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彬 徐 莉
与GB 7718—2004相比,GB 7718—2011的主要变化如下:
1.GB 7718—2011修改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2.GB 7718—2011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a)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b)生产日期定义的含义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罐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单元的日期。
c)规格的含义是,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3.GB 7718—2011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4.GB 7718—2011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5.GB 7718—2011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法。
GB 7718—2011规定,食品标签上应包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至少应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6.GB 7718—2011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7.GB 7718—2011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准要求。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食品法典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8.GB 7718—2011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
a)给出了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b)给出了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c)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容器的计算方法。
9.GB 7718—2011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
a)附录B:食品生产者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从附录B中选择一种标示形式。附录B用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选择其中的一种来标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间的分隔方式和标点符号不做特别要求。
b)附录C:集中了一些标签项目推荐标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录C运用了大量的示例来说明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的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
食品标签是指销售食品容器上或粘贴、拴系在销售食品的包装容器上,经书写、印刷、模印、标记、压印或打印成的任何签条、标志、图形、或其他说明物。食品的制造商可以通过食品标签来披露食品的质量信息、营养信息、安全信息,也可以通过食品标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往往把食品标签展示的内容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信息。
食品标签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几十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有机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等。
虽然我们对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是在食品流通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企业由于不熟悉、不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标签上随意标注、弄虚造假,扰乱了市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这种违法违纪现象常有发生。例如:有的食品标签不按照GB 2760—2011的规定进行标注,应该标注添加剂名称的不进行标注,大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在酒类产品中,特别是配制酒,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酒基(食用酒精),而有的配制酒却按蒸馏酒的原料(玉米、高粱)标注,有的白酒为了体现某种风味,添加了食用香精,但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香精的含量,掩盖了香精在白酒中的存在;还有一些企业制作的标签含义模糊,容易误导消费者。如有的果味饮料上标注的“果味饮料”的字号很小,但标签上却印有醒目的鲜桔或苹果图案,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以为是一种以水果为原料生产的果汁饮料,而实际上它只是一种加入了香精的果味型饮料。
目前,我国各级执法部门已开始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标签进行监督和检查,正在实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将食品标签列入了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中。由此可见食品标签在食品质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食品标签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企业对食品标签标识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对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其次,企业缺少了熟悉和掌握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专职技术人员。 缺乏对有关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动态信息的收集,对这方面的信息了解不及时,掌握不全面或了解甚少。
1.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对食品标签的检查力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将违法的食品标签排除在市场之外。
2.建议食品企业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部门,及时获得国家最新发布的有关食品标签方面的新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便及时调整自己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包装方法。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了解国外对有关食品标签标志的技术要求和标识方法。为企业产品走出国门打下良好的基础。
[1]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2]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