄的意义,会话含义由此产生。
合作原则虽然解释了人们蔑视准则会产生会话含意,即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实际意义之间的关系,解释了会话含义如何产生和如何理解,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常要违反合作原则含蓄、间接地表达自己的真正含义。为了弥补合作原则的这一不足,Leech(1983)提出了礼貌原则,礼貌原则包括六条准则:
1)得体准则(Tact Maxim):减少表达有损他人的观点。尽量少让他人吃亏;尽量多使他人受益。
2)宽宏准则(Generosity Maxim):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尽量少使自己得益;尽量多使自己吃亏。
3)赞扬准则(Approbation Maxim):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尽量少贬损他人;尽量多赞扬他人。
4)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减少对自己的赞扬。尽量少赞扬自己;尽量多贬损自己。
5)赞同准则(Agreement Maxim):减少自己与他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
6)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减少自己与他人在感情上的对立。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反感;尽量夸大对他人的同情。
Leech认为人们之所以违反合作原则含蓄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为了维护礼貌原则,他认为礼貌原则“挽救”了合作原则。如:
(5)A:We’ll all miss Bill and Mary,won’t we?
B:Well,we’ll miss Bill.
在例(5)中,B显然违反了数量准则,因为A的问话中问到了Bill和Mary,而B的回答却只谈到了Bill,而有意没有谈到Mary,即没有提供详尽的信息。那他为什么不谈Mary(加上“…but not Mary”)呢?那是为了维护礼貌原则中的赞扬准则,尽量减少对Mary的贬损。但是,我们不难发现,Leech的礼貌原则的解释力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首先,我们在日常会话中很容易找到一些违反合作原则并产生会话含义但却不是为了维护礼貌原则的例子。例如(4)中,B的回答就不是出于礼貌,而是因为他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再看下例:
(6)丈夫(与妻子发生了严重的争吵):你真是一只母老虎!
妻子:母老虎?你敢这么说我?
丈夫说的话显然违背了质量原则,但他却不是出于礼貌。礼貌原则要求减少对他人的贬损,而丈夫的话却夸大了对妻子的贬损,恰好与礼貌原则相违背。
其次,虽然只有在蔑视准则的情况下才产生会话含义,但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却有四种。礼貌原则只能对其中的一种情况进行解释,而且只能解释这一种中的部分现象,这说明礼貌原则对合作原则违反的解释不全面,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也不属于同一个层次,而只能说礼貌原则对违反合作原则的某一类具体情况进行了补充。因此,本文试图从目的关系的角度,对合作原则违反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会话是人际互动,是会话双方有意识、有目的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会话中的话语都是有目的的话语行为。顾曰国(1989)将会话中的目的分为“超语言目的”和“修辞目的”:超语言目的回答“为什么说者对听者讲某句话”这个问题,也就是言谈者为什么要说这些话;修辞目的指的是“选择适当的话语以达到影响听者采纳说者的超语言目的”,也就是发话者为什么要这么说,而不是那么说。可见,超语言目的指的是交际目的,而修辞目的则指的是语言表达的方式和策略。
在会话中,交谈的双方不可避免地进入一种目的关系,而这一目的关系很显然指的是交谈双方的超语言目的之间的关系。廖美珍(2005)将林林种种的目的关系归纳为三类: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包括目的竞争)和目的中性(无利益冲突)。目的一致指的是会话的双方目的是一致的,或者相同,或者相似。如:
(7)A:我们去看电影吧。
B:好。
目的冲突(竞争)指的是会话双方的目的是不兼容的,或者说一方的目的对另一方是有害的,是不能接受的。如:
(8)A:你为什么要偷我的书?
B:我没有偷你的书。
在目的中性(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说话人的目的对听话人无益也无害,处于中性状态。如:
(9)A:你叫什么名字?
B:我叫李某某。
廖美珍认为,不同的目的关系对交际双方的合作有很大的影响:目的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程度很高;目的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不合作,或者说合作程度很低;在目的中性的情况下,双方倾向于合作(但不能保证)。
不同的目的关系下,双方的合作程度不一致,必然导致合作原则违反的几率不一样。为了探讨合作原则的违反与会话目的之间的关系,我们对不同的目的关系下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进行剖析。
1)目的一致。在目的一致情况下,双方合作程度高,几乎不会违反合作原则,例如(7)。再看下例:
(10)A:我想去看看我们老师。
B:我也想去。
例(10)中,交际双方没有违反合作原则。在目的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几乎找不到违反合作原则的例子。这也就说明,在目的一致的情况下,目的一致就是交际双方遵守合作原则的原因。
2)目的冲突。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交际双方的合作程度低,违反合作原则的几率很高。Grice提出的四种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中,前两种都是目的冲突的关系。第一种是暗中坦然违反的情况,在例(1)中,Jim的超语言目的是想邀请Mary去参加派对,而Mary的超语言目的就是不想参加。因此,会话双方的目的关系是目的冲突的关系。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交际双方的合作程度低,所以Mary说了谎。又如:
(11)病人:医生怎么说?
家属:没什么,一点小病而已。
其实病人得的是癌症,为什么家属要违反合作原则呢?因为病人和家属之间的目的关系是冲突的:病人希望知道自己的病情;而家属则希望对病人隐瞒病情,所以家属说了谎。
第二种情况是规避准则的情况,在例(2)中,商家A想知道商家B的新项目规划情况,而商家B则不愿告诉商家A,因为商家B和商家A之间是目的冲突(竞争)的关系,两者都想超过对方,当然也就不会把自己的新项目规划告诉对方了。又如:
(12)妻子(发现丈夫出轨):那女人是做什么的?
丈夫:我不想谈。
为什么丈夫会违反合作原则呢?原因就在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目的关系是冲突的:妻子想知道那个女人的信息,而丈夫却不愿告诉妻子。
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几乎每例日常会话都会违反合作原则,这说明,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目的冲突就是合作原则违反的原因。
3)目的中性。在目的中性的情况下,双方倾向于合作(但不能保证)。我们先来看一看蔑视准则的情况,在蔑视准则的情况下,会话含义得以产生。Levison(1983:126)把会话含义分为两类,一种是简单地假设说话人遵守会话准则推导出来的(称为标准会话含义),另一种是以较复杂的方式根据说话人蔑视或利用会话准则推导出来的。在第一种会话含义的情况下,会话双方的目的关系多数是中性的,如例(4)中,B和A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处于中性的目的关系,B和A倾向于合作。但他为什么违反合作原则呢?其原因在于B掌握的信息量不够使其交际能力受限,在交谈时,我们期待对方遵守合作原则,也就是期待对方说些和话题有关的话,期待对方不说假话,期待对方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期待对方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等等(何兆熊,2000)。B已然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因为他不知道确切的时间,其交际能力受限,不得已而违反了合作原则,如果他知道确切的时间,他就会直接告诉A具体的时间,而不可能用“邮件已经来过了”来回答A的问题。再看一例:
(13)A:Where is Bill?
B:There’s a yellow VW outside Sue’s house.
例(13)中,B和A处于中性的目的关系,因此B和A倾向于合作,他之所以违反合作原则在于他掌握的信息量不够使其交际能力受限,B知道Bill有一辆黄色大众车,也知道在Sue的房子外有一辆黄色大众车,但他不能肯定那辆黄色大众车就是Bill的,更不能肯定Bill一定在那里(有可能是别人开Bill的车去的)。信息量不足导致了他的交际能力受限,不得已才违反了合作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说,交际能力不足是会话者违反合作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就解释了准则冲突的情况。在例(3)中,Tom和Mike之间是中性的目的关系,Tom对Mike倾向于合作,为什么违反了合作原则呢?是因为他掌握的信息量不够,使其交际能力受限,不得已才违反了合作原则。如果Tom知道的信息更详细些,他必定会给出更为详尽的信息(如果有意不提供详尽信息就成了蔑视准则的情况了)。
在第二种会话含义的情况下,会话双方的目的关系也多是中性的。如:
(14)A:Let’s get the kids something.
B:Okay,but I veto I-C-E-C-R-E-A-MS.
例(14)中,会话双方无利益冲突,因此处于中性的目的关系。B与A是倾向于合作的,B为什么违反方式准则,没有简洁明了地说出ice-cream而是用字母拼读出来呢?其原因在于其修辞目的,也就是在具体的情境下,说话者采取适当的策略表达自己的超语言目的。B的超语言目的是要告诉A他反对买冰激凌,只不过因为小孩子在场,为了不让小孩子听到“ice-cream”后嚷着要冰激凌,他采用了用字母将“ice-cream”用字母拼读出来的策略。例(15)有两种可能:
(15)A:The hostess is an awful bore,don’t you think?
B:The roses are lovely,aren’t they?
如果B本身就不愿意就A的话题进行谈论,那么B和A的目的关系是冲突的,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B不愿合作,也就自然违反了合作原则;如果B是因为看到女房东来了(或类似的情景)而岔开话题,那么B和A的目的关系是中性的,他之所以违反合作原则,是因为他在女房东来了的情景下,采取了岔开话题的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造成合作原则违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交际能力的不足、目的关系的冲突和修辞目的的需要。由此可见,在交际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会话双方的目的关系和发话者的修辞目的是合作原则违反的决定因素。上文谈到,目的关系指的是超语言目的之间的关系,而会话目的包括超语言目的和修辞目的两方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交际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会话目的是合作原则违反的决定因素,包括超语言目的和修辞目的。
对会话目的与合作原则之间的关系,钱冠连(1997)曾做过论述并提出了目的—意图原则:针对汉语里许多违背合作原则却不产生会话含义的语言现象,指出会话受目的与意图的支配,而不必遵守合作原则。本文的结论说明了会话目的对合作原则具有统摄的作用:在日常会话中,如果目的一致,则必然遵守合作原则;之所以违反合作原则,在交际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是由会话目的决定的,其中超语言目的主要是目的关系的冲突,而修辞目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说明会话时采取的策略。廖美珍(2005)根据法庭互动话语提出了“目的原则”,并探索出一套用于语用分析的目的分析模式,以此开了把会话目的置于语用研究中心之先河。本文的研究说明会话目的正是日常会话的中心,期盼众学者为这一语用研究新途径带来更丰硕的研究成果。
[1] 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62.
[2] Grice,H.P.Logic and Conversation[A].In Cole,P.&Morgen.Syntax and Semantics 3.Speech Acts[C].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
[3] Leech,G.N.Princpi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1983.
[4] Levison,S.C.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5] 顾曰国.什么是会话修辞学[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9,(2).
[6]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7] 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上)[J].修辞学习,2005,(3).
[8] 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下)[J].修辞学习,2005,(4).
[9] 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